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案件数据分析

2017-03-11 06:50蓝春梅吴昱王静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强奸案难点证据

蓝春梅 吴昱 王静

摘 要 性侵案件不仅危害了社会治安,更是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在司法实务中,因其隐蔽性特点使其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着诸多困难,本文谨以某市基层院近3年来办理的强奸案为例,总结概括现阶段性侵案件的特点与成因,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强奸案 难点 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417

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Z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性侵案件66件74人,最终提起公诉64件73人(含2013年案件,占总案件量的1.51%)。其中强奸案共受理56件59人,占性侵案件总案件量的84.8%。可见,强奸案对于性侵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Z市性侵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集中化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案发地域集中。该院受理的56起强奸案中有23起发生在Z市城区内,占总案件量的46.4%,有21起发生在A地,占案件量的38%,其余9起发生在其他不同的5个乡镇,仅占案件量的16%(详见表1),区域化、地域化明显。

表1

二是案发场所集中。Z市性侵案件的案发场所主要集中与KTV(10起)、酒吧(4起)等娱乐性场所,或被害人在KTV、酒吧醉酒后被嫌疑人带回住所、旅馆等地实施强奸行为(16起),56起案件中仅有7起为野外作案,其余为室内作案,住所化明显。

三是案发时间集中。Z市发生的56起强奸案中,有44起发生在夜晚,且多为凌晨时段,白天案发量极少。从月份分布上看,3月、6月、7月、8月为强奸案的高发、频发月份,占总案件量的54%,5月,9月,10月案件量相对较少,占总案件量的33%,其余月份案件量极少,个别月份3年内仅发生了一起强奸案(详见表2)。从表中可以看出,春季上旬、春季下旬至秋季上旬为Z市强奸案的高发时段,冬季案发量小,案发时间分布集中。

表2

四是人员结构集中。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53人,占90%,高中及中專文化程度6人,大学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无人犯罪,其中,有11人有犯罪前科,9人属于一般累犯。59人中有28人属于外地户籍,31人本地户籍中有19人属于Z市城区与A地。可见,该市性侵案件嫌疑人的人员结构以外来人口、城区、A地、低文化程度人群为主,文化程度的高低与犯罪率大致上呈反比关系。

(二)年轻化

一是被害人趋向年轻化。从总体趋势上看,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院每年办理的强奸案案件量有所下降,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所占比例上升,尤其是2016年,占当年强奸案总量的55%。而在该院办理的强奸案中,有22件24人涉及未成年人,占强奸案总量的39.2%且被害人年龄普遍偏小,有11名被害人未满14周岁,最小的年仅9岁。

二是嫌疑人年龄年轻化。该院受理的56件强奸案中,15-30岁年龄段的嫌疑人占总人数的55%,其中未成年人犯罪3人,最小的年仅15岁,30岁后,各年龄段人数递减(详见表3)。从总体上看,嫌疑人年龄与案发率成反比关系,中青年占了绝大部分。

表3

(三)不诉率高

该院受理的56起强奸案中,有54件已经审结,20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6件退回补充侦查2次,公安机关撤案一件,不起诉5件,其中存疑不诉4件,占已审结案件量的7.4%,而在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院共审结4440件案件,其中存疑不诉54件,仅占总案件量的1.2%,可见在Z市,性侵案件的不诉率要远远高于其他类型案件。

二、原因分析

Z市性侵案件出现集中化特点的原因在与Z市城区及A地属于Z市的经济较发达地区,特别是A地为Z市工业园区、医药园区、化工厂、眼镜加工厂的聚集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相对而言较高的工资与充沛的工作岗位吸引了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但其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产业的特点也注定吸引来的外来人口不大可能为高级知识分子。庞大的外来人口,不高的文化水平,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导致两地性犯罪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笔者在数据统计中发现,有5起犯罪嫌疑人具有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后给了钱就不是强迫,KTV小姐默认同意发生性关系等错误思想。而一部分KTV、酒吧行业本身的不正规性(坐台小姐)在客观上也诱发了性犯罪的发生(据统计KTV、酒吧小姐被强奸的案件高达15起,占案件量的26.7%)。

而目前Z市大部分中小学并未配备心理卫生课程,部分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对性方面是茫然的,当其遇到不法侵害时,无法正确认识到自身正在遭受侵害,更无法对自身进行保护,部分学生甚至经常出入KTV、酒吧等案件频发场所(8起)。一部分受害者父母也未尽到相应的教育与监护义务,特别是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经常将子女独自留在家中后外出、任由小孩在外玩耍、随意将小孩交托他人照看(6起)在一定程度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部分嫌疑人法制意识淡薄,也是导致近年来性侵案件年轻化的重要原因(存在着3起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

