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实施过程中人工检验部分要求和注意事项

2017-02-07 07:25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汽车维护与修理 2017年17期
关键词:外观人工运输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陆 凯

1 新标准的修订背景

最新修订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与近年来出台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及新技术紧密结合,增强了关联性、协调性和统一性,重点强化了“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其技术条款设置合理、指标科学、操作规范,并根据车辆技术状况对道路运输安全保障作用日显突出的特点,强化准入条件,提高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性能保持能力。新标准的可操作性明显提高,确保了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新标准同时在结构上也作出了较大调整,变更了标准名称,技术条款进行了必要的增减、澄清,纠正了某些模糊概念,修改、规范了检验方法,增强了与相关标准的关联性、协调性和统一性,提高了标准的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 新标准外观查验及人工检验记录单填写注意事项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16)于2016年1月1日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2016)于2017年1月1日实施。2017年2月,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标准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77号),全国各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相继组织辖区内的检验机构、重点运输单位和检验设备生产单位开展新标准的宣贯、解读和技术指导工作。为此,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管局于2017年3月下发了《关于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系统和设备升级改造的指导意见》(苏运车〔2017〕48号,以下简称《意见》)。该份《意见》中,结合江苏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际,就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系统和设备升级改造工作提出了联网控制系统基本要求(软、硬件部分)和检测设备、设施基本要求。同时,又下发了《关于启用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和记录单的通知》(苏运车〔2017〕49号),制定并统一了江苏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和记录单的样式。同时也提出了检验报告单和记录单的编号说明,以及规范了填写要求。在执行新标准的过程中,各综检机构在具体检验过程中,由于相对于老标准,车辆在外观检验项目(含测量项目)及评定分级项目有了修改和增减,所涉及到的检验标准要求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具体的检验过程中,各综检机构在执行新标准时,应及时同步修改作业指导书,具体在每一项的检验流程和规范方面,做出相应的变化。这里,笔者试图结合新标准的要求,针对车辆外观查验中比较突出的变化做出相应解读,希望可以对检验机构的外检工作人员给予业务上的参考。

2.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人工查验要求

对于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在老标准里仅仅以JT/T 198的行业标准来提出相关要求,具体是相应检测项目的分级项达到一级,不分级项目达到合格即可。而新标准里,因为与车辆检测标准相关的GB 7258、GB 1589等国家标准都发生了变化,新标准则按照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管理原则,根据我国当下道路运输环境的发展和变化,科学合理地加强了道路运输车辆的准入、退出管理,以及在用车辆的技术性能保持,完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体系,满足新形势下的政策需求并为之提供技术支撑。

新标准在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外观查验中,按照标准核查评定的要求,对办理这类业务的车辆,新增了“结构要求”“配置要求”“防火要求”“性能要求”。

(1)结构要求(需查验,人工检验记录单不填写,共12条)。包括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客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客车座椅连接件、货车驾驶室的强度和安装强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条款。此外,由于新车在注册登记时已经对GB 1589标准涉及到的项目、货车喷涂总质量、栏板高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进行了查验,相对比较准确。然而,同样属于申请道路运输的“非转营”业务车辆,我们在具体查验过程中,因为这类车辆的外观经过了一段时期的变化,在车身结构、配置要求、总质量喷涂、栏板高度等几个项目上需要我们去重点查验,从经验上看,这几个方面也是车辆在改装过程中,问题最多的区域。而其他的条款均为对主机厂提出的要求,我们在查验过程中,不作要求。

(2)配置要求(需查验,按人工检验记录单填写,共12条)。在人工检验记录单第一项“核查评定”中分为10个项目,重点针对防抱死制动装置、盘式制动器、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制动系统蹄片自调装置、气压制动显示装置及油水分离装置、子午线轮胎、安全带、限速或超速报警装置、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转向助力装置,分别对应“核查评定”要求中的第1~10项中,需要注意的是,客车的通风换气及门灯车厢灯这2个项目被标准放在人工检验记录单“外观检查”编号第45和48两项内容中。

(3)防火要求(需查验,按人工检验记录单填写,共6条)。这里的要求是对客货车的内饰及隔热板的阻燃材料、阻燃电线、车载设备的供电导线等的要求,而我们需要按照标准现场查验的是:第2条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发动机舱内温度报警系统和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对应人工检验记录单编号第10项);第6条客车乘员舱内和货车驾驶室内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的数量和放置位置(对应人工检验记录单编号第61项)。

(4)性能要求(需查验,人工检验记录单不填写)。这是针对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排放性、行驶稳定性这5个方面进行要求的。这些要求是对主机厂要求或符合相关部委及政策的要求,比如动力性和行驶稳定性是对主机厂进行要求,排放性和制动性需要符合工信部的要求,燃料经济性要满足交通运输部的燃油消耗量核查要求。

