浅析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的现状和对策

2017-01-27 18:26付建鹏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职务犯罪职务

付建鹏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浅析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的现状和对策

付建鹏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武汉 430200

根治腐败,需要标本兼治,重在预防,针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对预防腐败,对提高公职人员拒腐、抗腐能力有重大意义和作用,本文结合江夏区职务犯罪部门的实践,对当前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的特点、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并对如何提高职务犯罪预防的效果提出建议。

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现状;对策

职务犯罪的本质是以不正当的方式利用权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职务犯罪预防就是从根源上防治职务犯罪的发生,将可能降到最低,为此,若要理解职务犯罪的预防,有必要先厘清职务犯罪的概念特点和成因,并因此对症下药,提高预防工作的效果。

一、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

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国家公共利益,腐蚀、破坏正常社会关系的行为的总称。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表现特征

第一,犯罪手段隐蔽性、复杂性。随着国家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的力度和手段更加强化和多样化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职务犯罪份子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隐蔽化,手段更加的隐蔽和复杂,特别是近年来科技的发展,为犯罪份子隐藏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

第二,涉及社会范围的多样行。当前的职务犯罪行为已触及公权力行使的各个方面,凡事由公权力行使权利的事务,都存在者职务犯罪的可能。

第三,构成人员的多样性。国家工作人员为规避纪检检察部门的查处、社会舆论的监督,往往采取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合谋的方式共同犯罪,这样使得职务犯罪的构成包含更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形成职务犯罪的原因

第一,法制原因。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虽已对职务犯罪作出较为详细的规范,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者给犯罪份子提供打擦边球、可资利用的机会。

第二,监督机制的缺失。当前对公权力的行使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地方区域内或部门间,一把手“一言堂”的现象较为严重,通过权利的阳光运行还为落实到实处,纪检检察部门的工作未能全面覆盖,都给犯罪份子以可乘之机。

第三,个人法律意识缺失、价值观扭曲。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尚未完成,法律作为基本的社会准则观念还未深入人心,部分国民尚未形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仍旧存在,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出现一些贫富不均、部门人员生活奢靡的现象,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薪资水平较低,造成一些人员价值观发生扭曲,对生活的追求大于了对信仰的追求。

二、当前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的内容及问题

职务犯罪预防,是指对可能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其他职务犯罪进行防范的活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微杜渐,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主要内容

第一,普法教育。主要使通过多钟形式的方式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公共宣传我国现有法律对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包括职务犯罪的定义、所涵盖的内容、有哪些表现形式,以及各项职务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所应承受的法律制裁,使受教育者对职务犯罪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做到知法、守法、畏法,尽可能的从根源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影响。

第二,专项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专项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对特定范围的职务犯罪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特点和规律,进而有针对性的进行犯罪预防,这是职务预防教育的主要方式。

(二)当前职务犯罪预防问题的表现形式

第一、被动性的预防。职务犯罪预防不仅仅是特定职能部门的事情,而应是存在职务犯罪风险的部门、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应负责任,然而实践中很多单位进行所谓的职务犯罪预防往往是凭借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进行教育,不能主动、积极的自己进行。这些思想倾向和思维定势的客观存在,导致预防教育存在等靠现象,不能积极应对形势发展开展调查研究,严重制约了教育活动的实效①。

第二,形式化预防。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张贴宣传标语、邀请预防职能部门进行法律宣传、案例讲课、参观廉政基地等方式,形势较为单一,且单一对受教育者形成强烈的心理冲击,往往将接受教育作为例行公事,使得教育沦为形式,意义不大,效果不彰。

第三,专业预防人才的缺乏。目前,职务犯罪的预防教育工作主要使依靠检察机关内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在相当一部分的基层检察院,预防部门只是反贪局内部的一个科处室,权限、职级较低,最主要的问题使人员不足,结构老化,往往是一些临界退休的干警担任此责任,虽然经验丰富,能深入浅出,但是形式僵化,内容老旧,不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式下的职务犯罪发展的特点进行教育。

三、完善预防教育的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根据职务犯罪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式进行,使教育工作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展现实效。

(一)运用“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预防性和实效性摆正“警示教育”的位置。要通过不同典型和不同性质的案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实事求是地分析犯罪人员的思想演变,解剖案发的主客观原因,认真地反思,从中吸取教训。通过“警示教育”,使受教育者能感同身受的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对国家、社会,尤其使对自身造成的危害,从而增强受教育者主动接受教育,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二)强化职业道德、社会功德教育

当前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风气出现奢靡享受,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不正常价值观,对一些干部产生了较大的心理冲击,面对诱惑往往丧失底线坚守,不顾职业道德、社会功德而从事违法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道德教育,强化自身道德对行为的约束。通过道德教育使领导干部、社会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糖衣炮弹”的攻击,树立坚强的防线。

(三)丰富教育的形式

在以往教育的基础之上,改善和丰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的形式,采取使受教育者印象深刻、深受启发的形式,提高职务犯罪的危害对内心深处的强烈冲击,诸如犯罪份子现身说法、对家庭造成的危害、现实体验牢狱生活等等方式。

(四)构建预防教育网络,扩展教育辐射面

在准确把握职务犯罪规律的基础上,各教育职责部门要积极探索预防教育新形式,将各行业领域纳入教育网络之中。建立由纪委牵头、检察机关为主体,辖区内各机关、单位、团体的“一把手”为成员组成的预防网络。定期召开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分析形势,通报工作动态,加强信息交流与情况反馈,形成“人人讲预防,事事有预防的”全民预防格局,将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②。

(五)加强预防教育队伍建设

应设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提高预防部门的地位,同时优化预防教育人员的年龄结构,积极引入了解职务犯罪新特点、新趋势的人员假如队伍。同时也可借助社会力量、社会人员假如预防队伍,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工作,提高预防教育工作的宽度和广度。

[注释]

①甘正培.司法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防范[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②杨磊.职务犯罪的成因与预防[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6).

D917.6

A

2095-4379-(2017)33-0133-02

付建鹏(1969-),男,湖北武汉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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