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性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7-01-29 15:28高艳琴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法规腐败刑法

高艳琴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0

浅析性贿赂行为的刑法规制

高艳琴

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山西 大同 037000

性贿赂是一种利用女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我国对于性贿赂的行为并没有进行刑法规制,但在近年的腐败案件中频频出现,对国家、社会秩序都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

性贿赂;必要性;腐败

腐败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重点打击和防范的行为,在中国,尤其是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的现今,腐败问题日益凸显,从近些年来许多高官落马的案件中,不难看出在这些官员背后“性贿赂”这一不可忽视的因素。性贿赂现象的泛滥,不断引发着各种社会问题,因此“性贿赂”应该被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应当用刑罚予以惩罚,才能遏制其迅猛的发展势头,打击犯罪,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一、性贿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在近年来查处的官员贪污案件中多数都有为满足包养的情人的各方面金钱需求,进而维持其与自己性交易,实现其精神方面的满足,而想方设法贪污国家机关及国家项目的钱财或者绞尽脑汁为行贿人谋取更多不法利益的情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无法估计的损失。现在越来越多因腐败而落马下台的官员被爆出“包养情人”的丑闻,由此可见性贿赂的普遍性和其严峻形势、性贿赂的隐蔽以及我国对性贿赂的没有明确的刑法规制,导致其日益猖獗,使其社会危害性不断扩大。

(一)导致众多官员腐败

在全国查处的腐败案件中,性贿赂成为腐败的催化剂。古话说的好,贪财好色,当以“色”作为媒介,那么“贪财”也将成为必然趋势,许多官员开始立场还是很坚定,但是败在女色的石榴裙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且也给国家带来了不可估计的损失。

(二)违背社会伦理道德

性贿赂行为是不被人所齿的,是违背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的。实际运作中,受害的大多是女性。因为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生理、心理、历史等原因女性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她们可以在各种情况下被行贿者威胁,被迫走上不归路,沦为权利与利益交易的牺牲品。在这种情况下,这样的女性是不被尊重的,她们没有爱、没有尊严,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为了满足一些人单纯的动物的欲望和实现一些人的不正当利益,这种看似自愿的性关系实际上只会带来精神上的堕落和道德上的沦陷。而且在实际生活中,接受性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已经结婚有妻子的人,他们在婚姻中出轨,在爱情上背叛妻子,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也是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

(三)市场经济竞争不公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机关在市场的运行中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政府官员是宏观调控相关政策的制定者以及执行者,一旦被行贿人实施性贿赂,将会被其抓住把柄,以此作为要挟,迫使受贿赂者为其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受贿赂者为了保住名声、地位将不断的听从行贿者的安排,不断的为其谋取非法利益,使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复存在。倘若让性贿赂这样长期的猖獗的发展下去,政府决策的公平性将受到极大的威胁,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将受到极大的挑战。性贿赂的实施者就是看中了政府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中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力,才想法设法控制国家工作人员,让其为自己在更大的空间内取得更多的利益。

二、性贿赂产生的原因

(一)立法的缺陷

在各种文化不断发展、更新、更替的今天,犯罪的手段、方法也随之“更新改变”,不断的出现新的形式。性贿赂这种贿赂方式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发展起来的。由于它是一种新型的贿赂形式,因此许多国家对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制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仅有财物是贿赂的内容,财产性利益和其他非财产性利益都不被其包括在内。此种情况说明在我国性贿赂并没有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即表示实施性贿赂并不会受到刑法的处罚。事实上,在实际处理性贿赂这种行为时,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把它当作道德上的滑坡进行处理,因此那些接受性贿赂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会因为此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法律落后、法律的疏漏对于惩治性贿赂犯罪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保持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清正廉洁是极其不利的。

