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史分期流派新探

2017-02-23 09:18王海明
关键词:奴隶制奴隶

○王海明



中国古史分期流派新探

○王海明

中国古史分期的主要流派——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以及魏晋封建说——争议的核心是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因而其根本谬误,乃在于皆以为奴隶社会是中国历史发展必经阶段。殊不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不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必经阶段。只不过,在没有外来社会介入或影响的条件下,任何国家都只可能跨越其一而不可能全部跨越;究竟跨越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完全是偶然的可选择的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这就是五千年来中国有奴隶制却没有奴隶社会的客观原因。中国之所以会选择封建社会而跨越奴隶社会,是因为选择者无疑是全权垄断强大无比的官吏阶级,而不可能是全权丧失软弱无力的庶民阶级。官吏阶级所选择和追求的势必是对官吏阶级最有利的社会,亦即以生产资料官有制的封建制为主导——而伴之以官有制的资本主义和奴隶制——的官农奴制封建社会:这就是五千年来中国有奴隶制却没有奴隶社会的主观原因。

官吏阶级;庶民阶级;全权垄断;全权丧失;官奴制封建社会

中国历代生产资料所有制、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究竟是怎样的?中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究竟在哪个朝代?中国有无奴隶社会?奴隶社会是否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中国封建社会的类型究竟如何?围绕这些问题,中国史学界自20世纪二三十年代以降,七十年来,一直众说纷纭,争论不休。这些争论,如所周知,被称作“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细究起来,则可以分为八种学说: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春秋封建说、秦统一封建说、西汉封建说、东汉封建说、魏晋封建说和中国无奴隶社会说。春秋封建说与秦统一封建说以及西汉封建说,不过是战国封建说的衍生物;东汉封建说不过是魏晋封建说的衍生物。因此,中国古史分期争论的八种学说可以归结为四大流派: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魏晋封建说和中国无奴隶社会说。

一 西周封建说

1.夏商:奴隶社会

西周封建说认为夏商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代表人物主要是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傅筑夫;此外,还有杨向奎、徐仲舒、王玉哲、王亚南、束世澂和李埏等。西周封建说认为夏商是奴隶社会的主要论据,乃是甲骨文和古代文献;因为从中可以看出殷代农业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吕振羽说:

谁是殷代的农业生产上的直接的主要的担当者呢?在甲骨文中所发现的关于参加农业耕作的事,除奴隶外自由民是够也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甲骨文字中却不曾发现此项记载。奴隶之担任农业生产,甲骨文中有如次一类的记载:

丙午卜,古,贞口众黍于口。

己亥卜,口,令基柽(耤)臣。己亥卜,贞令凑小轻(耤)臣。

丙子卜,乎(呼)轻(耤)受年。

贞童小臣,令众黍。

戊寅卜,穷,贞王往&(挈)众黍于二囧。

于此,在殷代,奴隶参加农业生产之盛,可以概见;故奴隶在农业生产上,已不是作为一种补助劳动的形式在参加,而是农业生产劳动之主要的直接担当者。所以《周书·无逸》说:“立王生则逸……不闻小人之劳,惟耽乐之从。”确证奴隶所有者已完全从劳动领域中脱离出来。*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外一种)下,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16页。

翦伯赞亦如是说:“奴隶是商代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也是贵族奴隶主进行剥削和压迫的主要对象。‘众’或‘众人’,就是当时的农业奴隶。他们似是从自由民当中分化出来的。他们有时也参加征伐和戍卫。卜辞中有丧众的记载,反映出奴隶在沉重的压榨下,逃亡和反抗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商代奴隶中很大部分是从战争中的俘虏转化而来的,其中尤以羌人为多。他们的地位比众人更为低下。卜辞中有妾、奚、仆,当是一些家内服役的男女奴婢。在残酷的奴隶制度下,奴隶随时都可能惨遭杀害。商代的许多奴隶就是成为人祭、人殉的牺牲品。卜辞中所记的‘伐羌’、‘刞羌’,一次要杀死几人到几十人。卜辞中所谓的册妾、沉妾、伐妾,就是指杀女奴来祭神的几种仪式。奴隶主死后要用奴隶殉葬,少者一两名,多者几十。在墓前还要杀死许多奴隶来祭祀死者。”*翦伯赞:《中国史纲》修订本,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页。

范文澜也这样写道:“进行生产和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在《盘庚篇》大体可以看出来。《尚书》有《盘庚》三篇。《尚书·多士篇》载周公对尚顽民(周称呼所俘虏的商贵族为顽民)说,‘你们都知道,你们殷先人,有册有典传下来的,说殷革夏命。’足见商确有史官所藏得文篇,《盘庚》三篇是无可怀疑的商朝遗文(篇中可能有训诂改字)。盘庚要迁都到殷,遭臣下反对,盘庚召集臣下到王庭讲话。第一篇是对众劝告,第二篇是对民威胁,第三篇是到殷以后对众慰劳。第三篇盘庚说,今天我掏出心腹肾肠,把我的真心话告诉你们百姓。第一篇所说的众就是第三篇所说的百姓。百姓是怎样一种人呢?盘庚说他们是共同掌管政治的旧人,是邦伯、师长、百执事(百官、百工)之人,他们的祖先,立有功劳,商王大祭先王时,他们的祖先享商先王。他们有货宝。他们与商王一心,民就得顺从;他们与商王离心,民就会变乱。显然,百姓是贵族。民是怎样一种人呢?盘庚把民叫做畜民,又叫做万民,畜民是说民贱同牲畜,万民是说人多,数以万计。盘庚告万民说:你们的生命,是我替你们从上天保留下来的(《盘庚中篇》‘予迓续乃命于天’),如果不服从我,你们的祖先在天上请求我先王,大大降罚你们。那时候,我把你们杀光,不让你们留下种子,休想到新都去。去罢,你们跟我走,我让你们活下去,还要保护你们的家室。显然,民是生命毫无保障,与百姓完全不同的一种人。这种万民是从商已久的老奴隶。他们既有家室,就自然要求过着小私有经济的生活。他们是农奴的前身。”*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45—47页。

然而,束世澂的见地有所不同。他认为夏商主要劳动者并不是奴隶,而是自由民,因而可以称之为“早期奴隶制”和“希洛特”奴隶制:“殷代的奴隶确也用于生产,战争中有时也俘虏异族为奴隶,如‘师不其获羌’,‘氏羌六’,和上引‘执多臣往羌’,皆其显证。但战俘的数量不多,甲骨文的记录,俘人最多的只达到一百,只在帝乙帝辛时,俘人数量曾达到一两千人,而主要的剥削对象是自由的农村公社成员——众人,这种社会,显然是早期奴隶制社会。”“夏族从夏启时废止氏族民主制,构成了夏王朝,当然在夏代只能是早期奴隶社会。由于夏族人数不多,本身公社制还牢固地保持着,他们征服的地区在古代却也不算小,在这种情况下,当他们征服广土众民后,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指示,是可能形成像斯巴达人那样的‘希洛特’类型底奴隶制的。恩格斯曾说:‘固然,农奴制并非是一种中古封建形式,凡征服者要当地居民替他们耕种田地之处,譬如,很早在帖撒利我们都可以找着或差不多可以发现这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土地为公社所有,被奴役者为集体所有,奴隶(被奴役者)耕种土地有自己的经济,只向主人交纳定量的实物(贡),不服劳逸(如斯巴达)。古代典籍中,如《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礼记·表记》说:‘虞夏之道,寡怨于民。’‘虞夏之文,不胜其質。’是反映这种剥削形态的,从而我们推断夏王朝是处于早期奴隶社会‘原始’阶段。”*束世澂:《夏代和商代的奴隶制》,《历史研究》编辑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6年,第25页、第6页。

2.封建社会:肇始于西周

西周封建说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西周是领主制和农奴制封建社会——的基本论据,乃在于肇始于周初的分封制。因为,吕振羽说,分封制使主要由两大对立阶级——奴隶主和奴隶——构成的农村公社和氏族公社,转化为由领主和农奴构成的封建庄园:“周人一方面把原来的奴隶解放,一方面把殷代国家的土地所有宣布为‘王’的所有;‘王’又以这种土地去酬庸其左右扈从和随同去伐殷的各氏族集团和部落酋长。这种受有土地的王的扈从和酋长,又皆相次的以之去酬庸其自己的左右。于是他们便转化而成了土地的新所有人;从而就开始把原来的农村公社和氏族公社转化为封建庄园,把原来土地上的居民重新编制而把他们转化为农奴……在这种基础上的剩余劳动的剥削,自然便是以赋役为主要的形态去表现。在赋的方面,农民除去以一部分,并每每只能是较小一部分的劳动时间,在自己的‘分有地’或‘份地’,即所谓‘私田’上劳动外,要以一部分劳动时间支付在领主的土地即所谓‘公田’上去劳动。这在金文和《诗经》上都有明白记载。金文中如:‘官翮成周,聍廿家’,‘格伯段良马乘于佣生,罩(厥)聍卅田’。郭沫若氏云:‘聍,赋也。’是所谓‘聍廿家’,即系其领有廿家农奴为其提供劳动地租和徭役之谓;所谓‘聍卅田’,即系赋取在其‘卅田’的领地上的农民的赋役之谓。这在《诗经》上,又有如此一类记载:

有瀹萋萋,兴雨祈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率时农夫,播厥百毂。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百千惟耦。

俾彼甫田,岁取十千;我取其陈,食我农人,自古有年。今适南亩,或耘或耔,黍稷薿薿。

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献其猊皮,赤豹黄罴。*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外一种)下,第515、541—542页。

翦伯赞亦如是说:“土地的层层分封,形成了土地所有的等级结构,也形成了一个以天子为首的封建土地所有者阶级,并替这个阶级奠定了等级从属的基础。又由于西周的封建是把土地连同土地上的人民一同封赐的,所以和封建土地所有者阶级的形成同时,又形成了一个被土地所有者阶级所奴役的、附着于土地的农奴阶级。领主和农奴是西周社会的两个敌对阶级,领主和农奴的矛盾是西周社会的基本矛盾。周人称农民为农人、农夫,又称庶人、庶民,这些被称为农夫或庶人等等的农民,实质上就是农奴,他们是西周时期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西周的封建贵族有各种等级,从天子、诸侯、大夫到士都是领主,《诗经》中的‘曾孙’、‘公子’就是指领主而言。各级领主都是土地所有者,都依靠剥削农奴为生。《国语·晋语》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这几句话,具体地说明了这种封建的等级关系。”*翦伯赞:《中国史纲》修订本,上册,第35页。

范文澜说:“根据现存有关西周生产资料占有者和生产工作者相互间关系的材料,可以证明‘封建土地所有制’确实普遍地存在着。周初大封建,从所有制的意义说来,就是自天子以至于采邑主,大小土地所有者向农奴(主要的)和自由民身分的农民(次要的)征收地租。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存在着封建的生产关系。为什么知道当时耕地的人是农奴农民而不是奴隶呢?资本论第三卷劳动地租节说,‘地租的最简单的形态,是劳动地租。在这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家畜等等),用在实际上属于他的土地上面,并以每周的别几日,在地主的土地上,无代价地,为地主劳动。’‘它(封建经济——引者)和奴隶经济或殖民地奴隶经济是从这一点来区别的:奴隶是用别人的生产条件来劳动,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赖关系,有人身的不自由(不管其他程度如何),有人身当做附属物而固定在土地上的制度,有严格意义上的奴隶制度。’农奴和奴隶的区别,这里说得很清楚了。

“我们看西周的农夫有没有属于他的劳动工具呢?有的。周颂臣工篇‘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译意为命令我的农夫们:准备你们的耕具,还得多准备些割器。这不是农夫有自己的劳动工具是什么?而这一点,正是封建经济和奴隶经济最根本的区别点。我们再看看西周的农夫有没有实际属于他的土地呢?有的。小雅大田篇说:‘雨我公田,逐及我私’,孔颖连疏,这是周朝‘太平之时,民心先公之义’,其实不是这样。因为农夫‘公事毕,然后敢知私事’(孟子滕文公篇),耕完公田才得归耕私田,所以希望私田上的雨下得迟些,以便得到时雨的好处。这里所谓私田,就是农夫有‘实际属于他的土地’。我们再看看西周农夫有没有给地主无偿劳动和附着在土地上的呢?有的。所谓公田,就是以一部分时间‘无代价地为地主劳动’。凡是农业劳动者,不论是农奴和农民,都是很难离开乡里,但孟子独说西周农夫‘死徒无出乡’(孟子滕文公篇),希望战国时农夫也是那样,足见西周农夫‘不能和土地离开’,与战国时农夫有些不同,这就说明了西周实行着‘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制度’。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指出农奴的特征是‘有自己的经济,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农夫有自己的生产工具,上面已经证明了因为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所以有自己的经济。西周的农夫有没有自己的经济呢?有的。周颂载芟篇:(有嗿其饁,思媚其妇,有依其士。)译意为老婆送饭上地,孩子跟在一起,吃饭吞咽有劲,好让老婆看了欢喜。周颂良耜篇:‘或来瞻女(汝),载筐及筥,其饟伊黍。’译意为你老婆快来看你了,拿着筐子,盛着黍米饭(黍贵稷贱)给你吃。农夫带着妻子去耕公田,吃着自己的饭,这就是农夫有自己的经济。奴隶吃主人的饭,是没有自己的经济的。”*范文澜:《初期封建社会开始于西周》,《历史研究》杂志编辑部:《中国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第360—361页。

3.领主制封建社会与地主制封建社会

西周封建说认为,西周是领主制和农奴制封建社会;春秋战国以来,直至清代,则是地主制封建社会。范文澜和翦伯赞论及春秋战国是新旧制度大转变时代时便这样写道:“东周是诸侯、大夫盛行兼并的时期,同时也是华族和南方蛮族争霸的时期。频繁的战争逐渐破换了旧制度,产生了新制度。新旧制度最基本的变化,就是旧的宗族制度逐渐在破坏,新的家族制度逐渐在兴起,也就是旧的领主阶级逐渐被新的地主阶级所代替,旧的农奴阶级逐渐被新的农民阶级所代替。”*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143—144页。“随着农奴种私田积极性的提高,封建领主便逐渐放弃共耕公田的办法,而是代之以实物税。如齐桓公时,实行‘相地而衰征’,即把私田分成等级而征税。公元前594年,鲁国宣布‘初税亩’,即履亩而税,取代传统的‘藉田以力’的徭役租。这使得领主经济走向崩溃,为地主经济兴起开辟了道路。”*翦伯赞:《中国史纲》修订本,上册,第58页。

傅筑夫对于这一变化亦曾有十分精辟的阐述:“这就是发生在战国年间社会经济的一个巨大的质的变化:由世袭领地和计口授田的井田制度,变为以自由买卖为基础的私有土地制度。这个变化是一个划分历史时代、改变历史面貌和决定历史发展方向的革命性变化。因为改变了土地制度,就改变了剥削关系和社会经济的结构形态,原来由领主通过公田制度以劳役地租形态对农奴的剥削,变成地主通过土地的租佃关系,以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形态对佃农的剥削,由原来领主与农奴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即所谓封建关系,变成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契约关系——即法律关系。所改变的虽只是土地的占有方式,但是实际上则是改变了封建经济结构:以前一种土地制度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是领主制经济;以改变后的土地制度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是地主制经济。”*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62页。不过,他又进而将“领主制封建社会与地主制封建社会”叫做“典型封建社会与变态封建社会”:“典型的封建制度是领主制经济,是以井田制度和劳役形态的剥削为这个经济结构的全部内容。……战国以后两千多年的社会,就是这样一种变态的封建社会。”*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第51、64页。