2.2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人工查验要求

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人工检验不需要做核查评定项目,按照人工检验记录单要求,对车辆唯一性认定、故障信息诊断、外观检查、运行检查、底盘检查、分级项检查、部分项目的测量这7个方面进行查验和判定。

(1)唯一性认定(需查验,按人工检验记录单填写,共7项)。查验在用道路运输车辆的号牌号码、类型、品牌型号、燃料类别、车身颜色、发动机(电动机)号、底盘号或VIN 号、客车座(铺)位数。

(2)故障信息诊断(需查验,按人工检验记录单填写,共4项)。这是新标准增加的部分,随着现在客货运车辆在发动机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方面技术能力和装备配置的不断提档升级,以往在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上才装置的车载诊断系统也广泛运用到道路运输车辆中,这里需要注意,新标准仅针对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车辆,要求不应有发动机排放控制系统、防抱制动装置(ABS)和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SP)及其他与行车安全相关的故障信息。

(3)外观检查(需查验,按人工检验记录单填写,共91项)。这部分是系统、总成与装置的其他检验项目,通过外观检查、运行检查和底盘检查三种方式进行人工检验。外观检查、运行检查和底盘检查分别从以下11个方面进行:发动机;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传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标识;电气线路及仪表;车身;附属设备;安全防护;部件总成。需要注意的是,在人工检验记录单中,有些项目是依据被检测车辆的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实际配置等做出具体要求,笔者按照相关标准,试着整理出一份表格,以列出在人工检验表中一些需要根据被检车辆的情况区别对待的检验项目(表1)。

以上项目在外检检验记录单填写过程中,对于适用情形的车辆和项目,实车测量结果符合要求的,在相应项目评定栏内记“○”,不符合的记“×”。对于适用情形以外的所谓“其他车辆”,免予测量并在其评定栏内记“/”。通过对外观检验表所要求的检验项目学习,我们可以发现,在这里的总共91项检查内容中,绝大部分都与老标准一致,只不过新标准在某些项目上延伸了具体的要求或在文字描述上做出了删除和修改。例如新标准外检中删除了对车辆左右轴距差、车辆润滑检查、气缸压缩压力及后悬等要求,例如新标准外检表列出的如翻新轮胎使用、轮胎气压、防炫目装置、穿过金属绝缘孔保护套等要求,这些在原标准条文中都有提及,只是具体要求在标准中文字表述有差异,或者在新标准中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查验,所以,这里不再细述。笔者仅仅与老版标准的外检项目进行比较后,对新增的要求进行标准解释,以把握好该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22、23项,检查助力转向传动带及空气压缩机传动带/齿轮箱的工作情况,这条在老标准中并没有细述,这里具体要求开启发动机舱门(盖),检视助力转向、空气压缩机传动带有无裂痕、油污和过量磨损;指压传动带,检视松紧度是否正常;对于采用齿轮传动的空气压缩机,起动发动机,检视齿轮箱有无异响和漏油现象。

表1 道路运输车辆人工检验记录单

第51项,驾驶室车窗玻璃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具体要求驾驶室车窗玻璃不能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要求。

第63项,停车契。检视是否随车配备停车楔,数量是否不少于2只,是否妥善放置。

第81项,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启动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进行自检,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观察卫星定位及通讯模块、主电源、卫星天线、与终端主机相连的摄像头的工作状态,确认自检是否通过。

第88项,缓速器。缓速器连接可靠,电涡流缓速器外表、定子与转子间清洁、无油污,液压缓速器没有漏油现象的。

(4)外观检验过程中对分级项的要求。对于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验时,需要进行分级项检验检测,包括人工检验记录单中的第102~107项,共6项(其中轮胎花纹深度、门窗玻璃、车身与驾驶室、对称部位高度差、车身表面涂装这5项又属于外观检查项目,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这1项又属于运行检查项目)。对于适用情形的车辆和项目需要记录实测数据或记录实查车况,然后根据其技术要求,在相应项目评定栏内记“壹”、“贰”或“×”(需要评定技术等级)。不需要评定技术等级的,若实测数据或实查车况符合要求,在相应项目评定栏内记“○”;若实测数据或实查车况不符合要求,在相应项目评定栏内记“×”(关键项)。

(5)外廓尺寸和车厢栏板高度测量要求。对于在用道路运输车辆和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验时,需要进行外廓尺寸和车厢栏板高度测量,包括人工检验记录单中的第108项和109项,共2项(这2 项同时又属于唯一性认定项目)。对于适用情形的车辆和项目,实车测量结果符合要求的,在相应项目评定栏内记“○”,不符合要求的记“×”。对于适用情形以外的所谓“其他车辆”,免予测量并在其评定栏内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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