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无人潜航器事件的国际法评析

2017-02-23 21:50郭中元邹立刚
关键词:国际法公约航行

郭中元,邹立刚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南海无人潜航器事件的国际法评析

郭中元,邹立刚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外国无人潜航器在中国南海九段线进行军事侦测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关于平时军事活动的一系列规范,具有非法性。中国采取“识别查证”等行为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和国家实践依据,适当且适度,有利于航行安全并不影响航行自由。外国无人潜航器的侦测行为对我国国防安全影响很大,我国应采取综合应对举措。

南海管辖海域;无人潜航器;军事测量;主权豁免;自保权

2016年12月15日,中国海军救生船“南救510”在南海相关海域发现一具不明装置,经识别查证为美国无人潜航器,后于20日返还。据美国国防部称,该潜航器当时已完成预定的军事海洋测量任务,正在返回其附近的操控船“鲍迪奇”号;美方认为:其无人潜航器是在“国际水域”进行“合法军事测量”,享受主权豁免;中方的“捕获”行为违反国际法*Statement by Pentagon Press Secretary Peter Cook on Return of U.S. Navy UUV, https:∥www.defense.gov/News/News-Releases/News-Release-View/Article/1034224/statement-by-pentagon-press-secretary-peter-cook-on-return-of-us-navy-uuv,2017年1月5日访问。。而中方则认为:该无人潜航器不享有豁免权*闫岩:《关于美无人潜航器豁免权问题评析》,http:∥www.nanhai.org.cn/index.php/Index/Research/review_c/id/185.html#div_content,2017年1月5日访问。;事发海域为“中国管辖海域”,美国无人潜航器的军事侦测行为危及我国国家安全,中国海军实施查证识别行为具有国际法依据*刘丹:《中国海军捕获美国无人潜航器,这事在国际法上谁占理》,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85150,2017年1月5日访问。。

就此次事件的上述争议焦点问题,笔者将从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

一、美国无人潜航器的豁免权问题及其进行军事测量的非法性分析

(一)美国无人潜航器的豁免权问题

1.事发海域的法律地位将决定中美双方行为的法律性质

据美国国防部称,事发地点位于菲律宾苏比克湾西北部约50海里处*Statement by Pentagon Press Secretary Peter Cook on Return of U.S. Navy UUV,https:∥www.defense.gov/News/News-Releases/News-Release-View/Article/1034224/statement-by-pentagon-press-secretary-peter-cook-on-return-of-us-navy-uuv,2017年1月5日访问。,而位于该事发地点的较近的中国南海九段线的“一段”距离菲律宾苏比克湾海岸仅为38海里*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Bureau of Oceans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d Scientific Affairs,“Limits in the Seas No. 143 China: Maritime Claim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5.https:∥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234936.pdf,2017年1月5日访问。,可知,事件发生的地点位于中国南海九段线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而上述管辖海域之外的九段线内的“剩余海域”,可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所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即中国拥有历史性权利的海域。因此,九段线内的海域均为中国的管辖海域。

美国认为其潜航器作业的海域为“国际水域”。美国将领水以外的所有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下称EEZ)统称为“国际水域”。然而这样的表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和一般国际法中并无依据:(1)《公约》中并无“国际水域”或类似表述。《公约》第五部分和第七部分分别规定了EEZ和公海制度,明确了两者为不同的海域。(2)《公约》第58条多处表述特意区分EEZ和公海,以表明EEZ不是国际水域:所有国家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公约规定的特定的权利;同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沿海国依据《公约》及其他国际法规则制定的法律规章。(3)《公约》第58.2条规定在不与EEZ制度抵触的条件下公海部分制度适用于EEZ。该款特意排除公海自由的第87条就是表明EEZ不同于公海。(4)《公约》第86条强调公海部分适用于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同时各国在EEZ根据第58条所享有的自由不因本条的规定受到任何减损。这些均体现出EEZ为独立存在的制度,而不是所谓的“国际水域”。

2.豁免权具有既定的内涵和外延

美国无人潜航器不具备军舰和政府船舶的特征,因此不享有豁免权。根据《公约》第29条的规定,军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隶属某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其国籍的外部标志;为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并且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而政府船舶是指“用于非商业目的”(第31-32条)、“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第111.5条)。虽然该无人潜航器的操控船“鲍迪奇”号海军侦测船隶属美国海军,但其服务对象并不是美国政府而是美国海军,同时该无人潜航器不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其操作人员为民间人士,而非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的军官指挥,没有配备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且该无人潜航器从事的是“军事海洋测量任务”,因此不符合军舰或政府船舶的定义,该无人潜航器不享有豁免权。