二 战国封建说

1.殷代:奴隶社会

战国封建说认为夏商西周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开始于战国,代表人物主要是郭沫若;此外,还有杨宽、吴大琨、林甘泉、白寿彝和田昌五等。郭沫若断言殷代是奴隶社会的根据,首先是殷代的人殉:“公元前三千五百年的巴比伦王乌尔墓往年被挖掘,殉葬者五十九人,已经震动了全世界,和殷陵比较起来,真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了。”*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80页。因为殷陵一个大墓的人殉多达三四百人:“殷代的陵墓和宫室遗址中有大量的人殉,或者是得全首领的生殉,或者是身首异地的杀殉。每一大墓的人殉有的多至三四百人。殉者每每还随身带有武器。这些惊人的事迹的发现足以证明殷代是有大量的奴隶存在的。更把甲骨文字和其他资料的研究参合起来,我们可以断言,殷代确实是奴隶制社会了。”*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18页。然而,郭沫若亦承认,人殉只是表明殷代有大量奴隶存在,而并不能证明殷代的主要劳动者是奴隶:“殷代无疑是有大量奴隶存在的。但殷代的主要生产者是不是在使用奴隶呢?”*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19页。郭沫若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殷代农业劳动者叫做“众”“众人”;而“众”或“众人”无疑是奴隶:

有一个有名的曶鼎是孝王时的器皿,铭文共三段。第三段的铭文节录如次:

“昔馑岁,臣暨厥臣廿夫曶禾十姊,以匡季告东宫。东宫廼曰:求乃人,乃(如)弗得,汝匡罚大。匡廼稽首于曶,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疐、[曰]朏、曰奠,曰:用兹四夫,稽首。”“稽首”在这儿是赔罪的意思。匡季抢劫了曶俘人十姊禾,甘愿用五个田,一个所谓“众”,三个所谓“臣”的人来赔偿。“臣”向来是奴隶的称谓,在此与“臣”同其身份的“众”可见也是奴隶了。“众”或“众人”既然是耕田的人,从字形上也就可以得到一个了解。卜辞众字作“日下三人行”如或,象多数的人在太阳底下从事工作。再从发音上来说,童(僮)、种、众、农、奴、辱等字是声相转而义相袭的。又因为用来耕田的这样的人很多,故“众”字被引申为多数的意思,而原义便完全失掉了。了解了“众”或“众人”的本义,读《商书·盘庚中篇》便可以增加领会。那是盘庚将要迁于殷的时候向民众的告诫,里面说着“奉畜汝众”,“汝共作我畜民”,可见这些人的身分是和牲畜一样的。这些人假使听话,那就可以好好活下去;假使不听话,那就要“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杀尽斩绝,绝子绝孙,不使坏种流传)。这就是所谓“当作牲畜来屠杀”了。屠杀奴隶在殷代是常见的,上面所说到的人殉是惨酷的例子。此外,卜辞中常常用人祭牲,与牛羊犬豕同用。这样的例子多到举不胜举。*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22—23页。

2.西周:奴隶社会

郭沫若认为西周也是奴隶社会,首先是因为周人原本是比殷人后进的民族,灭殷后则将殷遗民变为种族奴隶:“周人和殷人比起来是后进的民族,他的文化大体上袭取殷人……先进的殷人还在奴隶制中经营他们的生产的时候,周人的生产进度也仅能达到这个阶段。所谓‘周有臣三千’,是说周家这个奴隶主仅有三千名奴隶而已。周人对待这些种族奴隶是比较自由的,颇与古代斯巴达的‘黑劳士’(Helots)和西亚、北非其他古国的国家奴隶相似,让他们耕种着原有的土地而征取地租,征取力役,很有点类似农奴。例如《周书·多方篇》周公对殷之遗民说‘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并不是宅尔所有之宅,畋尔所有之田,而是宅而所宅之宅,畋尔所畋之田。那些田宅只是享有的对象,而不是所有的对象。对于这些种族奴隶,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25—27页。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殷周两代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者——所谓“众人”或“庶人”——都是奴隶:

井田耕作时规模是很宏大的,动辄就是两千人(“千耦其耕”)或两万人(“十千为耦”)同时耕作。那些耕作者在农忙时聚居在一个集中地点的,一出一入都有人监管着。《汉书·食货志上》为我们保存了一些资料。……我们依据这种情形,可以明白地看出殷、周两代的农夫,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连妇人的工作时间一天都是十八个小时,男人的工作时间也就可以想见。男人在农忙时从事耕种,在农闲时有各种力役。《诗经·七月篇》里说“嗟我农夫,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把农夫一年的生活情形叙述得很扼要。农夫的生活周年四季、一天到晚,忙得不得开交。这还只是平时的生活,一有了战争,还要“被坚执锐”、“土国城漕”。那就是所谓“寓兵于农”了。这些人民并且还可以“当成牲畜来买卖”。《周礼》地官有质人一职便掌管着贩卖人口牲畜等事项。“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亻卖者,质剂焉。”……它所叙述得货物的次序是由贱而贵的。人口以最贱而被列为第一位。上面已经举出的《曶鼎》,在第二段铭文里面叙述到当时的人口贩卖和价格。五名奴隶只抵“匹马束丝”(一匹马加一束丝),可以看出这“说话的工具”是多么贱。西周也是奴隶社会,据今天所有的资料看来,我认为是不成问题的。*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29—30页。

3.封建社会诞生:春秋与战国之交

西周以及春秋中叶以前的中国社会之所以是奴隶社会而不是封建社会,封建社会之所以诞生于春秋与战国之交,乃是因为春秋中叶以前的中国社会没有地主阶级,地主阶级诞生于春秋与战国之交,说到底,铁制耕具的普遍使用发生于春秋战国之交:

《春秋》在鲁宣公十五年(前五九四年)有“初税亩”的记载,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着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在此以前的奴隶制下,中国是没有所谓的“地主阶级”的。地主阶级既不存在,则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对立的这个主要矛盾也就还未成立。那么,在春秋中叶以前的中国社会便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奴隶社会,应该是没有什么可以争论的了。促进了这一变革的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那便是在春秋年间铁器登上了舞台,促进了农业生产。铁制耕具的使用在战国中期已十分普遍,文献上各地底发掘上都有充分的证据,无疑铁器的开始使用是在春秋时代。这种新工具的发明和使用,比起前人的木耜、石锄来,效力会远远超过。这就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其必然结果也就迅速地使私有的黑田超过了有限的井田,因此破坏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奴隶制与封建制的更替之发生在春秋、战国之交,铁的使用更是一个铁的证据。*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7—8页。

4.战国封建说的衍生物:春秋封建说与秦统一封建说以及西汉封建说

春秋封建说认为夏商西周都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肇始于春秋时代,代表人物主要是李亚农、唐兰、祝瑞开和吴慧。但是,最早提出春秋封建说——且阐述最为精辟——的是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事实上周室东迁以后,中国的社会才由奴隶制逐渐转入了真正的封建制。从那时以后在农业方面中国才有地主和农夫的对立产生,工商业方面也才有师傅和徒弟的对立出现。春秋的五伯,战国的七雄,要那些才是真正的封建诸侯……由奴隶社会变成封建社会的这个变革,中国的古人也早就认识着的。那用古代的话来表示时便是‘由王而伯’。这个转机是在东迁以后。从那时候一直到最近百年,中国尽管在改朝换代,但是生产的方法没有发生过变革,所以社会的组织依然是旧态,沉滞了差不多将近二千年的光景。”*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2008年,第17页。

秦统一封建说认为夏商周都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开始于秦统一,代表人物主要是金景芳、白寿彝、黄子通和夏甄陶。金景芳说:“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来考察,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相比,大体上可以说,中国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主要是井田制,即土地公有,而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则为土地私有制,中国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是分封制,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则为郡县制,中国奴隶社会的意识形态主要是礼治,而中国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则主要是法治。所以,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来说,实际上,就是从井田制、分封制和礼治向土地私有制、郡县制和法治的转变……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使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在经济上土地私有制取代井田制,‘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标志着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焚诗书,吭术士’,‘以吏为师’,标志着法家思想取代儒家思想。秦始皇的这些措施,并没有完全为汉以后所继承,但是,应该说是基本上已为汉以后所继承了。因此,我们可以说,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中国已跨入封建社会。”*金景芳:《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下),《历史研究》1979年第3期,第53、60页。白寿彝说:“春秋战国时期,商周奴隶社会的固有结构发生解体。商鞅变法以后,其他各国争相效仿。结果,使公田私田化,公社农民小农化,礼制法制化,分封制度郡县化,世卿制度官吏化。到秦统一以后,这种社会形态交替过程中的飞跃终于完成,中国历史从此进入封建社会。”*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三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25页。

西汉封建说认为夏商周秦都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开始于西汉,郭沫若的《奴隶制时代》批判自己也曾持此见,但真正的代表人物无疑是侯外庐和赵锡元。侯外庐说:封建制社会的降生“真正作为分界线以区别古代和中世纪的标志,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我把中国中世纪封建化的过程划在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这不是说秦统一六国以后前没有封建因素,更不是说秦汉便是把封建制完成了。远自秦孝公商鞅变法所谓‘废井田开阡陌’,在奴隶制的发展情况之下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至秦始皇二十六年所谓并一海内,一统皆为郡县(纪元前221年),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构成(Formation一般译作‘形态’)正被封建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经过汉初的一系列法制形成,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制章程等,到了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即封建生产方式,在古旧诸制度依然同时存在之下,作为主导倾向而统驭了社会的全性质……我个人以为中国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从战国后期就在古代社会母胎内逐渐形成起来,特别在秦并六国的时候已推及全国范围,而到汉武帝时才完成。”*侯外庐:《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其法典化》,《历史研究》1956年第8期,第24、30页。

显然,春秋封建说与秦统一封建说以及西汉封建说都可以看作战国封建说的衍生物,四说大同小异,并无多少差别。因为春秋与战国都是新旧社会转型时代,秦统一则是新社会定型时代,西汉——用侯外庐的话来说——则是秦统一制度的固定化和法典化。所以,西汉封建说代表侯外庐说:“我把中国中世纪封建化过程划在战国末以致秦汉之际”。这就是为什么,郭沫若关于古史分期徘徊于“春秋封建说”和“西汉封建说”以及“战国封建说”的缘故:

关于奴隶制的下限,我前后却有过三种不同的说法。最早我认为:两种社会制度的交替是在西周与东周之交,即在公元前七七〇年左右。继后我把这种看法改变了,我改定在秦、汉之际,即公元前二〇六年左右。一直到一九五二年年初,我写了《奴隶制时代》那篇文章,才断然把奴隶制的下限划在春秋与战国之交,即公元前四七五年。*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4页。

三 魏晋封建说:西周封建说与战国封建说之批判

1.社会形态性质的判断标准:西周封建说与中国封建说错误之关键

魏晋封建说认为夏商周秦汉都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开始于魏晋,代表人物有陶希圣、尚钺、何兹全、唐长儒、日知、赵俪生、童书业和王思治等。魏晋封建说关于夏商周秦汉都是奴隶社会对理论,主要讲来,是在批判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关于社会形态性质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日知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一文中指出,范文澜西周封建说和郭沫若战国封建说的根本错误,在于二说皆以为一种社会是不是奴隶社会,取决于奴隶是不是该社会主要劳动者:

二说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简单的说,也就是:断定中国古代某一历史时期是否奴隶社会的标准,是这一时期的农业生产者是不是奴隶,或主要的是不是奴隶,如果不是奴隶,而是农民,或主要的是农民,那末它就不是奴隶社会了。*日知:《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历史研究》1957年第8期,第85页。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魏晋封建说看来,殷周无疑是奴隶社会,但殷周时代农业主要劳动者并不是奴隶:“自由农民是殷周时代的农业主要生产者。”*日知:《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第93页。那么,一种社会是不是奴隶社会,究竟取决于什么?魏晋封建说的回答是:取决于奴隶制是否居于支配或主导地位;而奴隶制是否居于支配或主导地位,并不取决于奴隶的数量,并不取决于奴隶与自由民数量的比重;生产劳动者主要为奴隶的社会。相反地,魏晋封建说则认为一种经济形态是否居于主导地位,并不取决于该经济形态劳动者的数量,并不取决于各种经济形态劳动者数量的比重,而取决于各种经济形态的“质”“本质”,亦即其发生、发展的前途,说到底,亦即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而具有先进性;否则,如果主导与否取决于劳动者的数量,古希腊罗马就不是奴隶社会了。日知说:

何谓“主导”?这里可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什么是主导?在国内史学界的某些学者中流行着一种看法,从“量”法,即是从数量来看社会关系中的主导因素。例如,估计一个社会是不是奴隶制的社会,从量来看,首先就要看奴隶数量在生产者中是不是占居多数,如果不是,那末这个社会就不是奴隶社会。……从量法是片面的。要决定一个社会的“主导”关系何在的问题,数量当然是可以参考的,但更重要的是从这个社会的发生、发展来看,从这个社会的本质来看。……如果单从量看,很容易从材料证据上取消很多的奴隶社会,而予资产阶级学者以否定奴隶社会存在的可乘之机。例如,据近代西方学者的估计,约当公元前430年,亚狄加的全部人口为315 000,其中奴隶为115 000;在雅典及比里犹斯港,全部人口为155 000,其中奴隶为70 000。罗马城市的奴隶人数与自由民之比,据估计(时代未祥),一说为自由民520 000,奴隶280 000,另一说为自由民780 000,奴隶200 000。这些数字都说明自由民多于奴隶。但这对于雅典、罗马应为奴隶社会,又有何害?不从“量”而从“质”,“主导”的意义才好了解。*日知:《我们在研究古代史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历史研究》1956年第12期,第13页。

童书业亦如是说:“古代东方各国,除亚述、赫梯,腓尼基外,奴隶的数目从来不曾超过自由人。在奴隶社会史上,只有古代希腊和罗马,当奴隶制发展期,大的工商业城市中,奴隶数目才超过自由人。早期希腊和早期罗马以及后期希腊、罗马诸帝国的许多地区,奴隶的数目也不曾超过自由人。亚述、赫梯,腓尼基,在某个时期,奴隶数目可能超过自由人,但也不是在所有时期都是这样。汉代各地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经济发展的地区,奴隶的比重自然更大,例如秦汉都城附近的人口,奴隶的人数似乎就超过自由人。而且奴隶数量的多少,并不能绝对决定是不是奴隶社会,因为我们知道,在封建社会的初期或不发展的封建社会中,农奴的数目也远比自由农民少(如早期日耳曼或西欧中古早期,农奴的数量就不及自由农民多。)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如法兰西等国,工人的数目也远不及农民,就是到资本主义发展期,工人的数目超过农民也不是很普遍的现象。我们并不因为农奴和工人的数目少,就否认那些国家是封建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对奴隶社会,我们一定要求奴隶的数目超过自由人呢?只要是奴隶制的生产关系已成为当时的主导生产关系,它决定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那就是奴隶社会了。决定是不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也应该看农奴制的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不是已经占主导的地位。单就量看而不就质看,是不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方法的。”*童书业:《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历史研究》杂志编辑部:《中国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第154—155页。

