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与互联网金融的协同效应

2017-02-20 21:15裴添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众筹互联网金融

摘 要:将PPP项目模式结合互联网金融融资手段,设计出“PPP+众筹”和“PPP+P2P”两种模式。为拓宽PPP项目融资渠道,提供一个创造性的思路和现实可行的设想,可供PPP模式推进过程中参考和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PPP;互联网金融;众筹;P2P

一、新常态下PPP模式及优势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指的是公私合作模式。是一种在90年代初期由英国引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在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被称为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重大改革。①

自从2014年政府公作报告发布后,由于PPP模式涉及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政府职能转变、法律调整以及公共服务的效力和质量等领域[1]而成为了政府政策制定的焦点。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发改委随后密集发布了多部与PPP相关的操作办法和指导意见,PPP模式因此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截止目前为止我国总共推出了总投资额高达3.4万亿人民币的1800多个PPP项目。推广PPP模式在我国进入经济新常态以及加速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具有重大作用:

(一)促进城镇化建设

财政部门预计,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六成,致使我国城市化进程将带来高达42万亿的资金需求。同时随着土地财政难以为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手段被束缚以及政府预算日益增长,当地政府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捉襟见肘。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盘活存量资本、扩宽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增长。

(二)减少地方债务负担

中国社科院公布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2)》中显示,在未来15年内,需要至少要支出40-50万亿资金,才能将4亿-5亿进城农民实现完全城镇化,因此我国未来的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2]但是当今中国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借助建立融资平台来融资,导致近些年来积累了巨额的政府债务。在当前的宏观形势下政府财力已难以为继。推广PPP模式成为将预算管理方法改变为资产负债管理方法,促进政府基础建设模式转化。利于政府减少政府性负债,进一步减少财政压力,优化中长期财政规划。

(三)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PPP的实质体现了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赋予私人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打破公共服务中政府的垄断地位。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实现以更小的成本,提供更高效、优质的服务和公共产品,真正实现效率原则。政府部门具备避免歧视、关注公共利益和社会团结、调动社会资源以及确保社会公平的优势。社会资本具备高效、活力、资金充足、专业以及创新精神等优点。[3] PPP将二者相结合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对于建设有企业精神的政府和有公共利益担当的企业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有助于达成公共服务以及产品提供的帕累托最优。

(四)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PPP模式同时兼具政府以及社会资本的优势,有助于政府机关践行契约意识、市场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实现政府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直接经营者与提供者转变为项目的关系协调者、公共利益维护者、战略规划者与市场监管者,厘清政府与市场界限。所以,PPP模式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升级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变革。该变革不再是微观层面的操作方式的细化,而是体制制度层面的宏观变革。[4]

二、PPP与互联网金融的协同效应

互联网金融,指得是凭借移动通信网络与互联网在线实现资金结算、支付、信用消费、投资与融资等行为的金融新兴中间业务。[5]当今世界,互联网金融凭借其快捷、普惠的特点,激起人民对创新金融模式极大的需求,瞬间发展为极大的规模,展现了无限的潜力。同传统项目融资模式相比,由于数据处理以及信息技术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对于更好的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能力,构建公正、开放和透明的信息平台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数据处理、直接融资、信用评估和平台传播等领域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所以将互联网金融融资手段应用于PPP模式,对于PPP和互联网金融的缺点具有弥补作用,对它们优点具有发扬的作用,最终形成二者的协同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降低融资成本

互联网凭借其公开便捷、直接等特点赋予互联网金融具备了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作用,真正使金融活动达成了“脱媒”。互联网金融同PPP模式结合,方便投资者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针对PPP项目进行考察、选择、议价和交易。并且由于资金供求双方无需借助传统中介联络,可有效降低中介成本以及垄断利润。而且由于互联网可以无视时空约束,投资者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寻找项目,降低投资门槛、减少信息不对称。所以,PPP项目借助互联网金融手段,如虎添翼有利于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整合盲目的大众投资,最终实现高效引入社会资本。