豁免权并非是可以恣意妄为的权利。《公约》关于军舰和政府船舶的豁免权问题规定在第32条、第95-96条和第236条中。第32条规定该豁免权不包括领海制度的A分节和第30-31条所规定的情形;第95-96条所规定的“完全豁免权”仅限于公海;第236条规定了主权豁免适用于“本公约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公约》第58条第1-2款将公海的部分制度引入EEZ,如航行和飞越自由等用途,但前提是“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在一般国际法下,豁免权主要是指豁免司法管辖和财产执行,并不是豁免外国军舰和政府船舶的违法责任,当然也不是豁免国家依法采取一定措施,如驱离、监视、查证识别等。美国将豁免权的内容无限放大为“为所欲为不受管控”,是毫无法律根据的。

(二)美国无人潜航器进行军事测量的非法性分析

1.美国无人潜航器的军事测量行为不符合和平利用海洋原则

《公约》并非禁止一切军事活动,如与《联合国宪章》(下称《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相一致的军事活动,特别是《宪章》第2.4条和第51条规定的军事活动并不为《公约》禁止*The Secretary-General,General and Complete Disarmament——Study of the Naval Arms Race.188, U.N. Doc. A/40/535 (1985).。

美方认为:平时情报收集活动不属于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沿海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因此,情报收集、军事测量等活动不违反和平利用海洋原则*Raul (Pete) Pedrozoa1,Military Activities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ast Asia Focus.90 Int’l L. Stud. 514, 2014, p.13.。这是对《宪章》和《公约》相关原则的曲解:(1)和平目的并非如美国所理解的《宪章》第2.4条仅禁止国家之间的武装侵略。“和平”应不仅指国家或国家间的无战争状态,也应包括国家间无紧张敌对的状态。很显然,并不是只有直接的武装侵略才会导致沿海国的“非和平”。海洋强国利用军事高科技在他国EEZ肆意进行军事测量等活动既威胁到他国安全又易引发双方冲突或紧张状态,当然不符合“和平目的”。和平利用海洋应包括行为方式的“和平”和目的的“和平”两方面。“和平”一词从字面上讲应当是对他国没有威胁的行为*周忠海,张小奕:《论专属经济区中的军事研究和测量活动》,《法学杂志》2012年第10期,第105页。,其要求禁止一切威胁到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的行为,而不是仅禁止直接侵略行为*郑雷:《论中国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的法律立场——以“无暇号”事件为视角》,《法学家》2011年第1期,第144页。。间谍行为对国家的安全和主权构成威胁,不符合目的“和平”所体现的善意要求*管建强:《美国无权擅自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从事“军事测量”——评“中美南海摩擦事件”》,《法学》2009年第4期,第56页。。(2)沿海国国家安全、主权是否面临威胁或危险是判断外国舰机在沿海国EEZ内军事活动是否符合“和平目的”的标准*李广义,万彬华,朱宏杰:《论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权利与义务》,《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第77-78页。。海洋强国在沿海国EEZ肆意进行情报搜集活动违背了和平目的的要求*李广义:《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第134页。。擅自在他国EEZ进行军事活动是对沿海国的武力威胁,因其在军事层面被看作战场准备行为*“The Regime of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Issues and Responses”,A Report of the Tokyo Meeting, 19-20 February 2003, SOF Institute for Ocean Policy/East-West Center, 2003, p.31.。《公约》第19.2条将在领海的“情报搜集、测量活动”等视为“有害”行为,那么此类行为在沿海国EEZ中也不应当是和平的行为。《专属经济区航行和飞越指南》(下称《指南》)第5.2条要求外国舰机在沿海国EEZ从事军事活动应仅为和平目的,应避免为支持对沿海国使用武力而搜集情报等行为。(3)美国潜航器在中国EEZ进行军事测量的目的是为了搜集海洋数据支持战时对中方的军事打击,亦不符合《宪章》第51 条规定的自卫权。自卫权是指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为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而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抵抗攻击者的权利*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 第38页。。(4)美国利用无人潜航器在我国南海九段线进行侦测既是为了获取相关海洋环境信息以支持武力遏制中国,同时也是刺探我国海军潜艇活动等情报,是对我国的武力威胁,易引发冲突、敌对紧张的状态,不符合和平利用海洋的原则。