何兹全则从此出发,进而论证说:“奴隶数量的多少,对于决定一个社会是否是奴隶社会当然是有关系的,奴隶数量稀少的社会当然不会成为奴隶社会。但划分奴隶社会的标准,似乎不能是奴隶的数量。雅典的奴隶数量多,在劳动人口中的比数大,这大约是没有问题的。(恩格斯当年使用的雅典奴隶数量的材料,也有人认为估计过高了。)罗马奴隶数量多,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决不会比自由民多,一般估计,奴隶数量不超过自由民人数的三分之一。

一个社会是什么社会,决定的因素是生产方式和这种生产方式在当时社会诸生产方式中所居的支配地位。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封建社会刚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的时期,近代产业工人的人数比起农民来总是少数。但我们已经称它为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这一社会中已居于支配的地位,社会的发展路线是由它规定的,农民的命运、小农经济的命运,已处在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支配之下。尽管从人数上看,农民比起产业工人来是多得多。

一个社会是不是奴隶社会,决定的因素应该是奴隶制生产方式和这种生产方式在当时整个社会中所居的支配地位。奴隶制生产方式的支配地位,表现在以奴隶制经济为基础的工商业大农业和城市交换经济在整个社会中所起的支配作用,奴隶社会的发生、发展、衰落整个过程,也是在以奴隶制经济为基础的工商业、城市经济的支配下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15页。

2.夏商西周春秋:原始奴隶制社会

从奴隶社会是奴隶制居于支配地位——而并非奴隶是主要劳动者——的社会形态性质的判断标准出发,魏晋封建说认为,不论夏商周,还是秦汉,虽然主要劳动者都是自由民而非奴隶,却皆为奴隶社会。只不过,夏商西周春秋是原始的初期的或家长奴隶制社会;而战国秦汉则是发展奴隶制社会。童书业说:“我现在对于中国古史的看法,是:从夏代起(至少从殷代起)到春秋末是原始奴隶制的时期,从战国起到汉末是发展奴隶制的时期,魏晋时代才正式转入封建社会。……在古代的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里耕地的农民,都是自由人,而不是农奴,因此作为西周春秋时代主要生产者的‘民’和‘庶人’,也都是自由人身份。例如‘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左传桓公六年)等话,都可证明所谓‘民’是自由人。至于‘庶人’,在哀公二年的左传里更明确地表示出他们的身份:‘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士人工商遂,人臣隸幸免。’根据古注:‘遂’是‘得仕进’,‘免’是免除奴籍。‘庶人’和工商都是自由人,所以克敌有功,就得仕进,如果是农奴的话,那就应该先免除农奴身份,然后才得仕进。又‘士民’、‘士庶人’可以连称,也足见‘民’和‘庶人’只是自由人。凡是书、诗、左传、论语等原始文献中所见的‘民’和‘庶人’,都是指自由人的,在这些文献里,从来不曾发见有指农奴‘民’和‘庶人’,所以在春秋以前,‘民’和‘庶人’大体上只是公社成员,而不是奴隶,更不是农奴。……如果就古代东方史而论古代东方史,则东方原始奴隶制的特征是:(一)生产工具主要尚为铜器,有些国家还不曾进入青铜器时代;生产技术一般低下。(二)生产以农业为主,手工业附属于农业。(三)商业交换不发达,城市尚为兴起。(四)奴隶的数量比较稀少,而且奴隶多属公有或贵族所有。(五)奴隶不参加主要生产劳动,多用于家内劳役或辅助生产上。(六)主要生产者是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成员,他们被剥削非常严重。(七)土地国有或贵族占有。(八)私有财产不发达。(九)家长式的专制国王和氏族贵族的统治。(十)一切学术的宗教化。上述十个特征,是旧王国时代到第一过渡时期的埃及,苏美尔时代的南部两河流域,摩揭陀王国兴起前的印度和春秋以前的中国所共有的。”*童书业:《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讨论》,第131、144、148页。

何兹全亦如是说:“我个人意见,认为西周春秋还是前期古代社会,或家长奴隶制时期,战国秦西汉是奴隶制社会的发展时期,东汉时期奴隶制衰落,魏晋时期中国才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具体年代我放到公元196年曹操的许下屯田。……西周春秋时期,自由民这一阶级数量是很大的,而且是生产劳动的主要负担者。……西周春秋还不是封建社会,也还没有进入发展的奴隶制时期。西周春秋时期氏族制解体过程还在进行,血缘关系还很顽强地保存下来,尤其在初期,各族仍是聚族而居的。这时期出现了依附关系和农奴制,同时更出现了奴隶制,但无论奴隶制或农奴制都还没有称为支配的生产形态,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还是公社解体中发展出来的自耕农民,虽然这些自耕农民是具有东方特点的。所有这一切,正说明西周春秋时期,是由公社解体到发展的奴隶制国家的过渡时期,或者叫做前期古代社会。”*何兹全:《何兹全文集》第一卷,第231、248、251页。

3.战国秦汉:发展奴隶制社会

魏晋封建说认为战国秦汉是发展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根据,乃在于战国秦汉,特别是西汉,奴隶虽然仍然远少于自由民,但奴隶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在中国历史上却是最高的,在经济中所起的作用也是最大的。何兹全说:

我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也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作用最大的时期……根据当时大小奴隶主所保有的奴隶数量形势来估计,我们可不可以说:社会的上层高层如京师的大贵族、大官僚、各地的大商人,大手工业、矿业、渔业家,各有成千甚至上万的奴隶。社会的中产阶级、中等贵族、官僚、工商业家等,可能有十几、几十和上百的奴隶。中产阶级的下层家庭,可能有一个两个奴隶。如百里之长,已是“假令无奴”,这样的家庭一般有奴隶,但也常无。贡禹有田一百三十氏自说是“年老贫穷,家贺不满万钱,妻子糠豆不赡,板祸不完”(《汉书·贡禹传》)。他投说他家有无奴隶,姑假定他家没有奴隶。据上面一些情况我们可以作一个平均数的估计:汉代什之七、八的家汉将奴威什之二、三的家庭(把有成百上千奴隶的大奴隶主家的奴隶和有一个以上奴隶家庭的奴隶都平均到这个什三、三的家庭)每家平均有两个奴隶,那么,汉代的户数,只有平帝元始二年的统计,约为一千二百万有奇,这是“汉之橙盛”。(《汉书·地理志下》)。以一千万户计,什分之二、三,即二百万到三百万户。一家有两个奴武汉代社会的私家奴隶约为四百万到六百万人。官奴隶官刑徒以五十万计,汉代的奴隶总数约为四百五十万人,或六百五十万人大右。这个估计,可能差不多。这个四百五十万到六百五十万奴武比起五千多万的编户齐民来是少多了。但如前所述,他们的能量却不能低估。除一部分家内奴隶外,他们所参加的产业一般是商品生产,是大产业,在交换经济个起着重要的作用。*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71、275—276页。

唐长儒亦如是说:“两汉时期特别是西汉,是奴隶生产制最盛的时代,奴婢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高的。但如所周知,较之自耕农和自由佃农仍要少得多。汉代大治铁商人的卓王孙、程鄭等拥有成百上千的奴僮。鱼盐商人刁间使用奴隶‘逐鱼盐商贾之利’起富数千万;竇少君王被掠为奴,与他奴一起上山烧炭;张安世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业。总之,汉代手工业大量使用奴婢生产,乃为人所熟知,无须贅举。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农业领域的奴隶生产制。史记季布傳载朱家一次购买季布在内的数十名奴隶而‘置之田’,并将田事委托季布负责,被认为是西汉早期农业中使用奴婢的一条典型例证。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文、景帝)竹简的出土,证明这种现象在西汉初非常普遍。凤凰山八号墓遣策所记直接从事农业劳动的又‘操柤(锄)’大婢八人,‘将田操臿’的大奴一人,‘芻牛’的小奴一人;九号墓遣策所记有‘田、操柤’的大婢四人,‘田、操臿’的大奴一人‘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遣策则分别记为‘田又二人,大奴’,‘田者男女各四人,大奴大婢各四人’;一六九号墓的遣策记有‘田者三人’、‘服柤一’等。上述各墓的木俑大体都能同简策所记相对应,虽不能认为简策所记就是墓主生前拥有奴婢的实录,但仍可充分证明农业中使用奴婢劳动的普遍。女奴和小奴也构成农业奴隶劳动的一部分,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业生产中对奴隶的较大需求。凤凰山汉墓墓主,为九级爵五大夫,当时九级以上爵属高爵,但也不过是一般低级官吏,更大的可能是嗇夫有秩之类的乡级胥吏。我们知道秦汉时规定家贫不得推择为吏,能充当乡县胥吏的至少是较富裕的自耕农,恐怕更多的还是拥有较多土地的人。这些人的土地主要由奴隶耕作,亦反映了农业中奴隶劳动的普遍。这虽是江陵凤凰山一地墓葬所见,联系有关史籍,我们不应该认为这是个别地区的特殊情况。”*唐长儒:《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7—8页。

4.封建社会开始于魏晋

魏晋封建说认为封建社会——亦即农奴制封建社会——开始于魏晋的主要根据,乃在于,魏晋南北朝隋和唐前期的时代特征,无疑是自耕农等自由农和奴隶向依附民(农奴)的转化:“魏晋南北朝到唐中叶和战国秦汉比较起来,显著的变化是自由平民、奴隶向依附民的转化。”*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438页。因为,一方面,何兹全指出,当时极端的战祸频仍、人民流亡之最重大的社会经济后果,就是大量农民不得不出卖人身自由,投靠当地豪强或外来权贵而成为其“私属”,亦即所谓“客”“宾客”“部曲”等,亦即必须为主人耕地和打仗的人身不自由的人,说到底,亦即农奴:

东汉末季以来,社会上兴起一个新的部曲、宾客、家兵阶级,在数量上非常众多,占社会人口的大部分。豪族大地主动有成千成万的部曲……这些部曲、宾客、家兵都是半自由的人,对大族主是隶属的关系,平时要为主人耕地,战时要为主人打仗。他是大族的“领有人”,要无条件的尽忠于他。……部曲以外又有客户、田客等,并是大族领下的人口。他们对国家无租役关系。此客户也多是自由民变来……这时天下丧乱,土地荒芜。最需要的是劳动力,大地主豪族常为掠夺劳动力而起战争,自由民自动的依附,大地主当然欢迎。在自由民说,依附大族以后,荒乱年能得到保护,平安时也可以免除对国家的租役,也无不利。不过这种依附关系,实是自由民到农奴之转变过程的初步,社会的强迫使他自动的依附大地主之下,依附以后,内部的规约,劳动的编制,渐渐使他们失去自由而降为农奴地位。*何兹全:《何兹全文集》第一卷,第71—73页。

唐长儒也这样写道:“东汉末年以至魏晋,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表现了奴隶制社会开始转变为封建社会,一个最明显的迹象就是客的卑微化与普遍化。两汉时代特别是西汉,奴隶主是社会经济领域里最活跃的分子。手工业作坊主、种植园主和大商贾,大量使用奴隶和带有奴隶性的雇佣进行劳动生产和商业活动,占有奴隶的数量是衡量其财富的尺度之一。东汉时期,在流通领域内活动的奴隶主已经少见,魏晋时期就更其罕见。自给自足性的封建庄园在汉末魏晋人民流亡、战祸频仍的时代是相对稳定的生产单位,因为封建主可以利用他们在地方上的势力捍卫自己的利益。大量的流亡农民投靠封建地主以求庇护,脱离国家户籍的羁绊,成为‘私属’,从魏晋南朝著籍户口的大量减耗就可以知道。”*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57页。

另一方面,何兹全说:“奴隶放免而成为依附民,是魏晋南北朝时的趋势。”*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479页。没有放免的奴隶,也是依附民化的奴隶,以致奴(奴隶)与客(农奴)地位大体相等,被时人同样看待:“南北朝时期,奴客更是常常连用。对奴客有时单称奴,有时又单称客。严格的说,奴客身份是不同的。但在现实中,往往被不加区别同样对待……下面一段故事,更显示奴客地位的混同。《晋书·华廙传》:‘初表(廙父)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贿赂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显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虞,……遂于丧服中免廙官。’可以以客换奴,奴客身分在一般人心目中是混淆不清了。”*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450页。

这样一来,农奴便成为魏晋南北朝的主要生产劳动者:“总之,战国秦汉劳动人民的身分主要是自由民和奴隶两种。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劳动人民的身份主要是依附民,他们的身分是半自由的,低于自由民,高于奴隶。他们的名称有多种,主要的是部曲、客。他们是由战国秦汉时期的自由民和奴隶转化而来的。自由民和奴隶都向中间阶层转化。自由民已不是像战国秦汉时一样,下降为奴隶,而是转化为依附民、部曲、客。奴隶也不是上升为自由民,而是转化为部曲、客。个别情况不说,从总的形势来说,从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劳动人民的身分是有这种变化的:从编户齐民、奴隶到部曲、客。”*何兹全:《何兹全文集》第一卷,第337页。

农奴是魏晋南北朝的主要生产劳动者,显然意味着:魏晋南北朝农奴制居于支配地位,因而是农奴制封建社会;这种农奴制封建社会,在何兹全等魏晋封建论者看来,一直延续到中唐,才逐渐过渡到佃农制或自由农民制封建社会:“从三国到中唐是本题所指的中古时期。从生产关系方面看,这一时期确实自成一个阶段,与三国前及中唐后者不同。这阶段主要的生产关系是庄园农奴制。土地是集中在大庄园主手中,一般劳苦耕作的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秦汉以来的‘小土地私有制’是完全破坏了。一般耕作的农民,不但没有土地所有权,即自己的身分也是不自由的,在人格上他们隶属于主人,没有脱离主人的自由。而且束缚于一定的土地上,也没有离开的自由。庄园农奴制的形成,是在魏晋时期……中唐以后,生产关系渐渐变化,即以劳动形态而论,渐由强制劳动转向自由劳动,雇人、雇农、佃户等自由劳动阶级渐次出现而且发展。”*何兹全:《何兹全文集》第一卷,第103、142页。

5.东汉封建说:魏晋封建说的派生物

东汉封建说认为从夏商周秦西汉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开始于东汉,代表人物是周谷城和郑昌洤。周谷城1950年说:“中国奴隶社会阶段,何以一定要把秦汉帝国包括进去,而计算到西汉末叶为止呢?这也有些理由。一则秦汉时期,奴隶主的势力还很大,如秦帝国几乎完全是工商奴隶主所支配的;我们不能认为奴隶的使用,到秦亡便终止。二则王莽篡汉之时,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王莽改革的壮举,尚包括更奴婢为私属,可见当时用奴的风气还很盛行。三则由全局看部分,我们觉得把秦汉归入奴隶阶段,较为正确。古代埃及帝国、亚述帝国、波斯帝国、印度帝国、罗马帝国等,无不是征服许多部族或国家扩大而成;这些帝国方盛之时,无不是奴隶社会全盛时代。秦汉帝国与这些帝国同一系列,其内容断不会相差很远。”*周谷城:《中国奴隶社会论》,《历史研究》杂志编辑部:《中国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分期问题论文选集》,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第66—67页。

可是,为什么奴隶社会的下限是西汉末年而不是东汉?郑昌洤解释说:西汉末年爆发了以赤眉、绿林以及铜马为代表的奴隶、农民大起义;在这一大浪潮的冲击之下,出身于封建地主的刘秀,为了收人心,瓦解政敌,消灭割据势力,统一天下,在建立政权后不久,接连预布十二道有关奴脾的诏令,将大量奴婢免为庶人。特别是,“西汉末期又出现了部曲,大多是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从东汉到魏晋,佃客、部曲以及租种田地的贫民在全社会的农业生产劳动中,已逐渐居于支配地位了。”*郑昌洤:《井田制的破坏与农民的分化:兼论商鞅变法的性质及其作用》,《历史研究》1979年第7期,第49页。

可见,东汉封建说与魏晋封建说并没有多少差别。特别是,1981年周谷城改变了50年代以为奴隶社会终结于西汉末年的观点,转而认为封建社会开始于东汉后期:“应该把中国封建时代的起头,移到东汉后期。”*周谷城:《封建长期,似乎不长》,《社会科学战线》1981年第1期,第96页。这样一来,东汉封建说岂不完全皈依了魏晋封建说?