Z市性侵案件不诉率高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部分被害人报案不及时。该情形主要发生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遭性侵后不敢报案,不知报案,不告诉父母,父母在得知后为了子女名声考虑选择私了,造成案情延误,取证困难(2起)。二是部分案件取证环节存在瑕疵。就Z市而言主要有:被害人询问环节不够仔细,未及时将案发现场拍照固定导致证据遗失;未及时告知被害人仔细保管证物导致证物被被害人丢弃(衣物、床单);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直接复制之前笔录,导致证明力不足等(2起)。三是性侵案件通常隐蔽性较强,办案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难点,事实认定困难。

三、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一)“一对一”口供情况下对事实的认定

性侵案件隐蔽性较强,双方多为熟人关系(某市熟人作案34起),嫌疑人一般不会自愿认罪,常常会辩解双方是恋人、情人、通奸关系,而被害人出于顾虑往往会回避细节,极易出现言词证据“一对一”且证明力相当的情况,特别是在受害人年纪极小或为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陈述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且有时即使存在犯罪事实,如果不能获取其他有利证据而嫌疑人又据此辩解的话,则很难证实犯罪。

(二)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削弱

证人证言多为间接证据,主要印证被害人的部分陈述或嫌疑人的部分供述或辩解,或证明案发前后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行为、情绪变化及被害人报案、嫌疑人的到案经过等,仅能从侧面推测当事人的关系,无法直接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发生冲突之时,很难做为定案依据,且对于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的性犯罪来说,不是每个案件都有证人。

(三)精神病人认识能力的认定

就Z市而言主要是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性防卫能力的认定,以2014年的一个案件为例:乙系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病人,与甲经乙的父母介绍认识,后乙在自愿的情况下与甲发生了性关系。但乙的精神病状况较为特殊,系从小因高烧导致双耳失聪,须携带助听器,与其他纯精神发育迟滞者不同。该案曾先后出具两份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分别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削弱与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应采信何份鉴定意见成为了该案的难点,而该案的其他证据又互相冲突,很难做为定案依据:“简单的生活可以做的,人不太聪明的”,“会上QQ、微信、经常更新朋友圈,感觉挺聪明的”。最终该案做不起诉处理。

(四)部分案件只出示門诊病历未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后续又无法补正

门诊病历不是正式的鉴定意见,在法定的证据分类中仅能作为书证使用,其证明力明显弱于由专门机构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文书,应及时将门诊病历的相关资料转化成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四、建议与对策

(一)针对性的开展预防活动

如在性犯罪案件多发的春季下旬至秋季上旬重点在Z市城区、A地两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KTV、酒吧等行业的行业秩序,将KTV、酒吧等案情多发场所确定为重点宣传场所,可通过在KTV、酒吧吧台张贴宣传海报的方式提醒顾客不要过度饮酒以免意外的发生。将外来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前科人员列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微信公众号、短信信息、微博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对性犯罪的危害、强行性法律规定、判刑刑期进行宣传,使其意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主动避免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如组织法制宣讲团进入各中小学及职业高中开展专题预防讲座,重点在于普及法律知识(未满14周岁情形)及性侵防范知识。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在一个学期内应至少配备一节心理卫生课程,加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同时强化思想教育,提醒学生不要出入酒吧、KTV等娱乐性场所。可通过家长会、家长协会会议等方式提示家长特别是在假期期间加强对学生的监管与保护,特别是注意不要让子女“夜泊”。

(三)有重点的审查全案证据

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别,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对现有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厘清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打开案件突破口:1.物证方面:一是证明奸淫行为的证据,如与人身相关的毛发、精斑、血迹、皮肤碎片,避孕套、擦拭物及行为人的遗留、遗落物等。二是证明强迫方面的证据:如撕毁的衣服、捆绑物、药物、器皿,被害人、嫌疑人身上的伤痕等。2.书证方面:与案情有关的日记、书信,特别是案发前后几日当事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清单,结合笔录推测双方关系,佐证强奸发生的可能性。3.被害人陈述方面:一是被害人与嫌疑人认识、相遇的过程,案发前后的关系及双方交往相处的情况。二是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双方到达现场的具体经过。三是实施强奸的具体时间、地点,被害人当时的意志能力状态、所穿衣物、事中表现,双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情况等。4.嫌疑人供述方面:前几份笔录的制作时间,比较前后冲突的地方,有罪供述是否为直接复制之前笔录。5.视听资料方面:被害人与嫌疑人案发前后的行为、表现,是否见到被害人在到现场过程中有被强制、威胁甚至被施暴的情况等。

(四)建议制作同步录音录像

就我院而言与公安局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避免二次伤害,询问笔录只做一次,但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在思想上容易被诱导的群体,我国法律又规定对未成年人制作询问笔录必须有监护人到场,加之在制作笔录时对细节的描述难免会有所概括,可能出现与被害人想要表达的内容有出入的情况,建议对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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