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 培 培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23)
“互联网+”法治政府建设(专题讨论之三)
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设定
尹 培 培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2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许可资质方可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发布、转载和传播服务。该许可规制的对象并不包括网络个人用户的“发声”行为。作为许可创设依据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非临时性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之规定,国务院以决定形式创设行政许可作为一项特殊性权力,应当以“必要性”为前提,其存续期间也应以“及时性”为限。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必要状态”下所设定的非“临时性行政许可”及时转换至法律、行政法规这一层面,方能打消该许可设定之合法性疑虑。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设定权;临时性许可;互联网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冲击着各个领域不断进行模式革新。此种发展一方面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也从根本上改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业态,在极大提高新闻传播速度和广度的同时,也衍生一些组织和个人在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问题。尤其是新媒体领域,在我们熟知的社交网络平台如微博和微信上,数以万计的网络谣言不断流出,个人乃至组织化的媒体为博取眼球,制造、传播不实消息扰乱视听,构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