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龙光伟
深圳地区破产重整案件的探索与实践
文/龙光伟
在清理“僵尸企业”的同时,对危困企业的拯救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热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院的要求,积极探索,树立“利益平衡、和谐共赢”的审判新理念、创新重整模式,规范办案流程,推动破产审判机制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重整模式单一、重整程序税负过重、股权过户障碍等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使重整审判能够更好地有法可依,确保重整程序顺利进行。
近年来,随着国家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调结构成为当前经济建设的中心工作之一。如何在清理“僵尸企业”的同时,对于有发展希望、有存续价值的困境企业实施拯救,成为一个审判热点。最高法院也多次强调“清理与拯救并重,要当好困境企业的医院”。多年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一直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积极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规范办案流程,构建符合市场经济格局的重整审理机制,主动落实“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政策目标,在重整审判方面作了一些先行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自2007年新破产法施行以来,深圳中院共审理各类重整案件43宗,其中包括ST中华等6家上市公司,以及福昌电子、万基药业、迅宝系等大型生产类企业,国基房地产、大世界公司、水指实业等房地产公司,实现债权清偿127.8亿元,安置员工1万余人,保留就业岗位7727个,实现国家税收3.39亿元,使318835名股东的利益得到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