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2017-03-16 22:04刘棣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刑事司法民意影响

摘 要:近年来,民意开始逐步介入司法活动,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一边是汹涌澎湃的民意,一边是理性独立的司法,如何对待和处理二者的关系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入手,分析如何应对刑事司法中的民意。

关键词:民意;刑事司法;影响

民意介入司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分析民意对司法造成的影响有助于清晰的认识民意介入司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一、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1.民意对司法的正面影响

(1)民意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监督作用。民意尽管有非理性的特点,但是民意表达的基础却是道德观和价值观。因此不能完全忽视民意。民意对某个案件所表达的看法或意见可能与法律规定是不相符的,或是冲突的,但其判断一般也会符合道德的要求。因此,在民意的监督下,司法机关也会有所顾忌,可以促使其依法办案,否则是不能被公众所信服的。

(2)民意介入司法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效率。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也普遍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促进了司法机关能够公正裁判,按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提高审结案件的效率。

(3)民意可以促进和推动司法的改革。民意之所以关注司法,就是因为司法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经过了漫长的时间,但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堵塞民意,而是要充分发挥民意的影响力,借民意的力量推动法治建设的步伐。

2.民意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1)降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外界干扰。但是,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刑事案件来看,民意介入司法已经常态化。常常有案件因民意的介入而改判。暂且不论改判的结果是否公正,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审判经常处于一种在民意影响下而不知如何判决或是判决结果朝令夕改,那么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必然降低。

(2)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影响。司法独立与权利保障是密不可分的。司法是手段,权利保障才是目的。民意介入司法,有时会导致公民权利滥用。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从前面分析得知,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点,容易变化且难以衡量。如果被某些不实的舆论观点所误导,很容易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因为舆论而导致判决改判进而丢掉性命的案例。

二、如何应对刑事司法中的民意

既然民意介入司法具有正当性,因此民意不可忽视。但是民意的特点也决定了它对司法活动的负面影响。那么应如何应对刑事司法中的民意呢?为实现民意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司法机关应当更加积极主动,一方面要认真倾听民意,调查民意,保证与民意的正常交流和互动;另一方面要运用多种手段如报纸、电视节目、宣传等手段弘扬法治,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支持司法活动。

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保障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除了司法不独立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前的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保障不够。以前社会上总是说司法人员多是转业军人、选调干部,专业素质太低。然而现在我们除了关注司法人员的专业技能以外,还要更加注重司法人员是否忠于法律,是否信仰法律。保证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敢于坚持自己依法得出的结论,公平对待诉讼各方,不畏权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抵制权势、人情和金钱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二是加大司法人员的保障,加大对司法人员人身和生活方面的保障,使司法工作人员有信心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待遇,有助于抵制司法腐败,树立司法公信和权威。

2.完善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能

笔者认为,要完善人大的监督职能,要从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职能和目的的角度来看。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人大代表的职能之一就是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社情民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因此,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来搭建起民意与司法的桥梁。这就要求强化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识,将收集的民意及时汇总到所在人大机关,在所在机关进行调查分析后可以对相应的司法机关或工作实施“一对一”的监督。所谓“一对一”的监督指针对司法机关的某个社会上比较关注的案件进行监督,但是不得指导司法机关办案。比如说对于检察院来讲,本来某个案件应该提起公诉或抗诉,而检察院没有这样做。那么除了有上级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外,人大也要发挥其监督职能。人大不仅要给提出批评和建议,还要针对这个案件成立监督小组来督促其依法办案。对于法院来讲也可以采取同样的办法。

3.建立规范媒体舆论监督的体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闻媒体不仅是传达时事政治、社会动态,而且成为了监督国家机关的一种有效途径。近年来,有不少贪污腐败的案件都是率先由媒体揭露的。因此在这一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中国现在正处于一个改革的时代,媒体也不例外。中国的传媒业正处在改革的关键点上。现阶段,某些新闻媒体为吸引公众眼球,夸大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有违新闻职业道德。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舆论更是对司法审判造成很大影响。如何来规范新闻媒体,减少对司法的干扰同时又要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法治,正确引导公众的机制是一个重要问题。新闻媒体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方式,应充分发挥其应有职能。司法机关要借助媒体来宣传法律,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国家也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新闻媒体,以减少不实报道。

综上所述,要建设我国的法治现代化,民意不可忽视。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应该多关注民意、倾听民意,建立与民意沟通的渠道,而不应堵塞民意,置民意于不顾,努力建立民意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许志永.民意干预司法独立了吗?[J].中国新时代,2004(06)

[2]陈树森.博弈与和谐:穿行于法意与民意之间的司法[J].法律适用,2009(09)

[3]王怡.网络民意与“失控的陪审团”[J].百姓,2004(02)

作者简介:

刘棣(1989.12~),男,汉族,河北沧州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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