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的案例分析

2017-03-03 12:30罗勇张小艳
对外经贸实务 2017年1期
关键词:双反机密白羽

罗勇 张小艳

摘 要:中国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随着中国外贸交易量的增多,中国受到的反倾销的数量也越多。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也为了改变在外贸交易中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1997年中国实施了第一起对外反倾销调查。本文以2009年中国对美国进口的肉鸡产品实施“双反”措施案件为例,主要分析案件中存在的四点争议,并结合相关企业经历给出了几点启示。

关键字:WTO ;反倾销;反补贴;肉鸡产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白羽肉鸡产业一直受到美国白羽肉鸡进口的影响。2006年美国利用低价战略迅速占领了中国80%以上鸡肉制品市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分别占到了同期中国该类产品总进口量的73.09%和89.24%。面对美国这种疯狂的倾销行为,中国于2009年对美国的白羽肉鸡进行了“双反”调查,案件历时7年,2016年9月才尘埃落定。本文主要分析此次案件中存在的几点争议,以及从这些争议中得到的重要启示。

一、案情介绍

2009年9月,中国商务部接到了国内部分肉鸡商企的申请,要求对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2009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的第74和7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对原产地是美国的白羽肉鸡进行一些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商务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后,在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分别发布了年度第51号和第52号公告,公告指出,中方认为美国生产的白羽肉鸡存在倾销和补贴,并且这种倾销和补贴对中国本土的肉鸡厂商存在实质性的伤害,二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商务部提出向美国出口商征收50.3%至105.4%的反倾销税,4%至30.3%的反补贴税,同时国内的进口商也要缴纳保证金给中国海关,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9月20日,美国首次提出与中国进行磋商,并在同年的12月8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经过审理,世贸组织专家组在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对该案的初次判决(案件编号DS427),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认为中方在基本事实的披露上存在不透明,在生产成本的计算上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并建议中方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实施。中方对专家组关于基本事实披露上面的问题持保留意见,并指出将在今后的报道中进一步澄清专家组的相关问题。另外,专家组对美方关于国内产业的界定、是否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价格比较等申请进行了驳回,支持了中方的主张。2013年12月19日,中美双方就该案合理执行期达成共识,同意从专家组报告通知之日起9个月14天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其截止的日期是2014年7月9日。于是,在2013年的12月25日,中国商务部根据专家组的裁决和建议,决定对这一案件进行再调查。

2014年7月22日,中国商务部通知世贸组织已经完全按照专家组的建议执行了方案,美国提出了对中国的反对意见,美国认为中国没有完全履行专家组的相关裁定:(1)中国调查机关未以透明和公开的方式开展再调查;(2)中国剥夺了应诉公司充分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3)中国对国内产业的认定没有尽到客观审查义务。因此,美国对中国是否遵守与适用协定相一致的建议和裁决存在质疑,在2016年的5月27日,美国再一次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但是此次磋商并没有解决美方关注的问题。截止2016年9月26日,中方对此事做出回应,公布了商务部关于此案的期终复审的结果:中方考虑到如果终止反倾销的措施,无疑会继续伤害到中国本土的相关企业,所以,中方最后决定维持反倾销的措施,对美国企业征收4%-4.2%不等的反补贴税,46.6%-73.8%不等的反倾销税,具体的实行时间从2016年的9月27日开始,时间期限是5年。

二、案情分析

(一)调查程序是否透明

美方认为:中方违反了《反倾销协议》中第6.2条关于“反倾销期间所有利害方均有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的规定,并在调查中拒绝美国提出的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也没有通知利害方(皮尔格林公司)。

中方认为:(1)对于《反倾销协议》的6.2条,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要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辩护,因此召开听证会不是绝对的义务,不是强制性的要求;(2)意见陈述会上,中方听取了美方的意见;(3)2009年10月19日,中国成立调查组后于当日发出关于案件的调查通知,次日又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包括皮尔格林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在再调查的过程中,2013年12月25日,中国就再调查相关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的相关利害关系方,并公告在了官方网站上。因此,中方在调查过程中,给予了美国方面利益方的辩护机会,也通知到了各相关利益方。

本案例中,专家组也肯定了中方关于听证会并不是唯一给予利害方辩护方式的说法。并依据中方在原调查时,根据美国要求召开了听证会;2014年再调查时,因为申请人提出本案成本分摊和税率计算涉及对方商业秘密,且召开听证会很可能拖延调查,因此未召开听证会,但是应美国要求召开了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美国的意见,合理保障了美方相关利益方的程序权利。认为陈述会起到了相同的效果,因此终审时同意中方驳回了美国这一说法。

(二)非机密摘要的提供是否详细

美方认为:中国商务部提供的非机密摘要不具有代表申请人的效果,且提供的信息不够详细,中方的做法阻碍了美国肉鸡相关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中方认为:中国提供的非机密摘要符合《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1)中国商务部提交的非机密摘要是在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非机密摘要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2)《反倾销协定》中没有特殊的规定,非机密摘要必须是申请人提交的;(3)中国在提交的非机密摘要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经提交了关于美方提出的生产能力、劳动生产率、资金流、国内库存水平等问题的详细说明。

