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
【摘要】诉讼标的学说有旧说、新说、新实体法说等,各家学说并非先后继替,而是互相展开论战,始终并存。各家学说“其见解差异之大,谓其对于概念之说明有所贡献,倒不如谓其只有增加混乱。”本文为了厘清思路,在仔细甄别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诉讼标的 诉
一、诉讼标的理论学说的简要回顾
最初,诉讼标的并不是诉讼法而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訴讼标的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实体法说,亦称旧说)。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尤其公法及其观念和理论的发展,德国学者Hellwig首先从诉讼法的角度阐述诉讼标的。他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表明的具体的诉讼主张,审判的对象就是关于诉讼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即诉讼标的(诉讼法说,亦称新说)。随后又产生了新实体法说等,其中的新说又分为一分肢说、二分肢说、三分肢说。这些学说并非先后继替,而是互相展开论战,始终并存。
给各种学说一个透视图就可以看到,无论哪种学说都是在原告的起诉内容中寻找确定诉讼标的的基准。如果把原告的起诉内容分解为“原因事实(生活事实)—法律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请求(诉的声明)”三个要素的话,旧说是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诉讼标的的本质属性,新说则是取两头,或者以“生活事实—诉的声明”,或者单取“诉的声明”为诉讼标的的本质属性。而相对的诉讼标的说则主张,不同的诉讼类型、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可以灵活地在原因事实、请求权和诉的声明中选择作为诉讼标的的本质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