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美国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17-03-08 07:45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管制言论法院

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430034)

中学生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美国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 法律系,湖北 武汉430034)

由于中学生仍然在学校接受教育,因此,其言论肯定会受到其所在学校的规制。该言论的规制缘由大抵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为了保护学校教师和其他学生的权利。对于发展完善学生健全的人格来说,表达自由是弥足珍贵的,因此,学校对待中学生的言论要尽量采取宽容的态度,除非其言论严重扰乱了学校秩序或侵犯他人权利。

中学生;网络言论;表达自由;规制

表达自由对于社会和国家的价值是毋容置疑的,其有助于形成“思想市场”,从而有助于发现真理和繁荣文化,其是民主国家的根基。不可否认,作为人,必须赋予其言说的自由,否则,人将不人。本文将引用和评述美国法院关于中学生表达自由的相关判例,讨论中学生网络言论的规制问题。

一、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规制学生校园言论的判例

在Tinker一案中,Tinker去上学的时候戴着黑色臂章,以反对美国对越南的战争。学校决定暂停Tinker上学,除非其停止佩戴该黑色臂章。学校也因此被Tinker的父母诉至法院,因为他们认为,学校侵犯了 Tinker的言论自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学生不能在校内丢掉他们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学生的权利并非体现在课堂上。在咖啡馆、运动场、校园里,学生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甚至是对有争议的事件的看法,比如关于越战,只要该言论没有“实质性的和大幅度的”妨碍校规的有效运作,没有与其他学生的权利发生冲突。相反,如果该言论实质性扰乱了课堂秩序,或者引起了学校大规模的混乱,或侵犯了其他学生的权利,则该言论不再受宪法表达自由的保护。因此,该案施加给学校较大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学生的言论达到上述要求。①Tinker v.Des Moines Indep.Cmty.Sch.Dist.,393 U.S.503,514(1969).

在Fraser一案中,在对高级中学学生集会上发表的言论中,Fraser使用了一些性暗示的语言暗讽学校办公室的一位候选人。因其不当言论,Fraser被其所在的学校停学三天,并且他的名字也从毕业演讲名单之中删除。美国的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采用了上述Tinker案件的判决意见,认为学校侵犯了Fraser的表达自由。不过,该案却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法院认为,学校可以管制高级中学学生在学生集会上发表“下流”(lewd)的言论,公立学校学生的言论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其与其他环境中成人的言论保护是有区别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Tinker佩戴黑色臂章”,却不会给Fraser“防护套”。总之,与Tinker案相比,该案的判决加强了对学生言论的管制,法院尊重学校为了促进学生的得体行为和完成学校的基本教育任务而对学生言论采取的管制行为。①Bethel Sch.Dist.No.403 v.Fraser,478 U.S.675,685(1986).此案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学校对学生发表“下流”等不文明的言论的管制权。

Kuhlmeier案涉及的问题是,学校对学生编辑的校报的内容的审查。学校规定,学校对作为新闻课程一部分的高级中学的学生编辑的校报的内容拥有编辑权。在该引起争议的报纸出版之前,学校的校长删除了报纸中的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涉及怀孕和离婚问题)。校报的学生编辑认为,学校侵犯了其自由表达的权利,因此成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教育部门可以规制从校内(on-campus)发起的言论自由的形式和内容,而不用担心侵犯学生的表达自由,只要学校的管制有合理的事由,比如为了学校合法的教学秩序等。因为年轻人的教导者主要是父母、老师、州立和地方学校官员,而不是联邦法院的法官。②Hazelwood Sch.Dist.v.Kuhlmeier,484 U.S.260,262(1988).此案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校内出版物之校方的审查权。

在Morse一案中,Morse涉及由学校发起的,发生在校园外(off-campus)的一起言论事件。在冬季奥运会火炬传递过程中,火炬要经过Morse所在学校的门前的街道,学校组织学生和老师离开校园,到街道上参与火炬传递的活动。在电视镜头直播时,Morse突然打出“耶稣抽大麻”的标语。学校认为,Morse打出的标语是鼓励使用非法毒品——大麻,Morse因此被学校停课十天。Morse认为,学校侵犯了其表达自由,因为其打出标语的目的不是为了鼓励吸食毒品,而是为了吸引电视直播镜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学生的言论被合理地认为是在鼓励非法毒品的使用,则学校是可以对该言论进行管制的。虽然该言论的发表行为在校外,但是,该活动是学校批准和管理的,因此学校与该言论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学校具有充分的理由管制该言论。③Morse v.Frederick,511 U.S.393,396-97(2007).此案确立了学校管制学生非法言论的合法性。