四 中国无奴隶社会说

1.社会形态性质的判断标准:魏晋封建说判断标准之谬

中国无奴隶社会说认为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主要代表有黄现璠、张广志、李学功、沈长云、晁福林、纵瑞华、祝中熹、朱晞、莫金山、胡曲园和黄伟城等。无奴隶社会说批判“魏晋封建说”等“奴隶社会普遍阶段论”,因为该论断言一种社会是否奴隶社会,并不取决于奴隶是否该社会主要劳动者:

大家都承认奴隶社会只能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然而对于“主导地位”的理解,却不尽相同……取得支配地位(即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它必须具有支配其它一切生产方式的统治地位,并使它们朝自己方面转化,2.它应该在数量上具有构成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优势,因而决定着整个社会生产的比重。这两个条件是互相统一的,没有在数量上足以构成社会经济基础的优势,就不会取得对其它社会生产方式的支配地位,通过对其它社会生产方式的支配,反过来又将加强自己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的优势。然而,我们今天许多同志在谈论奴隶制社会时却很害怕谈奴隶制经济在奴隶社会中所占的比重问题,他们反复强调计算奴隶数量是“不必要的”,衡量一个社会的奴隶制性质时,奴隶的数目只能作“参考”’。*沈长云:《关于奴隶制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商讨》,《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43页。

莫金山在批判“奴隶社会普遍阶段论”时,十分令人信服地阐明“奴隶人数 越多,奴隶制经济成份在该社会诸种经济形式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就越能成为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

有些持奴隶社会乃人类普遍经历的历史阶段观点的论者在具体考察世界上古史时,虽也承认在古代(除地中海沿岸少数国家外)作为生产领域的奴隶其数量并不多,社会生产任务主要靠农村公社成员和平民来完成。但他们却又认为这与“必经”论并不相悖。在他们看来,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奴隶社会,其标志是奴隶制是否成为一种先进的或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而与奴隶数量没有多大联系。奴隶数量不多的社会也可以是奴隶社会。这种不注重对事物进行定量分析的研究方法,目前在史学界还是有一定市场的。但就笔者浅见所及,这种观点似难成立。………上古时代,由于生产工具原始落后,社会生产率很低,社会财富的多寡往往与劳动过程中的人数成比例。即是说,劳动过程中奴隶人数越多,奴隶制经济成份在该社会诸种经济形式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就越能成为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反之则否。对这个问题,我们切忌用现代社会的现象去解释。试想一下,在原始落后的劳动工具面前,奴隶制的先进性或主导地位不以劳动奴隶数量来体现,那么它通过什么方式来体现?在古代社会,存在着奴隶制、农奴制、雇佣制等经济形式,生产领域的奴隶不多,奴隶制靠什么力量去支配其他经济成份,去“决定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方向”?又靠什么力量去“决定整个社会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趋势?”历史上真的有过以自耕农经济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以自耕农和奴隶主之间的阶级矛盾作为社会基本矛盾的奴隶社会?凡此种种,都是持此类观点的论者所不愿触及的。如果这个观点能成立,那么我们何尝不可说唐宋也是奴隶社会,因为唐宋时期的奴隶并不太少;何尝不可说资本主义社会从资本原始积累算起,从圈地运动算起,因为,与当时封建手工作坊相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虽小且少,但却是“最适合当时生产力发展需要,最有利可图,能最大限度地提供剩余产品”的生产方式。显然,这都是说不通的。*莫金山:《奴隶制问题散论》,《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第39—40页。

纵瑞华批评陈唯生的“奴隶社会普遍阶段说”过程中,具体说明了“奴隶社会的判断标准就是奴隶为社会主要劳动者”之真谛:

否认奴隶社会普遍阶段说的同志曾经谈到过奴隶的人数问题,并把它看成是奴隶社会形成的一个标志。他们认为,既然是奴隶社会,那么社会的主要劳动者就应该是奴隶。不过,这句话的意思也只是说奴隶在所有工农业生产者中的比例应占多数,并不是说必须在整个社会的“居民中占多数”,更不是说一个社会的性质可以单纯由某个阶级的人数来决定。就以陈唯声同志举出的两个例子来看,如果雅典的奴隶和自由民人数曾经基本相等过,如果罗马在公元前一世纪的时候,自由民有450万,奴隶是300万,或者自 由民是400万,奴隶是200万,那就等于说在雅典和罗马的一定历史阶段上,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曾经是奴隶。这是因为,自由民也许三、五人中有一人从事工农业生产劳动,而奴隶往往人人都是工农业的生产者。因此,我们仍然可以断定雅典和罗马曾是奴隶社会。*纵瑞华:《对奴隶社会普遍阶段说的几点意见》,《青海师范学大学报》1987年第2期,第83—84页。

张广志则就古希腊罗马——亦即所谓“古典世界”——奴隶与自由民的人数比例,具体说明奴隶社会就是劳动者主要由奴隶构成的社会:“关于古典世界奴隶的确切数目以及奴隶同自由人的比例,我们尚无可靠资料可循。恩格斯曾推断‘到了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九万人,而奴隶为三十六万五千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为四万五千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十八个奴隶和两个以上的被保护民。’根据古典作家的某些零星记载,在公元前三一二年的亚狄迦, 雅典公民为二万一千人,异邦人一万,奴隶四十万。在罗马, 同样缺乏有关的确切资料。法国学者马加特认为,当奴隶制全盛时代, 罗马的自由人为七十一万, 奴隶为九十万。现代的一些学者,尤其是资产阶级学者,对上述数字多表怀疑。由于缺乏可靠的资料,怀疑尽管由他们去怀疑好了,对此谁也没有多少话好说;但对于个别资产阶级学者一味压低奴隶的人数、以至于认为罗马的奴隶仅及自由人的四分之一左右的说法,则是我们所不能同意的。大多数西方学者则倾向于认为古典世界中奴隶与自由人约为一与一之比,或在奴隶方面略多些。看来,古典世界奴隶的确切数字是无从知道的,继续在这方面花费功夫也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因为,确定一个社会是否奴隶社会,无须乎一个关于奴隶数量的精确数字作为依据),但这时‘奴隶底数量总以万计,无论如何大大超过自由民底人数’,当是可信的。总之,认为古典世界是奴隶社会,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在这个‘世界’里,奴隶劳动的确成了社会劳动的主要形式,成了社会生产的基础。”*张广志:《略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青海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1期,第37页。

这样一来,古史分期诸说围绕社会性质判断标准似乎形成一种否定之否定: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认为一种社会是不是奴隶社会,取决于奴隶是不是该社会主要劳动者;魏晋封建说是两派的否定,认为一种社会是不是奴隶社会,并不取决于奴隶是不是该社会主要劳动者;中国无奴隶社会说则是魏晋封建说的否定,亦即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的否定之否定,复以为一种社会是不是奴隶社会,取决于奴隶是不是该社会主要劳动者。

2.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

中国无奴隶社会说并不是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的简单回复,而是一方面吸取魏晋封建说认为中国历代奴隶都不是社会主要劳动者成果,另一方面吸取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认为奴隶数量是奴隶社会判断标准成果,从而得出与三派迥然不同的结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张广志在总结三派——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以及魏晋封建说——真谬得失时,便这样写道:

三派中惟魏晋派对奴隶制在中国历史上运动轨迹、状况的描述,颇有见地。如认为三代时由于农村公社的存在、私有制的幼稚和商品货币关系的不发达等,奴隶的数量微乎其微;战国以降,随着村社的瓦解、私有土地的确立和商品货币关系的比较活跃等,奴隶的数量才比较地多了起来,奴隶制经济才在整个社会经济中有了一定地位。这些,无疑都是合乎中国历史的实际的,也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如果说,中国历史上一定得有个奴隶社会的话,我们会毫不迟疑地站在魏晋派一边。因为,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候,的确不在三代,而是在秦汉;从三代到秦汉,奴隶制经历的的确是一个由小到大、由微到著的向上发展过程,而不是它的渐趋衰亡、残存。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在我们看来,即使在秦汉,奴隶仍然不过是社会总人口的极少数,不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奴隶制剥削方式也远不是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剥削方式。秦汉社会中的奴隶,多来自小农破产饥寒沦落为奴者。但农民沦为奴婢的毕竟是少数,其在农民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因为,小农破产后,并非沦落为奴一途,多数还是变为流民、佃户。且小农是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封建国家只能容忍奴隶作为一种补充的、辅助的剥削方式存在,而不会听任它动摇自己的根基。所以,每当小农破产、流民问题严重时,封建国家便会采取多种措施招抚流亡,颁布赦免奴婢的法令,制定“略人法”禁止掠卖奴婢,以维护小农,维系自己的生命线。统观秦汉一代,应当说,小农还是始终保持着较为稳定的多数的。认定秦汉社会性质,必须把握这一基本史实。因此,说到底,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秦汉时代也压根不是奴隶社会,何况其他!部分魏晋封建论者虽也承认秦汉奴隶数量还不够很多,但却又以奴隶制经济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成分,而占主导地位的东西又不一定占据量的优势为由,把秦汉定为奴隶社会。如日知先生便认为,不应从“量”而应从“质”来理解“主导”,数量只是一种参考,“就是到了奴隶制的发达阶段,也不应当过分强调奴隶的数量。”因为,在日知先生看来,如果过分地强调了奴隶的数量,就有否定奴隶社会的危险,“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没有量,就没有质,离开了一定的量的优势,“主导”二字就成了不可捉摸的东西。一个社会,如果只有为数不多的奴隶,如果它的生产不是建立在奴隶劳动基础之上的,我们有什么理由一定要把它叫做奴隶社会?难道不管奴隶的数量如何,也不管奴隶劳动是否已构成所在社会的支配的劳动形式,只要有奴隶存在,一个社会就可以叫做奴隶社会吗?那样的话,岂不是整个阶级社会、甚至一部分原始社会(它的末期)都可以叫做奴隶社会了吗?虽然,我们不好说奴隶非得占人口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这个社会才算是奴隶社会,但总得有一个起码的一定的量的优势吧。秦汉虽有不少奴隶,但同封建制下的农民相比,毕竟处于绝对少数;奴隶制经济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毕竟少得可怜;剥削者集团,虽也吸吮奴隶的血汗,但又毕竟主要是靠封建农民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生存的。这样的社会,又怎么能够是奴隶社会呢?*张广志、李学功:《三代社会形态》,西安:陕西师大出版社,2001年,第278—280页。

3.夏代以降:村社封建社会、氏族封建社会、宗法封建社会和地主制封建社会

如果说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那么,自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以来,中国究竟是什么社会?中国无奴隶社会说一致认为,战国至清代是地主制封建社会;而夏商西周的租税制度“贡、助、彻”表明,夏商西周也是封建社会。但是,张广志、李学功等学者认为夏商西周的主要社会结构是村社制,因而是村社封建社会:

贡、助、彻作为一种剥削形态,一种榨取形式,是在村社制度普遍存在,“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经济结构的相对原始性的产物,是“地租和赋税”的“合为一体”。这样的榨取方式,绝不会是奴隶制性质的。因为,在奴隶制下,奴隶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对于奴隶,是无任何租税制度可言的。那么,应该把贡、助、彻的剥削性质归属到何种范畴中去呢?范文澜先生有言:“贡、助、彻是表现封建生产关系的地租名称……夏朝的贡法,可以说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最原始形态。……商朝的助法,显然已经是力役地租.周国和周朝也行助法,大抵自共和以后,王畿助法改为彻法,即实物地租代替了力役地租。贡、助、彻的逐步变化,说明封建生产关系的逐步发展。”马克思也明确指出过:“在多瑙河各公园,徭役劳动视同实物地租和其他的农奴制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但徭役劳动是交纳给统治阶级最主要的贡赋。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罗马尼亚各州的情况就是这样。那里原来的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上的,但这种公社所有制不同于斯拉夫的形式,也完全不同于印度的形式。一部分土地是自由的私田,由公社成员各自耕种,另一部分土地是公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这种共同劳动的产品,一部分作为储备金用于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一部分作为国家储备用于战争和宗教方面的开支和其他的公用开支。久而久之,军队和宗教的头面人物侵占了公社的地产,从而也就侵占了花在公田上的劳动。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于是奴隶制关系也随着发展起来。”足见,“公田掠夺者”所掠夺的“公社成员”即“自由农民在公田地上的劳动”,确定不移的是封建性质的,由“公社所有制”孕育出封建制也是十分便当而顺理成章的(村社抑制、排拒奴隶制,奴隶制的充分发展是建立在村社解体的基础上的,而封建制则可非常便当的借助、袭用村社形式)。事实上,再除希腊、罗马外的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广大地区,早期阶级社会大都是建立在村社基础上的封建制性质的社会。这种建立在村社基础上的封建制,有别于战国秦汉后的地主租佃制,也有别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可姑名之曰“村社封建制”。*张广志、李学功:《三代社会形态》,第62—64页。

晁福林则认为夏商的主要社会结构是氏族,西周主要社会结构是宗族,因而夏商是氏族封建社会,西周是宗法封建社会:“概括说来,夏商两代应当称之为氏族封建制的社会,而西周则是宗法封建制的社会,到了东周时期,宗法封建制社会逐渐解体,而步入了地主封建制社会……夏商社会结构中氏族占有主导的地位……关于商代氏族的情况我们可以有以下几点认识。首先,商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氏族,从商王到各级贵族,以致普通民众都生活在不同等级不同大小的氏族之内。游离于氏族之外者,在商代社会上只是很少的人数。商代的社会生产是以氏族为单位进行的。其次,商代的氏族在社会上有巨大的影响,商王朝的许多军国大事都需要通过命令氏族来完成。再次,商代的氏族既是社会成员的血缘组织,又是商王朝基本的社会基层组织、商王朝的军事组织以及征收贡赋的基层单位。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对于说明商代社会性质很有作用。族在我国古代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组织,大约在任何一个都可能找出不少例子说明族在当时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是像夏、商两代这样,氏族能在社会上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并且成为社会基本组织形式者,则是没有的。不仅如此,夏商两代去古未远,其氏族的特质、组织形式等,与后世的族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以上这些,便是我们断定夏、商时代为氏族封建制社会的理由之一……所谓宗法封建制,实即宗族封建制,只是因为‘宗法’一词为人们所熟知,并且其本身有深刻的意蕴,因此才以之为称。西周时期是宗法封建社会,最主要的表现之一便是宗族在社会上占有主导地位。如果说夏商时期社会上很少有游离于氏族以外的人,那么西周时期社会上便是很少有游离于宗族以外的人。西周时期,上自周天子,下至庶人,尽管其社会等级地位不同,但却都在一定的宗族之内。西周时期的社会生产主要在宗族的范围内进行。”*晁福林:《夏商西周社会史》,北京:北京师大出版社,2010年,第156页、168页、176页、192页。

