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参与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思考

2017-02-14 12:19孙冬柏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高校

孙冬柏

摘 要:国家“十三五”规划中指出要“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高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高校

高校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基础和优势

1.高校是我国基础研究以及学科发展的主力军。高校是承担和完成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创新成果的重要源泉。高校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上承担和完成数占总数的80%以上;高校发表的国内科技论文数占国内科技论文总数的比例接近70%;科技授奖项目中高校继续保持高比例,充分显示了高校作为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主力军的地位。近年来,高校作为创新主体,大力发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逐步强化高校基础研究能力的应用转化,对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起到了明显推动作用。

2.高校具有人才培养方面的天然优势。时任教育部科技司司长谢焕忠认为,“高校是一个国家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基地,开展原始创新的主要场所”。高校不仅是科研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一极,更是教书育人、构建新知识体系、传播新知识、培养创新人才的主力军。国际大科学合作研究改变了传统的科研模式,强化了科技的分工与紧密协作,更加凸显复合型人才、创新性人才的重要作用。而高校具有人才培养的天然优势,具有无与伦比的多学科资源,在大科学的时代背景以及协同创新的体系之下,必然是培养具有国际眼光以及多学科背景的交叉型人才的前沿阵地。

3.高校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前沿窗口。大科学计划与大科学工程都是需要大量科技资源集成和多单位协作的复杂巨系统,其经济成本以及技术复杂性远远超出一个国家的承受能力,必须开展双边和多边的科技合作。参与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成为进入国际科学前沿和提高本国基础研究实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高校是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前沿窗口,也是吸引国际科技资源与人才的主要基地。高校可以采用多种灵活的方式,引进国外专家开展合作研究,人员流通,并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将人才培养与国际化相结合,充分发挥高校所具有独特的学科优势、人员优势,积极参与各项国际合作与大科学研究计划。在一些具有优势的领域和方向上,发挥主导和引领性的作用,在为国际科技发展作贡献的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力争获得最大化的国际科技资源,提升高校自身的科技创新实力。

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相关机制

1.发起组织机制。由于大科学计划和工程巨资投入与跨学科,此类项目通常由一个或多个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发起,多国共同参与完成。以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反应堆计划(ITER)为例,该计划由美国、俄罗斯发起,欧盟及中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联合启动,并联合成立ITER国际聚变能组织;而“人类和生物圈计划”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国际南极科学探险计划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发起。

在国际大科学计划资源配置方面,涉及出资、选址、人员、成果分配等多方面因素。出资方面,各国中央政府投入占绝大多数,除了政府的投资外,还通过地方财政、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捐赠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的建设经费筹集。出资方式上主要包括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现金出资是当前国际合作中所采用的主要形式,实物出资也是重要形式。以实物出资方式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对技术基础和人员基础要求高,说明了参与国的技术实力,如我国在ITER中承担总经费约10%,其中约80%以实物贡献方式提供。各国科研人员共同参与研究任务,每一方负责不同的任务。选址对国际大科学计划出资比例和投入程度有重要影响,东道国往往是主要出资方。ITER计划中,东道方欧盟承担总费用的45.56%,其他六方各承担9.09%。在成果分配方面,以ITER为例,该计划成员国共同签署《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协定指出“各方平等分享项目的科技成果,而涉及项目运作的其他权益则平衡分配”。

2.开放共享机制。在大科学装置使用上,开放共享是国际通用原则。国际大科学界广泛采用的是国际纯粹物理与应用物理学联合会(IUPAP)的原则,即基于科学价值、技术可行性、研究能力和实验资源可获得性来选择实验并约束对大科学装置的使用,旨在遏制使用上的保密化倾向,提升实验研究的质量和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广泛吸引全世界优秀人才,提升国际学术界影响。

大科学装置作为国家或跨国的重要科技资源,完全基于科学价值的开放规则并不现实。例如:国际未来加速器委员会(ICFA)开放共享原则,早期适用于许多自然科学设施,但目前随着设备建设和运营成本的提高,设施是否开放则由成员国事先协定。事实上即便开放的范围不变,开放资源的分配和优先权上在一定程度上与建设资源投入、技术贡献度等相挂钩。对于国际大科学工程和大科学计划,往往根据出资贡献度(含现金出资和实物出资),由成员国实现协定使用规则。在项目建议和建设阶段未参与的国家,往往通过在运行期追加运行费的方式来获取使用的优先级。因此,开放共享制度的制定,要根据参与方共同商定的原则,考虑大科学工程的学科性质、运行费用高低、未来设施的使用程度等来综合议定。

3.综合配套政策。国际大科学研究项目需要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的政策支持,如资助政策、管理机制、国家科技战略规划等。以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为例,专门成立国际科学与工程办公室负责国际科技合作,并与世界其他主要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经合组织(OECD)成立大科学论坛,要求所有参与国必须资源共享,包括资金和智力资源。

