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化”协调发展背景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017-02-26 18:47邱兴平熊元靖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三化纠纷机制

邱兴平,熊元靖

(信阳农林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南 信阳 464000)

“三化”协调发展背景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邱兴平,熊元靖

(信阳农林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河南 信阳 464000)

阐述了“三化”的内容以及其协调发展的内涵,分析了当前农村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和现有农村问题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关于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为新时期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多可行性建议。

“三化”;协调发展;农村纠纷;解决机制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关于农村与农民的相关问题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影响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进程的重大问题,也是影响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关键性问题。“三化”指的是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规划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对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三化”协调发展的内涵

“三化”协调发展,指的是在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引领下,对农村的土地、人口等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与优化,实现农村自然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农村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工业化程度是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工业发展都处在一个十分缓慢的发展时期。新型工业化指的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提高工业发展的科技含量,加快工业发展步伐,减少工业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增强环保效益的工业化发展路径,有利于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

新型城镇化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人口转化过程中对城镇发展造成的巨大压力。近些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速度也随之加快,促进了城镇产业结构的转换和升级。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以新型工业为背景和支撑,以城乡统筹为根本原则,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工业现代化将农业与新型技术相结合,既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又可以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农村和农业资源的整合优化,加快农业发展的进程,拉近我国农业与国际先进发展水平的距离。

2 当前我国农村纠纷的新特点

2.1 纠纷主体多元化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是绝对利益,农民的个人利益就成为了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表达形式,所以当时的农村纠纷主要体现在农民个体之间的矛盾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农村利益主体多样化趋势明显,农村纠纷主体也逐渐呈现出多元化趋势,除了农民个体,还包括农村政府组织、农村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村庄与村庄之间等等,这些纠纷主体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多样化,所以单一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纠纷解决的需求。

2.2 纠纷规模群体化

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的思想活动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且不同农民之间的个体差异越来越明显,从简单的邻里冲突,逐渐演变为承包冲突、企业改制引起的下岗职工冲突、土地流转带来的所有权冲突等等,这些冲突涉及到的群众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农村纠纷的规模也逐渐呈现出群体化特点,因为这种纠纷的利益主体不再是农民个人,而通常是绝大部分农民组成的利益群体。

2.3 纠纷内容复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农村的逐渐建立,农村纠纷涉及到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包括农村家庭的邻里关系、土地纠纷、房屋纠纷、家庭矛盾、生产活动、经营承包、债权债务等等,同时受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地区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往往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也容易由此而引发农民的不满,造成农村社会矛盾,甚至引发人员伤害、纵火等刑事案件的发生。

2.4 纠纷解决方式不妥

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大多是由当地的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加以协调,达到保护农民利益的目的。但是随着上述纠纷主体、纠纷规模以及纠纷内容等的变化,以往单一、简单的纠纷解决方式显然无法妥善处理当前的复杂问题,当纠纷主体的利益受到威胁,无法妥善解决纠纷主体之间的矛盾时,容易引发社会动荡,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3 现行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从现行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构建情况来看,尚不能有效地应对新时期农村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尤其是在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无论是在纠纷解决的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不十分令人满意。

3.1 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民间调解是解决农村纠纷的主要途径,但是却仍然有农村地区没有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些乡镇地区受到人员、经费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建立起完善的纠纷解决组织,无法及时发挥纠纷解决机构的职能。从当前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政府,但是政府承担着重要的宏观指导责任,对于很多具体的、复杂的农村纠纷无法及时细化到微观层面,所以造成了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3.2 缺少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

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是指导纠纷解决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现有的农村纠纷解决制度显然过于滞后和单一,无法应对农村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而且制度之间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将农村纠纷解决制度与其他相应的司法、政治进行有效协调,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网络,因而阻滞了纠纷解决工作的有效开展。

3.3 纠纷解决能力不强

纠纷解决工作的开展需要足够的人力、物力等条件的支持,但是现有的农村纠纷解决工作却面临缺乏工作人员和经费支持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纠纷解决能力,无法科学解决农村地区纠纷,甚至有时还造成纠纷的恶化。