2.美国无人潜航器的军事测量行为违背禁止滥用权利原则

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反映在《公约》第300条。“滥用权利”是指一国并非出自必要而是任意行使权利、自由或影响他国合法权利的行使,或者他国权益因其权利的滥用或不当行使而遭受损害*“Guidelines for Navigation and Overflight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26 September, 2005,Tokyo, Japan, Ocean Policy Research Foundation,p.5.。滥用权利的情形主要有:其他国家享有的合法权利被某国权利行使行为损害;一国故意不按照权利被创设时的状态行使权利,从而引发损害;某国任意地行使其权利导致他国损害*“A Kiss Abuse of Rights”,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North-Holland Amsterdam, 1992, Vol.1, p.5.。海洋强国在沿海国EEZ擅自进行“水文测量”“军事测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邹立刚:《论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平时军事活动的规制权》,《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第53页。。

《公约》中EEZ内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的内涵和外延中并不包括上述军事活动。海洋是便利的海上通道,《公约》相关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各国正常的通行权利。然而,航行自由亦存在边界:须充分尊重和平利用海洋原则;在优先“顾及”沿海国国家安全利益和管辖权的基础上*张湘兰,张芷凡:《论海洋自由与航行自由权利的边界》,《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第76页。。在EEZ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也是仅基于“通过”目的的航行和飞越,存在诸多限制*邹立刚,王崇敏:《适用于南海的航行和飞越制度研究》,《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第142页。。《指南》亦要求外国军事船舶和飞机在他国EEZ内航行或飞越时应避免为支持对沿海国使用武力而搜集情报等活动。

美国一贯声称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范畴包括军事测量等军事活动自由*Sam Bateman, “UNCLOS and Its Limitations as the Foundation for a Regional Maritime Security Regime”, Institute of Defence and Strategic Studies, Singapore, APRIL 2006, p.49.。美国外交政策分析人也坦承:美国想要的“航行自由”并不是油轮而是军舰的航行自由,是在他国领海从事军事巡逻的权利*赵成:《美式“航行自由”冲击国际海洋秩序》,《人民日报》2016年7月27日第002版。。可见,美国利用无人潜航器在我国管辖海域进行军事侦测等活动是滥用航行自由的行为,其没有按照该权利设定时的目的即正常通行而是故意利用这种权利损害他国国家安全。

3.美国无人潜航器的军事测量行为没有遵循适当顾及原则

“适当顾及”原则贯穿《公约》始终,它要求国家:(1)诚信履行义务。以违背条约目的和宗旨的方式来行使权利是对诚信原则的违反。(2)行使权利不得出于恶意。(3)行使权利不得规避法律。不应以行使权利之名而行变更《公约》条款含义之实;外国不得在沿海国EEZ收集情报以支持对沿海国使用武力*张卫华:《专属经济区中的“适当顾及”义务》,《国际法研究》2015年第5期,第47页。。外国舰机的军事活动应在不损害沿海国资源、环境、安全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贺赞:《专属经济区内的有限军事活动自由》,《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第164页。。《指南》第3.1条要求外国舰机应避免损及沿海国的和平、安全等。

美方认为:《公约》第58条赋予所有国家在EEZ中拥有和公海同样的从事各类军事活动的自由,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沿海国EEZ中从事军事操作、演练和情报收集活动不违反适当顾及的义务,沿海国只能在为保护其合法资源的相关权利时可以要求其他国家遵循适当顾及义务*Brian Wilson,“An Avoidable Maritime Conflict:Disputes Regarding Military Activities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 July, 2010,41 J. Mar. L. & Com. 421,p.4.。即只要沿海国保护资源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其他所有国家享有航行和通行的自由*Myron Nordquist,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Volume II,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3, p.560.。

美方显然无视沿海国合法、正当的国家安全利益诉求。随着军工科技的快速发展,远在沿海国EEZ便可以对其进行军事侦查或军事进攻,沿海国在EEZ的国家安全利益由此凸显出来。沿海国在其EEZ确实存在国家安全利益,其发端于国家与生俱来的生存与发展本能*任筱锋:海上军事行动法手册(平时法卷),北京:海潮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国家安全权本身属于国家的固有权利并为国际法确认*邹立刚:《论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平时军事活动的规制权》,《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第54页。。美国利用无人潜航器搜集中国军事情报以支持将来对中国的军事打击,是为了武力威慑、遏制中国,其目的显然不正当、不合理,超出航行和飞越自由这一权利设定时的目的,损及中国安全利益,显然违背了适当顾及原则。