各国政府非常注重顶层设计,加强规划制定。为发展大科学装置,美国能源部(DOE)发布《未来的科学装置— 二十年前瞻》,部署了未来20年中的28个项目;NSF近年几度发布《建立国家科学基金会支持的大型研究设施的优先级》,并每年公布大型研究设施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计划;欧盟在欧共体的统一框架内积极推动科技基础设施发展,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成立了欧洲研究基础设施战略论坛(ESFRI),于2006年末发布了《欧洲研究基础设施路线图》,列出了未来10年~20年间为满足欧洲科学研究的需求可建设的35项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并定期更新。以上规划均对国际大科学项目给予了政策支持。

我国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的现状

1.我国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现状及经验。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并牵头组织了一批前沿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如人类基因组计划、“伽利略”计划、国际热核实验反应堆计划、人类蛋白质组计划、人类脑计划、全球对地观测系统、地球空间双星探测计划等,初步探索了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组织模式,为提升我国科技水平、提高我国国际影响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作为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大科学研究计划约有20项[1]。大亚湾中微子实验以及江门中微子实验(大亚湾二期)是近年有代表性的以我为主的大型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除了有望取得重大科学前沿突破,还将大幅提升在粒子物理领域发起以我为主的大型国际科技合作的影响力。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对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以参与为主、主导性弱,与我国应有的科技大国地位还不相适应,以我国为主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很少[1]。高校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也是为数不多,且多处在较为次要的地位,获益不大。

2.我国牵头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机遇和挑战。从国际发展趋势上看,随着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及制造业的转移,全球科学知识流动与技术溢出,带动研究开发资源全球配置,研究开发人员的国际流动规模越来越大。每次创新资源跨国大转移都会造就新的科技中心,而我国具有孕育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所需的资源丰度和市场深度。

但是也应看到,要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我们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我国牵头国际大科学计划还面临一系列挑战。牵头国际大科学计划与一国基础研究和高技术领域在世界领先地位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科技处于“领跑、并跑、跟跑”并行发展阶段,处在“领跑”地位的领域还并不多,科技创造能力还较为薄弱,高水平科研成果产出质量、科研人员的素质等与科技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科技全球化促进了知识流动与技术扩散,但由发达国家控制科技发展与应用范围,我国需要对世界复杂的科技环境有全面而深入的认识。

从高校自身来看,高校虽然具有学科、人才优势和国际合作基础,但高校以人才培养为主业,以小科学为主要科研组织方式,大规模参与国际合作计划、甚至牵头组织国际合作计划的经验不多、组织机制的适应性较弱,需要在政策支持、组织机制、人才储备、科技基础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高校牵头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工程的建议

1.从国家战略层面上推动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进入到“十三五”阶段,我国参与和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需要向纵深方向发展,要加大中国在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中的主导地位,首先就需要进一步从国家层面上加强统筹规划。结合优势领域,专门制定由我国政府主导倡议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国际大科学工程,组织以我为主的大型国际合作项目,实现大型国际合作的重大突破;建立以计划为导向的,由政府引导、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自下而上”征集、“自上而下”布局的战略格局。为提升我国在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领域中的国际地位,取得更好的效益,需要集中资源,设立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专项经费。

2.建立健全高校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管理体系。结合高校建设大科学工程的经验,改革高校现有的科技体制机制,构建更好承担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能力。建立经费管理体系,形成专项经费计划与管理机制;建立灵活的资产管理体系,即保障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保障资产高效利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资源和国际机密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大科学法律框架和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形成良性发展秩序。组建由具有国际大科学计划或大科学工程组织管理经验、具有国际视野的战略科学家组成的智库。长期深入论证以我为主、以高校为主开展国际大科学合作的有效方式、项目遴选机制、参与机制、开放共享机制等,形成高校国际大科学项目发展路线图和项目库。

3.瞄准全球科创中心,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优势及长期以来积累的国际人才优势,充分利用中国科学院在以往国际大科学项目中积累的经验,联合优势力量,以共同体身份加大我国在国际合作领域的份额,有效减少国内竞争,形成联合优势,协同促进我国大科学计划由参与向主导地位的转变。围绕北京、上海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组织优势高校、科研院所形成合力,将项目选址与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系起来,着力吸引海外优质研究开发资源,瞄准全球创新网络的关键节点进行长远谋划、前瞻布局。

参考文献:

[1]国际科技合作政策与战略研究课题组.国际科技合作政策与战略[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490-503.

[2]王春法.科技全球化与中国科技发展的战略选择[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303-306.

(作者系北京科技大学副校长)

[责任编辑:于 洋;实习编辑:刘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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