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共享主义的诞生与普及,著作权侵权的方式也随之发生着改变。侵权行为趋于非营利性目的、利用网络的复制发行行为的增加、侵权行为后果的扩大等现实都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著作权犯罪现有的犯罪构成要件造成了冲击,尤其表现在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面对现状,各国对基于共享目的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倾向于入罪处理,与之相比,我国刑法稍显宽松。为适应共享主义思潮的冲击,我国的刑事立法应当对构成要件作出调整,以适应对著作权刑法保护的需要。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共享主义;传播
中图分类号:D92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21-04
作者简介:朱晓源,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我国著作权犯罪的定罪理论及问题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同的阶级与社会阶层对其有着不同的认识与评价。即使是同一个阶级或社会阶层,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变化,在不同时期对同样一种行为也都会有不同的评价。①因此,关于什么是犯罪、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惩罚犯罪,一直是刑法学历史上的重要讨论对象。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②即,将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与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理论不同,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从犯罪的实质性出发,承袭苏联刑法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基础上演进出“四要件”的定罪体系,即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