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2017-03-12 07:46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投保职业院校

王 艳 萍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沈阳 110122)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王 艳 萍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沈阳 110122)

实习是职业院校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每年有上千万的学生进入实习单位实习,实习生规模较大,实习安全风险居高不下,学生权益受侵害后维权难现象普遍。引入保险机制是转嫁实习安全风险的首要选择,国家相关政府机构已经将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作为防范和化解实习安全风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因此,有必要梳理实习安全责任风险的防范路径,厘清实习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实习责任保险保障机制,推进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职业学院;顶岗实习;实习责任保险

在中高职院校,实习是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实习单位由学校统一安排或学生自主选择,无论实习单位如何选择,实习目的均不在于获得报酬,而是通过校企合作育人,提高学生专业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和就业创业能力等综合能力。

根据《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567.88万人,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680.89万人[1]。依此估算,每年约有1200多万的学生在毕业前进入实习单位实习。实习生规模较大,实习安全风险,实习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学生权益受侵害现象较多。由于权责不清且实习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尚不明确,权益受侵害后无法通过劳动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及时有效维权,而且,学校和实习单位均不愿对实习安全事故承担责任,致使实习期间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梳理实习安全责任风险的防范路径,厘清实习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优化实习责任保险,提高其防范和化解实习安全责任风险的实效性,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实习安全责任风险防范路径选择

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能保证实习安全事故完全不发生,转移实习安全风险才是首要选择。目前,为保护实习学生权益,主要是通过保险转嫁实习安全责任风险,保险类型涉及社会保险、普通商业保险、公益性商业保险三种。

(一)社会保险

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实习学生权益纳入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实习学生和普通劳动者享有同等权益。依据日本、美国、德国、法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实习学生遭遇实习安全事故,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我国,国务院层面的立法上,现阶段是基本禁止实习学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在地方人大立法层面上,对实习学生能否享受工作保险待遇存在不同规定,有些地区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予以保护,如海南、贵州、江西、河南等(《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32条、《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江西省《童工、实习学生受伤可享受相应待遇指导意见》、河南省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56条),有些地区明确将实习学生排除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如重庆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第17条)。

(二)普通商业保险

目前用于防范和化解实习安全风险的普通商业保险主要有三种:一是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是学生入学时按学校要求购买,适用于实习期间出现的意外伤害。二是雇主责任保险,实习单位为转嫁学生实习期间出现意外产生赔偿责任的风险,为实习学生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三是校方责任保险。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3]。实习活动是否属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各保险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虽未明确规定,但一般将其归置于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4]。

另外,为防范实习安全风险,也有学校或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其他类别商业保险(如学平险),保障实习学生权益。普通商业保险虽操作方便,但其不具有强制性,保障范围有限,赔付额度较低,并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实习安全风险,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三)公益性商业保险

为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完善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机制,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职成厅函[2012]13号,要求全国职业院校加快实施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该统保示范项目属公益性保险产品,非单纯的商业保险。

据调查,截至2014年新学期开学前,统保示范项目已累计受理近千起案件,支付赔款800余万[5]。可见,统保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进展较快,其赔偿机制也初显成效。但此项目不具有强制性,需要学校或实习单位支付保费,加之其他商业性保险产品与之竞争,因此,投保统保示范项目的职业学校较少。

由此可见,在我国,保障实习学生权益的三种方式同时并存,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各地立法尚未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相继出台许多文件,积极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2006年起相关部门开始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进行调研和论证。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教职成[2009]13号文件针对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实习责任保险涉及的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主体、投保方式、经费等问题作出规定。2010年,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布的教职成司函[2010]8号文件再一次强调“切实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并确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2012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布教职成厅函[2012]13号文件,对试行两年多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进行经验总结,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该项目属公益性保险产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废止。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强调要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同年8月,国务院国发[2014]29号提出“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同时,第35条对责任保险范围作出规定,强调保险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从上述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来看,首先,国家已经将实习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防范和分解实习安全风险的重要路径,并积极推进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其次,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涉及的保障范围、保障对象、投保方式、承保机构、经费来源及赔付程序等内容日趋成熟。另外,国家拟推行实习责任强制保险。

三、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推行现状

(一)实习责任保险的法律性质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实习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实习单位面临的赔偿风险,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得到救济,实习责任保险应时而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以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当实习学生发生伤亡事故,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5]。

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的投保主体是各级各类职业院、有关教育培训机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以及实习单位,保障范围包括两大部分即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与校方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是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6]。实习责任保险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推行,保险公司承保,属于责任保险的新险种,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具有公益性和一定的强制性,但尚不属于强制保险。