总之,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只要学生言论的发布行为处于学校的管理之下(在校园内或与校园发生密切联系等),法院就可以使用以上四个判例的判决意见来处理学生的言论自由问题。不过,以上这些判例基本上都是前网络时代的判决,而网络时代的到来在某种程度上模糊了校内(on-campus)或校外(off-campus)的界限,这也使得美国的下级法院在处理中学生网络言论问题时陷入困境。

二、美国处理学生网络言论所采用的标准

由于美国最高法院所做的关于中学生言论的判例都没有涉及网络言论,因此,美国各地法院在处理学生网络言论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Tinker案标准

Tinker案标准,即当学生发表的言论(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实质性地扰乱课堂秩序,或造成学校秩序大幅度的混乱,或是侵犯他人的权利时,学校就可以管制该言论。

在Mahaffey一案中,中学生Mahaffey和同学创建了一个名字叫“撒旦”的网站。该网站的言论表达如下:“不需要任何理由刺杀某人,放火焚烧他,然后,把他扔下悬崖,看着他痛苦表情和最后断气,在他死之前往他脸上吐口水。杀人是不对的,不要杀人。”一位同学的父母看到该网站并告诉了学校的校长和警察,Mahaffey因此被开除,因为学校认为,Mahaffey的言论违反了学校的学生行为规范,即禁止实施对自己和他人的危险行为。Mahaffey辩称自己创建该网站只是因为无聊和开玩笑,并没有恶意。依照Tinker案的标准,法院判决认为,学校只有证明Mahaffey的言论造成学校秩序“实质性的混乱”或Mahaffey创建网站的行为发生在校园时,才能管制其言论,而在该案中学校未能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学校侵犯了Mahaffey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④Mahaffey v.Aldrich,236 F.Supp.2d 779(E.D.Mich.2002).

在Coyexrel.Coy一案中,中学生Coy在家中使用自己的电脑创建了一个网站,并在该网站上上传其与同学的照片和相关信息。该网站有个命名为“失败者”的栏目,该栏目上贴有三位同学的照片和贬低性的评论。其中对一位同学的评论如下:其被其母亲性骚扰。很快上述网站的内容被学校校长知道,Coy被停学四天。学校认为,Coy的行为不当,违反了学校关于学生的行为规范。Coy则认为,其表达自由受到侵犯。法院采纳Tinker案的判决意见,认为学校要管制Coy的言论必须证明该言论给学校秩序造成“实质性的混乱”,而本案中学校没有完成Tinker案的证明标准,因此,学校侵犯了原告的表达自由。①Coy ex rel.Coy,Board of Education,205 F.Supp.2d 791(N.D.Ohio.2002).

在J.C.exrel.R.C.一案中,J.C.和他的几位同学在一次聚会中谈论和评价他们的一位同学(C.C.)。他们在评论中使用了荡妇、被宠坏了的、最丑的臭狗屎等不雅词语,J.C.还用她的摄像机将上述评论录制下来,并发表到YouTube上。C.C.看到该视频后非常沮丧,并向其所在的学校校长举报了J.C.的行为。学校认为J.C.的行为扰乱了学校的秩序,J.C.因此被学校停学两天。法院判决认为,Tinker案的判例意见适用于在校外和校内发表的言论,在决定学校是否有权管制学生在校外发表的言论时,应该采用“实质性的混乱”的标准。在该案中,J.C.的行为造成的影响是如此的微小,以至于其不构成“实质性的混乱”。“实质性的混乱”要求在学生之间产生身体上的冲突,以至于让他们感到受到伤害或不安全。因此,学校的行为侵犯了J.C.的表达自由,因为其行为不符合Tinker案确立的标准。②J.C.ex rel.R.C.v.Beverly Hills Sch.Dist,711 F.Supp.2d 1094(C.D.Cal.2010).