晁福林此见,冯天瑜完全赞成:“夏与商进行的是氏族分封,形成的是一种氏族联盟式的邦团群体,或者说,夏、商分封是对氏族邦同群体的承认。夏、商分封可划入‘氏族封建’之列………西周宗法制包括嫡长子继承君统和亲子分封两项内容,故分封制以宗法制为基旨,宗统与政统合而为一;又与等级制彼此渗透,由分封确认等级,因等级巩固分封。封建制的要旨在‘分’,通过分封子弟、功臣,以分治领土,屏卫王室;宗法则的要旨在‘合’,通过血缘纽带达到合族目标。封建之‘分’与宗法之‘合’,相为表里、彼此为用,是两周政治、社会稳固的基石。因此,如果把夏、商称为‘氏族封建制’,那么西周则可称为‘宗法封建制’。”*冯天瑜:《封建考论》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16、21页。

4.奴隶社会不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

不难看出,中国无奴隶社会的成立,不但以历代奴隶皆非社会主要劳动者为根据,而且以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为前提。因为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意味着,中国必定存在奴隶社会,因而中国无奴隶社会说就不能成立了。所以,证明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之谬,乃是中国无奴隶社会说成立的关键。更何况,持续半个多世纪的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争论及其所形成西周封建说、战国封建说和魏晋封建说及其衍生流派——春秋封建说和秦统一封建说以及西汉封建说和东汉封建说等——显然皆以“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为大前提。因此,证明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之谬,不但是证明“中国无奴隶社会说”之为真理所必须,而且是证明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分期诸说之为谬误所必须。因为,如果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不能成立,那么,正如张广志等学者所言:“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是一个大前提没有明确、大前提本不存在的问题!先认定中国有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再以此为据去进行什么奴隶社会同封建社会之问的分期断限讨论,是十分荒谬的。”*张广志、李学功:《三代社会形态》,第263页。

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无奴隶社会说论者大都努力证明:奴隶社会并非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这种证明,大都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论断出发。晁福林便这样写道:

在研究由野蛮向文明迈进的相关问题的时候,人们一般把原始氏族公社作为人类社会组织的原生形态。尽管这种原始氏族公社已经经历了漫长世代的发展衍变,但和文明时代的社会形态相比,仍然可以说它是原生形态。从这种原生形态派生出来的社会形态,则称为次生形态。马克思曾经指出:“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内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的社会。”对于这个断论,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由作为原始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的农村公社,可以演变为奴隶制社会,也可以演变为封建制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都可以是由原生形态演变而成的次生形态。如果说原始家庭的奴隶制萌芽可以演变为奴隶社会,那么原始家庭的农奴制萌芽则可以演变为封建社会。这样的结论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规律的思想,应当说是可以成立的。由此而引申出的一个重要结论,那便是奴隶制并不是人类社会必经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社会经济形态。由原始时代而迈向封建制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正常演变形式。*晁福林:《夏商西周社会史》,第155—156页。

张广志则在援引马克思恩格斯以及苏联史学家关于“由原始社会可能不经过奴隶社会而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的论述之后,进一步总结道:

马克思、恩格斯的指示和上引诸家的看法,归结起来,不外是说:当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因素便皆已出现,这就在可能性上预示了阶级社会生成中的两种不同的方向、途径和类型。而且,这两种可能性都是现实的可能性,它们在以后的发展中,终于都凭依着相应的历史条件,分别构成不同质的社会.比如,在雅典、罗马以及地中海沿岸的其它一些地区,奴隶制关系充分发展起来,从而在这些地方形成了奴隶制社会。而在另外一些地区,封建关系却日益发展起来,从而形成了封建制性质的社会。这样的地方,根据中外学者的比较确定和己基本上得到世人公认的研究成果,至少已包括有:除地中海沿岸某些地区以外的大部分欧洲地区(斯拉夫人和日耳曼人所在的大陆欧洲以及不列颠、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等),蒙古人、越南人、朝鲜人、阿富汗人等所在的亚洲地区,拉丁美洲大多数印第安人所在地区,非洲土著居民所在的地区以及所有游牧民族所在的地区;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地区事实上还要大得多,大到除地中海沿岸某些地区之外的整个世界!*张广志:《略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第32页。

这是因为,张广志继续援引恩格斯的话进一步解释说:一个人如果要成为奴隶主,他必须拥有一定程度——超过中等水平以上——的财产,即拥有供奴隶使用和消费的一定数量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因此,要使奴隶劳动成为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那就还需要生产、贸易和财富积聚有更大的增长,还需要高度发展的手工业以及广泛的贸易。一个没有发达工商业的国家,是不能成其为奴隶制国家的。*张广志:《略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第38—39页。这样一来,“在古典世界,由于特定的自然条件和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公社制度的瓦解比较彻底,私有制发育充分,工商业发展程度较高,从而走向了奴隶社会的道路;而在包括古代东方在内的世界其他地区,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在这里,村社组织在阶级社会中被长期保留着,私有制发育迟缓,工商业不发达,这就阻碍了通往奴隶社会的道路,却非常便利于村社式封建剥削、租佃关系和各种依附关系的发展,从而造成了这些地区建立于村社基础上的封建社会——村社封建制社会的出现。”*张广志:《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回顾与反思》,西安:陕西师大出版社,2003年,第242页。

五 古史分期诸流派评说

综观古史分期诸流派所争论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三大方面。首先是社会形态性质的判断标准。所有流派都同意社会形态性质取决于何种生产关系居于主导地位,但是,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以及中国无奴隶社会说,认为何种生产关系居于支配的主导的地位,取决于构成各种经济形态的劳动者数量之比例:奴隶社会就是生产劳动者主要为奴隶的社会。相反地,魏晋封建说则认为一种经济形态是否居于主导地位,并不取决于该经济形态劳动者的数量,并不取决于各种经济形态劳动者数量的比重;而取决于各种经济形态的“质”“本质”,亦即其发生、发展的前途,说到底,亦即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而具有先进性。

其次,诸流派争论的是奴隶社会问题,亦即中国有无奴隶社会和奴隶社会是否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以及奴隶社会的下限。“中国无奴隶社会说”是非主流学派,认为中国历代社会主要劳动者皆非奴隶,因而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奴隶社会不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主流学派或绝大多数流派——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以及魏晋封建说等八大流派——是“中国有奴隶社会说”,认为奴隶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必经阶段,中国无疑存在奴隶社会。只不过,西周封建说认为夏商社会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因而是奴隶社会;西周以降,社会主要劳动者是农奴,因而都是封建社会。战国封建说认为夏商春秋,社会主要劳动者是奴隶,因而是奴隶社会;战国以降,社会主要劳动者是农奴或自由农民,因而都是封建社会。魏晋封建说认为奴隶社会的下限是西汉以后,封建社会肇始于魏晋,因为西汉奴隶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在中国历史上是最高的,及至魏晋农奴才成为主要生产劳动者。

最后,诸流派争论的是中国封建社会问题,主要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类型。西周封建说等学者认为,西周是领主制和农奴制封建社会;春秋战国以来,直至清代,则是地主制和非农奴制或佃农制、自由农民制封建社会。郭沫若等战国封建论者否认领主是地主,认为封建社会就是地主制封建社会,没有地主阶级的社会便不是封建社会;春秋中叶以前,只有所谓领主而没有地主,没有所谓地主阶级,因而便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奴隶社会。*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7—8页。魏晋封建说认为魏晋南北朝隋唐(初期)是农奴制封建社会;中唐至明清是非农奴制、佃农制或自由农民制封建社会。中国无奴隶社会论者一致认为春秋战国以降,中国是地主制封建社会,但对之前的封建社会类型则持有异议。张广志、李学功等学者认为夏商西周的主要社会结构是村社制,因而是村社封建社会;晁福林、冯天瑜则认为夏商的主要社会结构是氏族,西周主要社会结构是宗族,因而夏商是氏族封建社会,西周是宗法封建社会。我们就循由这三大方面,分析诸流派之对错得失。

1.社会形态性质的判断标准:魏晋封建说谬误之分析

不难看出,围绕社会形态性质判断标准的争论,中国无奴隶社会说(以及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是真理;而魏晋封建说是谬误。因为,如前所述,所谓生产就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所谓生产关系亦即经济、经济基础,也就是创获——创造和获得——物质财富的活动,说到底,亦即生产和交换以及分配与消费;所谓经济形态也就是生产关系、经济或经济基础的类型,也就是创获物质财富活动的类型。这样一来,所谓基础的、核心的、支配的或主导的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无疑是创造社会主要物质财富的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一个社会主导的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就是创造该社会主要物质财富的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这就是主导的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经济制度的判断总标准。因此,如果说一个社会的奴隶制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占主导地位,因而是奴隶社会,那就意味着:该社会的主要物质财富是奴隶劳动创造的。那么,一种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是否创造该社会主要物质财富究竟取决于什么?

一方面显然取决于该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所表现的劳动生产率或生产力水平,此即所谓“劳动生产率标准”或“质量标准”“质的标准”;另一方面则无疑取决于劳动者数量,亦即取决于从事该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的劳动者的数量,也就是与从事其他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劳动者数量的比例,此即“劳动者数量标准”或所谓“数量标准”“量的标准”。这就是主导的生产、生产关系或经济形态的两个判断分标准。

不过,如果就古代社会的性质——究竟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来说,则几乎完全取决于劳动者的数量标准。因为农业是古代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创造社会主要物质财富的生产部门,亦即所谓主要生产劳动部门;而古代社会农业劳动生产率,不论奴隶制还是封建制,相差无几。因为,一方面,虽然奴隶的劳动积极性较低,封建制小农——自耕农和佃农以及雇农——的劳动积极性较高,但奴隶制的生产工具和劳动规模却可能较先进。另一方面,就生产关系所容纳的生产力或劳动生产率,一般说来,虽然封建制高于奴隶制;但就某些情况来说,也可能恰恰相反,奴隶制劳动生产率高于封建制劳动生产率。譬如说,古罗马和秦汉时代,正如马克垚所言,都曾有奴隶制劳动生产率高于封建制小农劳动生产率的事例。*马克垚:《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第40页。

这样一来,古代社会的主要物质财富,究竟为奴隶还是农奴或自由民创造,大体说来,便与劳动生产率无关,而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数量。因此,古代社会究竟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大体说来,便与生产力水平或劳动生产率没有必然联系,而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数量标准”,亦即取决于该社会的主要生产劳动者究竟是奴隶还是农奴或自由民等非奴隶劳动者,亦即取决于奴隶与农奴以及自由民等非奴隶劳动者的数量比例:生产劳动者主要是奴隶的社会就是奴隶社会。

因此,判断中国古代社会——亦即夏商周秦汉——究竟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中国无奴隶社会说(以及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等流派)认为取决于奴隶占人口数量比例,主张“量的标准”,是完全正确的;而魏晋封建说认为并不取决于奴隶占人口数量比例,否定“量的标准”,主张“不从‘量’而从‘质’”不但错误,而且含糊不清:他们所谓的“质”究竟是什么?魏晋封建论者的错误,还在于他们的论据。首先,魏晋封建说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工人的数目远不及农民的事实表明,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资本主义社会,不能根据工人数量的多少,不能根据工人与农民的数量比例;进而得出结论说:判断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奴隶社会,不能根据奴隶数量多少,不能根据奴隶占人口数量比例。

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资本主义是资本通过雇佣劳动而增值的商品经济制度;资本主义社会是雇佣劳动者——包括农业雇佣劳动者和工商业雇佣劳动者——是主要劳动者的社会,是社会物质财富主要为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社会。因此,资本主义初期,产业工人即使比农民少,是少数,也并不意味着雇佣劳动者是少数,因为农民包括农业雇佣劳动者;即使全部雇佣劳动者是少数,也并不否定雇佣劳动者因资本主义生产力远远高于封建制生产力而是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并不否定雇佣劳动者是社会的主要劳动者。

殊不知,古代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力水平差不多,因而古代社会究竟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数量标准”;相反地,近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的生产力和劳动效率远远高于封建制,因而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资本主义社会,不但取决于“劳动者数量标准”或“数量标准”,而且取决于“生产力标准”“劳动效率标准”或“质量标准”。魏晋封建说不懂得近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这一根本不同,却将二者等量齐观,以致由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工人远少于农民而仍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事实,误以为古代社会奴隶的数量远少于非奴隶人口也可以是奴隶社会,进而误以为古代社会是否奴隶社会并不取决于奴隶的数量,最终误以为社会形态性质并不取决于劳动者数量。

魏晋封建说认为“古代社会是否奴隶社会并不取决于奴隶的数量”的另一个根据,如前所述,乃在于:如果一个社会是否奴隶社会取决于奴隶的数量,古希腊罗马就不是奴隶社会;因为古希腊罗马社会的奴隶都少于自由民。这种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毫无疑义,古代雅典和罗马是否奴隶社会,取决于农业——古希腊罗马的主要生产部门——的主要劳动者是否为奴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古希腊罗马社会的奴隶必须多于自由民才能是奴隶社会。因为,正如纵瑞华所指出,奴隶几乎每个人都是创获物质财富的生产劳动者,而自由人则往往三、五人中才可能有一个人是创获物质财富的生产劳动者。*纵瑞华:《对奴隶社会普遍阶段说的几点意见》,《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二期,第83—84页。因此,一般说来,古代社会奴隶占人口数量比例只要达到三分之一左右,就意味着该社会的物质财富主要是奴隶创造的,就意味着奴隶是该社会的主要生产劳动者,就意味着该社会是奴隶社会。那么,古希腊罗马奴隶占人口数量比例究竟是多少?

