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关系

2017-01-27 23:12郭淑君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需求者闲置资源共享

郭淑君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关系

郭淑君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近些年来,共享经济纷纷兴起,种类繁多,数量剧增,已涉及到生产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笔者通过对共享经济概念、特征、主体的分析,解构讨论共享经济模式下各个主体的法律关系。

闲置物品;共享经济;法律关系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1987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首次提出共享经济这一概念。2000年,美国罗宾·蔡斯先后创办了汽车共享公司(Zipcar)、拼车网站(GoLoco)和汽车租赁公司(P2P),这是共享经济从理论向实践转化的开始。

何谓共享经济?核心在对共享二字的界定。共享,即资源分享,是将分散于各个角落的闲置资源暂时性转移,通过互联网将这种资源分享给有需求的各主体,从而实现资源共享,达到物尽其用。比如,通过Uber可以共享汽车资源;通过Airbnb可以共享房产资源,通过We-work可以共享办公资源。这种共享经济模式并不简单的是在线商城的点对点(P2P)交易,而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或服务,通过互联网进行分享,是线下线上(020)的网络运营模式。

所以,简单的说,共享经济模式是依靠线上共享经济平台,将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暂时转移,进而实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的线上线下的网络运营模式。

二、共享经济模式的基本特征

(一)共享经济模式的本质特征:转移的是闲置物品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共享经济强调的是资源共享,这种资源共享分享的是闲置物品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共享经济的法律关系是“租赁”,而非“买卖”。

与传统的租赁关系相比,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租赁依托于共享平台,租赁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租金的支付都是通过共享平台进行;第二,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租赁,租赁期间往往较短,强调暂时性转移闲置资源的使用权,提升闲置资源的使用效率;第三,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租赁,交易价格往往较低。

(二)共享经济模式的运营特征:以共享平台(互联网为平台)为依托,采用线上线下运营模式

传统的经济共享大多建立在熟人之间,范围小,具有偶然性,无法形成规模。共享经济模式之所以可以广泛搜集到闲置物品信息,广泛搜集到闲置物品的需求方,就是通过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在线支付、云计算等技术手段。

(三)共享经济模式的主体特征:强调个体化经营,人人参与

前文提到的罗宾·蔡斯,被称为“共享经济”鼻祖,她曾撰写过的《共享经济》一书,强调了共享经济下闲置资源的共享主体不仅仅是公司企业,而是每一个个体都可参与的经济模式。正是因为共享经济下这种人人参与的特性,该书也被译为《个体化公司》,共享经济也被称之为“临时工经济”。

(四)共享经济模式的构建基础:以信任机制的构建为基础

资源共享以信任为基础,没有信任无法实现共享的目的,这种信任,在熟人之间容易建立,但在不相干的陌生人之前却很难实现。因此,共享平台的另一个作用便由此产生,即信任。共享经济下,交易双方将彼此之间的信任转化为对共享平台的信任,也正是基于这种信任,才连接了交易双方,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

基于这种要求,共享平台便需要构建一个公开公正、安全完备的信用机制,这种机制须涵盖资源共享的全过程,比如信息定位、安全支付、及时评价、客服沟通、投诉理赔等。

三、共享经济模式的法律关系分析

要讨论法律关系,需确定法律主体。如前文所述,共享经济下法律关系的构建主体,除了传统的交易双方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第三方,即交易平台。因此,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律关系主体应确定为三方,分别是资源的提供者、资源的需求者和共享平台。不同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应加以区分。

(一)资源提供者与资源需求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共享经济模式下,资源共享双方主体间往往表现为一种租赁关系。资源提供者将自己的闲置资源短时间的租赁给资源需求者,并向需求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资源提供者是出租方,资源需求者是承租方,闲置资源为租赁物。

(二)资源提供者、资源需求者与共享平台的法律关系

关于资源共享双方与共享平台的法律关系界定,理论上存在争议,有以下几种认定方式:

第一,居间合同关系。笔者认为,共享平台与资源共享双方的法律关系与传统的居间服务并不一样。根据《合同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向一方提供居间服务,仅需向委托方负责。而共享平台作为媒介与资源共享的双方均存在法律关系。故,笔者认为,简单的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不够准确。

第二,代理关系。有些学者认为,共享平台与资源共享的双方均构成了代理关系,资源的提供方和需求方作为委托人,均与共享平台形成了代理关系,共享平台则是双方的被代理人。笔者认为,将三方关系界定为代理关系不符合我国法律要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并不认可双方代理,这种双方代理是无效代理行为。

笔者观点,通过对共享经济模式概念、特征、法律主体的分析,笔者认为,共享平台与共享双方分别构成委托法律关系。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共享经济模式下,共享资源的提供者与需求者均为委托方,分别与交易平台构建了委托法律关系。需要强调的是,委托关系并不等同于代理关系,代理关系只是附属于委托关系下的一种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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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1-02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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