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中图分类号:D9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90-03
作者简介:詹月(1993-),女,汉族,武汉大学,2014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司法改革。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
辩诉交易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当时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犯罪率的高速攀升,刑事案件积压,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为了快速解决案件,一些检察官采用和被告方协商、交易的方式结案,快捷、有效地结案,提高诉讼效率,减少司法成本,因此在美国各州得以廣泛适用,成为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随后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实践,不仅包括英美法系国家,还包括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荷兰等等。在中国,辩诉交易也日益成为司法界的热点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类似欧美国家辩诉交易的制度,自首、立功、裁定不起诉等,但与美国的辩诉交易有较大的区别,存在较多法定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的限制。
十九世纪中叶,美国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Brady v U.S的判决中,首次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并在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及其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以成文法的形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合法性。虽然一直存在关于诉辩交易的批判声音:一、在未调查核实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决定被告人的罪刑,其有罪与否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