(二)实习责任保险的优势分析

目前,实习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是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够清晰和明确,难以通过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救济实习学生,若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则由第三方依保险合同对实习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这可以保障实习安全事故及时有效的处理,保护实习学生权益。另外,相比于意外伤害险、校方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实习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较大、保费较低、保险金额较高。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推行实习责任保险是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是目前解决实习安全问题的主要措施,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相继出台许多文件,积极推行并健全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因此,实习责任保险工作进展较快,现推行的统保示范项目保障全、价格低、赔付好,许多省、自治区、 直辖市开展了实习责任保险,对转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学生发生伤亡事故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7]。但实习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三)推行统保示范项目面临的困境

1.实习责任保险普及率不高

据调查显示,2013年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全年共承保138万学生,其他保险主体全年承保学生约130万人[5]。可见,每年一千多万的实习生,只有一少部分参保实习责任保险,要实现教职成厅函[2012]13号文件提出的“统保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仍需多方协作,提高实习责任保险的参保率。

2.实习责任保险的参保范围受限

根据教职成厅函[2012]13号文件,“统保示范项目”是为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量身定做的项目,要求各职业院校积极为实习学生购买保险。可见,实习责任保险的参保范围尚未包括普通高校的实习学生,而非职业院校参加实习的学生面临的实习安全风险也需要进行转嫁,因此,实习责任保险的参保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

3.学校、实习单位忽视实习责任保险

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可有效转移学校和实习单位可能承担实习安全事故责任的风险,及时维护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然而,由于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宣传培训力度不够,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风险管理意识不足,目前,许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了解统保示范项目产品,区分不清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产品和普通商业保险产品,因此,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至今尚未得到普及。

4.实习责任保险投保方式、保险金额及赔付机制的不足

目前,实习责任保险仍是自愿投保,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承担保费,这使得投保率难以提高。相比于工伤保险,实习责任保险赔付限额较低,且保险公司的实习责任保险理赔机制尚不健全,这严重阻碍了实习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阻碍实习责任保险发展的原因分析

1.法律的缺位

目前,仅有规范性文件引导和鼓励全国职业院校推行实习责任保险,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的规范对推行实习责任保险的义务及责任做出规定,而且,缺乏对普通高等院校参保实习责任保险的规范。法律缺失导致各方在推行实习责任保险过程中权责不清,对实习责任保险不够重视,影响了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率。

2.宣传推广不足

实习责任保险推行以来,与之相关的宣传推广活动比较少,目前,实习责任保险市场认可度不高,仍处于起步阶段。

3.学校、实习单位投保意愿不足

由于参加实习学生人数较多,学校经费有限,学校不愿承担保费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实习,实习单位经济实力不强,加之实习生流动性较大,实习单位既不愿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又不愿承担实习安全责任,部分实习单位甚至通过实习协议约定免除其可能承担的实习安全责任风险。

4.职业院校管理机制不健全

教职成厅函[2012]13号文件明确了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及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职业院校校长。该文件提出在原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基础上,尽快成立推动“统保示范项目”的相关领导机构。然而,许多职业院校未设置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这导致职业院校缺乏对实习责任保险的了解,实习安全事故发生后理赔不及时,既阻碍了实习责任保险的实施,也不利于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建立实习责任保险保障机制的对策

实习责任保险是为保障实习学生权益,防范实习安全风险专门设计的险种,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实习安全风险。通过实习责任保险的全面覆盖,保障数以千万实习生的实习权益,是未来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然而,目前国家尚未形成有效的实习责任保险保障机制,政府机关、学校、实习单位都要积极寻求对策,尽早实现实习责任保险的全面覆盖,最大限度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1.确立实习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

能够切实有效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险制度应具有强制性、福利性、普遍性、互济性等特征,社会保险具备这些特征,商业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因此,最适合顶岗实习劳动保险的制度应该是社会保险[8]。德国、法国等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将实习学生纳入社会保险保障体系之中。我国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立法明确实习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将实习学生纳入社会保险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实习学生权益。 但全面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并不影响将实习学生纳入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实习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存更能有效保障实习学生权益。在实习学生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背景下,以强制投保方式实现实习责任保险全覆盖是必然趋势,理由主要有:一是自2009年至今,实习责任保险推选状况来看,由于保险意识缺乏,自愿投保方式易导致学校和企业相互推诿,难以提高投保率。二是实习责任保险兼具社会管理功能,实习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有利于强化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社会责任,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习学生权益。三是确立实习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三方利益,促进校企合作的长远发展。

《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以立法形式保障实习责任保险的落实,推动实习强制保险,需要从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确立实习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为保障实习学生权益奠定法律基础。

