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礼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从汉代“以礼入法”思考

2017-02-26 18:47魏方丹
信阳农林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礼治礼法儒家思想

魏方丹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儒家“礼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从汉代“以礼入法”思考

魏方丹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儒家思想长期贯穿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之中,其中,“礼治”思想对法律的主导作用尤为突出,自汉代“引礼入法”、“礼法调和”之后,“礼法合一”、“德刑并用”的原则影响到历朝历代的立法与司法活动。礼制成为了法律制定与执行的指导原则,法律也成为了维护纲常礼教、伦理道德的工具。

儒家思想;“礼治”; 以礼入法;中国古代法律

产生于阶级社会的中国古代法律,由于受到小农经济、封建政治、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形成了自身独有的、不同于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但是,回顾历史,我们相信,在长期的传统法律演变与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与重要影响的是儒家思想中的“礼治”内容,尤其是自汉代以来,以“引礼入法”、“礼法调和”为标志,礼治便占据了传统法律的主导地位。本文将以“礼治”思想为出发点,着重分析、论述“礼”对中国传统法律起主导作用的原因以及具体体现[1]。

1 “礼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以先秦时期为主

虽然我们认为“礼治”思想统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端在于汉代的“引礼入法”,并且此时的“礼”在内容上与先秦时期单纯高唱“道德”、“教化”有所不同,但是在原则上仍然是先秦时期儒家思想精髓的延续[2]。因此,在了解儒家“礼治”思想的内容时,我们仍以先秦时期为主。

第一,从个人修养的角度来看,儒家“礼治”思想以“性善论”为出发点。儒家思想以“善”作为开端和源头,重视对个人的伦理道德修养,追求自我完善,强调“重义轻利”、“舍生取义”的利益观,强调对贤达圣明者的崇拜。“礼” 作为合乎天道的“天理”,只有遵守礼制、合乎礼法才能配称为“君子”。

第二,从家庭伦理关系角度来看,儒家“礼治”推崇家族本位、信仰血缘亲疏,严格遵守“亲亲”、“尊尊”的等级名分制度。“亲亲”追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以家族利益为上;“尊尊”强调下级对上级的尊敬、服从和忠诚。对此,孔子还提出了“五论”以“正名”,坚决维护尊卑贵贱、等级分明的秩序礼度[3]。

2 汉代的“引礼入法”对中古传统法律产生主导作用的原因

2.1 “礼治”思想本身具有的优越性

从春秋战国以来,战事烽火不断、百家思想争鸣,社会一直处于动荡不安之中,儒家思想能够在当时制度更替与各家学说针锋相对的激战中得以幸存并传承,最终成为治国思想和传统文化的主流,必然离不开其本身具有的优越性,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时代和功能上[4]。

一是以强调等级为内容的礼,符合当时时代背景的需要。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战事频仍,此时分外强调“等级分明”、“礼乐制度”的儒家思想与当时富国强兵的治国需要和时代潮流格格不入,于是在治国强国方面败给了应运而生的法家思想。但是随着秦朝衰亡,汉代兴起,时代又发生了新一轮的变更。从文景之治实现了修生养息,到汉武帝攘夷拓疆完成了“大一统”,社会生活趋于稳定,统治者以及思想家们意识到单纯以严刑峻法治理国家已经不再适用当时的情况。相反,儒家思想中强调伦理亲属和等级分明、尊卑贵贱有别的礼治思想,更有利于维护君主的皇权以及中央集权制度,也符合维持社会等级秩序的时代要求。

二是礼作为维护社会差异的工具,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功能。

首先,从个人角度上看,礼具有教化作用。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作用,强调对个人行为的规范,这在“礼”这一思想内容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礼制强调社会差异,人与人之间尊卑、贵贱、长幼有序,任何人都不得越礼行事。同时,礼也强调节制私欲,杜绝争乱,从而对个人的为人处事、一言一行都提供了一种美德标准。我们可以看到,礼的这种教化与约束作用不同于法家思想以刑罚威慑国民、严惩不法行为的强制作用。

其次,从国家政治角度来看,礼对政治具有保障作用。汉代时期,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所形成的“皇帝制度、仕进制度在内的整个官僚制度、以及以学校制度为核心的教育制度和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道德价值体系,等等,无不对专制政治的巩固和完善起到了重大作用”[5]。儒家主张礼是为政的基础,相比较秦朝的暴政,以礼治国、包裹着温和的礼治思想外衣的专制政治,似乎更加容易得民心。

最后,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礼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为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与行为方式提供了约束标准,人们在道德教化的作用下,可以避免冲突与矛盾的发生,在礼制约束下能够寻求更平和的解决矛盾的途径;另一方面,以天为宗、以德为本的天人合一的思想框架,为君主专制政治赋予了神圣性,君主以礼治国、中央集权的统治最深入人心。

这又启示我们,聪明的老师要学会组织好学生的群体活动,最好不要站在群体的对立面。当个别学生出现问题的时候,最好不在群体环境中处理,一定要等待时机个别解决。

2.2 “礼法调和”具有历史上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儒家主张以礼维持社会秩序,以德教维持礼的作用,法家则主张以法律治理国家,以制裁推行法律,二者看似针锋相对、互不相容,其实不然。儒家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主张以礼教为主,以刑罚为辅。

