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

2017-03-08 07:45马前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类比推理侦查人员个案

马前进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210031)

试论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

马前进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210031)

在刑事个案犯罪侦查中,经常会用到并案侦查模式,其中一种常见形式就是相似并案侦查。相似并案侦查的前提是侦查人员推断若干起刑事个案可能具有相同的犯罪嫌疑人,而要从若干起刑事个案具有的相似性推断它们可能具有相同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必须运用类比推理。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是类比推理在并案侦查中的具体运用,其主要特征在于以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为推理依据。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具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在相似并案侦查中运用类比推理时,需要遵守一些合理性原则。

相似并案侦查;类比推理;相似性

在刑事个案侦查中,经常会用到并案侦查。所谓并案侦查,简言之,就是刑事个案合并侦查,具体是指侦查人员在根据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或者相关性,推断这些刑事个案可能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基础上,将这些刑事个案并联起来,统一实施侦查的一种侦查方法。

并案侦查是“由案到案”侦查模式中的常用方法。所谓由案到案侦查模式,是指“在侦查某起刑事案件时将可能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其他刑事案件串并起来,综合分析和利用每起刑事案件所蕴含的犯罪信息和破案条件,选择有利的侦查突破口,达到侦破此案带动侦破彼案的目的的侦查模式。”[1]并案侦查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扩大侦查线索、拓宽侦查思路。

并案侦查不仅是一种常用、有用和易用的侦查模式,而且具有其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并案侦查的一种常见类型是相似并案侦查,它是指侦查人员在依据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来推断这些刑事个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同一(伙)人的基础上进行的并案侦查,其逻辑基础就是类比推理。

一、相似并案侦查中类比推理的含义及其特征

相似并案侦查的逻辑依据就是类比推理。那么,何谓类比推理呢?从字义上解释,类者,同也,似也;比者,比较也。因此,类比就是在相同点上进行比较,或者通过比较找出相同点。具体而言,“人们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对象之间进行一个类比,就是表明它们在一个或者多个方面是相似的。”[2]虽然类比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但是从类比本身的作用和侦查工作的实际来看,类比的主要应用还是在于进行推理。借助于类比方法而进行的推理就是类比推理。

(一)相似并案侦查中类比推理的含义

类比推理是指“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事物在一个或者多个方面的类似推出这些事物在其他方面的类似。”[3]它是人类思维中根本和普遍存在的思维形态,它是创造性解决问题、科学启发式、因果关系推理和隐喻的核心机制。

亚里士多德、密尔和卡尔纳普都研究过类比推理。亚里士多德研究类比推理是为了得出他所钟爱的直言三段论的大前提,密尔研究类比推理是为了以比较的方法显现出他所提出的消除归纳法的优越,卡尔纳普研究类比推理是为了用他提出的确证度函数理论来定量描述类比推理前提对结论的确证度。

类比推理在相似并案侦查中的作用,主要在于根据若干起刑事个案具有其他方面的相似性推测这些刑事个案可能具有同一犯罪嫌疑人。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是指在刑事并案侦查中,侦查人员根据若干起已知刑事个案与另一刑事个案有若干相似属性,推出这些案件可能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推理。其基本要素包括:类比的参照对象,即用以比较的那些若干起已知刑事个案a、b;类比的延伸对象,即与若干起已知刑事个案相比较的另一起刑事个案c;类比的共同属性,即若干起刑事个案与另一起刑事个案共同具有的若干相似属性P、Q、R等;类比的延伸属性,即这些刑事个案具有相同的犯罪嫌疑人。

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包括两种类型:

1.由此及彼的类比推理

刑事个案a、b有属性P、Q、R等,且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为S;

刑事个案c也有属性P、Q、R等;

所以,可能刑事个案c的犯罪嫌疑人也是S。

这是最常见的类比推理模式。

这种类比推理的特点是,有既定嫌疑对象,然后谋求相似现象的类比,继而扩大关联人身的结论。已有嫌疑人的案件,对嫌疑人来说,是他的显案,被类比关联的案件是他的隐案。因此,这种类比推理有助于挖掘余案。2012年“1·6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案”侦查中所运用的就是这种推理。