(二)监督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最近吸引人眼球的另一新闻事件是P2P行业的跑路潮。截止11月份,根据融360统计P2P平台新增平台和上月相比减少2家,正常运营平台累计达到1976家。而问题平台却激增至80家,增长率高达70%。不仅仅只是问题平台,日前,互联网金融平台e租宝可涉及自融、非法集资等问题突遭经侦搜查的消息传得沸沸扬扬,被警方带回调查40余人。[6]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立法相对落后模糊、监管也不明确,导致了互联网服务往往游离在法律的边缘。以P2P平台为例,由于其运营不公开以及经济形势的不景气。P2P所获得到的融资很难以去出借、投资等方式取得正当的收益。本来具有正当目的的P2P平台为了继续运营下去很可能发展为拆了东墙补西墙的传销模式,最终发展为非法集资的刑事犯罪。而若将P2P平台的融资运用到PPP项目上,加以政府的监管和合同的公开,借助自身公开透明、快捷便利、面向公众的优势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承担社会责任。不但可以树立企业形象,而且还可以扩展业务,同时拓宽私人部门发展空间,不断激发企业创新力和活力。有利于督促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三)发展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的概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被首次提出。何谓普惠金融?指的是具备全方位、有效为社会全部人群与阶层提供服务能力的金融体系。现代金融不应只为“富人”或精英阶层服务。互联网金融为广大人民提供了参与相关金融市场与自由选择金融服务的可能。但是我国金融行业不健全以及内幕交易、非法集资行为经常发生。致使非专业人员的群众很难找到收益稳定、风险适当的投资渠道。将互联网金融融资手段运用到PPP项目上可以利用PPP的运营透明、合同公开、政府监管等优点。保障百姓具有稳定的投资收入。若对融资认购规定一定的限额条件,还可缩小贫富差距。

(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与产业转型升级

互联网金融行业由于置身于高速发展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必须具有强大的应对变化能力以及丰富的管理运营经验,利用这些优势可以对基础设施的运营提供更加高效灵活的帮助。比如,对公共基础设施需求进行大数据分析或者搭建政府云数据平台,提高管理水平以及信息化程度。同时,由于金融行业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及互联网的透明快捷性,使得PPP项目中的合同、资金用途、工程进度可以迅速进行披露,接受人民的监督,构建市场信用以及政府信用体系,逐步放开政府对社会事务“看得见的手”调节,转变政府职能。

(五)增加PPP项目资金来源

当今虽然我国大力推广PPP项目,颁布了很多促进PPP项目的政策。但是PPP项目的落地率仍然不足。主要原因是资金缺乏。从投资额上来分析,尽管公布的PPP项目名义上的投资额高达3.4万亿元,但实际上只有几千亿的资金得到落实;P2P项目从零开始,截止15年9月交易规模突破千亿大关,实现了将近万亿的历史成交额。[7]但是有效需求明显不足,稳定优质的融资标的尤为稀缺,虽然我国已经有7849万互联网理财用户,但仍导致投资者资金闲置现象出现。若开发PPP这一巨大的融资领域,不仅可以充分调动投资者闲置资金,激发社会经济活力,同时也能为PPP提供大量现金流,促使PPP项目落地率提高。

(六)完善PPP风险分担机制

以PPP融资手段建设的公共项目,在工程融资、工程施工与项目运营过程中,会被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干扰和影响。[8]这些因素不仅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这些不确定性还肯能贯穿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对项目造成重大影响。利用传统融资手段若风险发生,由于投资额的巨大,政府和投资者将会承担巨大债务或亏损。若PPP项目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进行融资,引入众多投资者,将对PPP风险进行分担,防止造成大企业倒闭等社会问题。

(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杜绝垄断发生

我国政府需要大量的资金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进而弥补基础公共设施建设严重不足。互联网金融的广泛融资模式可以调动闲置的社会资本,集众人之力办大事。并且,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可以给大众提供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机会,当自己作为股东时是不会对自己垄断的。有力避免大型企业取得长期特许经营权从而进行垄断的风险。

三、PPP项目与互联网金融融资手段结合具体模式

表1:PPP项目与互联网金融融资手段结合模式

互聯网金融的实质是一种直接融资手段,其优势在于借助互联网手段直接分配融资过程的风险于融资双方,同时提高融资效率降低风险集中度。[9]“互联网金融+PPP”模式则是从融资角度出发,搭建PPP项目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借助PPP项目基金进行筹资,通过PPP互联网平台信息的公开性,吸引社会资本进行投资,解决PPP项目融资难的问题。通过对当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分析与考察,笔者认为最具有与PPP模式协同可行性的两种模式即为众筹与P2P。PPP项目可以凭借众筹手段募集股权资本,也可借助P2P方式降低成本融资。

