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包维国在全省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2017-02-03 01:02省农垦局
吉林农业 2017年15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农垦使用权

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包维国在全省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议上的讲话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44号)明确提出,从2016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这是中央和省农垦改革发展文件中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两大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抓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既是一件非干不可、必须干好的大事,也是一件需要按时交卷、务必抓紧推进的急事。为切实落实好中央和省确定的这一目标任务,5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联合印发了《吉林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这次视频会议就是对这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韩宇光作了重要讲话,对全省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农垦主管部门和各农场(企业)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确权发证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是落实中央和省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的关键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深化国有农垦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农业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努力形成农业领域的航母。要把抓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抓改革举措落地作为重要政治责任。省委书记巴音朝鲁在主持召开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时反复强调,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从国家战略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从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的高度,集中力量攻坚,切实抓好中央和省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农垦改革发展文件及有关通知和方案,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要求,各地党委和政府、农垦主管部门和各农场(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垦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折不扣完成好中央和省确定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第二,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是维护农垦国有土地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农垦土地归国家所有,是重要的国有资源和资产。给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就是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垦国有农场(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从而为更好使用和管理土地提供法律保障。从目前情况看,农垦土地权益总体上得到了有效保障,但也存在农垦国有土地被长期非法侵占、农垦国有土地被随意收回和征占、收回农垦国有土地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农垦国有土地确权不到位,保护不严格。必须通过依法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依法调处国有农场与相邻农民集体及其他单位土地权属争议,有效维护农垦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国家把土地划拨给农垦使用,各级政府、农垦主管部门和各农场(企业)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维护农垦国有土地合法权益,认真按照中央和省要求,从切实保障农垦合法权益、维护国有资源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基本原则和立场出发,扎扎实实做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第三,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是做大做强农垦经济、更好履行国家使命的重要基础。中央农垦改革发展文件强调,农垦是国有农业经济的骨干和代表,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并赋予农垦“国家队、示范区、排头兵、稳定器”的历史使命。土地是农垦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开展农垦土地确权发证,明确农垦企业和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地位,是推进农垦国有土地资源特别是农用地资产化资本化的重要前提,是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更好履行国家赋予历史使命的根本保障。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将包括农用地在内的农垦国有土地评估作价,注入农垦集团公司或作为资产抵押,可以增强农垦企业融资能力和整体实力,有利于促进农垦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农垦国有经济的竞争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各级政府、农垦主管部门和农场(企业)一定要以对事业高度负责、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认识推进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尤其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一定要为国家、为地方、为子孙后代永远保护好。要切实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齐心协力,真抓实干,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最好质量和最快速度,完成好中央和省部署的工作任务。

二、积极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全面加强农垦国有土地利用和管理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农垦改革发展文件关于创新土地管理方式的要求,关键是要抓好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全面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更好地利用和管理农垦国有土地。

第一,着力解决好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的关键问题。这次中央和省明确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现在时间即将过半,要在仅有的一年多时间内啃下这块硬骨头,任务十分艰巨。当前正处于中央和省大力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全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关键时期,切实把握时机,趁势借力,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各地要努力在关键问题和重点环节上下功夫、抓落实。一是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首先自己要把情况摸清楚、把问题研究透、把思路和措施提出来,积极主动跟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理解、重视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准确理解和把握推进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点政策。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对权籍调查、因地制宜确定工作方法路径、房地一体登记、没有权属来源资料国有农场土地确权政策,以及国有农场争议土地划定争议范围等均作出具体规定和明确界定。各地要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三是要尽快完成权属清晰、界址清楚、无争议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各地要加紧开展权籍调查,本着时间倒排、先易后难、先处理无争议土地后处理有争议土地的要求,及时提出确权登记申请,对没有争议的先申请登记发证,力争在今年内将无争议土地应确尽确、应发尽发,相关工作能往前抢的要尽量往前抢。特别是要把农用地确权放在首要和优先的位置,率先干起来,率先完成任务,确保向中央和省按时交上满意答卷;四是着力解决好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农垦各用地单位要加快解决争议地权属纠纷,积极收集权源资料,主动配合国土部门依法依规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能调解解决的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提请当地政府裁决,裁决不成的走法律程序,解决一宗、发证一宗。对有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可先将争议部分划出并暂时搁置。同时,要用好土地使用权证这个“武器”,严防出现确权后再被侵占的现象发生;五是要切实解决工作经费问题。各垦区、各农场要主动协调当地财政部门落实好工作经费分担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并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各垦区和农场要克服困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以满足确权发证工作需要。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争取当地财政、国土部门给予土地确权发证收费的优惠政策;六是要因地制宜开展确权工作。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开展测绘,争取对每宗地都进行精准定位、精准测量,避免出现“翻烧饼”的现象,为土地资产化打好基础,为实现土地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国有农用地经营管理制度。农用地是农垦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大头和重点,耕地是重中之重,这也是农垦建设现代农业、打造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的根基。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农场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和农村类似,农工与农场的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关系相对固化,土地承包租赁经营中租金过低、租期过长、面积过大的现象较为普遍,农场土地使用权和广大职工土地经营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农场的统一生产经营能力和组织化、规模化优势难以充分发挥。为此,必须在全面推进农用地确权发证的同时,创新完善农场农业经营机制,构建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农地经营管理制度,要把土地确权发证和完善农地经营制度很好地结合起来,为提高农垦农业的规模化、组织化、产业化水平创造条件。一是明确国有农场土地权属。农垦土地属于国有性质,所有权归国家,农场(农垦集团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农垦土地使用权确权对象是农场(农垦集团公司),而非农工个人。这一点必须搞清楚。农工与农场之间的土地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债权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物权关系,这与农民和农村集体土地有本质的差别;二是全面推行土地经营合同管理。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按照公平公正、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原则,针对不同生产经营主体、不同土地功能、不同作物特性等制定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书,建立土地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与职工身份、作物特性等相适应的衔接机制,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效规范土地经营行为,严禁长期简单固化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经营关系;三是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财务公开和监督审计,确保费用收支合理,防止腐败滋生,维护农场和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稳妥推进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确权是手段,利用是目的。有条件的垦区和企业要在扎实做好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土地特别是农用地,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促进农垦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允许有条件的农垦企业采取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进行处置,允许开展农用地抵押担保试点。有条件的农垦企业要敢于并善于用好这项政策,各垦区和农垦企业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找到具体实施路径和办法,切实发挥土地资产对农垦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与此同时,土地资源资产化资本化政策性很强,有严格的适应条件,要把握时机、重点突破、循序渐进,首先在条件具备的垦区和企业进行突破,通过试点先行积累经验、凝聚共识,再逐步推开。要始终把保护国有土地资源放在重要位置,对土地资产化后的使用年限、用途、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有效控制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风险。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农垦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垦区、各农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敢于碰硬、敢于攻坚的勇气和魄力推进工作,细化实化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举措精准落地、取得实效。