恩格斯说:“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九万人,而男女奴隶为三十六万五千人,被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为四万五千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15页。休谟则怀疑雅典奴隶40万的说法而估算说:“雅典自由民的人数应为八万四千人,异邦人四万名,至于奴隶,按上面的最小数推算,又假定他们也以和自由民相同的比率结婚生育,则应为十六万人。”*休谟:《休谟经济论文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44页。20世纪美国史学家威斯特曼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则详尽考察了古希腊罗马奴隶与自由民的数量比例。通过这些考究,他得出结论说:

1752年大卫·休谟在《古代国家的人口》一文中坚决抨击了法莱隆的德米特里(Demetrius of Phalerum)统计所得到的夸大数字。据这项公元前311年的统计称,雅典总共有40万奴隶。而自休谟时代以来,所有试图重新确定这项数量的努力都以失败告终。与之类似的是,引自亚里士多德《厄基那政府》(Polity of the Aeginetans)的一组数字称科林斯和厄基那(Aegina)分别有46万和47万奴隶,这一观点同样也被现代批评者普遍抛弃。虽然现代学者们所给出的有关雅典公民和外邦人及其家庭的数字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这些结果都只能说仅仅代表了一种可能性,因为它们都无法以统计学为基础。有关奴隶的数字更难以统计,因为我们如今无从知道奴隶对应自由人口的比例。……所有真实可信的证据都说明,在阿提卡,奴隶占整个人口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可能连四分之一都不到。但即使是这个论断,也只能说是一个相对比较合情合理的推断。……据朱利乌斯·贝洛赫的推测,意大利半岛上的奴隶人口与自由人口的比例大概是3:5,而波河河谷(Po vally)的比例则是3:10。他认为公元前5世纪罗马和奥斯提亚(Ostia)的总人口数是87万人,据他估计其中奴隶有28万人。就奴隶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来说,贝洛赫所给出的数据具有启发性。他提出的奴隶数目可能要高于而不是低于实际情况。然而,这些数字与1850年美国实行奴隶制的州的奴隶与自由人口之间的比例有密切关系,按照美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计算,当时每100个自由人对应着51个奴隶。*威廉·威斯特曼:《古希腊罗马奴隶制》,郑州:大象出版社,2011年,第14、16、151页。

中国许多学者对古希腊罗马奴隶数量亦有研究。徐松岩说:“奴隶在一个国家人口中所占比例之大小 ,是衡量该国奴隶制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在希腊 ,除极个别情况外 ,奴隶一般不超过总人口的 15% ,东方各国也大体如此。 这从根本上说是由古代生产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徐松岩:《古典时代雅典奴隶人数考析》,《世界历史》1994年第3期第77页。何兹全说:“雅典的奴隶数量多,在劳动人口中的比数大,这大约是没有问题的。(恩格斯当年使用的雅典奴隶数量的材料,也有人认为估计过高了。)罗马奴隶数量多,也是没有问题的。但决不会比自由民多,一般估计,奴隶数量不超过自由民人数的三分之一。”*何兹全:《何兹全文集》第一卷 ,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12页。日知说:“据近代西方学者的估升,约当公元前430年,亚狄加的全部人口为315 000,其中奴隶为115 000;在雅典及比里犹斯港,全部人口为155 000,其中奴隶为70 000。罗马城市的奴隶人数与自由民之比,据估计(时代未祥),一说为自由民520 000,奴隶280 000,另一说为自由民780 000,奴隶200 000。”*日知:《我们在研究古代史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历史研究》1956年第12期,第13页。郭小凌则引证诸古史大家说:“19世纪末的古史大家彼洛赫和迈尔,他们将休谟的怀疑变为具体的考证,根据对雅典输入粮食的数量、自由人和奴隶人口的零星数据的细心分析,认为雅典尼乌斯提供的数字严重失实,雅典奴隶的总人数应当在10万以下(彼洛赫认为在7万左右)。由此两人均认为奴隶制在生产中仅起辅助作用,公民小生产者和雇工的劳动占有优势。”*郭小凌:《古代世界的奴隶制和近现代人的诠释》,《世界历史》1999年第6期,第99页。相反地,“以当时西欧最著名的几位史家为例 ,德国史家蒙森在其获奖著作《罗马史》中,‘从一开始就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把奴隶制处理为罗马社会和历史的基础’。另一德国大史家伯克在其《雅典国家经济》一书中则对奴隶劳动进行了详细论证 ,否定休谟的怀疑 ,认为雅典蓄奴 40万的古代记载是可信的。而英国史家格罗特在其《希腊史》大作中则把奴隶和依附人的劳动看作是古希腊大多数地区生产的基础 。”*郭小凌:《古代世界的奴隶制和近现代人的诠释》,第98页。

确实,古希腊罗马奴隶的数量或奴隶与自由民数量比例,恐怕如威斯特曼所言,难以进行科学统计。但是,如果雅典像威斯特曼、彼洛赫、迈尔所说的那样,奴隶劳动仅仅起辅助作用;或者像徐松岩所说的那样,奴隶不超过自由民人口总数15%,因而农业的主要劳动者不是奴隶,那么,雅典就不是奴隶社会。如果像恩格斯和休谟以及伯克和蒙森、格罗特所说的那样,古希腊罗马奴隶多于自由民;或者如何兹全和日知所引证,奴隶与自由民的数量比例是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或者如威斯特曼所言,罗马奴隶与自由民的比例在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之间,那么,古希腊罗马的奴隶便是农业的主要劳动者,因而便是奴隶社会。

可见,根据古希腊罗马奴隶多于自由民、奴隶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劳动者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奴隶社会的奴隶数量标准,充其量,只能证明古希腊罗马是奴隶社会。相反地,根据古希腊罗马奴隶远远少于自由民、奴隶不是社会主要劳动者的事实,也并不能否定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奴隶社会的奴隶数量标准,充其量,只能否定古希腊罗马是奴隶社会。因此,即使古希腊罗马社会的奴隶都远远少于自由民是事实,魏晋封建说据此否定判定一个社会是否奴隶社会的奴隶数量标准,也是不能成立的。

2.夏商周主要生产劳动者:西周封建说与战国封建说以及自由民说等谬论之分析

古代社会究竟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既然与生产力水平或劳动生产率没有必然联系,而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数量标准”,亦即取决于该社会的主要生产劳动者究竟是奴隶还是农奴或自由民等非奴隶劳动者,那么,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夏商周秦汉隋唐——主要生产劳动者究竟是谁?

中国古史分期主要流派——“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虽有分歧,却一致认为夏商是奴隶社会。因为在他们看来,当时主要生产劳动者是所谓“众”“众人”;而“众”“众人”都是奴隶。细究起来,不难看出,这是不能成立的。诚然,卜辞和古代文献表明,殷商主要生产劳动者是所谓“众”“众人”:“商代耕田种地的人,称作‘众’或‘众人’。卜辞有众,《尚书.盘庚》里也有众。卜辞中的众,学者们常举的例有:‘王大令众人曰协田,其受年。十一月。’‘戊寅卜,穷贞,王往,氏众黍于冏。’‘贞:惟小臣令众黍。一月。’”*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5页。那么,“众”“众人”的身份究竟如何?

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认为商代“众”“众人”是奴隶的根据主要有两条。一个是曶鼎铭文:“这‘众’和‘众人’究竟是怎样身份的人呢?单从卜辞中看不出来。要解决这个问题,须参考周代的材料。周初耕田的人也叫作‘众人’,《周颂.臣工篇》可证:‘命我众人,痔乃钱傅,奄观轾艾。’但从这里也看不出身份。可幸有一个有名的曶鼎是孝王时的器皿,铭文共三段。第三段的铭文节录如次:‘昔馑岁,臣暨厥臣廿夫曶禾十姊,以匡季告东宫。东宫廼曰:求乃人,乃(如)弗得,汝匡罚大。匡廼稽首于曶,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疐、[曰]朏、曰奠,曰:用兹四夫,稽首。’‘稽首’在这儿是赔罪的意思。匡季抢劫了曶俘人十姊禾,甘愿用五个田,一个所谓‘众’,三个所谓‘臣’的人来赔偿。‘臣’向来是奴隶的称谓,在此与‘臣’同其身份的‘众’可见也是奴隶了。”*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16—17页。

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如前所述,夏商周全民皆因最具奴役性的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垄断之四重强制,而沦为人身属于或依附于官吏阶级的奴隶、农奴及奴才(奴仆),亦即沦为“官奴”。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对于人身属于或依附于他们——亦即在他们权力支配下——的任何人,都可以分给别人或用作赔偿。何兹全论及曶鼎铭文亦曾这样写道:

周王和大小贵族对于在他们权力支配下的人口,有生杀予夺权,可以惩罚他们,甚至杀死他们,可以遗留给他们的嫡长子,可以分给他的其他儿子,也可以分给别的贵族。《多士》、《多方》和《左传》定公四年分鲁公、康叔、唐叔的殷民、怀姓九宗的记载,反映的都是这种情况。*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44页。

曶鼎铭文中的“众”无疑是人身属于或依附于匡的人,因而匡可以用他和三个臣去赔偿曶。但是,显然不能因他和臣被一起赔偿而说他和臣身份一样,都是奴隶。对此,何兹全说得很清楚:“对曶鼎铭文的‘众’,可以同样用解释‘庶人’的观点来解释。众是匡权力支配下的人,他可以用众去赔偿曶。这犹之匡可以把他权力支配下的人,分给别人一样。如果他权力下有小贵族,他也可以分出去给别人:曶鼎的众和大盂鼎的庶人是一样,不能因他同臣一起他出去而说他和臣是一样的身份。”*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44页。

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认为商代“众”“众人”是奴隶的另一个根据,则是盘庚迁殷时对殷人中“众”的讲话:“那是盘庚将要迁于殷的时候向民众的告诫,里面说着‘奉畜汝众’,‘汝共作我畜民’,可见这些人的身分是和牲畜一样的。这些人假使听话,那就可以好好活下去;假使不听话,那就要‘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杀尽斩绝,绝子绝孙,不使坏种流传)。这就是所谓‘当作牲畜来屠杀’了,屠杀奴隶在殷代是常见的。”*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22—23页。

这条根据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正如何兹全等学者所指出,这段话中的“奉畜汝众”和“汝共作我畜民”的“畜”字,不应该解作“牲畜”之“畜”;而应该解作“养”“养育”:

众的地位和众与盘庚的关系,从文字里可以看到几点:一、盘庚的祖先和众的祖先,好像有一种通过“绥”而建立起来的相安的关系。二、众的祖先和盘庚的祖先曾经共劳逸;盘庚祭祖先,众的祖先还可以配享。三、话的口吻虽然是很严厉的,说杀就杀,而且还要斩草除根不留遗种。但只要众人听话,就可以迁到新地建立自己的家园。从这情况来看,单只着眼于“奉畜汝众”、“汝共作我畜民”而认为众是奴隶,论证的力量似乎薄弱了些。畜,养也。《诗·小雅·我行其野》:“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尔不我畜,复我邦家。……昏姻之故,言就尔宿,尔不我畜,言归思复。”毛诗:“畜,养也。”这诗讲男女婚媾,对方既不养我,我就走回自己的家去。婚姻中没有强制关系,畜也全无奴隶的意思。《诗·小雅·节南山》:“家甫作颂,以究王讻,或讹尔心,以畜万邦。”郑笺也训畜为养,亦不好解作以万帮为奴隶。如果强说他们是宗族奴隶或种族奴隶,终嫌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说明他们的奴隶身份。如果先肯定众是奴隶,再定畜是畜奴,那就不对了。当然,历史是发展变化的。《书》、《诗》的畜养关系,已是后起的变化后的关系,最初征服时可能是奴隶关系。这是对的。但我们所讲的盘庚时期众的身份,显然已不是奴隶的关系,奴隶的祖先是没有资格和奴隶主的祖先一块享受陪祭的。*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7页。

可见,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认为商代主要生产劳动者“众”或“众人”是奴隶,是不能成立的。然而,不但此也,战国封建说还进而认为周代主要生产劳动者是所谓“庶人”;而“庶人”与“众人”一样,也都是奴隶。

诚然,庶人是西周主要生产劳动者。《国语·周语上》曰:“《国语·周语上》:‘王耕一坡,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左传·襄公九年》:‘其士竞于教,其庶人力于农穑。’《管子·君臣上》:‘务四支之力,修耕农之业,以待令者,庶人也。’《周礼·司徒·间师》亦谓:‘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张广志、李学功:《三代社会形态》,第65页。那么,庶人身份究竟如何?他们究竟是奴隶还是农奴抑或自由民?郭沫若认为是奴隶,主要根据有三条。一条是《大孟鼎》铭文:“庶人肯定是耕作奴隶,证据是《大盂鼎》:锡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人鬲’是通过战争俘虏来的奴隶,是无可争议的。‘人鬲’中包括‘自驭至于庶人’,驭是家内奴隶,庶人的地位是在家内奴隶之下的。下引《左传》上的两段材料同样说明了这个问题: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皁,皁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昭公七年)栾、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皁隶。(昭公三年)这里提到的奴隶都是‘以待百事’的家内奴隶,庶人不在内,说明他们地位太低,不能入流。”*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185—186页。

这是不能成立的。诚然,可能确如郭沫若所言:“鬲是后来的鼎锅,推想用鬲字来称呼这种‘自驭至于庶人’的原因,大概就是取其黑色。在日下劳作的人被太阳晒黑了,也就如鼎锅被火烟棵黑了的一样。”*郭沫若:《奴隶制时代》,第18页。这样一来,可能“自驭至庶人”的人鬲确为战争俘虏来的奴隶。但是,驭和庶人无疑是他们成为人鬲或奴隶之前的不同身份,因而不能由人鬲是奴隶断言庶人和驭是奴隶。对此,赵锡元说得很清楚:

郭老和其他一些史学家认为庶人是奴隶。他们引《大盂鼎》铭文,“锡女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锡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郭老说:“鬲是后来的鼎锅,推想用鬲字来称呼这种“自驭至于庶人”的原因,大概就是取其黑色。在日下劳作的人被太阳晒黑了,也就如鼎锅被火烟棵黑了的一样。”这样解释是有一定道理的。它说明《大盂鼎》铭文所记,被用来赏赐的人有两类:一类是“伯”,即贵族;另一类是“人鬲”,即“被太阳晒黑了”的“劳作的人”。郭老又说:“人鬲是通过战争俘虏来的奴隶。”这样说仍有道理,但需要作些补充说明。即不仅作为“人鬲”的驭和庶人是战争俘虏,就是“邦司伯”和“夷司王臣伯”同样也是战争俘虏。邦司伯、夷司王臣伯、驭、庶人,是他们被俘以前的身分,现在发生了变化,所有的人都成为俘虏。不同的是,邦司伯、夷司王臣伯仍然保持原有称呼,而驭和庶人又在他们原有称呼的前面,再冠上一个“人鬲”的总称呼。他们被当作战利品赏赐给别人,今后对这些人如何处理,是胜利者的权力。如果按郭老解释“人鬲”是奴隶不错的话,那么不论驭或庶人,就统统成为奴隶了;以前的邦司伯、夷司王臣伯也就成为管理奴隶的头目。但我们却不能证明这些人在被俘之前就都是奴隶。《左传》昭公三年记载说,晋国的“栾、郄、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是说他们原来是贵族,现在地位下降,成为奴隶了,但不能说他们以前的身分就是奴隶。*赵锡元著:《中国古代社会记要》 ,《赵锡元史学论集》,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7页。

郭沫若认为西周主要生产劳动者“庶人”是奴隶的第二条根据是《周礼》中的一段记载:“《周礼》地官有质人一职便掌管着贩卖人口牲畜等事项。‘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儥者,质剂焉。’……它所叙述得货物的次序是由贱而贵的。人口以最贱而被列为第一位。上面已经举出的《曶鼎》,在第二段铭文里面叙述到当时的人口贩卖和价格。五名奴隶只抵‘匹马束丝‘(一匹马加一束丝),可以看出这‘说话的工具’是多么贱。西周也是奴隶社会,据今天所有的资料看来,我认为是不成问题的。”*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29—30页。

这也是不能成立的。诚然,“这些人民、庶民”——亦即和牛马一起在市场上被卖的人民或庶民——比牛马还贱,是奴隶。但是,不能由此断言“人民或庶民”——亦即一切人民或庶民——都是奴隶。日知驳斥郭沫若这一条根据时说得好:“《周礼》中曾有一段记载,将‘人民’和‘牛马、兵器、珍异’列在一起作为‘货贿’来买卖。这些‘人民’是奴隶,但不是一切‘人民’都是奴隶。”*日知:《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何在?》,第82页。

郭沫若认为西周主要生产劳动者“庶人”是奴隶的第三条根据是《汉书·食货志上》的记载:“井田耕作时规模是宏大的,动辄就是两千人(千藕其耘)或两万人(‘十千维耦’)同时耕作。那些耕作者在农忙时聚居在一个集中地点的,一出一入都有人监管着。《汉书·食货志上》为我们保存了一些资料:‘春秋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右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我们依据这种情形,可以明白地看出殷、周两代的农夫,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连妇人的工作时间一天都是十八个小时,男人的工作时间也就可以想见。”*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三卷,第29—30页。

这也是不能成立的。诚然,井田集体耕作之繁重,特别是一出一入都有里胥等基层官吏监管,确实表明农夫或庶人的人身不自由和生产劳动的超经济强制。但由此只能断言他们不是自由民,而不能断言他们一定是奴隶:他们岂不更加可能是官农奴?

