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城内外:论南阳教案中的教堂选址问题

2017-03-24 05:13赵子伟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6年11期
关键词:安西天主教传教士

赵子伟

所谓教案,指的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西方宗教势力进入过程中,与我国传统文化发生冲突,进而引起当局介入的案件。从道光年间,国门被打开以后,基督教在中国得到快速发展,教案也就呈上升趋势。诸如北京、天津、山东、南京等沿海地区自不必说,包括重庆、湖南等内陆地区,也发生多起教案。本文所讨论的南阳教案是河南省南阳市近代史上,西方宗教与当地世俗冲突事件的一件大事,时间从1861年开始,到1895年结束,跨越清朝咸丰、同治、光绪三朝。双方围绕天主教教堂的选址问题,反复博弈,极力争夺,甚至惊动了中央政府。法国传教士坚决主张要进入城内立堂设教,而当地官员、士绅、乡民坚决阻止,不让传教士进入城内。结果持续了35年,教案才最终尘埃落定。

天主教传入河南南阳由来已久。早在明朝崇祯十七年(1644年),法国传教士恩利格就首次深入南阳传播天主教,落脚于南阳靳岗村。靳岗村是在南阳城西北12里外的一个小村庄,离南阳城不远,依山傍河,环境幽静。恩利格在这里设立教堂,开展天主教活动。清康熙五年(1666年),教堂被清朝政府没收,南阳天主教活动中断。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法国教士刘方济自广西辗转来到南阳,在靳岗借用民房三间作为教堂,偷偷进行传教活动,结果遭到了当地村民的抵制。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二款规定:“耶稣教、天主教教士得以自由传教,得在各通商口岸任意租地盖房、设立教堂、医院、坟地、仓库等;中国人如有触犯,毁坏教堂、坟地,地方官应加严惩” 。同年10月,中法《北京条约》第三款规定,“天主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条款”。

为进一步发展天主教的势力,扩大在南阳城内的影响,传教士们想方设法进入城内传教。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北京条约》,都为传教士进入南阳城内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更为传教士同南阳官府的斗争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南阳教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围城内外双方为立堂设教选址问题展开博弈。

选址一:南阳县丞旧署

1861年6月,安西满以河南主教的身份,通过法使哥士耆向总理衙门提出,南阳县丞旧署是天主教旧有产业,应退还给天主教,率先提出了在南阳城内旧有产业基础上立堂设教的主张。

针对南阳县丞旧署是否为天主教旧有产业的问题上,南阳县知县针锋相对,据理力争,驳回安西满主张。南阳县认为,南阳县丞衙署早在1833年移驻荆紫关,当时该衙署仅有房屋18间,墙坍柱朽。直至1842年,南阳县令遵饬将旧署以价银208.1两卖给陈书堂等,改为江浙会馆。并有碑记为凭:“原买奉文召变南阳县丞旧署房屋地基一座,遵照估价增添价银二百零八两一钱六分??西至会馆墙,南至大街,北至袁姓,东至袁姓山墙。??统计用钱八千五百余串,始建成会馆一座,共计瓦草房一百二十四间。除细账另有账簿存查外。特立碑文,以垂久远。此记。浙绍山阴陈书堂等公立”。南阳县认为,安西满要的县丞旧署,如今已有业主,随意让给教会,情理不符。

其次,天主教开始解禁不久,从前城内是否设立教堂,毫无凭据。证据有三:第一,南阳城内刘崇玉、钱献琮、杨宣、张桐林等共152名士绅供称,城内东北角江浙会馆,是江浙商民承买县丞旧署改建,并未听说是天主教堂旧址。况且原买县丞旧址的时候,仅有破烂房屋十八间。他们都亲眼看到陈书堂等商民添买房地修成会馆。现总共有屋一百二十四间,花费工料价值不少,如果只凭毫无证据的言语,将会馆给与法国安主教,江浙商民不会服从判决。第二,江浙会馆地邻沈继善、李炳温等供称,他们都是在北门内居住多年,附近的江浙会馆,只知道会馆是买县丞旧署改建而成,从没听说是天主堂旧址。天主教开始解禁时间不长,从前城内是否设立教堂,并不知道。第三,城内东北角地保周成章供称,他详细查阅了当地资料,江浙会馆地基确实是县丞旧署改造,是否天主堂旧址,没有任何资料证据。

