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建构理由与运作规则

2017-03-21 20:24:56索肖娟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索肖娟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建构理由与运作规则

索肖娟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0)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作为一种预防性的事前救济方式,本质上属于先行的撤销诉讼。无论是从司法实践的现实以及与他国或地区的横向比较来看,还是分析我国行政诉讼中已存在的预防性权利保护规则,抑或在利益衡量背景下得出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并不会侵害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均可认为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引入我国法体制具备充足的理由。作为一种例外之诉,在具体运作规则方面还需进行特殊且完整的设计。此外,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功能的发挥,有待于我国的行政程序及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预防性不作为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首次判断权;高度盖然性;行政程序

诉讼制度就其设立之初的功能定位而言乃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补偿与救济机制,相对于纠纷的发生而言,它永远是滞后性的。然而在现代国家的治理发展下,行政机关行政活动领域不断扩张,行政机关与公民相互间的权利、利益关系更加紧密,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亦随之升高。倘若一味固守事后救济机制,那么面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一经作出即产生不可恢复之损害的情形时,就会发现即便事后救济是一个有利的判决,但对于当事人来说仍是价值不大。

例如,一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周围排放污染气体,附近很多居民因此出现了嗓子疼、眼睛涩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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