在Kowalski一案中,Kowalski在自己的家中用电脑在社交媒体上创建了一个网页,用于讨论“疱疹”的相关问题,并邀请他的同学参与谈论。Kowalski的一位同学Parsons也参与了谈论,他在该网页上传了一张自己捏着鼻子的照片,旁边有一句话:Shay(Parsons的同学)长了疱疹。在另一张照片上,Parsons还在Shay的脸上画上红点点(暗示长了疱疹),并在旁边加上了一句话:警告,危险正在靠近。在另一张Shay的脸部照片上则写着:一个妓女的画像。此事很快被Shay的父母知道,并向其所在的学校抱怨。学校认为,Kowalski创建的“引起仇恨的网页”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骚扰和恐吓的规定,Kowalski因此被停学十天。Kowalski则起诉学校侵犯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因为其言论发表在校外,并且与学校没有任何关系,学校无权对其言论进行管制。地区法院没有支持Kowalski的诉求。联邦第四巡回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学校对于管制有损教学管理秩序、破坏学校纪律和骚扰其他同学的言论具有迫切的利益,即使该言论发表在校园之外。根据 Tinker的判决意见,法院认为,Kowalski的言论标靶是同班同学(与其他学生的权利发生冲突),显然,其言论会在校园里影响其他同学,并造成“实质性的混乱”。③Kowalski v.Berkeley Cnty.Pub.Sch.,625 F.3d 565,567(4th Cir.2011).

(二)可预见标准

“可预见的标准”,即根据Tinker案的判决意见,校外的言论正在向校园进发,可以预见的是,一旦该言论进入校园,将会给学校的教学和管理秩序造成“实质性的破坏”,则学校有权管制这种在校外发布的网络言论。

在Boucher一案中,Boucher写了一篇关于如何侵入学校电脑的文章,不过,该文章的撰写和发行都没有在校内,也没有使用学校的设备,也就是说,该言论属于“校外言论”。但是,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仍然援引Tinker案的判决意见,支持了学校对该言论的管制。法院认为,该篇文章发表后肯定会传播到校内,因此,该言论对校园管理秩序的扰乱是“可预测的”。④Boucher v.School Board of Greenfield,134 F.3d 821(7th Cir.1998).

在Wisniewski一案中,AaronWisniewski是一位中学生,他在家使用父母的电脑制作了一张图片和一则短消息。该图片显示的是,一支手枪对着一个脑袋射出一颗子弹,以及喷溅出来的血滴。在图片的下面有一则短语:杀死VanderMolen先生(此人是Aaron的任课老师)。制作完成上述图片和短讯后,Aaron与同班同学分享了该图像和短讯。其中一位同学将以上事件告诉了VanderMolen先生,Vander-Molen又将上述事件告诉了学校官员和警察,Aaron因此被停课,VanderMolen也拒绝再为Aaron授课。不过,Aaron辩说,他的上述行为仅仅是开玩笑。警察经过心理测试认为,Aaron的行为确实是开玩笑,他并没有暴力倾向和真实的威胁。学校则认为,Aaron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对学校教师的威胁,从而造成了一个健康、安全和他人安宁受到威胁的环境,Aaron被停学一个学期。根据Tinker案的判决意见,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认为,Aaron能够预见学校官员会知道其制作的图像和短讯,因此,也能够预见其行为会对学校的教学工作造成“实质性的和大幅度的混乱”。因此,学校有权管制Aaron在校外发表的网络言论。①Wisniewski v.Bd.of.Educ.,494 F.3d 34,35(2d Cir.2007).

在Doninger一案中,因为不满学校官员关于一次乐队表演的时间和地点的安排,Doninger利用其父母的电脑在其博客上发表了如下言论:因为学校的一些恶棍(暗示学校取消乐队表演的官员)的阻止,表演被取消了。我们呼吁更多的人来支持该表演的如期进行,让决定取消表演的人(学校的官员)滚开。由于以上粗俗的言论,不赞同学校官员关于乐队表演的决定,以及不能与学校官员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Doninger被取消了参与高级班秘书长的选举资格。Doninger母亲将学校诉至法院,认为其侵犯了Doninger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在公立学校里,学生的表达自由与成年人的表达自由的保护是区别对待的,学校是可以管制学生言论的,只要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院仍然引用了Tinker案的判决意见(可预见的造成混乱的标准),法院认为,学生在校外的言论也可以受到校方的约束,只要该言论能够被预见进入学校,并且在学校环境下,可预见地会对学校的教学管理造成混乱。②Doninger v.Niehoff,527 F.3d 41(2d Cir.2008).

