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空间正义,谁的正义?

2017-03-23 20:18刘俊
旅游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正义权力利益

刘俊

国内围绕旅游发展权益分配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已呈常态化。利益相关者之間权力结构失衡和调节保障机制缺位,愈益成为制约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旅游发展所引发的利益关系调整主要是在资本、政府与地方三者之间,旅游决策和利益分配更多是在资本和权力主导下进行,地方社区往往处于被动、失语和边缘化状态。过往学者更多从公平交易(fare trade)、社区参与、社区赋权等概念角度关注地方在旅游发展中的失权问题,藉由向权力诉说真理(speak truth to power)为弱势群体发声,彰显旅游发展的社会公平和空间正义。随着旅游发展逐步深入,社区应对旅游发展的能动性和协商能力愈益增强,旅游目的地社会经济关系和权力网络也日趋复杂化。基于旅游社会学和旅游人类学的传统社区旅游研究范式在协调解决行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时逐渐显现出不足,容易陷入社区本位主义的价值偏见和伦理困境。国内外大量案例研究已经表明,在主客关系中东道社区并不总是弱势群体,社区对于旅游发展的利益诉求和行动选择也并非总是代表着社会正义。例如在一些外来资本推动的旅游目的地,当地社区受到利益驱使不加控制的参与旅游发展,而导致旅游地陷入混乱增长的恶性竞争。野蛮无序的社区非正规旅游空间生产究竟是空间正义还是空间非正义?再如,丽江客栈房东以涨租金为由撕毁租房合同,强迫外来经营业主退出,这种违背市场交易契约精神和社会信用的行为,是否已丧失了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此外,广场舞噪音扰民引起舞者和居者对抗事件,引发“公共空间到底应该体现谁的公共利益”的公众讨论,也迫使我们不断修正和“调教”着个人及学术共同体的价值坐标,不断思考和追问究竟什么是我们所期待的旅游空间正义?急速推进的旅游空间生产究竟该体现谁的正义?

西方关于正义的思想尽管可以追溯到古代雅典城邦时代,但现代意义上对于空间正义的讨论则始于1960年代欧美国家普遍出现的城市危机,关注城市转型和重建过程中权势阶级对于弱势群体的空间剥夺和空间压迫。正义原则固然是人类社会和城市发展应追求的共同价值理念,但要在哲学和实践层面上界定“正义”的内涵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西方学者分别从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等角度提出了他们对于“正义”内涵的理解,对这些观点进行梳理和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和笔者的驾驭能力。此处想要强调的是,正义不仅是代表社会公平的抽象观念和价值追求,更是某种社会权力的话语表达。正如恩格斯所说,“用来量度正当与不正当的尺规并不是关于正当自身的极为抽象的表达,亦即正义……正义不过是现有经济关系意识形态化的美妙措辞”。大卫·哈维也极为认同正义话语相对性的观点,认为正义和合理性在不同的空间、时间和个人那里呈现出不同的意义。1970年以来欧美城市转型和空间重构语境下的空间正义,推崇的即是雅各布斯所倡导的“城市人口中的自发的自我多样化”(spontaneous self-diversification)原则,“要求的不是消除差异,而是确立种种制度,否定压迫而推进群体差异的再生産和对群体差异的尊重”。

回到当前国内旅游发展的具体情境,与旅游相关的空间生产和权力关系、空间正义与空间非正义等议题讨论正当其时。在应用研究时应避免简单化套用倾向,只是“借”空间生产理论来描述各类旅游空间生产的表象,而没有从微观的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的层面对旅游空间的生产机制进行解释性分析。在新自由主义和增长优先的旅游发展语境下,尤其需要关注的是,在自然或文化资源转化为旅游吸引物的过程中,哪些人的权益被剥夺了,哪些人成为了承担发展成本的沉默的大多数。任何增长都是有代价的,一个地方的旅游发展往往伴随着一部分人利益的缺失。但旅游发展不能以牺牲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为代价,对于少部分利益暂时受损的群体需要以适当方式给予及时有效补偿。旅游正义天平的维系考验着地方当权者的良知和智慧,公平正义的旅游发展环境还需要在两个方面加大努力,一是通过社区赋权、第三方援助等手段,帮助社区尽快提升能力建设,以构建多方行动者之间相对平衡、互动协商的旅游目的地权力关系;二是通过加大与旅游相关的立法和执法力度,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推进旅游空间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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