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拍卖行业税收规定和会计处理分析

2017-03-08 03:33白东旭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30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分析

白东旭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组成中拍卖行是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拍卖行由于其自身的特点,目前各方面的管理等还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目前拍卖行在缴纳税金与内部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十分混乱的情况,这固然是由其自身的特色所决定的,即拍卖行税费的计算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行业,也不同于其他的销售行业,但是也有着管理方面的问题,比如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本文中就拍卖行的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进行分析。

关键词:拍卖行业;税收规定;会计处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就现阶段的拍卖行现状来说,在拍卖行进行税务登记以及相应的税种确认时,税务管理机构一般都将拍卖行认定为既有营业税行为也有增值税行为的一类特殊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拍卖行的税收有明确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中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税务主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免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通过这一规定,就将拍卖行的特点进行了总结:拍卖行在接受委托方委托时是属于一种代理销售行为,而拍卖行在随后进行的拍卖又属于销售商品行为,销售的商品就是委托方进行拍卖的货物。

一、拍卖行接受委托方委托时属于代理行为

目前在拍卖行为中对于自身的定位还存在一定的异议,拍卖行是提供商品的企业还是提供服务的企业?从税务上来讲,拍卖行是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还是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这些都是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将会影响到拍卖行自身的定位。其实这些问题都可以从拍卖行所拍卖货物的课税对象来进行考量,就拍卖货物的课税对象来说,可以分为不动产与动产。拍卖不动产这个很好理解,就如同现实中二手房屋中介机构一样,以最终的拍卖价格为参考,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这种费用在税务上按照服务性营业税收取就可以了;对于动产,其整个的拍卖过程就非常类似一种代销商品的行为,拍卖行按照一定的规则收到代销的手续费,也就是说一方委托拍卖行将其货物销售给另外一方,而拍卖行则按照货物的价格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将这部分的手续费做为自身的收入,对于这部分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按照代理服务业的税率收取营业税,即按最终手续费的5%收取营业税。从以上的论述以及上文所引用的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在税务主管理部门那里,拍卖行是代人销售货物的代理人或是受托人,其主营业务收入中主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手续费,这个规定已得到目前社会的公认,包括拍卖行自身也是承认这一规定的。

二、拍卖行在拍卖货物时属于商品销售行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拍卖行在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时的确是一种代理行为,但是如果拍卖行真的归属到代理业中去,就应该按照代理行业的规范特別是代理行业的纳税条件要全部满足,依据国家所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就以上规定及拍卖行的实际操作方式来讲,拍卖行在本质上就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商,可以在相关代销货物的规定中找到相关的说明。如果按照上面所说拍卖行是一种代理行为的话,为什么不确立拍卖行的代理人资格呢?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还要在相关的规定中说明: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追究原因就是上面所引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中: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拍卖行的拍卖行业不能满足这一规定,所以就无法明确拍卖行的代理人资格。究其原因就是,拍卖行的委托人往往都是个人,让这些个体的委托人进行完税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当然我国的相关税务规定中也有个人完税的相关规定,个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代开销售发票,根据相关规定,在代开发票时就必须交纳相应的增值税,因为我国的增值税有关规定中对个人的缴纳增值税是有专门规定的,个人可以做为增值税缴费的主体,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也是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让交易的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主动缴纳增值税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我国的现行税务规则中规定的由拍卖行缴纳增值税的做法是合理的,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税源,避免偷税与漏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方便增值税的征收与缴纳。从最本质的方面来讲,拍卖行是在代替销售人缴纳增值税,因为就本质来说货物销售人才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然而由于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所以拍卖行才以最终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出现,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从以上的论述以及相关税的规定,好像拍卖行要为所有的拍卖行为代开发票,但是实际中并不是这样的,拍卖行主要是为个人以及其他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委托人代开发票,如果委托人是一个完整个的企业,那么完全可以自行向买方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拍卖行仅仅只是履行代理人的资格或者说仅仅只是一个代理销售方,不用为买方代开发票及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目前我国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人如果销售的货物是本个已经使用过的,可以免收增值税,而目前我国的拍卖市场中大多数的拍卖物品都是使用过的,而按照对拍卖行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这些物品的拍卖也是要向拍卖行征收相关的增值税,这显然就有矛盾的地方。因此国家税务管理机关,对不同的行业要制定不同的征税制度,以合理、规范地征税,也让纳税人明明白白纳税。

三、拍卖行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做为收入

按照相关的纳税规定,拍卖行应以所拍卖货物的最终成交价的4%做为缴纳的增值税,那么随着这种操作就有一个问题,既然拍卖行是以最终成交价的4%来缴纳增值税,那么拍卖行按此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确认收入?目前公认的说法是这项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这里面还涉及一个成本的概念,如果最终拍卖行将这部分增值税发票金额确认了收入,那么成本如何確认?成本如何分配?就如同上面所说的,在拍卖行中进行委托的一般都是个人,做为个人很难开具增值税发票,既然没有正规的增值税发票,那么也就无法计算成本,更不要说计算出合理的应纳税金额了。目前对于成本这一块的计算与确认,还存在很大的异议,业界也提出了很多的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只是理论上的论证,并没有得到相关税务管理机关的认可。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来,拍卖行不得将所开具的增值税金额确认为收入。

拍卖行在税务登记上来说都是小规模的增值税纳税人,但是由于在实际的营业中要代开大量的增值税发票,所以拍卖行所代开的增值税金额会很大,而按照我国税务的规定如果不含税销售额当年累计总量超过80万无,就要由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转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但是做为拍卖行来说,如果转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就会影响到其他正常的业务。因为拍卖行如果当月开具出超过规定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金额,就要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依旧按照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申报。同时,国家税务机关也不应当仅仅依靠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判定拍卖行要转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而要根据实际的情况综合考虑。

四、拍卖行的会计处理

综合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拍卖行的会计处理不能仅仅以代理销售的货物为依据。拍卖行在收到拍卖的货物时,无法计帐,一方面此时货物还未销售,是否能销售出去,依然是一个未知数;另一方面,成本金额难以确定,也无法确定分配比例。所以应在拍卖结束以后,在接收到相应的拍卖款以后,确认相关的佣金与保险费等费用,再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金额,这时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结语

拍卖行做为一种特殊的行业,其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有着特殊性,本文就目前拍卖行的税务规定与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希望对这方面的研究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刘洪玮.对拍卖行业税收规定和会计处理的探讨[J].财会研究,2010,08: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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