(三)真实威胁标准

真实威胁(true threat),即发表包含威胁绑架或威胁伤害他人的言论,即使该行为没有实施,甚至并不打算实施的暴力威胁,都属于“真实威胁”。

在Pulaski一案中,学校开除一位中学生,因为其撰写(在校外)了一封信,该信件的内容是:其将强奸、鸡奸和杀害一名与其分手的女同学。美国第八巡回法院判决认为,该学生的言论构成“真实威胁”,因此,学校对其言论管制没有侵犯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法院认为,学校是可以管制学生的校外言论的,只要该言论不属于宪法表达自由保护的范围,比如构成“真实威胁”的言论。③Doe v.Pulaski County Special Sch.Dist.,306 F.3d 616,619(8th Cir.2002).

在Porter一案中,学校禁止一位学生继续上学,并要求其转学。因为该生描绘了一幅暴力围攻其所在学校的素描。一次偶然的机会,该素描被其弟弟带入学校,最后被学校老师发现。美国联邦第五巡回法院判决认为,该言论不属于“校内言论”,甚至不是针对学校的言论,也不属于“真实威胁”言论。因此,该素描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学校的管制侵犯了该学生的表达自由。④Porter v.Ascension Parish School Board,393 F.3d 608(5th Cir.2004).

在D.J.M.ex rel一案中,原告的行为构成对他人人身安全的“真实威胁”。D.J.M.使用即时通讯工具与他的一位同学(C.M.)聊天,在聊天时,D.J.M.向他的这位同学透露,他将购买枪支射杀某些同学,并且还详细地列举了其将要除掉的同学的名单。不过,他的这位同学(C.M.)并没有对上述聊天内容保密,而是告诉了其所在学校的管理人员,结果D.J.M.被警察逮捕。D.J.M.被释放后,学校给予其停学十天的处罚,因为其行为构成了对他人人身安全的“真实威胁”,D.J.M.则认为,学校侵犯了其享有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自由权。地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的言论已经实质性地扰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根据Tinker案的判决意见,学校有权对原告的言论加以管制。联邦第八巡回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构成“真实威胁”的言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学校提供的信息表明,D.J.M.确实有接触到枪支的机会,并且其也正在思考射杀其所在学校的哪几个同学。⑤D.J.M.ex rel v.Hannibal Pub.Sch.Dist.No.60,647 F3d 754(8th Cir.2011).

(四)校外言论标准

校外言论的标准(off-campus),是指如果某项言论是在校外发起和发表的,并且该项言论没有被他人带入校园,则法院将不会采用Tinker案的判决意见。

在Thomas一案中,中学生Thomas出版发行了一个关于校园问题的讽刺幽默的出版物,其内容包括:讽刺学校的午餐、拉拉队长、同学、老师,以及有关手淫和卖淫的文章。有一部分文章是在校园内打印和储存的,不过,该出版物是在校外发行的,但是,不可避免的是该出版物可能会被他人带入校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将此言论当作校外言论,因为在校内该言论产生的影响微不足道,不符合Tinker案的“实质性的扰乱”或“侵犯他人权利的”标准。学校不能将其管制言论的权力扩展到校外,在那里(校外的一般社区)言论自由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学生的校外言论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除非该言论被某些学生携带进入校内。①Thomas v.Board of Education,607 F 2d 1043,1045-46(2d Cir.1997).

在Emmett一案中,Emmett遭到学校的停学处罚,因为其创建了一个“模拟的讣告”的网页,并允许访问该网页的网民投票决定谁是下一个死者,不过,该网页的创建是在校外完成的。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不能适用Tinker案的判决意见,学校不能将其管制学生受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的权力延伸到校外。②Emmett v.Kent Sch.Dist.No.415,92 F.Supp.2d 1088(W.D.Wash.2000).

在Layshock一案中,Layshock使用其祖母的电脑制作了一则关于其所在学校校长(Eric)的滑稽短文,并将该短文上传至其个人空间。该滑稽短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讽刺挖苦Eric抽烟、喝酒、吸毒,是个大笨蛋等。在学校里,Layshock将该滑稽短文与其朋友和同学分享,后来,Eric也知道了该滑稽短文,其也因此感到有失体面、意志消沉和惊吓。在该案判决中,法院形容该短文在学校像野火一样疯狂地传播。Layshock也因此被学校停学十天。学校认为,Layshock的行为(使用粗俗、淫秽、不文明的言论)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尊重和骚扰学校的管理者。地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Layshock的表达自由,联邦第三巡回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学校不能像管制校内言论那样管制校外的网络言论。如果允许州政府以学校管理者的名义将其权力侵入到学生家庭中,并控制其行为,就像在学校里那样,这将是一个不合适的和危险的先例。③Layshock v.Hermitag Sch.Dist,593 F.3d 249(3d Cir.2010).