2.概括的类比推理

刑事个案a、b有属性P、Q、R等;

刑事个案c也有属性P、Q、R等;

所以,可能刑事个案a、b、c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是S。

这种类比推理的主要特殊之处是,首先通过类比抽象肯定其有共同的原因,然后再寻求解释。这种类比推理,有可能关联的案件都是隐案,还没有嫌疑人,那么类比推理有助于显露嫌疑人;也可能都是显案,都有嫌疑人,但是没有想到其联系,那么类比推理有助于揭示这些显案之间的联系。2000年“9·1湘渝鄂系列持枪抢劫案”以及被称为“28年来中国特大悬案”的2016年“8·5甘蒙系列强奸杀人残害女性案”等大案、要案的侦查中所运用的就是这种类比推理。

这里仅以2000年“9·1湘渝鄂系列持枪抢劫案”为例说明。2000年9月1日下午6时左右,湖南省常德市农业银行运钞车被4名蒙面歹徒劫持,两名经济警察、一名收银员和一名运钞车司机被当场打死,两只冲锋枪被抢走。次日,公安部根据该案件作案性质、手段等特征,与长沙、重庆、武汉等地先后发生的6起系列持枪抢劫案极为相似,于是推测这一系列案件很可能是同一犯罪团伙所为,决定并案侦查。5日后的9月6日,团伙中4人落网。据犯罪嫌疑人初步交代,长沙、重庆、武汉等地先后发生的6起系列持枪抢劫案确系他们所为。

有人认为类比推理是先枚举推理后演绎推理的过程:在枚举推理中,人们从某类对象的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具有某种属性,进而得出该类对象的所有成员可能都具有该属性的结论;在演绎推理中,人们再以枚举推理的结论为前提,将它用于该类对象中的其余成员,得出该类对象的其他某个或者某些成员也具有该属性的结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实际上,在类比推理中,人们通常根据若干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直接得出与这些对象相似的另一对象可能也具有该属性的结论,而无需依赖于任何中间结论。所以,类比推理的过程不是先枚举推理再演绎推理,而是一种独立的、纯或然性的推理。

(二)相似并案侦查中类比推理的特征

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具有与刑事个案侦查相关的特征。

1.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的推理依据是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

一般而言,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无论有多大的差异性,它们彼此之间也必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相似性。犯罪心理学和犯罪行为学研究表明,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多数惯犯作案行为具有连续性和习惯性。同一犯罪嫌疑人作案,某些犯罪要素方面必然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如果犯罪嫌疑人连续作案,就可能某些犯罪要素方面具有连续性和习惯性特征。犯罪行为的特殊性、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习惯性等特征最终表现为若干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因此,如果若干起刑事个案具有某些方面的相似性,那么导致这些相似性的原因可以解释为它们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同一(伙)人。在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若干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推断这些刑事个案具有相同的犯罪嫌疑人。

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包括:[4]

(1)现场的痕迹、物证相同。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常常多多少少在现场留下一些痕迹或者物证,如手印、足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如果不同案件现场的痕迹或者物证通过技术鉴定作出了同一认定的肯定性结论,那么就可以直接确认为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

(2)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同。强奸、诈骗和“两抢一盗”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常常有一定时间的正面接触,多少能够提供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或者通过案情分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一定的刻画。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相对稳定性,如果先后发生的若干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似或者相同,也可以考虑进行相似并案侦查。

(3)犯罪行为方式、作案手段相同。受犯罪行为习惯的支配,同一(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往往使用相同的犯罪手段,如表现在选择现场出入口、破坏方法、作案过程、伪装现场方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4)侵害部位、对象、作案时间、作案地点具有相似性。犯罪嫌疑人选择作案时间、作案空间、侵害的对象、部位表现出一定相似性,可以结合其它并案条件确定是否能够进行相似并案侦查。

