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三转”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2017-03-15 17:00田永亮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三转探索与实践国有企业

田永亮

摘要:面临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落实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已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发挥监督执纪职能的迫切需要。文章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对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三转”工作的具体内容、推进措施和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在认识上加强领会,转变观念;在工作上理清思路,明晰职责;在行动上强化措施,严格履职。

关键词:国有企业;“三转”工作;探索与实践

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落实好中央纪委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为企业稳健和谐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已是纪检监察部门面临的新挑战和新课题。

一、转变观念,解决“为什么转”的问题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深入推进“三转”工作,首先要转变思想,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干部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要求上,努力做到思想上共鸣、认识上统一、行动上一致。营造出“大家学、大家思、大家说、大家转”的浓厚氛围。

(一)适应形势,解放思想

纪检监察部门推进“三转”是适应当前反腐倡廉形式的迫切需要。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提出了一系列新论述、新观点和新要求。中央纪委为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并带头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纪检体制改革、机构设置和履行职责等方面,为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三转”做出了表率。

(二)融入企业,加强理解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同样存在着工作面铺的太宽,职能泛化,主业淡化的现象,把本应由其他业务部门负责的事情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把事前、事后检查变为现场监督,把组织协调的工作变成了对业务的直接监督管理,这样不仅耗费了纪检部门的大量精力,而且也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反而降低了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使“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很难落实到位。

(三)指导工作,强化认识

“三转”是实现纪检监察机关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能力的有效手段。作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职责定位,突出职能转变,强化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式,聚焦主业主责,提升工作实效,把不该管的交给业务主管部门,把该管的切实管好,做到抓实、抓透、抓出成效。

二、明细职责,理清“转什么”的思路

“三转”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现实需要,只有在全面解读“三转”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尽快抓住核心,把握关键,完善机制,才能促进“三转”工作落实到位。

(一)抓好主业主责,把转职能作为核心

对于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来说,要想发挥更大的作用,必须第一时间抓住“转职能”这一核心要素。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聚焦主业,落实主责,分清管理职能界限,坚持做到业务部门定标准、抓管理。纪检部门促执行、抓监督,绝不能把自己摆进具体业务中,要弄清楚哪些是业务部门的事,哪些是我们自己的“责任田”,将更多的时间精力压到主业,为开展执纪监督提供保障。

(二)抓好监督方法,把转方式作为关键

在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下,寻求合理妥当的工作方式往往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就需要纪检监察部门勇于摒弃惯性思维和传统做法,努力探索适应改革发展的监督新方式。

(三)抓好自身建设,把转作风作为保障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自身做起,要铸就一支敢打必胜的纪检监察队伍。作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更要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职工、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为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三、严格履职,强化“怎么转”的措施

如何切实提高“三转”的实效性,更好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企业质量效益发展的纪律保障作用,强化监督检查是必要手段,要紧密围绕执纪监督、管理监察、按程序问责三大主业,规范管理强执行,使监督检查常态化。

(一)对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坚决不参与,防止越位

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监督监察。坚持由对管理事务监督向针对性监督检查转变,把日常监督交还业务部门,对职能部门业务工作事宜尽量回避,绝不参与。使纪检监察人员集中精力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严格落实退出参与性、配合性工作要求。

(二)对职能部门的监管漏洞,坚决不放过,防止缺位

纪检部门要充分发挥合规管理监察职能作用,严查权利失控、管理失察、行为失范等情况,着力发现企业管理方面的漏洞和风险,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权利漏洞,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管理。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工作原则,“老虎、苍蝇”一起打,既要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又要注重查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案件,特别是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

(三)对纪检部门的主业主责,从源头介入,防止失位

纪检监察部门要准确运用好“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抓全抓嚴、提前预防的工作原则。彻底改变过去那种“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需立案调查”的惯性思维,无论问题大小、轻重,动辄则咎,用纪律和规矩衡量、规范党员干部日常行为,发现苗头性、挺向性问题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更有威力,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名底线、守纪律、懂规矩意识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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