可见,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认为,商周主要生产劳动者“众人”和“庶人”是奴隶的根据,是不能成立的。那么,“众人”和“庶人”究竟是什么人?夏商周主要生产劳动者究竟是什么人?夏商周不但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而且土地制度都是井田制。因此,夏商周主要生产劳动者究竟是什么人,说到底,正如傅筑夫所言,取决于井田制中的生产劳动者究竟是什么人:“换句话说,在井田中那些实际耕田的人即直接生产者究竟是什么人?”*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第52—53页。

史学家大都认为,井田耕作者既非奴隶,亦非农奴,而是拥有人身自由的农民。范文澜一再说,夏商周的地租——贡助彻——交纳者都是自由民:“从夏朝起,发展中的私有财产制度逐渐改变了原始公社的性质。公社成员在分化。少数人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主要是发展奴隶制度。大多数人成为自由民,耕种一定数量的田地,并向统治者纳贡……贡、助、彻是表现封建生产关系的地租名称。所谓贡,就是自由民耕种土地,统治者依据耕地上若干年的收获量,定出一个平均数,从平均数中抽取十分之一的贡物。遇到凶年,耕种者便有饿死或沦为奴隶的危险。夏朝的贡法,可以说是封建生产关系的最原始形态。所谓助,就是自由民的耕地,所有权被统治者占有了,因此必须替统治者耕种所谓公田(孟子说‘惟助为有公田’),公田上的收获物全部归统治者所有。商朝的助法,显然已经是力役地租。周国和周朝也行助法,大抵自共和以后,王畿内助法改为彻法,即实物地租代替了力役地租。贡、助、彻的逐步变化,说明封建生产关系的逐步发展,这和自由民的阶级斗争是分不开的。”*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0—52页。

周一良论及商代农业主要耕作者的身份亦如是说:“他们是具有自由身份的农民。”*周一良主编:《新编中国通史》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4页。杨宽在“重新认识周代社会性质”中也这样写道:“这种接受国家分配的‘份地’耕作而上交地税的小农,与专制君主存在着一定的依附关系,但是性质上不同于欧洲领主封建制下的农奴,而具有自耕农的特点。他们是编入户籍的良民,除了交纳赋税和定期服兵役、劳役以外,生产和生活都是自主的。”*杨宽:《先秦史十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6页。张广志、李学功讲得就更清楚了:

井田制下的耕作者虽已沦入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但他们借助血缘的联系,借重有着久 远历史的村社共同体,仍得以维持着一定的社会地位、身份自由和自己的家庭经济生活。*张广志、李学功:《三代社会形态》,第53页。

夏商周农业主要耕作者是拥有人身自由的农民,据说还得到甲骨学和古代文献的印证。胡厚宣通过籀绎卜辞得出结论说:

殷代农业及军事之直接劳动者,既皆为众及众人,则众及众人者,又为何如人乎?曰,此可以《尚书》证之。《盘庚》有众字凡十二见:

率吁众惑,出矢言。

王命众悉至于庭。

王若曰:格,汝众!

恐沈于众。

则惟汝众自作弗靖,非予有咎。

邦之臧,惟汝众;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

凡尔众,其惟致告。

诞告用亶其有众。

用奉畜汝众。

绥爰有众。

罔罪尔众。

念敬我众。

此其义皆为民众或众庶之称,乃国家之主要分子,其身分极高,帮殷王命其悉至于庭,而相与讨论迁都之事。卜辞之众人及众,即与此相同。试观卜辞言“王大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其口吻不与《盘庚》所言“若农服田力啬,乃亦有秋”,“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者至相类乎?然则殷代之农业军事劳动者,至少亦为极自由之公民。*胡厚宣:《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上,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45页。

西周主要生产劳动者“庶人”,在何兹全等多数史学家看来,也既非奴隶亦非农奴而是自由人:“庶的最初意义,似乎就予众多之外有着低下的意思。但是尽管庶子身分地位低,可是总仍是同氏族或同部落联盟的成员,所以才称‘庶民子来’。《礼记·文王世子》说:‘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练祥则告。……亲未绝而列予庶人,贱无能也。’这也可证庶人是同族人,甚至包括贵族五服以内的子孙。他们虽贱,仍是自由人。”*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42页。

这种认为商周主要生产劳动者——“众人”和“庶人”——是自由人的观点能否成立?赵锡元和王毓全以及王家范等史学家的回答是否定的。王毓全通过详尽论证,得出结论说:“构成古代中国封建历史上的朗户齐民的主体的农民(明代的‘民户’)的身分不可以说是‘自由的’‘独立的’。他们的人身和其他编户的人身一样是属于皇帝的。在周朝,是属于周王的。所以皇帝可以投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久固着其人身。只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得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而不著籍又是违背帝王的大法的。在封建社会里,在‘人的人’的社会里,在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中,自由和独立的事实是不存在的。”*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上,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688页。赵锡元也这样写道:

所谓“众”是奴隶制社会中自由民的问题,因为已经有很多人反对这种意见,如李亚农先生在这一点上的意见,我们很同意,因此不再多作说明,只简单地谈几句。阶级社会中的自由民的特点,是个体小生产者,他们在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上面进行独立的分散的耕种。而殷代“众”的生产,却是“协田”的方式,是大规模的集体耕种。我们还没有看到历史上有集体劳动大规模生产的自由民。这一事实就与自由民的特点根本不符。其次,个体的自由民的生产是不会有人去组织的,而殷代“众”的生产,却有王及“小臣”去组织,殷代“众”所进行的生产,是有组织有领导的集体劳动。如“王大令众人曰协田”、“王往氐众黍”、“直小臣令众黍”等等,这是“众”的身分与自由民不同的第二点。我们说,殷代的“众”,既非奴隶也非自由民,那么他们的身分究竟是什么呢?*赵锡元:《中国古代社会论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页。

究竟是什么呢? 皆官农奴也!井田耕作者,主要讲来,皆官农奴也!因为井田制意味着,官吏阶级(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是垄断土地和地权——主要是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从而建立城市和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的群体,因而就是地主阶级:地主阶级就是垄断土地和地权的群体。因此,夏商周的地主阶级与官吏阶级是同一个阶级、同一个群体。这样一来,庶民、众人等井田耕作者便是依靠为官吏阶级劳力种田生活,而诸侯、卿大夫和士等官吏阶级,则依靠占有土地、拥有征收农夫贡赋的地权而生活:“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国语·晋语》。

因此,夏商周由国王、诸侯、卿大夫和士构成的官吏阶级,是依靠占有土地和地权——而不是占有农民人身——征收农民贡赋,因而这些拥有平等份地的农民、井田耕作者,不是官吏阶级的奴隶,而是官吏阶级的佃农。问题的关键在于,官吏地主佃农与庶民地主佃农根本不同。庶民地主没有政治权力,因而庶民地主佃农可能不遭受政治权力等超经济强制,是自由民。官吏地主则不然:他们可以对其佃农进行政治权力等超经济强制而使其沦为农奴。

特别是夏商周官吏阶级,不仅垄断全部政治权力,而且垄断土地和农工商等全部经济权力,进而全部垄断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井田耕作者正是在这种官吏阶级政治权力等超经济强制下进行生产劳动,说到底,亦即在官吏阶级所垄断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之全权垄断的家天下极权主义强制下进行生产劳动,不可以自由迁移,“死徙无出乡”*《孟子·滕文公上》。,“深受土地束缚,随着土地而转徙,颇类于土地上的树木”*郭沫若:《郭沫若全集》历史篇,第二卷,十批判书,第40页。,因而可以连同土地被分封和赏赐,显然属于农奴范畴,是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的农奴,可以称之为“官农奴”。因此,夏商周井田耕作者形式上是官吏阶级佃农(或所谓国家佃农)而实质上是官吏阶级农奴:夏商周形式上是自由民制封建社会而实质上是官农奴制封建社会。

准此观之,首先,范文澜等史学家误以为夏商周农民是自由人,是自由民制奴隶社会或自由民制封建社会,显系只见形式(农民只是交纳地租——贡助彻——等给官吏阶级而是官吏阶级自由佃农或所谓国家自由佃农)而不见实质(官吏阶级对农民的家天下的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垄断之四重强制)之故也。

其次,张广志等学者认为夏商周基本的社会生产组织单位是村社,因而是村社封建社会,固然不错,却失之肤浅。因为夏商周井田中公田的耕种,确实是一种村社集体劳动。但是,这种集体劳动,就其本质来说,并不是自由的,而是在村社领导者家天下的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垄断的四种强制之下的官农奴劳动。因此,张广志等学者认为夏商周是村社封建社会,岂不也是只见形式(村社集体劳动)而不见实质(官吏阶级对农民的家天下的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垄断之四重强制下的官农奴劳动)?

最后,晁福林等学者认为“夏商的主要社会结构是氏族,因而是氏族封建社会;西周主要社会结构是宗族,因而是宗法封建社会”亦系皮相之见。因为宗法制度中西皆有,亦即家庭——以及家族和宗族——的主从、统帅之法则,说到底,亦即尊从父系家长或宗子的制度。但是,与西方不同,中国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国家全部权力,而庶民阶级毫无权力,致使国家类似一个父家长制家庭,国人关系则被拟制为“君父”“父母官”和“子民”的宗法关系,国家制度遂成为一种家庭、家族和宗族的宗法制度。夏商周以来,中国国家制度始终是一种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只不过,夏商周国家制度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是血缘宗法制封建社会,天子是天下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之大宗;秦汉以降,国家制度主要是非血缘的拟制的宗法制度,是拟制——而非血缘——宗法制封建社会,天子是非血缘的拟制的天下之大宗。

因此,夏商周社会结构不论是氏族还是宗族,都不过是表面现象,其本质则在于,夏商周宗法制度不仅是家庭、家族和宗族制度,而且成为家天下的国家制度;说到底,则在于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国家全部权力,国人关系遂被拟制为“君父”“父母官”和“子民”的宗法关系。因此,晁福林等学者认为“夏商是氏族封建社会而西周是宗法封建社会”,却不知夏商周皆家天下宗法制和官农奴制封建社会,岂不也是只见形式(氏族、宗族和宗法制度)而不见实质(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对庶民阶级的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与文化权力——垄断之四重强制的家天下官农奴制封建社会)?

3.春秋至清代的社会性质:魏晋封建说谬误之分析

夏商周是官农奴制封建社会,意味着:中国没有奴隶社会。因为,如所周知,奴隶社会先于封建社会;而夏商周是从原始社会过渡而来的阶级社会,是中国最早的阶级社会:中国最早的阶级社会是官农奴制封建社会,岂不意味着中国没有奴隶社会?确实,不但夏商周不是奴隶社会,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也不是奴隶社会。因为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虽然是奴隶占全国人口比例最多的时代,却仍然远远少于非奴隶生产劳动者,因而远非奴隶社会。唐长儒说:“两汉时期特别是西汉,是奴隶生产制最盛的时代,奴婢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例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高的。但如所周知,较之自耕农和自由佃农仍要少得多。”*唐长儒:《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7—8页。何兹全也这样写道:

我认为战国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奴隶数量最多的时期,也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作用最大的时期……汉代的奴隶总数约为四百五十万人,或六百五十万人大右。这个估计,可能差不多。这个四百五十万到六百五十万奴隶比起五千多万的编户齐民来是少多了。*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271、275—276页。

高敏则认为魏晋南北朝奴隶占人口比例多于秦汉:“两汉时期虽然也存在官府奴隶与私家奴隶,而且数量也不算太小,但毕竟不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奴隶人数众多。由于这一时期战乱频繁,一般小农因破产流亡而被人掠卖为奴隶的事实大有增加,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克服而自卖为奴的情况也为数不少,特别是在战争中,因双方掳掠人口而把战俘、驱掠人口和强迫迁徙的人口人为下降为奴隶者,更是指不胜届。又由于这时国内存在尖锐的民族矛盾,以致南人以北人为奴,北人以南人为隶,各少数民族相互把对方人口当作奴隶看待者,也大大超过两汉时期。更由于少数民族进入中原之时,其本身处于奴隶社会阶段,或处于氏族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刚刚形成之时,因而按照他们自身的社会发展规律,都希望能在北部中国建立奴隶制度,且不论他们的企图之必然落空和无法实现,却并不能阻止他们曾经有这样的妄想,也不能否定他们企图实现这一妄想而作过的种种努力,像北魏前期统治者所作的那样。正因为这一情况的存在,使得奴隶制的因素普遍有所增加,甚至局部地区会发生逆转现象。还有一个情况,也同这时奴隶人数的众多不无关系,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后,奴婢可以随良人一样受田,北齐、北周时期虽然对奴隶受田的人数作了限制,但限额还是大得惊人的,而当时南朝与北朝地主田庄的普遍化,急需大批的劳动人手为之效力,而奴隶劳动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还是有利可图的,甚至是必要的。这样,自然会造成封建地主也广泛使用奴隶劳动的状况。上述一系列的特殊社会状况与历史条件,是魏晋南北朝奴隶人数众多和奴隶制残余因素得以加强的根源。”*高敏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经济卷》(上)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第53—54页。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奴隶占人口比例最多的社会吗?傅筑夫的回答是否定的:“唐代的奴隶制在各个方面又都胜过南北朝。”*傅筑夫:《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 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39页。细究起来,魏晋南北朝隋唐无疑是中国奴隶最多的社会。多到什么程度呢?似乎到了奴隶是主要生产劳动者的程度,以致“耕当问奴,织当问婢”。何兹全亦承认:“奴隶在农业方面的大量使用,以致在南朝和北朝都有‘耕当问奴,织当访婢’,‘奴任耕,婢任绩’和‘耕则问田奴,絹则问织婢’这类的话。”*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480页。

然而,不论奴隶如何多,正如绝大多数史学家所见,奴隶不是魏晋南北朝隋唐的主要生产劳动者。因为奴隶不向国家及其政府纳税服役,因而魏晋南北朝隋唐政府严加限制变良民为奴婢,并不断颁布解放奴婢的诏令,再加上奴婢身份逐步提高、主人放免和自己赎免,奴隶总数趋于减少:“奴婢身份得到解放和提高,从而相对减少奴婢的数量,则是当时社会的总体情况。”*高敏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魏晋南北朝经济卷》(下),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第782页。那么,魏晋南北朝隋唐的主要生产劳动者究竟是谁呢?

