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探析

2017-03-29 10:10王雅梅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4期
关键词: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

王雅梅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的一种新经济形态,我国互联网产业的日趋发达注定使互联网领域的金融市场将有更大的占有率。但是互联网产业作为蒸蒸日上的经济领域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监管缺失的角落,互联网金融当然更容易滋生病患。因此,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形势下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的监管经验和网络强国的金融模式,同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进行客观准确的特点分析、走向预测,形成相关机制的一个初步设想。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处于动态发展的前列。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受众庞大,媒介丰富,同时市场尤其广阔。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人们普遍将其定义为一种基于社交平台、移动支付技术以及网络搜索、云数据技术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这一修饰前缀代表了这种金融形式的不同以往,在传统的商业银行或资本市场模式的金融交易中根本不能预料互联网金融的未來走向。当然,互联网金融的一大趋势必然是将传统金融模式的时空限制因素加以破解,通过便捷人们的生活来获取更多的收益。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主要特点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支付渠道更加便捷

多个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广泛开通使用,使广大用户可以直接在操作中跳过银行中转,通过客户端口直接进行转账汇款等业务,避免了异地、跨行业务的繁琐限制。这实际上成为一种资源整合,用一种新的形态逐渐补齐传统商业银行不与时代相适应的非便捷短板。

(二)营销模式不断创新

互联网电子销售平台的创建使得线上销售,特别是零售行业进一步扩大了规模。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带动了物流、快递配送等行业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个体自营的网络商户可以不受空间限制,主营业务不会像实体商店一样受主题风格上的局限,经营更有主动性,从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大规模发展。

(三)投融资理财方式多样

借助于便利的支付方式和多样的营销模式,在投融资理财方面,产生了基于“众筹”等新概念的低成本、风险分散的新形式金融平台。从长效利益来看,对于民众自发联结筹款救急、支持创新创业活动等大有裨益。另外,一些掌上理财客户端的使用也给传统推销式的理财产品推广带来不小的压力,使得客户能够主动选择理财方式,实现自主理财,而不是被动接受。通过数量规模的优势,这样的投融资理财渠道有着非常可观的收益。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和风险

针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巨大需求和良好前景,它的逐渐完善是一定不能放缓的一种进程。但是必须承认,今天的中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之多,并且尚没有形成有力的、成规制、成体系的管理模式。

这里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列举:

(一)信息技术存在风险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发明和控制来自美国,中国基本上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方才接触互联网技术,并于本世纪的上个十年中逐渐向民众普及。最近五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期。对于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首要的仍旧是技术问题。互联网金融在交易中的安全风险不是不可以控制,但是控制的途径错综复杂。支付平台能否对用户隐私进行保护,用户财产安全能否在互联网环境中被有效维护,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接受度暴涨并不代表问题不存在,大部分用户在用一种观望的态度进行尝试使用,一方面对便捷性进行了肯定,另一方面一定在内心抱有些许的顾虑。放弃顾虑的用户将携带极大的受损风险,比如受到互联网诈骗的侵袭。如果能从技术手段上降低互联网诈骗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风险,堵上关键漏洞,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水平将走到世界前列无益。

(二)法律制度仍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几乎全部指向实体的金融经济和贸易。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接近于空白,仅有的一些规范措施只是相关部门的救急约束性条款,还没有成为真真正正具有效力的共同约束性法律。退一步说,就连单纯的互联网法律法规都还没有建立起来,更不用谈互联网框架和背景下的金融法律了。这其中的监管难度和立法要求的复杂性可想而知。对于一些互联网集资诈骗等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安全的迫切问题,只用传统的“线下”手段难以遏制,但“线上”手段或许还要更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在漏洞充分显示之后进行有效管理。

(三)监管体系缺失

这是由监管难度大造成的。在市场准入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组成单位,如自营商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无法应对如此庞大的个体式准入,形成一种互联网金融业者只提供线上平台,而线下监管仍然属于传统金融监管部门业务的畸形对接关系。显然,互联网金融业者今后也应该承担在准入和运营管理上的主体责任,但这需要覆盖极大的范围,短期内还很难实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构想

通过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实弊病和国际通行的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做出以下构想:

建立统一严格的市场标准和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借助于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甚至是个别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将所有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个体纳入市场准入标准审查体系中,建立一个统一、联动的评价指标,从入口处把关。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不间断动态性,过程监管虽然是一个重要部分,但对于市场准入这个“第一关”应当给予更多关注,因为这将是最基本、最根本的监管途径之一。不符合标准的参与个体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时不具备征信资质的个体将无法在系统内大范围生存,这能够从一开始就净化市场环境,为后续的运营管理提供可能。

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运营过程管理。实现这一构想将要从自发约束和行政监管两方面入手,前者基于行业氛围的构建与行业自律,后者则基于传统行政管理手段在互联网金融新环境下的创新应用。行业良好氛围的构建与行业自律的实现需要通过几个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个体规范运营来形成示范,与此同时也要放开眼界吸收国外先进的相关经验。行政监管在这一过程中将面临大的挑战,但基本趋势是从主要监管金融主体变为监管金融交易过程。对主体的监管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行业规范将能够有所体现,将主要精力转移到管理互联网金融过程是为了杜绝更多的违背公平公正,甚至违法交易行为的出现。

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这是最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管手段和底线措施。通过法律来进行严惩,将能得到举一反三的监管成效。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问题的立法,将能够整合并完善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乃至“刑法”等法律,并规定出互联网金融交易主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新的法律体系和约束力量。

四、结论

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应该将主要犯罪对象设定为互联网金融犯罪,因为这是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最大的一个需要严格管理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在立法时应注意互联网金融不同部门之间的差别,注重体现针对性,实现差别监管、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的“三驾马车”并进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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