2.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的推理目的是为了犯罪嫌疑人同一认定

对于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之一就是发现和认定犯罪事实,并进而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如果若干起刑事个案在诸多属性上相似,那么侦查人员有理由据此推测这些刑事个案具有相同的犯罪嫌疑人。这一过程称为外推。关于外推的原理或者预设,人们作了许多表述: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在很多方面彼此相同,那么很可能它们也会在其它更多的方面彼此相同;如果一个事物和另一个事物在我们已知的方面彼此相同,那么它们也会在未知的方面彼此相同;如果两个事物在若干方面保持一致,那么它们也将在其它方面保持一致。

有学者认为,“类比是侦查人员进行相似并案侦查的意图,如果侦查人员把若干起刑事个案的相似之处转化为明确的概念,那么他就得把相似的这些刑事个案看成是可以类比的。如果侦查人员成功地把若干起刑事个案转化成清楚的概念,那么侦查人员就阐明了类比的关系了。”[5]

从某种程度上说,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的实质就是“似中求同”,将具有诸多相似性的若干刑事个案的犯罪嫌疑人归并为同一(伙)人。在侦查实务中,用具有相同的犯罪嫌疑人来解释若干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是合理的、合适的、最佳的甚至唯一的。

二、相似并案侦查中类比推理的优点和缺点

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具有自身的优点和缺点。

(一)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的优点

1.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具有创造性优点

同演绎推理与枚举推理相比,类比推理是受前提制约较小的一种推理。演绎推理和枚举推理都被限定在同类事物的范围之内,因此,它们的前提都是较为清晰的。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既可以在同类对象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异类对象之间进行。作为一种平行型思维方式,类比推理突破了演绎推理和枚举推理只能在同质同类的一般与特殊之间运用的局限性,它可以借助于同构对应关系,在不同质的两个对象之间建立起特殊的推理关系,因此具有较强的创造性。

类比推理能够超越对象的类属差异,类似物的选择、相同属性的选择等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受前提制约较小也正是类比推理极具创造性的源泉所在。康德曾经这样高度评价类比推理的作用:“每当理智缺乏可靠推理的思路时,类比推理这个方法往往能够指引我们前进。”[6]

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具有创造性的一个可能原因在于:“由于类比的对象以及层次差异极大,又加上推理者建立相似的角度不同,使类比推理难以建立严格的推理规则。这样类比推理的结论相对于前提就有着较大的自由度,正是由于这种较高的自由度才使类比推理有很高的创造性。”[7]日本科学家汤川秀树认为,类比推理之所以具有创造性的优点,其核心是能够发现“相似之处”并以此为出发点发现更多的相似关系。在侦查这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之中,“由此及彼”是实现认识飞跃的重要发展环节。要实现这种过渡,就常常要借助于类比去揭示彼此之间的相似关系。

2.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具有外展性优点

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具有异类相推、横向拓展的特点,而演绎推理和枚举推理都属于同类相推,都属于纵向思维。从推理类型上看,类比推理具有跨域性和跳跃性,属于横向思维。类比推理跳出了在同类对象之间进行的局限,具有很强的外展性。

类比推理是一种跨对象、跨领域的推理,它在认识对象的本质中具有从已知推出未知,起到举一反三和触类旁通的作用,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中国心理学家王亚同在其《类比推理》一书中指出:“类比推理可以进行关于个别对象和对象的个别特性的推理,而且可以进行现象之间的一般因果联系和其他联系的推理。”[8]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能够将已知的关于案情事实的认识外推至对未知案情事实的认识上,从而可能导致认识的飞跃。

有的学者指出,“在科学研究中和人的思维机制中,由于解决问题的需要不同,人们既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比较同一类事物,也可以在近似类的范围内,还可以在差异甚远、甚至极不相干的范畴内进行。”[9]

(二)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的缺点

1.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只能得出或然性结论

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只能得出或然性的结论,不能得出确然性结论,更不能得出必然性结论,其结论只能是示向性的或者启发性的,它告诉侦查人员进行类比的若干起案件可能是同一(伙)犯罪嫌疑人所为。

