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亮
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一些探讨
梁军亮
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维护劳动债权,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特色之一,这与工人阶级的宪法地位有关,也是立法上“生存权大于债权”理念的体现。①多数管理人在办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险滩。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够完善,虽然法律法规对劳动债权给予了优先保护,但是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尤其是破产清算情形下,企业财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更何况处于较后顺位的职工债权。同时,由于职工债权涉及人数较多,如不能妥善处理,可能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企业职工问题时需要十分慎重,力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温和处理。笔者结合曾经办理的破产清算及破产重整案件,就案件中出现的职工问题及相应思路分析一二。
管理人;破产企业;职工保护
(一)裁员程序理解存在差异,裁员方案职工不认可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基于减轻企业负担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出现裁员。而裁员程序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否则可能因为程序违法,导致管理人裁员行为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