(一)PPP+股权众筹模式

1.基本模式

股权众筹指的是项目发起人通过给与投资者项目发起人股权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换取资金的互联网金融模式。PPP+股权众筹模式是指通过借助股权众筹融资手段为PPP项目筹集资金。具体模式如下:首先,确立PPP项目。由各级政府根据现实公共需求决定PPP项目,在该项目通过可行性分析与物有所值分析后,报同级别政府采购部门进行审批。若审批通过,随即通过招投标,筛选出与其签订附融资期限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格中标者。其次,项目融资阶段。中标企业依据PPP项目内容设立项目公司,由该项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融资(由于中标企业与政府签订了附融资期限的特许合同,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募集资金目标,则中标企业丧失特许经营权,由政府再次招标)。项目公司向众筹平台提出发布众筹项目申请,经众筹平台审核合格后,由众筹平台将PPP项目公布上线进行募集。募集成功后众筹平台将资金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公司。再次,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公司将分别与设计公司与承包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并依法对合同内容予以披露。并且在项目建设进程中,项目公司要及时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对投资者进行披露,以接受监督。最后,移交和验收阶段。有关部门对承包者建设成果进行验收,完成后项目移交项目公司管理与运营。项目公司将项目的稳定运营收益回报给投资者。

2.模式优点

笔者认为PPP与股权众筹结合具有以下几点优点:第一,增加PPP项目融资手段,调动公众闲置资金。新常态下PPP项目推进很快,但是由于资金缺乏,落地率不高。众筹可以有效解决该问题。第二,项目真实度较高。由于该众筹项目有政府信用进行支撑,项目真实性较高,具有较高的信用和较低的风险。PPP项目中,政府作为一定程度上的“领投人”将作为公私合营的一方投入部分资金,同时对规划、建设和运营全程进行监督,具有高度的政府公信力。第三,加大PPP项目公众监督力度。基于众筹模式的融资必须在融资结束后向投资者定期公布项目进展情况,提升公众监督方式与力度,有利于实现民生PPP项目信息公开透明化。[10]

(二)PPP+P2P模式

1.基本模式

PPP+P2P又被称作P2G模式。该模式就是指将新型网贷P2P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采购的融资手段。利用PPP项目的信息披露充分、政府监管、运作透明规范、回报周期长、收益稳定和政府监管和政府信用等优势,将公共采购项目创新设计为P2P产品,来吸引原本投资于高风险、无保障传统P2P产品的民间资本进入PPP项目,从而实现P2P融资与PPP模式完美结合。“PPP+P2P”实质上就是新型网络贷款模式P2P向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基础资产垂直延伸。一方面,大众资金闲置找不到风险低且收益率合理的投资产品;另一方面,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急需大量资金去建设。双方的困境由于P2G模式得以解决,一举两得,既解决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的困境,同时又对P2P行业的风险进行了有效防控,又对投资者提供了长期可靠的收益。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也可能随着将来P2P融资金融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创新,最终得到实现。并且利用PPP项目的未来收益权或特许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可实现多层次的市场化。[11]

2.模式优点

互联网金融中P2P融资手段先天具有与PPP项目产生协同效应的基因。二者互相弥补了对方的缺陷,相互促进。二者结合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创造性地为PPP融资提供了解决办法。一般PPP项目的债权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比率高达70%,因此具备高负债运营的特性。P2P可以高效率、低成本地为PPP项目与民间资本之间搭建桥梁,创造性的将民间资本用于政府项目,形成政府项目融资新手段。第二,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PPP项目需要由政府进行审查,具有较高的可信度,相比于传统P2P小额借贷具有更小的风险。P2P与PPP结合会创造出信用较高的P2P产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第三,将政府建设稳定的长期受益,惠及大众。P2P项目可以将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投资项目提供给大众。第四,助力互联网金融行业长远成长。中央在经济新常态的条件下提出了“互联网+”理念。同时政府也大力推进PPP项目运营。二者可以强强联手,相互提高各自的重要性与影响力,同时扩宽行业垂直细分领域,并创造新的行业模式。国务院出台政策使社会资本可以投资和参与的都是惠及民生、促进经济的实业项目,同时也是为了限制民间资本以纯粹盈利、投机目的而投入资本市场。开放的都是实实在在的服务于商品、制造就业或服务。互联网金融与PPP的结合给予了人们巨大的想象空间。

四、PPP模式与互联网金融融资手段结合现存问题

(一)我国PPP法律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PPP的国家层面上的法律。同时作为社会资本和政府机构的长期合作模式,PPP不但是一种融资手段,而且包含招标、设计、建设、运营和后期反馈等一系列复杂的阶段的总和。资金多、涉及范围广、项目周期长,因此急需国家颁布一部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对PPP进行全面规制,保证项目运行合理合法。另外,在PPP模式中,政府与社会资本价值追求方面存在着冲突。政府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与环境利益,与之相对的社会资本追求的是经济利益最大化。[12]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若缺乏法律法规的限制,社会资本会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降低公共产品以及服务的质量。尽管我国目前由财政部和发改委出台了一些关于PPP方面的规范,但是由于立法效力问题,约束力不强。例如,政府与社会风险分担、以及PPP合同公开等重要问题都是法律空白,需要对这些问题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并且由于PPP项目的庞大,需要有较为专业且有项目运行经验的社会主体来承担。但是通过股权众筹或P2P项目进行投资的主体大多为人民大众,缺乏专业性和经验。