这是因为:第一,若干刑事个案之间可能在一些方面具有相似性,但是这些刑事个案之间必然在另一些方面具有差异性,因此不能保证这些刑事个案就具有相同的犯罪嫌疑人。第二,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是相对的、变化的和有条件的,而刑事个案之间的差异性却是绝对的、确定的和无条件的,甚至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远低于其差异性。第三,表面相似而实质差异的刑事个案或者具有较多共性和规律性的类案很难解释为同一(伙)犯罪嫌疑人。例如,不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模仿作案、具有共同作案手法“寻、跟、定、观、遮、窃、藏、估、溜、销”的扒窃案就很难解释为具有相同的犯罪嫌疑人。

英国19世纪的著名经济学家和逻辑学家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1835—1882)在谈到类比推理的这一缺点时说:“没有任何方法可以让我们真正地确定,我们能够通过类比推理完好地进行论证。对此我们给出的唯一规则是:‘如果两个事物彼此更进一步地相像,那么很有可能它们在其它方面也会更进一步地相像,尤其是在与我们已经观察到的紧密联系的方面。’……为了能够清楚地阐述我们得出的结论,就绝不能仅仅依赖于类比推理,我们还应该主动尝试去发现支配事情的法则。”[10]

2.相似性的理解和选择受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的制约较大

从某种程度上说,类比推理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太强。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或者表现就是运用类比推理时相似性的理解和选择缺乏一个客观的标准,受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的制约较大。有学者认为,“相似性无疑是类比推理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相似性对动态语境和认知水平具有很大的依赖,是一个典型的认知问题。”[11]也有学者认为,类比推理“缺乏一个足够科学的、客观的理论基础,过度的依赖于直觉。逻辑学虽然研究类比推理,但并不能给出严格的逻辑上的说明,尤其是对于相似性的解释是非常成问题的,无法提供一个可操作的标准。类比推理与其说是一种逻辑推理方法,不如说是一种价值判断方法。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价值标准,针对同样的事情,可以得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这表明类比推理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类比推理没有全面的理论来为特殊结果提供充分的理由……它无法对相似性提供一个可靠性说明。”[12]

相似性问题是类比推理的关键和核心之点,同时,相似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难以刻画的概念,以致尼尔森·古德曼(Nelson.Goodman)认为“相似性是一个害人的骗子”[13]。总体而言,相似性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经验性问题。也就是说,要衡量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是否相似,需要借助于侦查人员自己的背景知识来进行判断:若干起刑事个案之间是否存在相似性,存在多少相似性,这些相似性是本质上的相似性还是表面上的相似性,这些相似性是否足以推出其他方面的相似性,等等,都与侦查人员自身的背景知识有关。此外,能不能构建一个好的类比推理,也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有关。

许多研究者还发现,侦查人员对相似性的理解依赖于语境,尤其是专业训练对相似性的判断影响很大,而语境也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有关。H.Suzuki认为:“相似性的判断依赖于专业知识水平和目标。”[14]

还有学者认为,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是运用联想和直觉来实现的”。[15]在相似并案侦查中,联想就是将两个刑事个案联系起来,触类旁通,比较其异同之处。联想的过程是探究刑事个案之间联系的过程,这势必与侦查人员的背景知识、侦查经验和直觉等非逻辑因素甚至非理性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相似性的选择更是一个受背景知识制约的联想、选择、比较的心智过程。

三、相似并案侦查中运用类比推理的合理性原则

基于相似并案侦查中的类比推理的缺点,在相似并案侦查中运用类比推理时,为了提高结论的可靠性,需要遵守一些合理性原则。

(一)提高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

1.增加前提中被比较的刑事个案所具有的共同属性的数量和质量

前提中用于比较的若干刑事个案所共同具有的属性越多,它们具有共同的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也越大,结论的可靠性越大。相似性会增加类比推理的可靠性,而差异性会削弱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密尔曾指出,在运用类比推理时,还要比较用于类比的若干个体之间的相似属性和差异属性,如果个体之间的相似性多于差异性,而且人们具备的关于这些个体的知识也非常丰富时,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靠性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

