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制探析

2017-03-02 04:25罗佳丽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6年37期
关键词:土壤污染法律规制防治

罗佳丽

摘要:随着我国土壤污染面积的不断扩大,建立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是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下土壤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通过学习借鉴美国土壤防治立法的有益经验,提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制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土壤污染 防治 法律规制

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制现状

美日等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快速发展后,也不得不面临土壤污染严重,土壤恶化不可逆的惨痛教训,主动寻求法律帮助是较为正确的做法。我国在这方面没有专门的单行性法律、法规,较少从土壤的环境价值进行规定,对于环境质量的整体下降没有很好的重视,所以说在土壤污染的防治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不足函待完善。

1.立法偏原则性、分散性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有义务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使国民在一个美好的环境下生存。“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本应在环境保护法律领域起到中流砒柱的作用,然而它却仅仅在26条泛泛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此外,土壤污染治理的单行专门法律也对土壤污染规定了宽泛的规定。这些过于原则性和宽泛的规定己经不能满足现状,现实函待关于土壤污染的立法出台。

2.偏重于对小面积、特大污染事故的防治

刑法“向土地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想达到负刑事责任还必须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而能造成严重伤亡的大多数是在较短的时间内爆发的土壤污染事件,这和具有隐蔽性,长期性特点的土壤污染来说,是格格不入的。

3.在土壤环境保护方面,各单行法相互割裂

当下,我国己经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等单行法律法规,由于各个单行法的规定都是框架式,宣言式的,概括式的,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割裂了互相的联系,更是难于应对土壤污染的难题。

4.法律责任的界定不清晰

一方面,对于一些遗留的污染问题,找不到责任者,谁是责任者,责任者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法律对于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缺失,导致政府对于环境的检测,监督,责任执行不到位,无法追究政府在环境污染问题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二、美国防治土壤污染的立法经验及启示

1.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早在20世纪30年代震惊世纪的“黑风暴”事件后,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土壤保护法》。此后,美国开始着手对土壤进行立法保护。1976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固体废物处理法》,该法是美国第一个关于有毒废物的重要法规,授权美国环保局对那些可能造成“健康和环境的急迫和重大威胁”的有害废物进行管理,减少废物的生产量,提高废物回收及其潜能的再利用。1980年美国国会制定了《综合环境污染影、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其主要意图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棕色地块”。该法明确规定了“严格的污染主体连带责任制度”、“资金筹集制度”以及“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之后,美国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又陆续公布了一些修正和补充法案,主要包括《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棕色地块法》和《纳税人减税法》等。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清洁水法》、《安全饮用水法》、《有毒物质控制法》和《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等法律,从而使美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壤保护和污染土壤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土壤修复市场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地法律保障。

2.美国相关立法经验的启示

首先,责任主体范围广泛、规范比较全面。具体主体是“潜在责任人”,围绕所有者、经营者和污染者加以确立,充分体现了污染者负担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归责原则在责任主体认定上的适用;

其次,赔偿范围较为具体主要体现在物质损害,其特色在于对

自然资源损害予以赔偿;

再次,在归责原则土多采用严格责任,各国在是否采用以及在何

范围内采用严格责任、连带责任和溯及责任土,是以木国国情和企业

负担能力为基础的;

最后,在承担方式土,主要有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比较适合土壤

污染法律责任立法。

三、完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1.明确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承担责任的主体要广泛,包括了土壤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确立严格责任制,追溯責任制,连带责任制;第三,在责任的承担土可以采取代位的方式;第四,需要完善土壤污染的责任制度,同时在资金上配合社会组织的资金,做到责任的社会化。

2.制定专门的土壤保护法

制定土壤污染的专门的法律似乎己经是势在必行的,与此同时我们制定专门法律要注意与现有法律的衔接,在对《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中的关于土壤污染问题的原则性概括具体化的同时,注意不要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产生矛盾。

3.扩大受保护的土壤范围

美国也是随着很多工业和城市用地遭到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才逐渐关注工业和城市的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应当扩大受保护的土壤的范围,对农业,工业,城市等不同的土壤制定不同的法律,采取不同的措施。根据土壤的功能,保护达到的目标划分农业土壤保护区,根据不同的检验、检测,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等划定工业土壤保护区。

4.建立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美国《超级基金法》中规定,土壤污染者就应当对自然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法国等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也包括对土壤污染损害的赔偿。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只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赔偿。”对于环境造成的损害则无法赔偿,在环境风险越来越高的今天,对环境的损害是无价的,也是最难以恢复的,预防应当优先于治理。为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人类能更美好的生活,建立环境污染赔偿制度是必须得,也是势在必行的,是全球环境立法中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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