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阳光
依法推进市场化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文/徐阳光
现代破产法由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构成,三位一体且可相互切换,具有帮助困境企业“涅槃重生”和促使失败企业有序退出的双重功能,同时具有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的倒逼功能。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美国的重整制度,包括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和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制度,同时改造了原有的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并确立了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十年期间,破产重整制度得到了大量的司法运用,挽救了众多的危困企业,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问题与成绩并存,重整制度也遇到了发展中的难题和困境,迫切需要从理论与实践层面进行广泛而又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重整制度的有效实施,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法治化作保障,以信息化作手段,以常态化为目标。为此,本文重点分析市场化推进破产重整程序有效实施的几个关键问题。
2015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指出:“中国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如王欣新教授所言,公报之所以提出“创造条件”这一目标,就是因为目前要想完全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还不具备充分条件。笔者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的市场化实施首先应当关注重整程序启动的市场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