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以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为视角

2017-01-28 00:01敬钰雯
法制博览 2017年16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保护措施著作权法

敬钰雯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
——以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为视角

敬钰雯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得以扩大、延伸。技术保护措施作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方式,在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体系中必不可少。但是其存在也同样影响了著作权内部原有的利益平衡。本文以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为视角,讨论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博弈,尤其是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的冲击,权衡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以实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新利益平衡。

网络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合理使用制度;利益平衡

一、问题的引出

互联网自1968年在美国诞生以来,历经数十年的飞速发展,以通讯、贸易、资源共享、云端服务等功能,给人类生产、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进步,但也给社会规范提出了调整以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中一项基本的社会规范,规定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规范人的行为。著作权是人类社会某一作品之作者的重要权利,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①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具象表现,被称为“网络著作权”,即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以网络技术为途径,以网页、软件等为载体,发布作品,使作品快速、广泛、有效地进行传播。

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中的扩张对传统的著作权的概念和范围乃至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一方面,虽然互联网作为公众接近、获取著作权作品的一条便利高效的渠道,为公众取得其所需要的信息和作品提供有效的途径,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中的使用、传播难以控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未经许可擅自下载、使用、传播、复制其作品的现象非常普遍。②因此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在其可控制范围内设置“阻碍”——技术保护措施,以保障其权利;另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的存在,可能对合理使用制度及公共利益造成限制及不良影响。故著作权制度需要追求一种利益平衡的结果,在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博弈中,寻求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网络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内涵

(一)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以技术保护措施制度为视角

著作权法中的技术保护措施,也称“技术措施”,2001年10月,我国将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纳入到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但其定义彼时尚不明晰。2006年《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定义:“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了相关规定。技术保护措施手段多样,按照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有的学者将技术措施分为五类:控制接触措施、控制传播措施、控制使用措施、识别授权与否措施以及制裁非授权使用措施;但学术界主流分类是根据技术措施的不同功能,分为控制接触的技术设施与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

网络环境下,技术措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一方面,从著作权的角度看来,设置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防止其作品被滥用的权利,使作者在付出创作成本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回报。若是著作权人无法取得应得的回报和补偿,不仅当事人创作的积极性遭到打击,社会的创作热情也将受到打击。因此法律授予著作权人一种实在的权利——技术保护措施权,使其得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用户对作品加以滥用。

另一方面,从技术措施的法律性质看来,其本身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结合当前网络时代的大背景,作品的复制、传播以及使用越来越便利快捷,而作者对其作品的控制也被相应地弱化,著作权被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法律不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做出调整和补充,那么必将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影响作者创作的积极性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创新,致使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目的难以实现。③故技术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其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以合理使用制度为视角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利益平衡制度,蕴含并代表了公共利益,限制了权利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作为权利人与使用者、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器而存在。其是指在合理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无需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亦无需向其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中概括性地描述了一些基本特征,即“合理使用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人本应享有的合法利益。”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

然而随着现代资讯传播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人们获取知识的手段更先进、更方便、更快捷。原本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利用方式可能变得不合理,原本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用方式应当确定新的合理使用界限。所有这一切,都会诱发合理使用标准的变化,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法律就应该对合理使用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⑤

三、网络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博弈

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传播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优秀作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是著作权的价值选择。然而过度地强调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可能使得出现公共领域的权利被侵蚀的现象出现,损害着创作发展与公众公共信息的获得。故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应该在保障著作权人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应恰当保障社会公众得以利用互联网更加便捷地利用和传播作品,并享受技术革命与文化发展带来的成果。在当前网络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博弈主要是因为技术保护措施限制了合理使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由技术保护措施带来的著作权扩张,将限制或是禁止公众使用者的接触和使用,侵蚀社会公共利益。技术保护措施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扩张,有学者认为,在著作权法领域内存在着被历史所证明的一条屡试不爽的规则:“任何扩大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的立法措施都是对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带给著作权人的实质性利益损失的补偿。”⑥著作权扩张在互联网时代的一大印证,即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得以采用技术保护措施,加强对其作品的控制,使其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得到扩张。

然而,这一扩张也将打破由合理使用制度所维系的权利人与使用者、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是因为权利人在其权力扩张的同时势必造成对使用者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时著作权人以技术保护措施为手段,控制公众使用者对其作品的接触和使用,限制甚至阻止作品中蕴含的思想和知识的传播,不利于新知识新思想被运用于社会发展。⑦