2.完善实习责任保险赔偿机制

现有实习责任保险产品在设计上,保险金额统一确定,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而且与工伤保险赔偿机制相比,该保险金额不能浮动,是静态的。为真正落实同命同价理念,未来的实习责任保险改革中,可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并参照工伤保险赔偿方式确定保险赔偿金。

3.加强实习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首先,政府机构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学生、学校、实习单位普及实习责任保险产品的相关知识,全面推广实习责任保险。通过宣传可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也可提高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参保意识,协调各方共同促进实习责任保险的发展。

其次,明确相关主体的实习责任保险缴费义务。实习责任保险推行至今,投保率一直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保费缴纳问题。教职成[2009]13号和教职成[2016]3号文件都强调由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费用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然而,实习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相互推诿缴费义务,阻碍了实习责任保险的全面推广。鉴于实习活动属学校的教学环节,实习单位因实习学生的劳动而获益,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共同承担实习责任保险的保费,因此,有必要对各方的缴费义务、缴费比例及相关责任通过更高层次立法予以明确。

另外,学校应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实习工作,确保实习责任保险顺利实施。负责管理实习责任保险的机构,应能够保障实习责任保险的承保工作顺利进行,并能协助遭遇实习安全事故的学生理赔。

4.规范实习协议,避免利用实习协议规避责任

教职成[2016]3号文件强调学生参加实习前,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该文件明确了实习协议的内容,允许实习协议对伤亡事故责任进行约定。由于实习责任保险尚未普及也不属于强制保险,实习学生伤亡事故处理适用法律不明确,加之实习学生的弱势地位,实习单位通过实习协议免除自身对伤亡事故责任的情形并不少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实习协议内容,禁止实习单位或学校利用实习协议规避或免除自身责任,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5.创新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满足实习各方的多样化需求

我国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实习责任保险险种单一,难以满足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多样化需求,也不能有效防范日趋多样化的实习安全风险,因此实习责任保险产品有待完善。保险公司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新实习责任保险产品:一是分析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保险需求,兼顾各方需求设计保险产品,力争保障范围大、保险费用低,将实习责任保险发展成为普惠型责任保险。二是在保障基本风险的基础上,设计推广附加责任保险,为参保学校或实习单位提供更多的选择,也为实习学生提供全面保障。三是推行差别化保险费率。与雇主责任保险差别化费率的实施情况类似,实习生到各行业实习单位参与实习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风险[9]。自愿投保方式下,统一的保险费率会导致实习安全风险相对校低的学校或实习单位不愿投保。因此,为提高实习责任保险的公平性,可参照雇主责任保险,对实习责任保险采取差别费率。四是提高实习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水平,确保实习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综上,实习责任保险的推行与落实涉及政府机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保险公司等多方主体,需要各方协作,共同推动实习责任保险的完善与发展,进而有效防范和化解实习安全风险,全面保障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1] 教育部. 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oe.edu.cn/srcsite/A03/S180/moe-633/201607/t20160706-270976.htmL,2017-06-11.

[2] 刘俊芳. 职业教育中学生实习保险的路径选择[J].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3,(3):84-90.

[3] 张晨.我国高校校方责任险供求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4,(1):255-257.

[4] 胡燕敏. 我国学生实习安全责任保险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16.

[5]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联合工作小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2013年度报告[R].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

[6] 车明朝.分担实习风险 完善保障机制——全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签约仪式在京举行[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7):5-8.

[7]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联合工作小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2012年度报告[R].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8] 乔颍.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保险制度探析[J].职教通讯,2014,(25):31-34.

[9] 粟榆,丁继锋,杨春.论高校实习生责任保险统保制度的完善[J]. 上海保险,2016,(5):48-51.

(责任编辑:刘学伟)

StudyontheLiabilityInsuranceSystemofStudents'InternshipinHigherVocationalColleges

WANG Yan-ping

(Liaoning Finance Vocational College, Shenyang 110122)

Internship is an important teaching content in the colleges, and there are millions of students entering the internship units every year. With the large scale and high risk security, there is a phenomenon that the students stand up for themselves difficultly after their rights being violate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insurance mechanism is the first choice on the practice of security risks, and the relevant national agencies have stated that internship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as an important path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tudents should prevent and resolve security risk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ort out the path of safety risk responsibility, to clarify the existing internship liability insuranc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internship, to improve and perfect internship of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nternship; internship liability insurance

10.3969/j.issn.1009-2080.2017.05.010

2017-09-10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2017年度立项课题“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研究”(LJZY2017105)。

王艳萍(1981-),女,内蒙古通辽人,辽宁金融职业学院素质教育学院讲师,硕士。

G712.4

A

1009-2080(2017)05-0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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