(一)切实抓好责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工作能不能落实到位,落实责任是关键。要盯住责任主体,抓‘关键少数’,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就追究责任,确保压力层层传导、任务件件落实”。抓好中央和省文件的贯彻落实,首先就是要明确市县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垦区、各农场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纳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使党委政府成为工作责任主体,按照中央和省农垦改革发展文件精神、推进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通知和省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要求,主动承担工作责任。这项工作按照分工是国土部门牵头,但做的是农垦的事情,所以,各级农垦主管部门和农场务必主动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要明确责任主体、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工作方法路径,以2018年底为时间结点,倒排工作量,确定工作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路线图、时间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可借鉴以往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验,采取“确大界、发大证”模式,对国有农场使用连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划为一宗地开展调查和登记,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特别强调的是凡列入吉林省推进农垦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吉垦改字〔2017〕2号文件的农垦国有农场(企业),均在本次农垦国有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之内,无论是否正常运转经营和进行企业改制,都要进行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正常运转经营农场(企业)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由其主管部门和各农场(农垦集团公司)共同组织实施,已处于停产留守状态农场(企业)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由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二)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解决长期以来制约农垦土地确权工作的难点问题,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部门同心协力、共同推进。有关地方党委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建立农垦国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利互让”的原则,依法主动调处争议、解决纠纷。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各垦区、各农场都要建立一把手牵头的确权工作推进机制,组建专门工作班子,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多汇报、多协调、多沟通,配合国土部门做好确权方案制定,协调财政部门积极申请并落实工作经费,下大力气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三)切实加强宣传引导。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各方切身利益,极为敏感。要重视并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一方面要把推进改革、加快确权的道理讲清楚,让各级政府、国有农场、职工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国有土地确权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使其理解、支持并积极主动参与确权工作;又要耐心听取并解答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深入细致做好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对确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切实加强督察督导。督察督导是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国家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季度末要上报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农业部部长韩长赋明确要求农垦土地确权要强化工作调度,明确每个农场、每宗地的确权时限和责任人,建立“一月一报告、一季一督导”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督察机制,确保督察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用好督察这把“利剑”,点面结合、多管齐下,推动确权工作有效开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重点加强专项督导,坚持对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进展情况,每月一跟踪、每季一考评、半年一通报。对工作抓得实、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扬,并在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工作抓得不实、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要列出问题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

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时间紧迫,责任重大。我们必须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切实把任务抓在手上、把责任扛在肩上,落实、落实、再落实,凝心聚力、扎实工作、排除万难,确保任务落实工作落细,按时交卷交账,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省农垦局供稿)

猜你喜欢
国有土地农垦使用权
体验休闲采摘 感受农垦文化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江苏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交换设计与实现
加强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土地使用权出租中改变土地用途适用法律的思考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实务探析
海南省农垦设计院
《新疆农垦科技》2014年(1~12期)总目次
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兼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第3款
中美“双反”案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