南阳县县令由此认为,江浙会馆过去是否做过天主教堂,经查实没有任何证据。应该选择一个清净的地方,买地建立教堂。既符合条约,又可顺应民情。

选址二:城内废旧的县署或旁边老盐田地址一片

1863年9月至11月,法国使馆两次照会总理衙门,称天主堂旧址案不再议论,应将南阳府城内废旧的县署及旁边老盐田地址一片,随给一处,并由安主教筹资建造天主堂。在教堂选址上再次提出了在南阳城内立堂设教的主张。

针对天主教强要城内废旧的县署或旁边老盐田地址一片问题上,南阳县态度坚决,不能送给天主教。一是县署房屋现在正作为监狱、仓库使用,若送给天主教,犯人、物品无处安置。同时,南阳县正筹措资金,改造旧署,仍作为公署使用。因此废旧的县署不能给天主教。二是经过详查,发现旧署旁边压根没有传教士所说的一片老盐地。只有城东门内有老盐店一座,是历任县令居住办公的地方。现准备作为阅兵行台及往来的信使差役居住。而且,这里四周有很多居民居住,不方便建立教堂。因此老盐店不能送给与天主教。三是城内人稠地密,无处可以建堂。南城外有个高真观,地基宽敞,又极清净,倒是可让给天主教。

由此可见,南阳县对待天主堂选址一事,是非常认真的,勘察了地形原址,也提出了驳回的理由。但是因为事关外交,而且总理衙门严格要求,南阳县不好违抗,只能另外想办法。一番苦思冥想之后,南阳县率先提出,把堂址从城内改为城外,既不违反条约规定,也不得罪洋大人,一举两得,从而根本性解决这个悬而未决的难题。然而,不知道什么原因,传教士对高真观并不满意,不愿认领,于是天主堂选址一事只好再度拖延下去。

选址三:周姓祖遗公宅

在南阳东关,有一座崇正书院,久为兵火毁坏。它是周祥岐、周宗耀祖遗公宅,属于共同房产,包括瓦房35间,草房13间。1866年9月,天主教主教安西满以4200串价格购买下这座位于城内的周氏祖遗公宅,想通過自置方式购得房产,进城立堂设教。没有想到,这一次他的努力,再次遭到了南阳当地官绅的反对。

原来,这座周氏祖宅,此前已经被举人曹学彬承买,曹学彬在先,天主教议在后,时间确切。1866年6月6日,举人曹学彬通过中间人张桐霖等议价3800串,购买了周祥岐、周宗耀共同房宅,用来改建书院,当天立契,报税报官。1866年9月,周宗耀听从舞阳教民刘清波教唆,增涨房价到4200串,一房两卖,卖给安西满。中间人刘清波,立契后并未报税报官。而且房产共有人周祥岐、原购买人曹学彬被蒙在鼓里。

更糟的是,安西满的买房与签订的条约不符。“以定例而言,无论是民是教,应断给承买在先已经税契者管业。且查和约内载:教堂置买房地只得书写教堂公产,不准书写教士私名。又前奉明文,嗣后卖业之人必须先报地方官请示,应否准其卖给,由官酌定。贺教士既写立己名,该卖业人又未报地方官,均与条约不符。”

也就是说,安西满购买周氏祖宅,晚于曹学彬,而且订立的契约上,署具的是安西满自己的名字,而不是条约中规定的教会公产,是个无效契约,自然遭到南阳绅、民极力反对。南阳城内士绅高树序等144人联名状告天主教,对天主教无凭无据抢夺江浙会馆、强要县衙旧署、强买周氏房宅,表示激愤。1868年11月南阳人民散发传单,举行声势浩大的群众集会,张贴告示,强烈反对天主教在城内置产设教。

