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在一线,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探讨

2017-03-08 02:22冯军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退休政策

冯军

摘要: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较差的生产岗位,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是国家对在计划经济时期原全民、集体身份企业职工曾经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种补偿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执行至今。

关键词:特殊工种;退休;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01

由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特殊付出,国家给予了政策上的特殊照顾,让他们享受比较优惠的退休条件和待遇。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艺的更新和技术的进步,原全民、集体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的改变,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我们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际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主要反映在:

一、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目录与实际操作不相适应

目前执行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特殊工种目录是原国家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1958年至1997年期间审批的,很多工种半个世纪以来未做调整。实际上,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的广泛应用,许多原来的人工操作被机械操作所取代,职工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得到大大改善。20年前笔者曾到某生产化肥的化工企业调研特殊工种,这家企业生产氨肥,其造气、脱硫岗位属特殊工种,当时这两种岗位工作环境恶劣,有害气体污染严重,对人体伤害很大。去年笔者再次去该企业调研,发现该企业生产已实现人机分离,全自动化操作,操作设备已经和人分割开来,这样不但有效避免了机器设备产生的噪音、辐射、高温、有毒物质等对人体的损害,给工人一个相对舒适的环境,而且提高了操作效率,但作为企业生产工艺来说,脱硫、造气等岗位依然存在,并且和其它岗位工种工作环境基本一致,在目录里仍属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特殊工种,这就造成了同一企业,同一生产环境条件,不同年龄退休,显失公平,容易引发矛盾。另外,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接访工作中,公交司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根据国家规定,专业运输企业长途客货车驾驶员连续从事本工作15年或累计20年可以提前退休。过去城市很小,车辆很少,但随着城镇化的发展,社会上车辆的增多,与长途客货车驾驶员相比公交司机的工作强度变得更大,工作时间更长,却未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二、企业违规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近年来,企业为职工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断出现,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大量国有集体单位经营不善,关停并转,部分企业的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管理混乱,在申报退休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企业伪造档案、涂改原始记录,违规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正常现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以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违规为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方式有如下几种:一是在职工档案中增加、修改工种记载,甚至伪造招工表、定级表,工资升级表等记载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二是个别单位劳资人员伙同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将职工档案材料重新装订,将原始表格更换为新的表格,表格是真的,单位公章和主管部门公章是真的,特殊工种记载内容是假的;三是企业劳资人员伙同社会上的不法人员私刻公章,完全制造假档案;四是某些单位提供伪造的原始工资凭证,营养费资料。总的来讲,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尤其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方面比较规范,但少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益驱使,想方设法弄虚作假,骗取社保基金。因為特殊工种的工作的年限是在过去发生的,要想审查过去发生的事情,只有依靠审查职工原始档案和考勤记录财务凭证等原始辅助资料,企业和个人的联合作假,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参与,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三、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新形势下界定不清

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集体单位工人参照执行。过去所谓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工人是指经过劳动部门正式招工的,计划内的全民工、集体工,过去全民企业或集体企业中所用的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地带工,假如后期未办理招工手续的话,企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国家尚不认可,以此推断更不会承认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劳动部门不再办理招工手续,实行全员合同制,不再有全民、集体、临时工之分。原全民、集体身份职工在全员合同制后签订劳动合同,继续从事特殊工种,可以继续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原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地带工签订合同后从事特殊工种是否同样可以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特殊工种从事年限的认可是否以1995年《劳动法》颁布为界限,国家尚无文件明确。根据人社部规定,非国有企业不能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我国企业性质由过去单一的国营和集体变化为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等多种形式,招工形式和职工身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随着市场化的运作,单位的合并、重组、分立、收购,单位的性质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可能国有,变为非国有,又可能被国有企业收购,主管部门也在变化,单位往往不及时到社保部门备案,给社保经办机构的操作带来很大难度。并且在同样参保缴费的情况下,新生的行业、非公有企业和部门从事相同有毒有害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未能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导致企业间在执行政策上的相互攀比,政策性矛盾日益突出。

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上,笔者建议,同样单位、同样工作岗位的职工应适用同样的政策、享受同样的待遇,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随着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的改善,逐步减少提前退休范围,加强企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备案,对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应强制用人单位对其薪酬和缴纳社会保险金上予以倾斜补助,用人单位会因此对职工是否符合特殊工种严格把关,从而避免源头造假。同时,国家尽快建立统一的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名录根据目前劳动条件设置,并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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