有学者研究发现,“通过对同域和异域不同类比的比较分析,明确了类比推理过程的有效性和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皆与类比对象的相似性息息相关,相似性越强,类比主张的可靠性就越高,类比推理的有效性也就越高,反之则越小。”[16]在同样的情况下,延伸对象与参照对象之间的相似性越多,参照对象的数量越多,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越大。杰文斯在谈到这一点时也曾说:“对事物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我们很难判断什么时候可以,或者不可以轻易地从一些事情推断出另一些事情。可以帮助我们的唯一规则是:如果事物只是在某些属性上彼此相似,那么我们必须先通过观察许多的例子之后,才能推断出这些属性在其它事物身上也是适用的。”[17]

此外,前提中用于比较的若干刑事个案所共同具有的属性越是本质的,它们具有共同的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也越大,结论的可靠性越大。如前所述,类比推理的依据是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而刑事个案之间的相似性可能是本质上的相似性,也可能是表面上的相似性。本质属性因为是对象内部的稳定的必然的联系,它在客观上制约着其他属性,因此,据此进行类比推理,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结论的可靠性。不难理解的是,如果刑事个案之间在本质属性上相同或者相似,那么它们在其他属性上更有可能相同或者相似。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参照对象和延伸对象之间的联系。实现这种联系,需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结构一致性要求。即两个属性之间形成平行结构和一一对应的关系,平行结构要求两个属性的关系和主题能够共同匹配,一一对应的关系要求属性内的每一个要素与另一个属性内的要素形成匹配。二是关系中心要求。即类比对象之间必须包括共同的关系而不是共同的特征。三是系统性要求。即源自于自发性推理的趋向于形成关系体系的匹配。正如有的心理学家和逻辑学家认为的那样,“类比推理之中的相似性并不仅仅是属性的相似,而应当把它放在结构和组合之中来考虑。即将事物的方方面面纳入对应关系中,将事物的特征进行系统的比较,而不是单个属性的比较。如果系统越大,系统的特征匹配程度越高,则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程度就越高。这种组合还必须具有三个条件限制:第一,组合必须是‘结构一致的’,也就是说,必须注意到相似性的联结和一一对应的关系;第二,类比的相似性要求必须包括共同的关系,即‘关系焦点’;第三个特点是相似性必须具有系统性的特点。也就是说,类比倾向于匹配有联系的关系系统。”[18]

2.提高前提中被比较的刑事个案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的关联性

类比推理结论中的延伸属性乃是基于前提中的共同属性得出的,类比推理之结论可靠性与刑事个案之间的共同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的联系是否充分密切相关。因此,在同样的情况下,共同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的相关性越大,结论的可靠性越大。如果共同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具有必然联系,那么类比推理的结论无疑具有了最大的可靠性。在密尔看来,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依赖于对象之间的类似与它们之间的共同属性之间的关联程度,而这种关联程度又决定于对象之间的类似属于终极性质的属性还是导出性质的属性。

为了提高前提中的共同属性与延伸属性之间的关联性,要注意研究各个属性产生的原因以及属性之间的制约关系,注意发现与结论有关的属性,并进行比较,使得结论更加接近于客观真实。具体而言,要尽量使得案件的特征与其作案人归属之间的关联度要尽量高,如果这种关联是表面的或者微弱的,那么得出的结论的可靠性就值得怀疑。

3.对类比推理的结论进行量化描述

卡尔纳普认为,类比推理是根据个体已知的相似性由一个推到另一个的推理。在此基础上,他对类比推理进行的概率化处理方案值得借鉴。

假设:

(1)所考察的个体分别为A1和A2,前提断言A1和A2共同具有某些属性,而且A1还具有另一属性;结论断言A2也具有该属性。

(2)M1为它们所共同具有的属性的合取。很明显,这两个个体共同具有的属性越多,M1越强,其宽越小。

(3)M2为A1所具有的属性的合取,M1和M2的宽分别为 W1和 W2,W1> W2,即 M2蕴含 M1,但是二者并不等价。

(4)前提P1断定A1具有性质M2,前提P2断定A2具有性质M1,这两个前提的合取为P1并且P2,结论C为:可能A2也具有性质M2。

那么,类比推理的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度可以表示为:

S[C,(P1并且P2)]=(W2+1)/(W1+1)。

进而,结论的可靠性可以表示为:

R[C]=(W2+1)/(W1+1)×R[(P1并且P2)]

从这里还可以看出,即使不断增加A1和A2共同具有的属性,即不断缩小M1的宽,它对于提高结论可靠性的贡献也是不断递减,甚至微乎其微的。

(二)正确地对待类比推理的结论,避免“不当类比”谬误

基于类比推理只能得出或然性的结论这一特征,侦查人员在相似并案侦查中运用类比推理时应该审慎地判断,不能轻易地把类比推理得出的任何结论当作事实,除非它在实际的观察和实验中被证实,或者使用枚举推理消除掉所有合理的质疑;可以在方法论中将类比推理的结论仅仅视为侦查假说的一种来源,而不能把它作为论证的充分根据。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错性是明显的,因此要作审慎的评估。基于思维惯性,在相似并案侦查中,侦查人员容易想当然地认为既然若干起刑事个案在诸多方面具有相似性,那么这些刑事个案必然具有共同的犯罪嫌疑人,本应得出一个或然性结论却得出一个确然性结论甚至必然性结论,或者虽然得出一个或然性结论,却给予其极大的置信度,从而有意无意忽视了对该结论充分的验证。

特别要注意识别和发现有无与结论矛盾的属性和削弱结论的反例,以防止推理的轻率或者结论的错误。如果延伸对象存在与共同属性相排斥的属性,则无论延伸对象与参照对象之间的相似属性有多少,推理的结论也不能成立。相似案件可能有某种相似或相同的原因,但是这种原因不一定要解释为同一个(伙)作案人作案,例如模仿作案。

此外,还要注意避免“不当类比”谬误。不当类比是指在刑事个案的共同属性和延伸属性之间缺乏较强的关联时运用类比推理所导致的谬误。不当类比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将若干起(或两类)本质或者实质上不同的刑事个案的表面的甚至偶然的相似来机械地加以比较从而得出结论;二是在尚未发现若干起刑事个案的相似属性之前,就对它们在数量上进行简单的比较以得出结论。第一种“不当类比”谬误实际上是一种假类比,也称“谬比”;第二种“不当类比”谬误是先秦墨家最先发现的,并在《墨经》中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三)对类比推理的结论进行检验

如前所述,类比推理的结论只能是一个或然性判断,无论它具有多大程度的可靠性,也达不到必然真实的程度,而且在未经检验之前,其事实上的真实性是未知的,尽管侦查人员可能会给予它一定程度的置信。为了在事实上确定类比推理的结论的真实性,侦查人员必须将类比推理的结论诉诸检验。

1.直接检验

直接检验就是直接将类比推理的或然性结论所断定的内容与通过侦查获得的案情事实进行对照以直接判定其真实性。直接检验的优点在于简单、直接、快速、高效;其缺点在于其运用需要比较严苛的条件,很少直接使用,而且如果运用不当,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在相似并案侦查中运用类比推理得出结论后,监控视频、查实的证词以及收集得到的实物、工具、痕迹等都可以作为直接检验类比推理之结论真假的事实依据。

2.间接检验

间接检验的方法一般称为假说演绎法,其操作程序是:先从类比推理的结论演绎出一个可直接检验的推论;再将该推论诉诸案情事实进行直接检验以判定其真假;最后,根据该推论的真假判定类比推理的结论的真假。一般而言,能够被直接证实的可检验推论的数量越多,结论得到的支持度也越高;能够被证实的可检验推论的质量越高,结论得到的支持度也越高。比如,如果基于类比推理的结论的预测成功了,那么它对于类比推理的结论的支持度就高于其他案情事实对于类比推理的结论的支持度。