此外,美方没有顾及南海海域民用船舶的航行安全、海洋生态的保护。南海有繁忙的国际航道,来往渔船、商船、油船、货船、客船数量巨大,美无人潜航器没有自主避碰能力,其外形类似鱼雷或有可能为执行布雷、攻击等而带有爆炸物,具有不确定的危险性,危及来往船只的航行安全;另外,南海海域渔业等海洋生物资源丰富,美无人潜航器使用的军事声纳也有可能对海豚等海洋生物造成严重伤害,危及海洋生态。

4.美国无人潜航器的军事测量行为不符合剩余权利规则

《公约》既无规定又无禁止的那些权利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周忠海:《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第175页。。《公约》第59条为EEZ制度中的“剩余权利规则”*陈威:《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6页。。据此,解决沿海国安全利益和海洋强国军事活动利益之间的冲突,应考察这两种利益分别对沿海国和海洋强国及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

在沿海国的EEZ内,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必然高于海洋强国的军事活动自由利益。《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载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及主权平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昭示了国家的安全利益是现代国际法具有最高价值的利益*邹立刚:《论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平时军事活动的规制权》,《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第54页。。若认为用海国的军事活动自由利益更重要,那么海洋强国可以千里迢迢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有损他国安全利益的活动,岂非黑白颠倒?在EEZ,国家具有正当、合理的安全利益关切。当沿海国认为外国在EEZ的军事活动对其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时,其可用国内法措施以保障国家安全或行使自卫权为依据规制外国的相关军事活动*金永明:《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问题与国家实践》,《法学》2008年第3期,第122页。。根据《公约》第298.1条规定,对军事活动引发的争端沿海国可以书面声明不接受强制程序,其背后的法理便是考虑到军事活动对沿海国安全的影响较大。

维护世界和平对整个国际社会而言是最高宗旨。海洋强国利用先进的军工科技在沿海国EEZ内进行高强度、高频度的军事测量、情报收集等活动,严重威胁到沿海国的国家安全,极易引发海上摩擦或军事冲突事件,激发沿海国的防卫本能,引发海上军备竞赛,甚至引起局部或大规模战争,进而危及世界和平。

可见,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利益显然比海洋强国的军事活动自由利益重要。因此,美国不能以其军事活动自由凌驾于他国安全之上,用无人潜航器、军事测量船等对中国进行军事侦测,侵害中国国家安全,否则中国基于国家安全权和自保权有权对其采取反制措施。

二、中国对美国无人潜航器识别、查证行为符合国际法规范

(一)中国采取相关行为的国际法依据和国家实践依据

中国对美国无人潜航器采取“识别、查证”的国际法依据是行使国际法上的国家安全权和自保权。在国际政治领域,国家安全是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体的民族国家永恒的主题*李淑云:《东北亚地缘政治与中国的国家安全》,《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年第3期,第81页。。谋求国家安全应该是一个国家追求的永恒目标*刘文汇:《论国家安全观的衍变》,《求实》2002年第3期,第37页。。我国法律也将国家安全作为一个法律专门术语陆续写进了相关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吴庆荣:《法律上国家安全概念探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63页。。自保权,是指国家有权采取国际法允许的一切措施保卫本国的生存和安全、维护自己的主权和独立以此保全自我的权利*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若外国军事侦察和测量活动威胁到中国国防军事安全,中国当然有权采取恰当的阻止措施。这也是国际法所允许的*袁发强:《对航行自由中国可持更开放立场》,《社会观察》2015年第9期,第13页。。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之间互相尊重主权和安全,即使一国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舶享有豁免权,亦不能利用其从事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非法行为,因为这违背了豁免权设定的目的和宗旨。鉴于在无人潜航器运用方面的国际法规则的缺失,即使无人潜航器享有主权豁免,但并非能豁免责任和义务。如外交代表虽然享有豁免权,但当其从事违法行为损及接受国利益时,接受国仍可将其驱逐出境。西方学者认为:国家无义务忍受他国采取的有损其合法利益的行为*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8页。,也认可沿海国采取适当措施反制外国军舰违法行为的做法*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 ,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95页。。《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第49.1条授权受害国可对侵害国的国际违法行为运用反措施。因此针对无人潜航器在中国管辖海域的危害行为,中国可依据国家安全权和自保权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规制,如识别、查证、监视、阻却等。