最终,清政府根据事实,按照中国法律及中法议定章程,宣布安西满的买契作废,房产断归给举人曹学彬。

选址四:南阳靳岗村

为缓和同法国传教士的紧张关系,同时也为了缓解民众的对立情绪,更害怕长期下去,造成更大的事端,1867年7月,南阳府县向河南巡抚等呈报了在南阳城外靳岗村立堂设教的主张,再次提出讓天主教在城外传教的主张。南阳靳岗村在城外12里,是明朝末年法国传教士恩利格传教的地方。如果能够在靳岗村立堂设教,一方面能够解决长期以来同天主教的纠纷,缓和关系,也能安抚民意;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民事纷争,符合条约无论城内城外都能够自由传教的规定。

南阳府县的呈报得到了总理衙门的批准,正式将靳岗村借给天主教堂,允许他们在那里建造教堂,进行传教。1867年,天主教在靳岗建立大教堂,作为总堂,统领河南教区事务。1875年,靳岗教堂建成,大经堂规模巨大,可容纳千人,堂内祭台上方横匾上写着“上天之门”四个大字。大经堂为古罗马式建筑,蔚为壮观,一时之间,享有“东方梵蒂冈”美称。

教堂虽然落成了,但是南阳各界对教会的反感却没有消除。南阳绅民始终想把天主教从南阳驱逐出去,这让教会感到很大的压力,缺乏安全感。而且通过长期跟清政府打交道,教会也明白清政府不会轻易改变态度,于是慢慢放弃了以城外为根据地,徐图进城传教的想法,反而安于固守靳岗村。而且为了自卫,教会希望可以在靳岗筑寨浚池,以防不测。

1893年12月,主教安西满通过法使李梅正式向总理衙门提出筑寨交涉,遭到清政府断难允准的答复。1894年,安西满为筑寨事亲赴北京。9月13日,法使向总理衙门提出南阳教案的结案办法。第一,河南南阳教堂旧有南阳城内房地,永远不索;第二,清政府应该准许教会在靳岗村自己出资修建教堂,而且还应该准许教会参照河南省当地村寨规模修筑围寨。安西满威胁,如果清政府不批准,将索回南阳旧署,而且要收回周姓房产。清政府无奈之下,同意了传教士的筑寨要求。但为了防止各国教会纷纷效尤,要求河南地方官府出资代筑。1895年12月,河南巡抚从河南盐务附加税中提取10210两白银,筑起了南阳靳岗圩寨。围寨周长四百七十丈,高一丈二尺,厚约八尺到一丈不等,非常坚固,在南阳首屈一指。

自此,“凡随教者,皆可结族同居,安静传习,城内既不相安”,南阳教案终于尘埃落定。整个过程,长达三十余年,这在中国近代史上,也不多见。从教会的角度来看,传教士当然希望进城宣教,以取得最好的效果,扩大影响。但是其间使用的手段,却不无可鄙之处。最后落址靳岗以后,还以围寨自保,其实已经可以看出,教会已经丧失了不少民间基础,某种程度上也是传教使命的失败。从清政府角度来看,南阳府县基本上还是以绅民利益为先,外交条款在后。南阳府县明白,洋人不好得罪,但是保民安境也是职责所在,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断送政治前途。事实上,也确实有多任南阳地方官员因为此事遭到解职。而在总理衙门看来,南阳教案首先要遵从的是外交条款,至于地方给予教会哪片土地,总理衙门本不关心。然而,看到地方呈报情况之后,总理衙门才知道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教会咄咄逼人,但是如果随意给予,恐怕会激起民愤,使事态恶化。也正是因为如此,南阳教案才延宕不决长达三十余年。从中可以看到晚清政府的推诿无能,行政效率低下,而这种形态,也是清政府被迫打开国门后,处于被西方文明冲击后的无所适从。城内城外,看似小事,其实兹事体大,反映了中西方在交汇中的迷茫,直至今天,仍值得我们反思。

参考文献

[1]《南阳民族宗教志》《南阳民族宗教志》编辑部编,198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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