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检察宣告制度的理解

2017-02-20 21:04宋娜娜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成效

宋娜娜

摘 要:新的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检察决定公开宣告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决定宣告制度以规范、公开的方式,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规范文明执法。本文简要分析了当前在检察宣告制度的创立依据,探索了進一步推行检察宣告制度的方法。

关键词:检察宣告制度;现实需要及法理依据;司法意义;成效;推行建议

一、检察宣告制度创立的现实需要及法理依据

1.检察宣告制度是规范检察执法的现实需求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有若干项职能需要作出检察决定,检察机关具有结论性质的各种决定的宣布和送达都没有统一的执行模式,也没有指定的场所,仅是文来文往,随意性较强,缺乏严肃性,不能充分向案件当事人说明作出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同时当事人也无法充分的表达自身的意见。在工作中,检察机关无法做到程序规范与透明作业就会使执法工作备受争议,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受到冲击。检察宣告正是对于这种执法不规范的行为进行纠正,其价值便是将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纳入正轨,同时将惩戒教育纳入到工作中,有利于解决制度的缺陷。

2.检察宣告制度是社会监督有序参与的需求

检察宣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将检察权的公开透明化,使得社会可以进行有效监督,进而各类监督主体都可以直接的参与到监督程序中,保证检查工作的程序规范与处理合理,进而保障外部监督。检察决定宣告制度以规范、公开的方式,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了规范文明执法。

3.检察宣告制度是应对“两法”修改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迫切需求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了对于司法决定应进行公开,同时,新的《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关于民事行政监察部门对生效裁判以及调解书使用检察建议,以便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的相关规定。新的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检察决定公开宣告提供了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信访制度的改革使得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幅上升,而平息信访人员的工作也愈加困难,而检察宣告制度的建立通过透明的机制释法说理、对群众的问题进行解答,同时认真听取大家的观点,妥善的化解危机,消除人民的各种矛盾。

二、关于推进检察宣告公开问题的探讨

1.将前期审查程序纳入检察宣告庭

现阶段,检察宣告的适用仅仅体现在对司法决定的宣告,而关于证据、犯罪事实则主要在庭前进行,这样就造成了其他案件参与人员对于案件内容掌控不完整,余旁听人员都只能看到事情的处理结果,而对于案件的审查程序无从得知,这实际上是对于实体监督的缺乏造成的,因此,应当考虑将前期的审查程序纳入检察宣告。例如,对于当地影响重大且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检察院以不起诉决定处理的,可以对庭前审查阶段进行公开审查,这就将案件受理后询问犯罪嫌疑人、证据的调查与搜集、听取被害人意见等程序用检察宣告的程序进行,并据此制作审查提要,将案件的处理程序汇总,通过这种处理程序处理后,提交审批并确定日期进行公布。这种处理程序不但便于案件参与人员以及案件旁听人员的了解,保障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便于各类监督主体对案件的监督,体现了阳光司法,公正司法的深刻内涵。

2.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增强实体性参与

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中有效形式便是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这种方式,更加贴近人民、走向人民,在人民的参与下完成案件的审查。通过这种监督方式,检察机关更加注重案件程序的公正与合法,认真贯彻落实法律的规定。这种监督方式的创新之处在于,人民监督员的参与使得监察机关的工作更加规范,保障了案件审查程序的公正性,是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然而,现阶段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表明,监督员只是简单的参与到案件的审查程序中,而并无实质性的参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和普通的旁听人员无异,这便造成了制度的空壳性,对于监督无法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同时,由于监督员只能进行事后监督,这就使得该种监督方式的监督效果无法与其预期效果相吻合。监督员一般是具有较高辨别能力且在日常纠纷处理中能够独挡一面的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积累了广泛的生活经验,可以为纠纷提出合理的解决意见,因此,应当赋予监督员更多的话语权,听取他们的意见,使他们为司法公正发声,同时也应该将他们的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监督,使制度的空壳变为实实在在的人民参与,人民监督。

3.规范宣告人的指定程序

目前的检察宣告庭组成人员中包含一名宣告人、一名检察员和一名书记员。实际的操作中我们不难看出,宣告人大都是临时由检察机关指定,流动性强,且随意性大,这种指定宣告人的方式不具有规范性,且从长期的宣传教育效果分析可以得知,固定且具有专门业务能力的宣告人更能提升宣告庭的预期效果。因此,可以指定主诉检察官或者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固定的检察宣告人,切实的增强宣告效果,制定更为具体全面的宣告程序,进而达到更加有效的宣告目的,增强教育惩戒效果。

参考文献:

[1]贾朝光,王雅静.泰来推行阳光检务新做法[J].方圆,2016(19).

[2]于天敏.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J].人民检察,2014(15).

[3]孔文思.新时期深化“检务公开”的思考与探索[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5).

[4]高一飞,祝继萍.检务公开评估指数设计探索[J].长江论坛,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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