国际上广泛存在反制外国军事侦测行为的实践。如1981年瑞典海军采取一系列军事措施反制侵入其领海实施侦察行为的苏联海军潜艇*《苏联瑞典险开战:为营救搁浅潜艇苏联艰难突围》,http:∥mil.sohu.com/20141022/n405366682.shtml,2017年1月5日访问。;1988年苏联海军不满美国军舰抵近其黑海舰队塞瓦斯托波尔基地以南7海里海域的侦察行为,而以军舰撞击之*《1988年苏联军舰撞美国军舰回顾》,http:∥roll.sohu.com/20151027/n424271554.shtml,2017年2月3日访问。;冷战时期,针对苏联频繁利用核潜艇、侦察船等各类船艇,对美国的关岛、威克岛、中途岛甚至美国的东西海岸进行军事侦查,美国常采用驱逐等手段予以反制*《美监测船实为“间谍船”专门搜集潜艇情报》,http:∥news.ts.cn/content/2009-03/15/content_3899457.htm,2017年2月5日访问。;2014年俄罗斯海军北方舰队反潜部队在俄巴伦支海领海附近水域驱逐了对其进行监视活动的一艘美国潜艇*《俄在领海附近驱逐美弗吉尼亚级核潜艇》,http:∥mil.news.sina.com.cn/2014-08-11/1020794897.html?domain=mil.news.sina.com.cn&vt=4,2017年2月5日访问。;2014年俄罗斯太平洋舰队在日俄边境海域拦截了进行侦查活动的日本潜艇*《俄太平洋舰队在日俄边境海域驱逐一艘日本潜艇》,http:∥news.ifeng.com/a/20140821/41676920_0.shtml,2017年2月5日访问。;2016年巴基斯坦在距其海岸约40海里的海域驱逐了一艘印度潜艇*《巴铁海军成功驱逐印度潜艇》,http:∥bbs.tiexue.net/post2_12314588_1.html,2017年2月5日访问。。

(二)中国对美国无人潜航器处置行为的适当性和适度性

适当性是指所采取的合法手段必须能够或有助于正当目的的实现,其要求包括目的正当性、行为合法性、手段有效性三个方面*陈晓明:《比例原则与国际争端中的武力使用》,《法治研究》2013年第12期,第4-5页。。南海航运繁忙,而美方无人潜航器没有自主避碰能力,可能为执行布雷、攻击等带有爆炸物,具有不确定的危险性,对来往船只航行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其所具有的强大的军事功能如海洋数据搜集、情报收集、反潜、反舰等对他国安全的威胁更是不容忽视。我国对无人潜航器采取识别、查证行为,一方面是为防止该装置对航行安全产生危害,另一方面需要确定它对我国安全利益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害和威胁,符合目的正当性的要求。中国海军对该装置进行识别查证后返还,既防止了潜在危害的发生又没有损坏潜航器,符合手段有效性的要求。

行政执法语境下的适度性是指为实现执法目的间的均衡,在法定范围内,执法主体应对执法方式和执法强度进行自我克制与约束。适度性执法要求遵循比例原则,该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原则,妥当性要求手段须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要求选择侵害最小的手段;均衡性要求进行利益衡量,不能造成行为对象过度负担*熊勇先:《争议专属经济区内适度性执法研究》,《中国法学》2016年第5期,第92-96页。。

为防止无人潜航器危害来往船只航行安全以及我国国防安全,我国海军本着负责任和专业的态度,以适当的手段对其进行识别查证后返还,有效避免了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对潜航器也未造成任何损坏,并能及时返还,处理过程并无不妥,符合适度性的要求。

(三)中国对美国无人潜航器的处置行为不会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

中国曾多次向世界郑重承诺保障各国在南海依国际法享有的正常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事实上,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与飞越自由从来不存在任何问题,也从未因南海有关争议受到任何影响。澳大利亚学者也认为南海航线对中国的国际海运与贸易举足轻重,中国不会威胁南海的航行自由*《美国一直指责中国威胁南海航行自由,有依据吗?》,https:∥po.baidu.com/feed/share?context={%22nid%22:%22news_11473136953977150603%22},2017年2月5日访问。。美国无人潜航器的军事测量具有非法性,同时对南海船只的航行安全存在潜在威胁,中方采用适当和适度的措施对其识别、查证,属于在本国管辖海域履行保障航行安全的义务以及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适当自保措施,有利于保障南海航行自由和航行安全。

