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被解职后还能获得股权吗?

2017-02-25 08:02吴蓉
上海工运 2017年1期
关键词:投资方限制性总经理

◎吴蓉

总经理被解职后还能获得股权吗?

◎吴蓉

在我国,伴随着创新产业的兴起,股权激励一词也渐渐进入大众视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茁,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了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二期股票正式解锁前夕,王茁被董事会解除了总经理职务。解职后的他还能获得这些股票吗?

纠纷始于董事会的解聘通知

2014年5月12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五届十五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解除王茁总经理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王茁董事职务的议案。同年5月30日,家化召开五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王茁尚未解锁股权激励股票的议案》。6月13日,家化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解除王茁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

想要具体了解该事件,还需回到2012年。当年5月7日,《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出台。当时,王茁与家化签订了《授予协议》,并以16.41元的价格获得了家化上市发行的35万股限制性股票。这些股票分三次解锁,解锁比例分别为40%、30%和30%。2013年家化实施每10股送5股的分配方案,王茁持有的股票总数增为52.5万股,每股回购价格为10.94元。第一期解锁后,王茁剩余的未解锁股票为31.5万股,按规定此后两期解锁的股票分别为15.75万股。

2014年3月13日家化公告称,公司和本次解锁对象均满足限制性解锁条件,公司申请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同年6月7日,为股票解锁日。而为了贯彻执行5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6月4日家化又正式公告,宣布回购并注销王茁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的股票,数量为31.5万股,回购总价款为344.61万元。

王茁完全不服家化对自己的处理意见,遂向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王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以及部分工资的请求。就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锁股权激励股票的董事会决议,王茁向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家化对其持有的31.5万股股权激励股票给予解锁。

对此,家化辩称,不同意王茁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王茁已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不再属于《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2、王茁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给予其记过处分,公司董事会有权回购未解锁的股票。3、公司董事会做出回购并注销王茁激励股票是减资行为,公司履行了减资程序,已对外公示,王茁的诉请已不具有可操作性。

庭审中,双方分别向法院提交了《激励计划》、《授予协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公司董事会决议、《劳动合同书》、(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关于2012年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暨上市公告》、《责令改正的决定》、《员工手册》、《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根据法庭调查确认的事实,法庭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家化是否有权回购并注销已授予王茁的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

股票仍在王茁名下具可操作性

法院认为,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授予协议》,并约定《激励计划》作为该协议附件,是该协议的组成部分,《授予协议》、《激励计划》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公司第二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王茁仍然担任公司董事,其董事职务是在2014年6月13日的股东大会上被解除的。虽然在公司股票解锁时王茁已经不再担任总经理职务,但仍是公司董事,属于被激励的对象范围。公司对王茁2013年度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具备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锁条件。王茁有权要求公司对其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公司应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王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并按照《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锁程序办理解锁事宜。依据目前证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锁时,王茁已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要求解锁的条件不成立,故王茁要求对其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公司辩称不能违背股东大会决议行事,本案诉讼请求无法执行,法院认为,股东大会决议应合法、合理,其无权决定回购并注销王茁已经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以此为由剥夺王茁的合法权利,显属不当。对此,法院不予采信。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现涉案的限制性股票仍登记在王茁名下,公司所述的王茁诉请不具有可操作性与事实不符。综上,法院判决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王茁持有的15.75万股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给予解锁。

专家点评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胡燕来律师认为,股权激励是基于企业对人才的依赖,是增加企业凝聚力的一种方式,也是企业文化的一种体现。股权激励能够得以实行,是投资方愿意和员工一起分享企业成长的红利,所以股权激励是投资方的一种自愿行为。通过股权激励方式获得股权的员工可以享受基于股东的所有权益,譬如分红。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还可以按照约定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票,以获得利益的最大化。

对投资方来说,其愿意拿出企业的一部分利润与员工同享,是希望获得员工的智慧,因此也可以说股权激励是一种交易。既然是交易就会有规则,投资方必定会设置许多限制性的条款。解锁期就是一种限制,以防员工在获得股权后不辞而别;有的也会约定,若员工一旦离开,企业就有权回购其股份;还有的会根据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授予股权。综上,股权激励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重要表现形式,只有当设置的前提条件完全符合后,资方才会兑现。

股权激励的纠纷往往是在兑现过程中出现的,由于股权激励的话语权大都掌握在投资方,员工常常处于弱势。目前,关于股权激励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未归入劳动报酬范围。若发生争议劳动者需另行向法院起诉,而不能与劳动关系争议一起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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