(二)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市场各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各类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大,造成市场体系结构的失衡和种种摩擦,以及近几年经济情况不景气,使企业竞争压力大,生存艰难。一些经营者为了能在竞争中取得利益,绞尽脑汁的想办法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使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我们可以说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健全,为性贿赂的发展提供了机会。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行发展,各国文化不断涌入我国,在吸取不同国家文化精髓的时候,我国人们的思想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变得更加能接受新鲜的事物、新的思想观念,女人开始变得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不再像在旧社会那样依赖于男人而在社会上生存。在改革开放和西方性自由文化的双重影响下性观念逐渐开放,才有了你情我愿的性交易。

(三)生活多方面的需求所导致

在思想仍然比较保守的当今中国,官员离婚成为人们议论的话题,往往会背上富贵了便抛弃糟糠之妻的“罪名”,甚至还会影响他的政治前途,他们就只好在家庭以外寻找安慰。此时,用性贿赂自然是事半功倍了。如果是行贿者提供的性贿赂,一般都是在不容易被人知道的场所,而且行贿者提供的“小姐”也都是精挑细选,综合素质比较高。因此,对行贿方来说性贿赂是腐蚀和掌控腐败官员的好办法。

三、性贿赂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性贿赂入刑合乎民意

性贿赂这种新型腐败行为经过媒体的报道,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热点话题。目前道德对这一恶劣行为已经起不到该有的作用,民众更希望通过法律来加以规范,这样既可以为公民塑造一个合法的正确的行为规范,又可以惩治性贿赂犯罪的实施者。

(二)性贿赂入刑是健全法制的要求

如今的性贿赂行为已经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它使官员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使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使女性的性自主权及人权受到侮辱,如果我国再不对其加以法律的规制,继续视而不见,势必会放纵性贿赂犯罪行为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让性贿赂行为在萌芽阶段就被扼杀,使其不能产生对社会的危害,将性贿赂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把其规制在刑法惩罚管制的范围内,且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我们既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又要提倡立法的适当超强性,只有这样才能适当的减少损害,惩治犯罪。把性贿赂入刑,就是立法的适当超前,是健全我国法制的必走之路。

(三)性贿赂入刑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不断地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全球化的进程在不断的加深,与各国的合作也变得更加频繁,为此我国应该跟上国际步伐,不断完善自我。我国在2005年10月27日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公约里第十五条规定的收取和给予不正当好处就是犯罪,这里的不正当好处不仅包括财物,而且包括非物质利益。性贿赂在这国际公法上得以体现,这就说明将性贿赂入罪不仅是顺应国际潮流发展的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因此,不论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明文规定,还是日益紧密的国际反腐局势都要求我国早日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范畴。

四、性贿赂入刑的立法设想

(一)性贿赂入刑的定罪设计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形式来规定性贿赂行为,在解释中将贿赂罪的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其中包括提供性服务的行为,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进行权色交易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对于权色交易双方都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提供性服务的女性。通过司法解释方法将条文解释出新意运用于新出现的情况,同时,通过相关的解释,又约束了性贿赂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该种规定在人们的意料范围之内,不会让人们预测不到。所以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就会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是性贿赂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定,这样法律的预防功能就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性贿赂入刑的量刑设想

性贿赂行为虽然在量刑上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取证难、权色交易双方“打死也不认帐”等现象,但鉴于性贿赂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因此,对于那些可转化为金钱或财物的性贿赂,可以比照贿赂罪的相关数额进行考查,同时兼顾其他犯罪情节,综合认定其量刑。

当然,在刑法惩罚性贿赂行为时,也要注意刑法具有谦抑性的特点,严格区分性贿赂与一般男女关系的界限,将道德与法律分开,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性的必然要求。另外,仍需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若能建立充分有效的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可以把性贿赂这一行为扼杀在摇篮里,不至于最后走向犯罪的深渊。

性贿赂入刑是在社会新形式下应运而生的,是符和时代发展要求的,是顺应民意的,是符合法律与时俱进的根本要求的。用刑法规制性贿赂,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惩治腐败,从而实现国家反腐倡廉的政治目标和法治精神。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

[2]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3]翟文君.性贿赂的刑法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4.

[4]谭钰严.性贿赂入罪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5.

D914

A

2095-4379-(2017)32-0116-02

高艳琴(1975-),女,山西大同人,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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