第一,从制度层面上来看,礼法之争已经没有了意义。先秦时期,社会动荡,虽有子产铸刑书这样的史例,但是修订系统的法律还不是当时各诸侯国的工作重心。但是到了汉代,社会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统治者与政治家们面对一个大一统的稳定国家,意识到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已经是时代客观的需要,也符合完善国家治理制度的要求,因此,在儒学独尊的汉朝,“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也是时代与制度要求下的产物。

第二,从律令的制定主体来看,儒学之士掌控了法律的编撰。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便登上了传统思想的统治地位,同时也奠定了历朝历代的儒学之士在学术和政治上的重要地位。因此,在专门研习法律的法学家极其紧缺的时代,法律的拟定多是出于儒臣之手。他们以“德主刑辅”为基本原则,以“三纲五常”为指导思想,将儒家思想的礼治精髓融入到法律之中。例如,汉代刑法中的“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先自告除其罪原则”等等,无不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内容。

第三,从进仕需要来看,儒生不得不掌握法家的治世之道。汉朝在中央和地方上都建立了司法机构,并形成了诉讼与审判制度,因此,研习律学、吸收法家的依法治国思想,成为了儒生在朝为官、为政治国的一种现实需要。

由此,“以礼入法”、“德主刑辅”的内容,逐渐控制了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

3 “礼治”思想主导中国传统法律的具体体现

在儒法本体之争已经逐渐消失殆尽的汉代,礼治与法治相互融合,当时的儒家思想已经承认了礼制与刑罚各自的功能,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才是治国治民的当然之道。那么礼与法的结合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以下将从法典内容与审判方式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3.1 在立法上,儒家“礼治”主导了封建立法

首先,“礼治”主导了封建立法的基本原则。董仲舒结合孔子的“仁学”与“正名”思想提出的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等级身份制度以及以“仁、义、礼、智、信”为主要内容的封建伦理道德,不仅仅成为指导官吏处理君臣关系的准绳和统治阶级调整压迫者与被压迫者关系的基本准则,更成为主导立法活动与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同时,礼法结合、德刑并用也成为封建统治者制定政策、法律的理论依据[6]。这一主流封建法律思想一直影响到之后的唐、宋、元、明、清时代的立法。例如,在“德礼”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唐律疏议》就是以“三纲五常”为最高立法准则,奉封建伦理道德为信条,“礼法合一”正是唐律最重要的特点。

其次,“礼治”思想统治了古代立法内容。自汉代以来,儒臣多是国家法律拟定的主体,因此在他们“德主刑辅”、“三纲五常”等重要思想的指导下,法律法典中也有诸多儒家思想的体现。例如,“七出”、“三不去”制度、“五服”制度以及离婚的条件等等,都是以儒家思想的血缘亲属、伦理纲常为基础的。这一现象,不仅仅出现在儒术独尊的汉代,而是对之后的历朝历代都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法典的内容上,儒家思想也占据了统治地位。

3.2 在司法上,儒家“礼治”影响了古代司法活动

3.2.1 “礼治”思想影响下的诉讼制度 在诉讼中最能体现伦理纲常的一项内容当属“亲亲得相守匿”的诉讼原则,它一方面巩固了父权与家族主义的统治;另一方面也成为稳定封建统治的有利前提。除此之外,中国古代诉讼制度还包括具有明显身份色彩的八议制度、法官回避制度,体现慎刑原则的上诉制度、秋审秋决制度等,无不刻印着封建伦理道德、严格身份等级的烙印,都是儒家“礼治”思想顺应封建统治需要的产物。

3.2.2 “礼治”思想影响下的审判制度 儒生在朝为官、治国治民,听讼、决狱等活动都不能回避司法责任,因此审判方式也同样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与支配。最具代表性的当属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为原则的《春秋》决狱,他以儒学为体、法学为用,真正沟通了礼治、德治、法治。而这一决狱风气,在唐代依然盛行,如《五代会要》中有言:“臣请今后各令寻究律文,具载其实,以定刑辟,如能引据经义,辨析情理,并任所见详断。若非礼律所载,不得妄为判章出外所犯之罪。”

4 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与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儒家思想中的“礼治”内容自始至终贯穿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之中,其影响甚至可以说是主导着中国古代法律的传承与发展,尤其是自汉代开端的“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使得礼制成为了法律制定与执行的指导原则。封建法律的儒家化与伦理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封闭性,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与本性,但其在巩固封建统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历史价值也是不容置疑的。

[1]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教育出版社,2000.

[2]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 汪荣.经学刑德观与汉代法律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4] 蒋冬梅,黄川倪.论“春秋决狱”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7(4):90-94.

[5] 李宗桂.汉代礼治的形成及其思想特征[J].哲学研究,2007(10):53.

[6] 聂秀娥.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J]. 云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27(5):14.

(编辑:刘彩霞)

Influence of Confucian "Rites" Thought on Chinese Ancient Law——On Letting Confucianist Etiquette Conform with the Law in Han Dynasty

WEI Fang-dan
(Law School of Qufu Normal University,Rizhao 276826, China)

Confucianism has long run through the ancient Chinese traditional law, and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legal thought of Rites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Since the Han Dynasty let Confucianist etiquette conform with the law, integrating etiquette into laws and combining morality with punishment has influenced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activities of the past dynasties. The ritual became the guiding principle in law formulation and execution, and law has become the tool to maintenance feudalism and ethics.

Confucian; "Rites"; by the law; Chinese ancient law

2016-12-23

魏方丹(1992—),女,山东济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B222

A

2095-8978(2017)01-0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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