(五)综合标准

综合标准,即法院在考量是否管制学生言论时,综合考量该言论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是否是下流淫秽言论,是否是非法言论,是否符合Tinker案的标准,是否构成“真实威胁”等因素。

在J.S.exrel.H.S.一案中,在自己的家中,中学生J.S.用自己的电脑创建了一个网站:恶心人的老师。J.S.在该网站上发表了对其数学老师Fulmer和校长的贬损的评论,其还提出问题:她为什么不死,并愿意付20美元寻找杀手。在该网页的最后,J.S.画了一幅数学老师的画像,不过,头被砍掉了,血从脖子上流下来。该网站上的内容很快被Fulmer老师、学校的校长和在校学生看到。Fulmer老师因此感到恐慌,认为有人试图杀死她,不得不去看医生,其课程被其他老师替代,从而扰乱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学校因此决定对J.S.作出停学十天的处罚。学校认为,J.S.的行为威胁老师,不尊重并骚扰老师和校长,其中任何一个行为都会给学校的安全、安宁造成破坏,J.S.的言论构成“真实威胁”。J.S.则认为学校侵犯了其表达自由。法院判决认为,J.S.的言论不构成“真实威胁”,因为学校在看到上述网站内容以后有几个月都没有采取措施。法院认为要援引 Tinker案的判决意见,首先,要判断该言论是否发生在“校园内”。由于J.S.曾经在校园内使用过学校的电脑登录过该网站,此行为使“校园外”的言论与“校园内”发布言论的行为产生了关联。因此,J.S.的行为符合了在“校园内”的要件。其次,要判断J.S.的言论是否给学校造成“实质性的混乱”。根据该网站内容在学生、家长和学校管理者中造成的骚乱,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没有侵犯J.S.的表达自由。④J.S.ex rel.H.S.v.Brthlehem Area Sch.Dist,807 A.2d 847(Pa.2002).

在Evans一案中,高中生Evans在社交媒体(Facebook)上创建了一个名字叫“Ms.Phelps是我遇到的最坏的老师”的网页,并邀请其同学在该网页上发表憎恨Ms.Phelps的言论。该网页上贴有Ms.Phelps的照片,不过,在该网页上没有发表暴力威胁的言论。还有学生发表言论支持Ms.Phelps,反对Evans的言论。很快Evans所在学校的校长知道了此事,Evans也因此被停学三天。Evans认为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学校则认为,Evans的行为属于骚扰学校管理者的破坏性行为。法院判决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vans的表达自由。法院认为,Evans的言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该言论只是表达了一个学生对老师的看法,并且该言论是在校外发表,没有造成学校正常秩序的混乱,也不属于下流、粗俗、威胁、鼓励非法或危险的行为。⑤Evans v.Bayer,684 F.Supp.2d 1365(S.D.Fla.2010).

在T.V.ex rel.B.V.一案中,几个十几岁的女中学生参加了一个排球赛后的聚会,会后,她们在Facebook等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些聚会时的照片,这些照片被学校认为是淫秽的。照片显示,这些女孩使用一个棍状的物体从她们的裤裆下面穿过,然后放在另外一个女孩的臀部,并且一个跪在另一个的后面,像是在进行肛交。很快学校的管理人员看到了该照片,T.V.和另外一个女孩(M.K.)被学校禁止再参加学校以后组织的任何排球赛事活动。女孩们认为,学校侵犯了她们的表达自由权。学校则认为,将该照片上传到互联网上是不适当的,它给学校带来了不良影响。地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认为学校侵犯了原告的表达自由。法院认为,该照片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法院驳斥了学校的观点(该照片是淫秽的,属于儿童色情)。由于该言论的发布地点在校外,因此Fraser案的判决意见(学校可以管制校内发表的言论)不能适用。而该言论也没有造成学校管理秩序的混乱,所以也不符合Tinker案判例中的要件。法院认为,理性的法官不会认为发布在网络上的这张照片会实质性地扰乱学校的秩序,可以预见,在未来,这张照片也不会造成上述后果,因为该照片只有几个家长浏览过。给学校秩序造成实质性的混乱必须有这样的后果,即引起了同学之间的人身冲突。①T.V.ex rel.B.V.v.Smith-Green Community School Corporation,807 F.Supp.2d 767(N.D.Ind.2011).