(二)增强社会资本兴趣,解决“吸引力”问题

虽然国家对PPP项目提供了大量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推进速度也远超预期,但是PPP项目的签约率并没有达到国家的期望值。根据14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中有关数据显示。各地政府截至到目前,推出投资总额约为1.6万亿的PPP项目,但实际签约率仅为13%,大部分公共性项目无人问津。[13]社会资本对于参与PPP项目的主要热情不高主要是由于PPP项目的公益性,吸引的社会资本主要投入公共服务以及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大多以公益或半公益项目为主,投资缺乏暴利机会,同时一般情况下政府对综合成本和项目质量有较为严格的标准,使PPP项目投资回报率受到限制。当前对于已经上线的政信P2P平台,一般低于行業收益率平均水平。②同时我国系统的PPP模式操作办法没有形成,社会资本与政府的风险分担机制与相关配套制度也不成熟。这一收益率水平和社会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而言相比,不具备吸引力优势。尤其对于广大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中的股权众筹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对项目的收益率有更高的标准。假如项目投资收益率预期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将极大地降低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吸引力。

(三)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合理立法以及有效监管

国务院为提供经济发展新动能,于2015年6月24日,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业态和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实体经济发展无疑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14]并且在7月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稳步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了一些保障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规定。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落后、模糊,同时导致对其行使的监管手段也不明确和到位。导致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立法保障不完善、监管手段不力的野蛮生长状态。首先,互联网金融可能成为犯罪的手段。例如,最近发生的e租宝案件,不法份子利用法律漏洞,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进行诈骗或非法集资等犯罪。其次,具体到PPP项目同互联网金融手段相结合。具有以下法律和监管问题:

第一:PPP项目资本密集型模式同互联网金融监管对融资额度的限制导致的矛盾。PPP项目由于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周期长,最大的难题就是资金,因此需要吸收的社会资本数额很大。但是现行的互联网金融监督方针政策有很大可能与PPP资金需求相抵触。从P2P融资手段来看,根据P2P监管草案,P2P借款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总额度不得超过2000万元的限额,同时单笔额度将被限定为500万元,从股权众筹融资手段来看,尽管我国没有对其进行规定,但是国际惯例一般对筹集资本设置上限。例如美国的JOBS法案规定通过股权众筹手段融资的,总融资额在12个月内总共不得超过100万美金。③

第二:对于P2P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创新产品以及服务,大多是游离在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的界限之间。比如,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P2P业务进行规范,若其进行业务或运作手段的创新,稍不留神就可能越过法律的边缘,乃至触碰法律的底线;对于股权众筹方面。近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中证监会明确指出,股权众筹是指那些具备公募性质的众筹。但是当前很多众筹活动,都不具有公募属性,仅仅是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的私募股权投资或非公开股权融资,在证监会出台通知后,它们都不再属于股权众筹。同时将来很可能对股权众筹实行“审批”+“限额”模式,这将意味着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人或机构将不得私自进行所谓的股权众筹。若对众筹进行限额规制,将使众筹很难满足PPP项目的资金需求。并且,若是采取私募股权募集方式,《公司法》④、《证券法》⑤都对募集人数进行了限制。

五、完善建议

(一)提升PPP项目吸引力

只有对PPP项目赋予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才能对社会资本产生足够的吸引力。由于大部分PPP项目具有半公益、公益的色彩,不具有高额利润的盈利模式,但是可以通过提过科学管理以及体制创新创造高效率,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共赢。政府部门可以提供一定的政策或者补贴来增加PPP项目的吸引力和回报率。[15]例如对于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税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进行适当减免。并且政府此外还要对PPP合同的实施进行严格监管,提升自身契约精神和管理水平,加强社会资本投资PPP项目的积极性和信心。

同时将期权博弈决策模型进入于特许经营权的动态调整中,保持项目的预期收入水平。研究结果表明,在收益波动率固定的前提下,特许权期随着政府最低收益担保期望价值的增加而减少;而在政府最低收益担保期望价值一定的情况下,特许权期随着收益波动率的增加而增加。[16]一旦项目投入运营,政府可以将实际内部收益率与内部收益率约定条件相比较,只要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将运营权移交给政府,否则项目公司就可以一直运营,从而实现既能平衡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

