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光学眼镜公司诉L视光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7-02-22 06:53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17年1期
关键词:视光买卖合同诉讼时效

K光学眼镜公司诉L视光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K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L视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292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镜片生产商,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4年,经原、被告复核账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52922元。

被告L视光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账目显示为徐某,原告主体不适格,原、被告没有发生过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只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没有主张过其他款项;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始,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眼镜片。期间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2014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企业询证函,载明徐某(K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本单位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本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单位的往来账项,下列数额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上“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列明不符金额。截至2014年2月28日,本单位尚欠贵单位352922元。原告在该企业征询函的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确认。同时函件载明本函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请及时函复为盼等。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事实:1.原、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企业询证函无异议,该企业询证函所致单位为徐某(K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徐某系原告K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结合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支付原告公司的转账凭证,可以确认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体适格。2.本案诉讼时效问题。被告出具企业询证函未约定还款期限,故本案不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认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52922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但对原告提交的企业询证函没有异议,故可以确认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52922元的事实。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后,未约定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故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L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K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货款352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94元,减半收取3297元,由被告L视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相关事项

一. 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 相关事项

1. 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的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

3. 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到法院交纳,或通过汇款交纳;当事人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到法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

4.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 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

6.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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