三、各标准评价及对我国相关问题的借鉴意义

(一)各标准评价

以上是美国各法院在处理学生网络言论案例中的不同的判决标准,绝大多数法院基本上都援引或扩展使用Tinker案的判决意见,包括“可预见标准”,即只要该网络言论(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实质性地扰乱课堂秩序,或造成学校秩序大幅度的混乱,或侵犯他人的权利时(如真实威胁言论),学校就可以管制该言论。我们认为,以上判决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只要是针对学校(人或事)的网络言论,都会超越校内、校外的分界,或多或少对学校的秩序和人员造成影响。因此,对于网络言论的管制,只要其符合Tinker案的标准,不管是校内还是校外,学校都有权力管制。

当然,也有少数法院在处理校外言论是拒绝使用Tinker案的判决意见的,而是将言论的管制权交给了学生家长,即法院认为,校内言论,包括校外发起,但是被带入校内的言论,由学校管制;校外言论由家长管制。其考量的缘由可能有:一是学校不能将其权力扩展到校外,甚至是学生的家中;二是尊重校外家长的监护权;三是尊重学生校外的表达自由权。但是,值得商榷的是,如果家长对其未成年子女伤害他人的网络言论不加监管,我们该怎么办呢?因此,我们以为,将Tinker案的判决意见适用于校内外的网络言论是比较合适的。

言论的自由表达可以让学生充分地参与各种讨论,从而在学生和学校中间形成“思想市场”,其对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和完善具有重大的价值,但是,学校要维持其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要保护学生和学校管理者的人身安全,也要教育学生形成文明礼貌的行为规范。因此,对于有违上述规定的学生的网络言论必须加以规制,以使学生言论表达的自由与学校秩序和他人权利之间达致利益均衡。

(二)对我国相关问题的借鉴意义

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的法院判决,所以我们无从知道法院在处理相似案件时采用什么标准。不过,学校管理者对待学生言论的态度却不尽相同。

有侵犯学生言论表达的案例。比如,在一次语文考试中,华中师大一附中学生李红豪撰写的《草菅人命》一文激烈抨击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教育制度,其也因此被老师要求“回家反思”,在反思不好之前不许回教室上课,李红豪不愿“反思”,最终辍学。②百度百科“. 李红豪”词条[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 url=g4Hhur8n6ZXjFrH70VPEpYznHQrbU1vj85m.2017-04-19.此案明显属于校内言论,所以学校有管制的地域理由。但是,由于该言论属于言论中最强(属于政治性言论)保护的言论,学校要管制此类言论必须承担重大的举证责任。并且,该言论也不符合Tinker案的标准,因为该篇文章只有语文老师一个人阅读过,也没有给学校秩序和他人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现在该篇文章已经在网络上公开传播,也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我们以为,学校侵犯了该名学生的言论表达的自由。

有管制学生表达自由比较严厉的案例。比如,在郑州市第二外国语中学读初二的学生郑某,因为在日记里辱骂班主任老师是“小兔崽子”、“要翘辫子”被同学发现并报告老师,其也因此被学校劝退。③吴涛. 郑州初二女生辱骂老师被同学告发遭校方“劝退”[EB/OL] .http://edu.sina.com.cn/zxx/2015-04-22/1035466065.shtml.2017-04-18.在此案中,学生的言论确实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属于宪法表达自由保护的范围,因此,学校管制该言论存在合法性。但是,学校采取劝退甚至威胁开除的管制手段值得商榷。学界通说认为,限制学生基本权利要符合比例原则,即以损害基本权利最小的手段达到管制的目的。该案采取批评教育手段即可,没有必要采取劝退这种严厉的方式,因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学生受教育权的剥夺,此种严厉地管制学生言论的措施必将对学生的言论产生“寒蝉效应”,使其在应该发表言论时可能三缄其口。