答案是:农奴。因为,如所周知,魏晋南北朝隋及唐前期,客和部曲等农奴不但与自耕农等人口数量相差无几,而且,一方面,自耕农实际上亦因租调丁口化而农奴化,沦为整个官吏阶级的农奴,另一方面,奴隶亦因地位提高而农奴化,被时人往往同样对待。这样一来,全社会的生产劳动者实际上几乎完全是农奴,农奴制无疑居于支配地位:魏晋南北朝隋及唐前期是农奴制封建社会。

但是,何兹全等魏晋封建论者却认为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于魏晋,而夏商周秦汉都是奴隶社会。殊不知,三代以来,中国历代农民主体皆官农奴也,中国历代社会皆官农奴制封建社会也。只不过,夏商周农民主体“形式上是国家自由佃农而实质上是官吏阶级农奴”,因而是“以国家自由佃农制为形式的官吏阶级农奴制(或官府农奴制)封建社会”;春秋战国秦汉农民主体是“形式上为自由自耕农而实质上为官吏阶级农奴”,是“以自由自耕农为形式的官吏阶级农奴制(或官府农奴制)封建社会”;魏晋南北朝隋唐(前期)和元代农民主体是“纯粹的完全的形式与实质一致的官吏地主农奴”,是“形式与实质一致的官吏地主农奴制封建社会”;唐(中后期)宋明清农民主体是“形式上为官吏地主自由佃农而实质上为官吏地主农奴”,是“形式自由租佃制而实为官吏地主农奴制封建社会”。

魏晋封建论者误以为封建社会开始于魏晋,显然是因其从“中国古代社会是否奴隶社会并不取决于奴隶占人口数量比例”的谬误出发,以西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楷模而忽略中国特色,进而只见夏商周农民是“自由的国家佃农”之形式和战国秦汉农民是“自由自耕农”之形式,而不见其为“官府或官吏阶级农奴”之实质,以致一方面,误以为夏商周春秋战国秦汉——特别是秦汉——与古希腊罗马奴隶社会一样,主要生产劳动者只有自由民与奴隶,并且自由民均多于奴隶,因而同样属于奴隶社会;*何兹全说:“西周春秋时期,自由民这一阶级数量是大的,而且是生产劳动的主要负担者。”(何兹全:《何兹全文集》第一卷,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48页)“战国秦汉秦汉时期的农民,是自由平民。”(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另一方面,则误以为魏晋与西欧封建社会一样,都是庄园农奴制封建社会。*何兹全说:“从三国到中唐是本题所指的中古时期。从生产关系方面看,这一时期确实自成一个阶段,与三国前及中唐后者不同。这阶段主要的生产关系是庄园农奴制。”(何兹全:《何兹全文集》第一卷,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3、142页)于是, 合而言之,魏晋封建论者遂断言封建社会开始于魏晋也。

4.中国无奴隶社会之原因

如果说夏商周不是奴隶社会,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元也不是奴隶社会,那么,宋明清就更不是奴隶社会了:中国始终有奴隶制而没有奴隶社会。然而,中国古史分期的主要流派——西周封建说和战国封建说以及魏晋封建说——争议的核心却是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期,因而其根本的共同的谬误,正如张广志所言,乃在于皆以为中国必定存在奴隶社会:

七十多年来那么多学者的心血汗水换来的不是问题的解决或趋向于解决,而是分歧的僵持和进一步扩大。何以会出现这种状况呢?在我看来,是由于这个问题一开始就走入误区,至今仍深陷误区而难以自拔。中国本来并不存在一个奴隶社会发展阶段,你在那里先设定中国有个奴隶社会,再以此为前提支进行什么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间的分期断限讨论,岂不荒唐,岂不白白耗费了一大批史学工作者多年、甚至是一辈子的心血。*张广志:《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回顾与反思》,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页。

然而,中国究竟为什么有奴隶制却没有奴隶社会?中国无奴隶社会说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没有古希腊罗马那样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二是公社制度瓦解不彻底和私有制发育迟缓;三是工商业不发达。*张广志:《中国古史分期讨论的回顾与反思》,第242页。不难看出,这不但都仅仅是客观的原因和条件,而且皆难以成立。因为与封建社会不同,奴隶社会生产劳动的特点就是规模庞大;而中国是必须建立庞大的治水工程和人工灌溉设施的所谓“治水社会”的地理环境,岂不更需要大规模奴隶劳动,岂不更容易诞生奴隶社会?

中国公社制度瓦解不彻底和井田制公田动辄“千耘其耦”的大规模村社集体劳动,岂不更需要奴隶生产劳动?岂不更容易诞生奴隶社会?将工商业不发达作为中国没有奴隶社会的原因更加难以成立。因为,如前所述,战国年间工商业相当发达,甚至超过已经出现资本主义社会萌芽14、15世纪西欧,达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萌芽阶段,亦即形成了工场手工业水平的资本主义经济形态。

那么,中国有奴隶制却没有奴隶社会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原来,中国有奴隶制却没有奴隶社会具有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双重根源。中国有奴隶制却没有奴隶社会的客观条件、客观原因乃在于,奴隶社会不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更不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更确切些说,原始社会虽然必经奴隶制或封建制才可能建立资本主义社会,却既可能只经过奴隶制而跨越封建制;也可能跨越奴隶制而只经过封建制:奴隶制与封建制都不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

因为资本主义乃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制度。商品经济不但不可能在任何原始社会居于支配地位,而且原始社会也不可能直接进入商品经济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因为一个社会的商品经济居于支配地位的必要条件,无疑是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广阔的市场: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广阔的市场无疑又以遍布全国的城市和技术革命、工业革命以及机器大工业为必要条件。

因此,商品经济成为一个国家的占统治地位的制度的必要条件,从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必要条件,说到底,就是形成遍布全国的城市和技术革命、工业革命以及机器大工业。这就是为什么,通常说来,资本主义国家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在18~19世纪英、法等国发生的工业革命的基础上确立的。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最根本的必要条件,说到底,乃是从15、16世纪以来的技术和工业的改革及革命——如罗盘针、火药、铸铁、机械纺织法的发明等——到18世纪的技术大革命和工业大革命。

显然,没有外来资本主义国家的介入,原始社会晚期无论商品经济如何发达,都远远不可能具有这些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的必要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建立资本主义国家。这是由原始国家晚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必然决定的。原始国家晚期的生产力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之末出现了铜器。在这种低下的生产力基础上,无论出现了多么伟大的领袖和群众,无论他们怎么努力,显然都不可能建立遍布全国的城市和诞生技术革命、工业革命以及机器大工业,从而不可能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在这种低下的生产力基础上,他们显然只可能直接建立与原始国家同样属于自然经济的国家:奴隶制国家或封建制国家。经过奴隶制或封建制国家自然经济的数以千年计的漫长发展,才可能建立遍布全国的城市和诞生技术革命、工业革命以及机器大工业,从而建立资本主义国家。

原始国家必然经过奴隶制或封建制国家才能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因此,没有外来社会的介入,继原始国家而起的必然是奴隶制或封建制国家,任何国家或社会都必然要经过奴隶制或封建制阶段:封建制或奴隶制国家具有历史必然性。但是,奴隶制国家与封建制国家只有合起来才具有完全的必然性;若是分开来,不论是奴隶制国家还是封建制国家都只有半个必然性或不完全必然性,亦即半必然半偶然。换言之,任何原始国家虽然必然经过奴隶制或封建制才可能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却既可能只经过奴隶制而跨越封建制;也可能跨越奴隶制而只经过封建制;还可能既经过奴隶制又经过封建制。举例说:

古希腊罗马从原始国家到资本主义国家,如所周知,既经过了奴隶制又经过了封建制;美国跳过封建社会而由奴隶制直接进入资本主义国家;欧洲和亚洲的很多国家,则正如苏联学者所指出,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进入封建社会,而没有经过奴隶制:

当谈到封建制度在世界历史的范围内产生(起源)的问题时,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各民族都是通过奴隶制度到达封建制度的。其中有许多是直接从原始公社制度完成这一过渡,并没有经过社会发展的奴隶占有阶段。例如,欧洲的西方斯拉夫人和东方斯拉夫人以及日耳曼部落的大部分(在莱茵河与易北河之间的地区和不列颠)、亚洲的朝鲜人、许多突厥部落联盟和蒙古人,都是走的这样发展道路。*苏联科学院主编:《世界通史》第3卷,北京:三联书店,1961年,第4页。

这是因为,奴隶制和封建制不但与原始国家一样,都属于自然经济形态,而且同样是超经济强制的自然经济形态。只不过,奴隶制的超经济强制是人身占有;封建制的超经济强制是人身依附或人身自由占有罢了。这样一来,封建制虽然比奴隶制优良、进步和高级,却与奴隶制一样,完全可能建立在原始国家末期生产力水平之上。试想,在原始国家末期的铜器生产力和自然经济的基础上,难道只能建立奴隶制的人身占有自然经济?岂不也可以建立封建制的人身依附的自然经济?答案是肯定的。马克思亦曾指出,原始社会公社制度既可以转化为奴隶制,也可以转化为农奴制,因而其瓦解为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诞生提供了同样的可能性:

以部落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其最基本的条件是作部落的成员,这就使得那被本部落所侵占所征服的其它部落丧失财产,而把那个部落本身变成本部落无机的再生产条件,看成是归它所有的东西。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不过是那以部落为基础的所有制的必然的一贯的产物。*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40页。

确实,原始国家末期的铜器生产力和自然经济所必然决定的,只是不可能建立商品经济国家,而只可能建立自然经济国家。至于究竟建立什么样的自然经济国家,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是人身占有还是人身依附,显然与原始国家末期的铜器生产力和自然经济形态没有必然联系。否则,试问,究竟能有什么理由说,在原始国家铜器生产力和自然经济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国家,劳动者只能是奴隶而不能是农奴或农民?难道只有奴隶才能使用——而农民或农奴则不能——铜器生产工具?难道只有奴隶才能进行——而农民或农奴则不能——以铜器生产工具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劳动?

因此,奴隶制与封建制虽然具有历史必然性,却不是完全的历史必然性,而是不完全或半个历史必然性: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跨越其一而不可能全部跨越。不但此也!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历史必然性还是相对的,是相对的历史必然性。所谓相对的历史必然性,亦即有条件的历史必然性,这个条件就在于是否有外来社会的介入或影响。只有在没有外来社会介入或影响的条件下,奴隶制或封建制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因而其历史必然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如果没有这个条件,或者说,如果有外来社会介入或影响,某些原始国家就可能完全跨越奴隶制和封建制,而直接进入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如此之多,以致王和写道:

大约二分之一以上地域的人类社会(包括南北美洲、非洲和澳洲的绝大部分地域,以及亚洲的部分地域),直至近代以前始终处于以部族结构为基本特征的原始社会,到工业革命以后才因受其他文明的影响而逐步地直接跨入近代,先后具有资本主义因素或发展为资本主义。*王和:《实事求是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叶文宪等主编:《中国封建社会再认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4页。

可见,在没有外来社会介入或影响的条件下,奴隶制与封建制具有历史必然性,只不过不是完全的历史必然性,而是不完全或半个历史必然性:一个国家的发展可以跨越其一而不可能全部跨越。这意味着,一方面,不但奴隶社会不是一个国家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而且封建社会也不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必经阶段。另一方面,任何国家都只可能跨越其一而不可能全部跨越,究竟跨越或不经过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完全是偶然的可选择的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这就是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的客观原因、客观条件。

那么,中国为什么会选择封建社会而跨越奴隶社会?选择者究竟是谁?这就是中国不存在奴隶社会的主观条件、主观原因问题。这一问题的关键显然在于,从五帝时代一直到鸦片战争,官吏阶级始终全权——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垄断、强大无比,而庶民阶级始终全权丧失、软弱无力。创造什么社会的决定者和选择者,无疑是全权垄断强大无比的官吏阶级,而不可能是全权丧失软弱无力的庶民阶级。

官吏阶级所选择和追求的无疑是对官吏阶级最有利的社会;而对官吏阶级最有利的社会,无疑是保障官吏阶级全权——全部权力和权利——垄断的等级制封建社会。因为这种社会,意味着官民之间等级森严,说到底,意味着官吏特权:官吏阶级不但垄断了政治权力,而且垄断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因而是唯一享有权利——权利就是权力所保障的利益——的阶级;庶民阶级不但毫无政治权力,而且没有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因而毫无真正的权利,即使有一些微不足道的权利,也因没有权力而毫无保障:没有权力保障的权利并非真正的权利。

因此,官吏阶级必定选择等级制,必定选择封建社会,说到底,必定选择生产资料官有制的官农奴制封建社会。因为唯有这种封建社会,才是一种赋予官吏阶级至高无上巨大无比利益的主从等级制社会,是一种赋予官吏阶级至高无上巨大无比利益的主子与从属的等级制社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官吏阶级拒绝资本主义和奴隶制。怎么样对官吏阶级有利,官吏阶级就怎样干,哪怕洪水滔天!从五帝时代一直到鸦片战争,全国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土地和地权以及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始终是官有制,始终主要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因而官吏阶级不但是地主阶级的主体,同时也是资产阶级主体和奴隶主阶级的主体,他们怎么可能只当地主而放弃当资本家和奴隶主的巨大利益呢?

因此,他们所建立官有制的官农奴制封建社会,一方面,并不拒绝资本主义,只不过,他们要的是官有制的资本主义,是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归官吏和官吏阶级所有的资本主义,亦即使资产阶级的主体是官吏和官吏阶级,并且重农抑末(工商业),对民营工商业进行不受限制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使资本主义永远处于萌芽状态,保障官营工商业和官有制封建制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他们更不拒绝奴隶制,只不过,他们要的是官有制奴隶制,亦即使奴隶主阶级的主体是官吏和官吏阶级,并且限制奴隶数量,从而保障官有制的官农奴制封建制的主导地位。这就是从五帝时代一直到鸦片战争,官吏阶级所建立的对他们最有利的封建社会,亦即以官有封建制为主导而伴之以官有资本主义和官有奴隶制的官农奴制封建社会。显然,再也不可能有比这对官吏阶级更有利的社会了:这就是五千年来中国有奴隶制却没有奴隶社会的主观条件、主观原因。

【责任编辑 龚桂明】

A New Probe into the Staging Schools of Chinese Ancient History

WANG Hai-ming

The main schools of the staging of Chinese ancient history are the feudalism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and even the feudalism of the Wei and Jin Dynasties.The focus of its controversy is the staging of the slave society and feudal society.And thus its fundamental fallacy is that they all think that the slave society is a necessary proces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history.As a matter of fact,the slave society and the feudal society are not a necessary proces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But,without the intervention or influence of external society,any country can only cross one of its processes and can not cross all the processes;whether to cross the slave society or feudal society is entirely accidental choice according to the will of the person.This is the objective reason why China has slavery but no slave society for five thousand years.China chose feudal society and crossed the slave society because the choice is made undoubtedly by the official class who has the full-monopoly and the most power,instead of the weak plebeian class who has no power.The choice and pursuit by the official class is bound to be the most favorable society for them,that is,the feudal society with official slavery system which is dominated by the feudalism of officer ownership:this is the subjective reason why China has slavery but no slave society for five thousand years.

official class;plebeian class;full-monopoly;no power;the feudal society with official slavery system

2017-03-28

王海明,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教授(海南 三亚 572000);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伦理学、国家学及中国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研究”(16BKS087) 。

K22

A

1006-1398(2017)03-0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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