第二,《著作权法》中对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压缩了合理使用的范围。虽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四项“可以避开技术设施”,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十二项合理使用情形相比,不难发现,在网络空间中合理使用范围十分有限。一方面,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在数量上有所减少,由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二项变成了《条例》中的四项;另一方面,合理使用的主体及内容也与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差很多,尤其是减少了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目的合理使用的规定。出于个人学习的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是合理使用的中重要类型,但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明确了此种情况在网络环境下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由此可见,技术保护措施是对合理使用的限制。

四、网络著作权保护和限制的利益平衡

(一)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的价值内涵

保持私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即维持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要求。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指出的:“在发展各国自己的版权制度以及在版权的国际保护的情况下,必须加以仔细考虑的是如何保持这种公众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著作权法制度这样的要求实际上是为鼓励作品创新传播,以促进国家乃至世界科学、艺术、文化领域的进步与繁荣。

“平衡”一词在不同的环境下有其不同的内涵与意义。在汉语系统中,平衡意味着矛盾冲突的各方主体在数量或质量上保持相等或者相互抵消的状态;而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呈现出的一种各方利益和平共处的相对稳定状态。在法律层面上,利益平衡是指“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⑧

合理使用制度一直作为著作权法中解决各个利益主体冲突的重要制度而存在。然而在网络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应其必要性而出现,但同时又对合理使用制度存在明显的冲击,使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发生萎缩。为了协调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关系,平衡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可以从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出发,使之成为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规制,实现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协调。

(二)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

本文认为网络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在于:以合理使用制度作为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规制为核心,对著作权保护的扩大和延伸进行相应地限制。著作权一直以来的发展历程表明,其私权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保护水平也越来越高,⑨著作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将是私权保护的逐步完善。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发展也展现出这一著作权保护的长期趋势,因此,对于符合这一趋势的著作权发展,其合理使用的范围都相应扩大。

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现行的法律法规都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现有立法尚不够充分,难以实现网络著作权保护与限制的利益平衡,尤其在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协调方面。基于特殊的互联网大环境,本文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扩大合理使用规避技术设施的现有规定。一方面,增加个人合理使用的情形。为个人学习和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是合理使用制度中一项重要情形。但技术设施限制了其他个人对作品的接触、使用和传播,限制了出于个人目的而进行合理使用的行为。同时个人合理使用仅在《著作权法》中进行了规定,而在《条例》中并未被纳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增加个人合理使用的情形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确定合理使用无法实现时的救济方式。《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八项合理使用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四项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在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二条中同时被承认的情形有三类:“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即第六条中的第三、四、六项和第十二条中的第一、二、三项。然而在第六项中规定的其余五种合理使用情形并未被作为“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在第十二条中进行规定。即是说这五项规定很可能因为不是法定可以避开技术设施的情形而无法实现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五种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在现实操作中难以真正实现。因此要在《著作权法》中确定合理使用无法实现时,法定合理使用者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第二,明确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技术措施,应规定技术保护措施的实施条件和实施期限作为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如增设“不得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加密”等相关条款⑩。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不得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不得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等等情形。此外还应要求,著作权人应当在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时,披露其作品即将采取技术措施的状态以及其将采取何种技术措施。不仅使公众可知作品正处于技术措施的保护状态之下,接受著作权人预先的提醒;还使法定可以避开技术设施并进行合理使用的使用者知道其所应采取的相应行动。

第三,确定合理使用者的义务。合理使用者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使用,即一旦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前的合理使用者就不应在对他人作品进行无偿使用了,甚至在合理使用范围外对他人作品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利益平衡原则的前提和条件,若不规定对合理使用者的义务,利益平衡适用的前提条件也不再满足了。

[ 注 释 ]

①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9.

②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2006(11):96-103.

③胡雪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D].复旦大学,2012.14.

④冯晓青.现代知识产权法[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356.

⑤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22.

⑥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80.

⑦刘登明.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05.27.

⑧冯晓青.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J].江海学刊,2007(01):141-146.

⑨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12).

⑩Yves Beack.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under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J].Copyright Bulletin,2010,2:14-17.

[1]郭卫华.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9.

[2]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2006(11):96-103.

[3]胡雪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D].复旦大学,2012.14.

[4]冯晓青.现代知识产权法[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356.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22.

[6]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80.

[7]刘登明.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05.27.

[8]冯晓青.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J].江海学刊,2007(01):141-146.

[9]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12).

[10]Yves Beack.Technology protection measures under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J].Copyright Bulletin,2010,2:14-17.

D

A

2095-4379-(2017)16-0028-03

敬钰雯(1996-),女,汉族,四川遂宁人,法学金融双学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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