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与体罚不能混淆

2017-02-25 22:10张远东
中小学校长 2017年8期
关键词:变相体罚惩戒

◎ 张远东

惩戒与体罚不能混淆

◎ 张远东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但是,近几年来,少数学校对学生施行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却屡有发生,个别人甚至粗暴摧残学生,影响尤为恶劣。其实,教育部早在 1984 年就下发《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指出对于这种严重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妨碍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防止和杜绝这类问题的继续发生,为此还做出具体规定。

一、坚持正面教育是必须坚守的重要原则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教师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引导他们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不要脱离儿童好动、好玩、好问的特点,把天真烂漫的少年儿童培养成唯唯诺诺的“小老头”。

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地前进。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教育部通知还要求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习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等业务知识,帮助广大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学会科学的教育方法,逐步掌握教育儿童的规律。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各地城乡初等学校都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经常教育全体教职员工,把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作为一条学校纪律,严格遵守。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查清事实,区别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于残害儿童、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惩戒与体罚不能混为一谈

教育和管理学生确实需要一些必要的手段。相对而言,目前中小学对学生教育管理的手段比较单一,效果有限,约束作用不明显,一些学生不惧怕批评教育,影响到学校和老师的威信,不利于正常的教育管理。如此,就使得一些老师被迫选择体罚来弥补手段的不足。

不怕父母怕老师,曾是很多人的记忆。“在家不听话,到学校很规矩”是许多家长向老师的陈述。在传统观念中,教师享有很高的权威,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的,比如罚站、面壁等,学生接受,家长也认可。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权意识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的惩戒表现出不同态度。有的要求教师严格管教自己的孩子,但如果方式方法上稍有过之,就会引起家长的非议,甚至是愤怒。这样一来,一些教师认为自己失去了管理权威,便对学生的错误行为听之任之。笔者认为,确实不能允许老师体罚学生,但是不体罚不等于不能惩戒。需要说明的是,体罚和惩戒不能混为一谈,两者十分接近,但有本质的不同。管理学生所呈现的不同方式,极有可能使惩戒变为体罚。因此,老师的惩戒权,就如同一把“剑”悬在墙上,何时使用、是否使用、怎样使用,是教师需要掌握而且是最难掌握的工作技巧。

怎样进行惩戒?

第一,惩戒不能带有愤怒。很多老师对此非常不理解,如果不生气、不愤怒,干吗还要惩戒孩子?这恰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要明确地告诉教师,你应该先问问自己究竟为什么要惩戒?然后判断这样的惩戒究竟是教育还是体罚。在现实生活中,你最想惩戒孩子的时候,往往也是最最不能惩戒的时候,因为这时你有愤怒,愤怒往往会使人失去理智。而当愤怒过后不想惩戒的时候,却是你最应该惩戒孩子的时候,因为规矩不能随便取消。因此,教师在惩戒孩子的时候是身不由己和处于无奈的,但正是这份无奈,可以让孩子明白规矩在教师之外、在教师之上的道理;正是这份无奈,让孩子看到教师对规矩的敬畏,对自己的爱;正是这份无奈,让惩戒与体罚有了一个极其本质的分界线。

第二,惩戒不能有肢体接触。惩戒学生的目的一定是“教育”,不能演变为对学生施以“痛苦”,而且教师在惩戒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肢体接触。实施惩戒的建议有:诫勉谈话、公开谴责、停课反省、写思想认识并让家长签署意见、为班级做一件好事、为班级捐一本书、下发《整改通知单》、公益劳动、自己商量选定惩戒办法等,教师思考选定惩戒办法的过程,哪怕只是短短的几秒钟时间,有时也能帮助教师冷静下来,避免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

第三,惩戒前后要进行语言交流。教师要清楚而理性地告诉他为什么要惩戒,怎样惩戒。惩戒后,要进行再次交流,弄清楚在惩戒中让学生明白了什么,强化教育效果。在现实工作中,很多教师往往忽视惩戒后的语言交流,使本来实施顺利、教育效果良好的惩戒,转眼间被误解、丑化甚至是歪曲,引来家长的不满,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

第四,惩戒要带着爱。惩戒是教师对规矩的敬畏和对孩子灵魂的大爱,因此惩戒时必须拥有爱,要对学生负起责任来。如此,可以有效缓解师生矛盾、教学矛盾和家校矛盾。

目前,学校管教问题学生的功能出现弱化,导致近些年学校欺凌和暴力多发,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的是,也由于一些老师不敢管学生,采取明哲保身、放任自流的态度。

其实,对于惩戒权问题并不需要太大的争议,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惩戒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度”。我们认为,在“标出雷池”、“画好红线”之外,还应该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制度。教师的惩戒一旦产生争议,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的同行、专家包括学生家长来进行评定和仲裁,分析惩戒是否过界,是否失当,仲裁结果要明示给家长和老师,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和约束。笔者认为,类似的仲裁制度将利于解决学校管教问题学生功能弱化的问题,也是有效应对和减少校园欺凌和暴力发生的策略之一。

(作者: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马良镇小学党支部书记)

[责任编辑:刘斌]

G41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9949(2017)08-0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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