本案例中,由于第一次提供的非机密摘要是中国调查组在申请人提供的摘要基础上进行的补充,专家组提出摘要必须是申请人自己提出的,因此,中国调查组在2014年5月4日,要求国内申请商重新提交了一份公开的申请书和非机密摘要,在新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就专家组指出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国内产业、倾销的计算原则和美方提出的生产能力等做了详细的披露。可见,中国虽然在原调查时摘要提供责任人不合规,但是中国在专家组的建议下进行了再调查,对非摘要信息的披露也是按照专家组的建议进行的,如果美方还在此类问题上指责中国摘要信息披露没有“足够详细”,只能说明美方利用世贸規则跟中国玩文字游戏。

(三)相关成本的计算是否合理

对于产品成本的核算,美方提出,中国在产品成本分摊和计算上拒绝使用生产商提供的方法,且没给出合理解释。中方解释:(1)美国生产商在提供成本计算方法时,用的是美国的销售价格,且是美国国内较低的价格,不具有代表性;(2)在所有成本中鸡肉成本是最主要的成本,而公司在饲养活鸡时,由于活鸡的种类不一样,无法精确区分白羽肉鸡的饲养成本,因此调查组认为用“重量法”更能准确、客观的反映被调查品的生产成本,而不是美方提供的“价值法”。

本案中,美国两大生产商(泰森公司和楔石公司)一直主张的“价值法”分摊成本,就是将成本和价值之间建立之间联系,以收入为基础;而“重量法”分摊成本则是一种物理衡量方法,以重量或体积等为基础,本案在计算肉鸡成本时,考虑饲料成本是主要成本,公司投入的饲料成本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鸡肉重量的增加,运用“重量法”可以很好的反映饲料成本。另外,《反倾销协定》中对会计方法选择也不是绝对的,只是说优先选择被调查方提供的方法,但是有合理的解释也是可以拒绝的。中国在本案中对于“价值法”的公认性没有否定,但是考虑到该案产品的特殊性,细致比较两种方法的可行性,最后拒绝了美国提供的计算方法,事后做了详细的解释,这种做法也是合法的。

(四)国内产业的定义是否正确

美方认为:中方将“国内产业”定义为支持反倾销调查的国内厂商,不能正确的反映国内生产商受到的产业损害程度,中方在调查中仅仅向申请的生产商调查数据而不向其他生产商调查的做法不客观。

中方认为:(1)中方已经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发表声明,国内同类产品企业的任何利害关系方都可以向中方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并且向调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答卷,做到了客观公正。(2)中方在2009上半年调查发现,支持反倾销企业的白羽肉鸡的合计产量在全国同类产品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为52.59%,占到了同类产品的大多数,可以代表国内的白羽肉鸡产业。

关于国内产业没有具体明确的定义,或者是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所有国内生产商,或者是在总量中占主要部分的国内生产商。本案例中,中国调查组选择了后者定义,也得到了专家组的肯定。由此可见,对于对方不合理的反驳,我国一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反驳意见,维护自己权益。

三、几点启示

(一)注重细节,做好调查证据的保存

在本案中,美国对中国肉鸡企业的申诉都是一些比较细小的地方:诸如说中方的调查证据不足、提供的非机密摘要不足;还有企业提供的申请书中关于生产能力的表格中没有刻度线,也没有产能利用率的数据标度,在资金流等其他因素中只有图标而没有相关文字说明等。在对外实行“双反”调查时,涉及的调查程序复杂、调查范围广泛,一旦出现差错,就给对方反驳的机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国内申请商在“双反”调查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调查痕迹,可采取拍照或者录视频等方法保存证据。申请书的书写注意规范,细节方面尤其注意,表格数字要清晰,要有相关文字说明和刻度标明。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

国际上各国的会计账目有差异,我国企业计算倾销国产品成本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例如,在2005年中国对欧美耐磨纸反倾销案中,我国会计账目中将燃料和动力费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欧美将其归入制造费中,由于会计账目不同,我国选择了不同被调查方的会计方法。本案例中,中国肉鸡企业计算肉鸡成本时,根据饲料成本的增加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肉鸡重量的增加选择了“重量法”而不是美国提供的“价值法”。因此,为选择合适会计方法,国内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国际会计小组,熟悉主要贸易国会计法则,应对不时之需。

(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应对困难

反倾销中遇到对方申诉,要积极回应。同时,遇到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无理辩驳,要勇于提供证据驳斥对方。本案例中国内肉鸡企业做法值得借鉴,2009年我国肉鸡企业发现美国以低价战略迅速占领了我国肉鸡产业80%以上的市场时,积极提出对美国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并在原始调查和再调查中,面对美国多次的质疑以及申诉,我国肉鸡企业没有退缩,而是迎难而上。尤其是面对美方利用规则中“足够详细”界定模糊概念对我国信息披露提出质疑时,我国肉鸡企业提出反对意见,对美国这种文字游戏进行有力驳斥;同时在同类产品认定出现分歧时,我国肉鸡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详细列举判定标准,做到有理有据,成功说服了美国厂商。

(四)利用反倾销黄金期,加快企业自身发展,降低成本

2009年中国肉鸡产品的进口量达到了401千吨,占世界总进口量的5.47%。2010年,由于我国对美国白羽肉鸡进行了“双反”措施,中国肉鸡产品进口量大幅减少,仅有286千吨,占世界总进口量的3.65%。相反,国内的肉鸡产业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到2013年,中国生产肉鸡产品达到了1350万吨,占到了世界肉鸡产品生产总量的16.0%。由此可见,中国对外实行反倾销时期是我国相应产业发展的黄金期,国内企业要抓住时机。一方面外派技术人员学习国外的先进生产技术,引进先进设施;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创新能力,降低生产成本,扩大对外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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