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

2017-02-04 14:24刘素娟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9期
关键词:影响分析

刘素娟

摘 要:经济全球化为不同地区国家之间建立了经济往来平台,提供了经济合作的机会。在这一背景下自由贸易协定趋势越来越明显,逐渐受到各国的关注。但是从国际法律定位方面来讲,自由贸易协定并不受多边自由贸易法律体系约束,其更偏向于独立存在的状态,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产生一定影响。基于此,就其不同方面影响进行详细阐述分析。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影响分析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9.023

根据当前情况来看,越来越多国家之间乐于进行经济往来、区域贸易安排,但是与这种自由贸易协定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却不健全,其与多边法律体系相互共同存在,起到不同程度补充的作用,但是区域贸易数量逐渐增多,自由贸易协定法律体系逐渐占主导地位,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日趋明显。深入研究,积极促进正面影响、降低负面影响显得尤为重要。

1 自由贸易协定基本概述及特征

1.1 自由贸易协定的基本含义

所谓自由贸易协定主要是指各国进行经济往来、自由贸易安排过程中,为了改变现有的两者之间的贸易阻碍或贸易壁垒等,为了促进两国或者多国之间的商品流通、经济自由、贸易往来等而签订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可以被定义为法律的一种,其与自由贸易安排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一般国家之间经济往来密切、自由贸易安排数量较多与之相应的协定自然增加,久而久之形成了自由贸易安排法律,同时形成的法律又反作用于自由贸易安排情况,对各国经济利益予以维护、对各国自由贸易安排予以约束,合理安排不同国家在协定中应遵守的义务及获得的经济利益。从分类方面来讲,自由贸易协定方式主要包括经济、关税同盟;优惠贸易安排;共同市场和自由贸易区等。

1.2 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

自由贸易协定特征表现在不同方面:(1)自由贸易协定主体定位。从上述含义阐述中能够明确自由贸易安排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就于此自由贸易协定签订的主体必定是国际认可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即可,必须要具备国际法律效益。各国家的个体领导者并不能够作为自由贸易协定签订的主体。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一般是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经济全球化不断凸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安排也逐渐增多,贸易往来更全面、更多样。(2)自由贸易协定可以促成统一行动。通常情况下两国之间或者多国之间可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内容明确标注各国之间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及获得的经济利益等,其具有比较明显的约束性。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国家保留好协议法律文本文件,在自由贸易安排过程中双方出现分歧或一方违反协定内容等行为均要受到检查,不能够按照自由贸易协定法律文件固定履行自身义务的国家必定受到协定签订成员的制裁。(3)内容丰富。从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情况来看,同发展程度国家及地理位置临近国家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签订的比较频繁,为了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签订协议以此改变贸易壁垒。但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为了谋求发展及经济利益,开始跨地区、跨发展程度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同时自由贸易协定内容也日渐丰富起来,其涉及的范围扩展至国家的知识产权协定、环境标准协定、基础的货物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等多方面。全球各国经济往来更加密切,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

2 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影响

2.1 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负面影响

首先,对第三国的负面影响。一般情况而言,自由贸易协定能够表现出明显的排他性。自由贸易协定最常见的即为区域自由贸易安排,通常相邻地区的两个国家或者该地区的多个国家之间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不属于地区范围内的国家想要参与其中,共同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是不可以的,如东盟成员拒绝印度的加入就是最明显的例子。与此同时,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之间为了谋求共同发展机会多会制定优惠政策条件放宽与其他成员国,这些优惠政策仅对内不对外,即协议成员国以外的国家不能够享受到成员国出台的优惠政策。以上两方面内容为排他性的主要表现形式。通常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会实行机体贸易保护,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关税税率,反倾销对策明显或者对于服务或者货物的配额上予以限制,影响其他国与其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这可以被定义为贸易政策趋严,对WTO组织的大部分第三国造成贸易出口困境、贸易经济利益降低,协定外其他第三国的经济发展及国际地位的竞争力。

其次,发达国家权力扩张。目前,自由贸易协定基础越来越多,不同发展程度国家均参与到自由贸易协定签订活动中,已经从传统同发展程度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发展成多元化、不同发展程度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但是这一转变进一步增加了发达国家权力扩张情况,一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甚至落后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签订过程中,其更具发言权及解释权,在条例主张上会更加苛刻。自由贸易协定缔结的各成员国均会首先从自身的经济利益、未来发展趋势、发展动向及实际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出发,均希望在自由贸易协定缔结中为自身谋求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更具有发言权的发达国家更能够限制外来产品的进入,实现经济利益最大的同时有效保护了自己国家的产品利益。发达国家权力扩张会严重影响WTO经济组织的平衡,不能够保证国际上各国之间公平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破坏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与此同时,由于发达国家权力扩张明显,其所掌握的发言权更多,自由贸易协定对其的约束作用也不明显。如果发达国家与落后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缔结,发达国家仅从自身发展水平及经济需求方面考虑出发,提过过于严苛、不公的条例要求,极有可能导致落后国家承受较大经济压力,以导致其经济崩溃甚至出现国内政权动荡等,这种情况不但不能够促进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的发展甚至会出现国家经济纠纷、影响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阻碍发展。