因此,美国《纽约时报》记者Jane Perlez 和 Matthew Rosenberg 也承认:无人潜航器时代的战争和监视行动尚未有一套拟定和公认的规则,中方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违法*《美智库炒作“潜航器事件”称美军在全球享“航行自由”》,http:∥mp.weixin.qq.com/s/I4U9_Dk4jpYULZ0ri37dcA,2017年2月3日访问。。

三、应对外国无人潜航器在我国EEZ进行军事活动的对策

基于美国对我国海上遏制的常态,美国很可能继续利用无人潜航器等对我国抵近侦查等,我国须有应对措施。

加强相关科技研究 无人潜航器能执行情报收集、军事测量、水下监控、反潜反舰反水雷、智能化攻击等多种任务,其快速发展将拓展现代海战的全新领域。美、日、俄等国均已制定了发展规划。我国应积极吸收外国先进经验,加强相关顶层设计,整合无人潜航器研发资源,加大研发力度。

加强研究美军新型作战方式的应对策略 美国正凭借无人潜航器等先进军工科技保持在南海的军事优势。我国应制定应对该类无人装置的处置预案,发展反制技术,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提高预警和监管效率,对于关键港口、军事设施、核心水道、外国舰机活动频度高的重点海域应强化预警体系和监管配置。

强化具体阻遏措施 无人装置不同于军事侦测舰船,当其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时,其操控船可能远在我国管辖海域外,而搜集到的情报信息通过无线系统实时传送,因此危害性、隐蔽性极强。我国应通过海底声呐等加强监测,并可先采用发射超声波、高频磁振等技术手段迫使其停止违法作业,同时应做好证据收集和保全。若其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中方有权对其提出警告,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阻止和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等。

建立“军地民”海洋联合维权制度 海上执法单位可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巡弋制度;民用船舶如渔船曾多次发现、抵制外国测量船、潜航器的非法侦查行为,应建立健全民用船舶情报上报渠道;而在紧急情态下,海军可在必要时进行处置。健全军地民相互协调和联络的机制,建立海上安全情报信息系统,更有效地对在我国管辖海域内的外国海上平时活动进行监控,加强我国海防安全保障体系。

提高法律外交能力 我国在南海无人潜航器事件中的处置行为合法、正当,且适当、适度,但我国在法理阐释方面却存在瑕疵,如学者所说:中国行为的瑕疵在于没有完全把竞争规则和国际法规范通过一套有效的战略话语进行阐释和传达*张锋:《中国在南海的战略决心需要法理支撑》,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70661?page=1,2017年2月5日访问。。在此事件中,我国本可以提出更为充分的法理依据,比如:事发地点的法律地位,我国大可表述为“管辖海域”;我国一贯反对美国对我国进行抵近侦察等活动,我国的立场不仅众所周知且符合国家实践,在《公约》中也不乏可供引用的有利的法理依据;无人潜航器是“新事物”,在现代国际法上并无其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其并不符合《公约》关于军舰和政府船舶的规定,即使其享有主权豁免,我国仍可采取阻却性措施。

争取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 国际法对于无人潜航器等的使用尚未有明确规定。而美国却已开始谋求在七大洋海底大规模部署无人潜航器。我国可考虑适时推动在多边框架下制定无人潜航器的国际条约,以争取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

[责任编辑:王 怡]

An International Law Analysis on the Incident of 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GUO Zhong-yuan, ZOU Li-gang

(Law School, Hainan University, Haikou 570228, China)

That foreign 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 took military detection near China’s nine-dash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violates a series of regu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 about the ordinary military activity, which is illegal. Such measures as “verification and identification” that are adopted by China have solid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state practice, which are proper and moderate, and of great help to navigation safety without affecting navigation freedom. Since the detection acts taken by the foreign country’s 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 affect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seriously, China is supposed to take some comprehensive countermeasures.

jurisdictional water in the South China Sea; unmanned underwater vehicle; military survey; sovereign immunity; 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2017-05-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073)

郭中元(1993-),男,河南南阳人,海南省南海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海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海洋法与国际商法学。

邹立刚(1955-),男,湖南长沙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海洋法学研究。

D 993.5

A

1004-1710(2017)04-0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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