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比例认定

2017-02-20 19:56孙璇唐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孙璇  唐杰

摘 要:根据盐城市华晨运输有限公司诉罗为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探析法官在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中的责任比例认定。实践中法官在责任比例认定时会采用要素分析法,根据案情细化各方当事人的过失责任比例。

关键词:船舶碰撞;过失原则;比例认定

案情

2012年11月25日6时,被告罗为军的“射阳渔16777”轮从射阳港锚地起锚拟驶往射阳县海通镇。该轮行驶至射阳港电厂1号码头东侧水域航速8节,航向270°,航道为东西走向,“射阳渔16777”轮沿航道居中偏南侧由东向西上行)。6时45分许,该轮发现正前方约600米处有一船舶与其对驶相遇,可能有碰撞危险,即采取倒车措施。由于“射阳渔16777”轮当时的航速处于8节左右,且两船的船距较小,该轮采取的避碰措施无效,“射阳渔16777”轮的船首呈45°夹角碰撞“苏盐城货093938”轮左舷货舱前端。

2013年3月8日,射阳海事处通过调查分析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认定“射阳渔16777”轮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苏盐城货093938”轮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原被告双方对此次船舶碰撞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存在较大的分歧。

法官观点

法官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对本起碰撞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失,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碰撞事故责任的主次和赔偿比例应当根据当事双方的过失程度予以确定。

(1)关于瞭望因素过失。“射阳渔16777”轮在由东向西上行过程中船头和船尾均未按规定指1派船员保持正规瞭望,未及时发现码头离泊船只,未及时联系协调避让行动;“苏盐城货093938”轮在射阳港电厂粉煤灰码头离泊前,未及时对附近航行船只和通航环境进行观察未提前联系协调避让行动。

(2)关于航速因素过失。“射阳渔16777”轮在碰撞前未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苏盐城货093938”轮在碰撞发生前也未能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

(3)关于航路因素过失。“射阳渔16777”轮从射阳港锚地起锚上行后,未沿航道北侧航行。碰撞前后,该轮一直沿航道居中偏南航行,占用出口船航路。“射阳渔16777”轮存在航路选择错误。

(4)关于避碰行动因素的过失。“射阳渔16777”轮未遵循上行船避让下行船的法定避让原则实施避让,在交叉相遇致有碰撞危险时,未按照《1991年海上避碰规则》要求,向右转向,宽裕让请他船。

基于上述双方当事人各自存在的过失,法官认为,“射阳渔16777”轮航路选择错误从两船会遇一直延续到碰撞发生,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构成碰撞的主要过失责任,具体为碰撞过失的40%;两船的瞭望和航速因素的过失应各自构成碰撞过失的20%;避碰行动中,“射阳渔16777”轮选择错误避让关系,采取错误避让措施构成碰撞过失的10%;临危措施中“射阳渔16777”轮船长由于不具备适任船员证书,面对突发情况采取错误操作从而加剧险情的发生,构成碰撞过失的10%。因此,法官认为在本起水上交通事故碰撞中,“射阳渔16777”轮负主要责任,占碰撞过失因素的80%,“苏盐城货093938”轮负次要责任,占碰撞过失因素的20%。

评析

法官根据我国《海商法》“碰撞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造成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互负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过失程度)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比例的判定参考《避碰规则》①。

《避碰规则》适用于公海上所有的船舶;允许在特殊的情况下在内陆水域适用地方规定。《碰避规则》要求在任何时候保持“正规瞭望”、“安全航速”。②船舶不能仅仅以行动躲避碰撞,还必须运用“一切有效手段”来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从而能够躲避碰撞危险。此种行为必须是“积极地”,应“及早地”进行,并“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③同时要求追越船舶应当“给被追越船舶让路”。在“对遇局面”下,各船舶应向右转向,从而各自从他船的左舷驶过;在“交叉相遇局面”下,“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

《避碰规则》重点强调了良好的海员做法和对周围环境应有的谨慎。这些规定在很多方面是以成文法的形式,為航海活动避免碰撞构建了基本常识。④碰避规则在推动法庭或仲裁员认定过错并由此认定损失方面具有很大的价值。

碰撞的形成是由诸要素组成,当驾驶船舶过失行为发生在某一特定要素时,该要素即为过失要素。法官在审理此案件时,对此船舶碰撞案件围绕瞭望、航速、避碰行动、临危措施、时间和碰撞结局等要素进行查证、分析,并据以认定原、被告在此次碰撞中的过失比例。法官根据过失比例原则,以要素分析法作为分析方法,对船舶碰撞形成的原因进行细致解剖。分别将原、被告在整个船舶碰撞过程中的过失进行逐一分析,最后得出各自在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比例。逻辑清楚,说理充分,判决合理合法。

注释:

①The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1972,普遍被称为“1972年碰撞公约”。

②船舶航速必须保证能够采取“合理有效的动作”以避免碰撞,并能够在一个“在当时环境和条件下合适的距离”内停船。

③根据Rule8,在有足够的海上空间的情况下[Rule8(c)],为了让他船在“安全距离”通过[Rule8(d)],或者停船或倒转引擎,采取的碰避行为可以包括对航程和/或航速的乐意的明显的更改。

④基于常识,在对只有一艘船在碰撞中有过失的判决中,良好的船员做法以及领海员对周围环境合理的谨慎是判决中最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参考文献:

[1]原告盐城市华晨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为军船舶碰撞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3]射民辖初字第0010号;

[2]吴勇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适用[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3]曲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学位论文].大连海事大学.2009.

作者简介:

孙璇(1991~),女,湖北武汉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唐杰(1992~),女,河南信阳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