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在不限制互联网金融行业活力的前提下,对互联网行为进行合理规制降低行业风险。所以相应监管的边界和力度,是我们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法律适当性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要构建合理且具有前瞻性的且不违背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股权众筹和P2P监管体制,要注意结合我国经济的具体要求,避免僵化粗暴,扼杀创新空间。对于PPP与互联网金融结合笔者认为监管应结合项目风险对融资额度进行限定,而不应简单规定融资上线。对于风险较小、前景较高的PPP项目,应给与更高的融资水平。针对股权众筹方面,建议应给予PPP项目在众筹平台融资的空间,融资主体范围应不限于小型企业。

(三)完善PPP立法

PPP模式既可以更高效率地促进民生工程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可以一定程度激活社会闲置资金。并且,以互联网金融为助力,可以最大程度地吸收公众资本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实现人民、社会与政府共同发展。要取得以上共益效果,根本是要有有效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和制约。首先,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PPP项目监管体制。政府不但应通过审批对成本、价格以及市场准入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定期以及不定期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考察。并且对PPP包含招标、设计、建设、运营和后期反馈等一系列复杂的阶段进行具体规定,建立完善的PPP项目运营机制。同时合理分配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明确合理的合同结构、政府监督以及社会资本的有效退出机制等。其次,对风险进行合理分配。PPP项目周期长、当事人众多并且风险多种多样。项目的成功与否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风险的预判以及合理分担。在PPP项目与互联网金融结合时,不仅要保证政府以及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同时对社会资本的权益也不能忽视,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合理担当。

六、成功案例

互联网金融融资手段与PPP项目结合以及不再是一個设想,该模式以及得到了实行并取得了成功。

天壕惠普网络公司是利用互联网金融融资并将资金用于PPP项目的典型代表。该公司首先设立了绿色P2P融资平台,并通过该平台为PPP项目融资。随后利用融资进行扩大市场规模,并凭借赚取融资利率差、项目收益率,以及收取服务费获得盈利,并逐步通过布局清洁能源+节能+互联网P2P平台,逐步完成公司结构建构。公司通过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丙凭借此次PPP项目巨大融资,打破项目建设垫付资金回收期长和主要依靠EMC重资产模式发展途径,完成向轻资产模式转型。

并且政信P2P平台也随着PPP项目的不断升温,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中。政信P2P,指的是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结合民间资本和政府信用以及类似政府信用项目。平台主要服务于国有金融机构担保项目、政府直接融资项目、国企应付账款项目、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融资项目及其他政府信用介入的项目。通过打造“互联网金融+政府项目”,在互联网金融垂直细分领域创造了一种新的生态,未来PPP项目通过互联网融资的可能性加大。使我们对PPP与互联网金融协同的模式的前景充满了信心、展望与实践经验。

注释:

①参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

②平均给予投资人的回报大多处于8%-13%之间(见表2).

③《美国JOBS法案》第三章第(A)条,发行人出售给所有投资人的总额应不超过100万美元,包括该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依照本豁免规定累计出售的所有金额.

④《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⑤《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参考文献:

[1]孙学工,刘国艳,杜飞轮,杨娟.《我国PPP模式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宏观经济管理,2015年第2期.

[2]余逢伯.《新常态下PPP模式的机遇:挑战与对策》,金融论坛,2015年第8期.

[3]Pauline V.Rosenau.The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of Public-Private Policy Partnerships.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1999,43.

[4]贾康,孙洁.《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概念、起源与功能》,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第13期.

[5]郭鋒.《金融服务法评论》,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6]参见凤凰资讯,http://news.ifeng.com/a/20151209/46593009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2月30日.

[7]袁善祥.《PPP+P2P:开启政府融资新时代?》,服务外包,2015年第10期.

[8]王英,李纪华,顾湘.《PPP模式下大型体育场馆建设风险承担与分配研究》,建筑经济,2010年第5期.

[9]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10]苗文龙,刘海二.《互联网众筹融资、激励机制与风险管理》,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7期.

[11]邓雄.《PPP模式如何吸引外部资金的思考》,新金融,2015第7期.

[12]范文波:《互联网金融+PPP模式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12期。

[13]邹磊:《健全完善PPP模式发挥好社会资本的作用》,政策与建议2015年第8期。

[14]何师元:《“互联网+金融”新业态与实体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改革2015年第7期。

[15]邹磊、徐磊:《健全完善PPP模式发挥好社会资本的作用》,宏观经济管理2015年第8期。

[16]王治:《基于期权博弈的PPP项目特许权期决策模型》,财经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裴添,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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