最后,违背WTO法律制度。WTO属于多边贸易体制,与自由贸易协定的区域贸易体制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性。前者涉及的缔结成员国较多,不同区域国家均可以参加到WTO组织中,同时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较大,主要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在进行多边贸易安排过程中不同国家均需要在谈判中谋求更大的发言权及经济利益,协调起来难度较大,要想顾及到每一成员国的经济利益情况需要协调谈判很久,同时谈判结果还不一定能够达到每一成员国的满意。但是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体制的建立,逐渐受到不同国家的追捧,主要是这一经济体制下的成员国大多数地区临近、经济文化比较相近,同时普遍缔结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实力相当,同时自由贸易协定缔结最少可以两个国家即可,这就奠定了成员方数量少的基础,在进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过程中更易于调节,更有利于保证不同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利益。除此之外,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发展趋势来看,良好的区域经济活动能够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为国家谋求跟大的国际发言权及解释权,同时还能提升国家在国际经济的竞争能力及国际地位,就于此越来越多国家积极参与到自由贸易协定区域贸易活动中,与之相对应的WTO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受到一定冷落,容易影响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及组织贸易经济的活力。另外,在近年来自由贸易协定缔结中发现有很多签订的协议条例完全违背了WTO组织相关规定内容,其协定要求权力及义务远远超过了多边主义,这是严重违背WTO法律的表现。

2.2 自由贸易协定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正面影响

首先,促进多边体制成员结构的改变。从上述阐述内容中能够明确,自由贸易协定具有比较明显的排他性和地域性,这些特征可以看做是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负面影响也可以合理把握运用将其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正面影响。自由贸易协定多为同一地区的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地区的同类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这类国家通常具有统一的经济利益追求及市场发展背景,通过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将其设定为一个团体,在WTO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作为团体单位成员的身份争取相应的发言权及解释权,这能够有效改变多边体制成员结构,自由贸易协定多国成员作为团体与超级大国、发达国家共同抗衡,能够对其以往一国独大的局面予以控制和调整,从而最大程度保证多变贸易谈判结果的公平性,也能够为自己未来经济发展谋求更多有利条件。另外,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地区国家之前也可以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缔结,在缔结和谈判过程中维护自己国家的经济利益,这就出现世界各国之间错中复杂的经济贸易关系,多种多样的自由贸易安排,保证自由贸易协定的任何权利及义务的制定均符合WTO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来讲自由贸易协定就能够从不同方面制衡多边体制成员结构,促进WTO组织结构中的不同成员国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发展,提高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水平。

目前,自由贸易协定中最突出、普遍的缔结关系即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类的自由贸易协定缔结能够有效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实现共赢的局面。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能够以更低门槛的形式进入到发展中国家,占据一定的市场地位、获取到相应的市场份额及经济利益,但是相反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鼓励自己本国内比较有竞争实力的产业投身于发达国家中,能够为自己谋求跟广阔的发展机遇及市场空间,能够保证本国资源配置更优化、更科学,同时还有可能实现发达国家产业转移,从而最终实现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升级,提高竞争实力。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比较还有很大差距,但是我国最突出竞争优势即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与发达国家性自由贸易协定中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我国经济水平有效提升。

其次,弥补WTO体制法律不足。虽然国际经济WTO世贸组织已经建立有不同类型、地区国家参与到其中,但是其相关内容法律仍存自一定缺失情况,处于完全空白的状态。这也是由于WTO组织中国家数量众多、各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及背景文化差异较大造成的,对各国的经济往来及自由贸易安排仅应用WTO体制的贸易法律予以约束和维持,其困难性较大。难以满足各地区、各国的经济需求,同时也不能够保证各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合理有效经济合作往来。就于此,自由贸易协定的出现应成为必然趋势,从而形成了两种贸易合作形式,其一是传统的全球经济贸易合作,与之相对应的第二中即为地区经济贸易合作。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较少,其在沟通、谈判过程中相对比较容易,能够针对新议题的不同方面问题达成统一意见,这是WTO体制法律所不具备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作为WTO体制法律空白的弥补突破口,保证WTO体制法律的全面系统性,促进其更加完善。

最后,加快WTO有关贸易自由化的谈判进程。上述阐述内容不止一次的提到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少,谈判条件更容易突破,谈判共容易达成统一共识,从另一层面来讲这也是加快WTO有关贸易自由化谈判进程的关键点。另外,从自由贸易协定中能够看出其设定的相关规定条例和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更能够合理量化不同成员国之间的责任义务及经济利益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为WTO体系的构成提供了经验,有利于WTO多边贸易关系的完整性。WTO可以参考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有利信息,在自身体制建设中未涉及到领域适当提出新课题,有利于WTO贸易自由化谈判相关规则的设定,能够促进谈判进程加快。虽然自由贸易协定中更多的是相邻地区国家之间的缔结或者是同一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缔结,但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落后国家要想在国际经济中进一步长久发展均不能够仅仅依赖自由贸易协定,仅可以将其作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保证自身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发展的同时低能够逐渐向多边贸易体制靠拢,真正融入到国际经济发展体制中,以提高自身国际地位。

3 结束语

国际经济体制的改变必然导致自由贸易协定出现,其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和正面影响,要合理调整负面影响、发挥正面影响的作用有利于完善国际经济法律体制,促进国际经济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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