3.4 农村民众法律意识淡薄

在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过程中,我国引入了很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理念,这与农村传统意义上的民间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突,往往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而采取的解决途径无法适应农村纠纷的解决需求,而且无法获得农民群众的支持与认可,这与农村民众法律意识普遍匮乏有直接的关系。

4 “三化”背景下完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途径

“三化”协调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不断加快的发展进程中,这一关键时期的发展成果对于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与稳定。另外,“三化”协调发展也是一场现代技术革命,有效地改变了城乡离散的状态,增强了工业与农业的密切联系,所以在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要充分认识“三化”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制定科学的农村纠纷解决策略,通过制度与机制的结合实现农村纠纷的有效解决。

4.1 司法解决制度的完善

司法解决制度的构建是农村纠纷解决的必然选择。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司法组织的职能,在不断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探寻符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司法解决制度,不断拓宽农村地区司法组织的职能范围。农村纠纷具有典型的地域性,农民群众对于当地有代表性的个案解决方式往往更容易接受,而对于农村司法组织来说,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律,在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合理协调,加快法院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互动,既充分发挥法律公器的作用,又增强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与独立性,提高农村纠纷的解决效率。

4.2 民间调解制度的健全

多年来,民间调解制度始终是我国农村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效形式,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在“三化”协调发展的背景下,必须要重视这个基本的农村纠纷解决途径,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其不断完善。一方面要健全农村调解组织,在调解组织的组织方式以及人员配备方面给予不断调整,增强社会对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认知程度,开展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农村纠纷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使他们的调解绝对不是单纯的依靠法律条款的讲解,而是要走入到农民内心。只有他们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扎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提高农村纠纷的调节质量。

4.3 建立健全行政解决制度

行政解决机制是履行纠纷调解结果、完成调解的重要过程,通过农村纠纷行政解决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减少农村纠纷的发生。在农村,乡镇司法所是履行农村纠纷行政解决的主要机构,要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纠纷内容以及诱发因素等,找到准确的行政解决的契合点,深入到农村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做出最佳的行政解决策略。同时,乡镇司法所也需要认真贯彻法律精神,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4.4 构建科学的协商和解制度

实际的农村纠纷处理过程中,经常存在当事人认同,但是矛盾仍然客观存在的问题,这就需要制定科学的协商和解制度,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处理结果进行交涉与协商,既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为当事人创造足够的主体空间,纠纷主体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协商,聚焦在核心问题的解决上,往往可以有效地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经济正在经历特殊的转型时期,现行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农村纠纷的解决需求,因此必须要将整体的经济环境背景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认识“三化”协调发展的内涵以及该背景下农村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通过完善司法解决制度、调解制度、行政解决制度以及协商和解制度等多个途径,促进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推进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稳定运行。

[1] 刘同君.转型农村社会的纠纷解决:类型分析与偏好选择[J].学海,2011(5):47-52.

[2] 胡志中.社会转型期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探析[J].齐齐哈尔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72-74.

[3] 丁志伟,张改素,王发曾,等.国内外“三化”协调研究进展[J].世界地理研究,2015(4):111-130.

[4] 杨德敏.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价值、可能性与路径选择[J].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5):104-108.

[5] 徐 伟,蒋 晗.新农村背景下的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2011(7):28-29.

[6] 郭 委.刍议“三化”协调发展背景下农民权益保护[J].农业经济,2014(2):63-65.

(编辑:严佩峰)

Study on Rur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ree Oriented"

QIU Xing-ping, XIONG Yuan-jing
(Dep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Xinyang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Xinyang 464000, China)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content and connotation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ree oriented ", then analyzes the new features showing in current disputes of rural areas and the defects existing in the solving mechanism of rural areas,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ways to improve the mechanism of the rural disputes settlement, in order to provide more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conomy in the new era.

"three oriented ";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rural disputes; settlement mechanism

2016-12-06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32400410191).

邱兴平(1965—),男,河南信阳人,信阳农林学院,博士,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D926

A

2095-8978(2017)01-0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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