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伤亡承运人责任制度解析

2017-02-20 19:00刘永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摘 要: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伤亡是难免的事情,对于旅客伤亡,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航空运输;伤亡;承运人责任

一、案例简介

某航班(舟山-泉州)旅客在机上发病,航班紧急备降福州,旅客被紧急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由于航空公司空中抢救不及时才导致死者的死亡,要求航空公司赔偿。

对于旅客伤亡,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因本文案例发生在国内航空运输过程中,本文仅探讨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国内法中涉及航空公司责任的法律包括民航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侵权责任法等,作为特别规范航空运输领域的法律,民航法依法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承运人责任期间

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承担责任的期间是在民用航空器上及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对于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国内法并没有界定。根据国外司法实践及国内外专家的解释,上机过程是指旅客办理登机手续以后,进入航空器之前因登机活动而处于承运人掌管、控制之下的期间,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断:

(1)活动性质,是否属于登机性质;

(2)控制,是否处于承运人指导、掌管、照料或控制之下;

(3)位置,是否处于登机区域—登机时刻专属于该承运人为旅客登机的目的而使用的区域;

(4)时间,是否办妥全部登机手续。

上述四方面又以“控制”为核心,可以简单理解为,只要旅客的活动是在承运人的掌控下进行,即属于承运人责任期间。下机过程的认定大体可以参照上机过程。实务中大体可以认为,上机过程自撕开登机牌旅客通过值机柜台起算,下机过程自旅客踏进候机楼时截止。上述期间以外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即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范畴。本文案例中,旅客虽然死亡在医院,但其发病是在机上,且死亡与其发病有直接关系,因此可以认定为旅客死亡是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2.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

原则上,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危险业务大量增加,仅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足以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于是,严格责任原则应运而生。飞机作为一种高科技的高速交通工具,在发展早期被认为属于危险业务,因而各国均要求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我国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不管承运人有没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如果想要免除责任,需看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3.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在本文案例中,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旅客发病与公司无关(例如证明航班运行正常,没有气流颠簸等外力因素),就不需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承运人免责的前提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如果旅客的伤亡并不全是由本人健康状况造成,那么承运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例如旅客在机上突发心脏病,而承运人未尽到救助义务,同样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除了旅客本人健康状况这一免责事由外,民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例如,气流颠簸时,旅客未按机组要求系紧安全带而受伤,则旅客将被认为有过错而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4.赔偿范围及赔偿责任限额

(1)赔偿范围。旅客遭受人身伤害,承运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上述赔偿项目只是可能需承担的赔偿项目,具体将由受理法院根据案情及法律规定裁决。

(2)赔偿责任限额。作为对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的平衡,承运人赔偿责任实行限额保护。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根据2006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民航总局发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实践中,承运人处理旅客伤亡,尤其是处理空难事故时,基于人道主义等因素考虑,有可能突破赔偿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如2012年伊春空难,河南航空公司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办法》,每位遇难者获赔96万元。实际上,不同家属获得的赔偿金从96万元、130万元、150万元至最高的180万元不等。

赔偿责任限额是对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的补偿,但是如果旅客或者有权索赔的人能够证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旅客伤亡有重大过错(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行事),则将丧失赔偿责任限额的保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将可能突破40万元。

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通常可以就各自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约定,包括约定免责条款或者赔偿限额,但是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防止承运人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民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如果航空公司通过合同、运输总条件等形式事先约定自己不承担责任(法定免责事由除外)或将赔偿限额降低到法定限额之下,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三、总结

旅客人身伤亡,不仅给旅客或其家属带来巨大的代价,也将给承运人带来诸多不便。探讨承运人责任制度固然为了明确旅客、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冀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与扯皮,更希望旅客善待自己、承运人善待旅客,避免不幸事件的發生。

参考文献:

[1]曹三明.夏兴华主编.民用航空法释义.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

[2]董念清.航空法判例与学理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

[3]乔治·汤普金斯.从美国法院实践看国际航空运输责任规则的适用与发展。法律出版社,2014.5.

作者简介:

刘永健(1973~),男,福建长汀人,现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法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