也有适当限制(比如批评),但主要是保护学生言论自由的案例。比如,江苏省启东市汇龙中学举行升国旗仪式时,一名高二学生在国旗下发表讲话,将之前老师“把关”过的演讲稿,悄悄换成另外一篇抨击教育制度的文章。该校领导称,学校认为这名同学的演讲“言论不当,用词过激”,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会对其进行处分。目前,该名学生仍然在学校上课。①王易.国旗下演讲,竟然是抨击[EB/OL].http://e.hznews.com/paper/djsb/20120412/A19/3/.2017-04-09.我们以为,学校没有因为该言论处罚学生是对的,虽然该言论的发布是在校内,但是,因为该言论属于宪法重点保护的言论(政治性言论),并且该言论也不符合Tinker案确立的标准,因此,学校的决定是明智的。

还有对学生言论采取非常宽容甚至放纵的案例。比如,四川某高三学生为了延迟开学,搞了个恶作剧:将其所在学校校长头像PS到央视新闻截图上,并附上“宜宾市某校校长在东莞市嫖娼被拘留了,开学要延迟了”的文字,然后将其上传到网络,引起网民疯狂转载。②赖芳杰.四川一学生想延迟开学PS恶搞:校长东莞嫖娼[EB/OL].http://leaders.people.com.cn/n/2014/0220/c58278-24411747.html.2017-04-14.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当事校长并没有追究该生的诽谤责任,学校也没有惩罚该名学生。该言论的发布虽然是在校外(还没有开学)完成的,但是,其可能会造成该校的学生延迟报到,扰乱学校的开学秩序,并且该言论还侵犯了他人权利(对校长人格的诽谤),因此该言论不属于宪法表达自由保护的范围。如果按照Tinker案的标准,学校完全有权管制该名学生的言论。

在另一起案例中,安徽怀远县包集中学的梁老师在上课时,发现有学生在其背后贴了张“我是乌龟我怕谁”的字条,还在上面配有乌龟形象,梁老师要求学生说明事情经过,可学生不仅不承认错误,还将纸条撕掉,老师随后与这名学生扭打起来。后来,教育部门因梁老师体罚学生将其开除,而学生未受影响。③赵查理.乌龟字条:老师应多一点自黑精神[EB/OL].http://cq.people.com.cn/n/2015/0611/c365408-25198337.html.2017-04-16.此案,老师是否应该被开除我们不予讨论,值得讨论的是,学生是否应该为其不当言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我国,将他人当作“乌龟”言说,是辱骂人的。显然该言论不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围;而该言论又是在校内(上课时)发布的;并且该言论一定会扰乱课堂秩序,因为学生看到老师背上的字条,一定会笑,虽然不敢笑出声;另外,学生这样辱骂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老师管理学生和课堂的权威将受到严重挑战。因此,该案的言论符合Tinker案确立的标准,该言论应该受到管制。

四、结论

在我国,由于没有法院判例,法院对待学生言论的态度我们无从知晓。我国学校对待学生言论的管制宽严不一,既存在侵犯学生言论表达自由的现象,也存在放纵学生言论的现象。为了保护学生的表达自由,也为了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以及老师和学生的权利,我们以为,法院或学校在管制中学生的网络言论时,不能死抠某一个标准,而得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该言论的内容。如果该言论不属于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比如诽谤言论、淫秽下流言论、真实威胁言论、非法言论(贩卖毒品的言论)等,则学校对该言论的管制的合理性增强。否则,学校对该言论的管制就值得商榷。二是该言论的发起和发表的地点。如果该网络言论的发起和发表都是在校内完成的,则学校管制该言论的合理性增强。相反,如果该言论不属于校内言论,并且该言论也没有被他人带入学校,则学校管制该言论的合理性就值得质疑。三是该言论给学校造成的影响。如果该言论实质性地扰乱课堂秩序,或造成学校秩序大幅度的混乱,或侵犯他人的权利时,学校就可以管制该言论。如果给学校秩序和他人权利造成的危害很小,则学校管制该言论的合法性降低。

【责任编校:江 流】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Network Speech in Middle School Students

Gao Ronglin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As students are studying at school,their speech certainly will be regulated by their school.The reason of the problems are mostly to safeguard the normal teaching management order of schools,and protect the rights of teachers and otherstudents.Forstudentsdevelopasoundpersonality,freedomofexpressionisprecious,therefore,theschoolshouldtreat the student speech with a tolerant attitude,unless the speech was seriously disrupt the order of school or infringe other's rights.

Middle School Students;Network Speech;Freedom of Expression;Regulation

D911.05

A

1673―2391(2017)05―0046―07

2017-07-04

高荣林(1974—),男,湖北襄阳人,法学博士,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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