3.印证检验

印证检验,也称逻辑推理法,其操作程序是:“根据侦查活动逐步深入获得的事实材料,利用逻辑理论,采用必然性推理的方法,以事实为根据,必然性地获得推理结果;若推理结果与类比推理的结论相容、一致甚至完全同一,由此便可确证甚至证实类比推理的结论。”[19]印证检验虽然应用最广泛,但是尤其适用于三种情况:针对特殊事件的结论的检验;所有情况都被穷尽后的选言排除;对同一案件要素若干结论真实性和虚假性的同时判定。[20]在相似并案侦查中,如果运用前提真实而且遵守规则的演绎推理也得出了运用类比推理得出的结论,那么类比推理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印证。

[1]王彬,薛道晗.刑事侦查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82.

[2][美]欧文·M·柯比等.逻辑学导论(第11版)[M].张建军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40.

[3][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逻辑要义(第2版)[M].胡泽洪,赵艺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489.

[4]王彬,薛道晗.刑事侦查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87-88.

[5]李顺万.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95.

[6]康德.宇宙发展史概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2:147.

[7]张晓光.国内类比推理研究综述[J].哲学动态,2000(5):11.

[8]王亚同.类比推理[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196.

[9]印大双.类比理论研究:现状与展望[J].探索,2010(1):186.

[10][美]威廉姆·沃克·阿特金森.逻辑十九讲[M].李奇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3:150.

[11]张晓光.国内类比推理研究综述[J].哲学动态,2000(5):10.

[12]金立.基于图尔敏论证图式的类比推理的逻辑分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82.

[13]陈锐.法律适用中的类比推理[J].毕节学院学报,2006(1):28.

[14]Goodman N.,Seven strictures on similarity[A].In N.Goodman(Ed.),Problems and prospects[C],New York:Bobbls-Merrill,1972(1):206.

[15]李顺万.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95.

[16]金立.基于图尔敏论证图式的类比推理的逻辑分析[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1):86.

[17][美]威廉姆·沃克·阿特金森著.逻辑十九讲[M].李奇译.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3:148.

[18]王亚同.类比推理[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20.

[19][20]刘洪波等.侦查思维谋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77.

【责任编校:边 草】

Discussion on the Analogical Reasoning in the Similar Combining Investigation

Ma Qianjin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Nanjing 210031,China)

In the investigation of a criminal case,it is often to use the investigation models of combining cases,one of thecommonforms issimilarcombininginvestigation.The premise ofsimilarcaseinvestigationisthat investigationpersonnel infer that several criminal cases may have the same criminal suspects,if the investigation personnel try to find out the reasons,they must use analogical reasoning.Analogical reasoning in thesimilar combining investigation is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ofanalogicalreasoninginthecombininginvestigation,anditsmainfeatureisthesimilaritybetweencriminalcases as the reasoning basis.Analogical reasoning in the similar combining investigation has its own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Whenapplyingtheanalogicalreasoninginsimilarcombininginvestigation,some reasonable principles should beobserved.

Similar Combining Investigation;Analogical Reasoning;Similarity

D631.2

A

1673—2391(2017)05―0020―07

2017-09-12

马前进(1976—),江苏警官学院基础课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逻辑、法律逻辑和侦查思维学。

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项目“智慧警务工作机制中的大数据思维和逻辑方法研究”(2016SJYSY01)。

猜你喜欢
类比推理侦查人员个案
个案管理模式在乳腺癌患者中的应用研究进展
侦查人员出庭问题实证研究
兜底扶贫成效探析——基于高山羌寨扶贫户的个案考察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浅谈高中数学中类比推理的“形”与“神”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别样风景的多元化绽放——我国当代女性写作的个案式研究
实践 学习 在实践——《新闻个案教程》开讲五年实录及思考
参考答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