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颂
商标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客观化路径及其反思
宋 颂
混淆可能性标准具有主观性,需要通过客观化路径实现具体解释适用。但现有路径在商标权人话语体系下不能真实反映消费者实际消费情形,异化了商标功能、夸大了知名度的影响,简化混淆认定的过程,司法机关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也难以真正实现角色转换。因此,司法机关及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认定商标混淆时应当更加注重客观因素考量,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优势提升认定准确性。
混淆可能性标准;商标话语;司法及行政修辞;混淆可能性标准客观化;大数据分析
混淆可能性标准*混淆标准实际就是混淆可能性标准,二者在本文中同义。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不同,参见张体锐:《商标法商混淆可能性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处于基准地位*李雨峰教授提出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可能性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但该标准仍需要配套制度措施来实现具体司法适用。参见李雨峰:《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混淆认定中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进行个案考量。我国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混淆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似乎理顺了商标混淆认定要件间的逻辑关系,为混淆认定制定了明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