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实名制推进中的隐私权保护

2017-03-29 16:23卓加鹏赵伟刘旺
中国市场 2017年9期
关键词:实名制互联网

卓加鹏+赵伟+刘旺

[摘 要]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普及,它在给人们查询信息、下载材料、网络交流、传输文件等方面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东西,如互联网诈骗、互联网诽谤和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发生。文章就互联网领域下如何处理好实名制的推进和隐私权的保护进行探讨,重点强调在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关键词]互联网;实名制;隐私权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9.197

当今社会,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普及,不可否认,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和优势,但同时我们也发现,我们在使用互联网的时候,使用的个人信息也存在着安全的隐患。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移动互联网络时代已经来临,网络固有的开放性、自由性以及技术性使得网络空间中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异常脆弱,传统规范与法律的约束力几乎减弱到无。网络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案件在不断增加,网络欺诈、电信诈骗等时刻侵犯公民的私人生活,百姓的隐私权在网络空间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1]

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经常使用姓名、身份证、电话等作为我们的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上,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经常使用账号、密码等作为我们的身份信息,互联网账号和个人的真实身份之间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由于没有实名登记,很多违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违法文章、图片、视频等信息传播甚至进行犯罪活动,给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带来较大的麻烦。

2015年3月,我国正式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我国Internet领域的实名制要求进一步进行了约束。[2]互联网实名制又被称为“网络身份认证制度”,是指公民在互联网领域从事网络活动时提供有效且真实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居民身份证认证的一种认证制度。也就是说,当网民需要在互联网网络社区论坛进行信息发布时,必须通过核实其身份证和电子密码成功后,方可进行相关的互联网应用,从事网络活动及社区论坛信息发布。

1 实施网络实名制的积极意义

1.1 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要求

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当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即意味着承担对等的义务,这是自身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同时也是维护他人权利行使的重要条件;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即意味着享有对等的权利。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给予了人们足够广阔的权利,可以任意浏览网页,进行“冲浪”、下载信息、浏览文章、阅读小说、欣赏歌曲影视,可以发布论坛信息,进行“畅所欲言”,因此网络实名制的提出又可以认为是人们为享受网络权利而需要履行的对等义务。

1.2 自由的有限度性

现实社会中自由有一定的限度,同样网络空间也不例外,如果网络空间中我们每个人的自由没有受到约束,那么这种自由也将不复存在。同样,在互联网世界,对网络上的发帖、留言等设置一定的前提条件、进行一定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网络实名规定的施行,通过将网民在Internet虚拟世界的身份与其现实世界的真实身份进行真实对应,使得他们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充分认识到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承担责任,从而使得自由和安全、自由和约束相互对等。

1.3 互联网领域制度不断规范

网络实名制的提出体现了互联网领域制度的不断规范,虚拟的互联网络世界给人们提供了无限广阔的自由空间。因为其虚拟性、随意性、自由性的特点,使人们“大放厥词”而不计后果的概率明显“飙升”。因此,通过建设和健全法律规范的举措,可以说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只有加以规范并立法,让全体公民知晓在互联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真实身份保持一致,才会意识到虽然是虚拟但是人们实际上处于现实,虽然网络是自由的,但是仍然有规范。

2 网络实名制实施的弊端

虽然网络实名制在打击网络犯罪、改善网络环境方面具有很大的积极性,但是它存在着些许弊端和问题。

2.1 网络实名制导致隐私权被侵犯

网络实施实名制后可能会引发更多的网络攻击,从而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网络犯罪问题。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和范圍变化迅速,对隐私权的侵犯也会影响较大。过去对隐私权的侵犯无论是范围还是传播的人群都不广;但是随着我国基础网络建设的完善,如今的网络已经覆盖了整个社会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非常广,具有影响范围非常广、给当事人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等特点。

2.2 网络实名制涉嫌干涉公民言论自由

网络实名制实行可能会引发人权问题,同时在干涉公民言论自由方面也缺乏一定的合法性。美国一般被认为是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其民主和自由的制度较为健全,美国的网民在网上可以任意地发表任何言论,甚至辱骂国家领导人也是可以的,前提是你没有做。因此,美国公民在自由思想的影响下,一部分人可能会认为作为一个公民,我有权利选择是否使用实名网络制,是否选择实名制发表言论,而不能强制要求实名认证,否则会引发人们对此的强烈不满,有干涉公民言论自由之嫌。在我国宪法也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因此有人认为,实名制可能涉嫌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与我们国家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2.3 网络实名制不利于民众反映民意

网络实名制的施行,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行为。在我国民主制度还不太健全,政府与公民沟通渠道还不畅通,官员腐败难以控制情况下,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参政议政、通过网络舆论监督官员行为,甚至通过网络敦促政府解决一些个人问题。如果网络实名制推行的话,网上造谣、传谣、恣意乱说的现象将会大大减少,而监督建议、参政议政的网络行为也会减少,因为就算是诚信守法的网民,如有建议或是不满,想通过网络提出意见,出于自我保护,也会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利用,更有甚者被打击报复,从而减少注册或减少发言,不利于反映民意。

3 互联网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但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必须加强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时,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将有利于我国互联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法律手段惩罚各种侵犯公民網络隐私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

3.1 需要进一步细化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作为私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被侵害时必须获得纠正,否则就是对法律的嘲弄。如果法律措施明确,被侵害人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仅是通过道德上的指责。基于此,隐私权应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令人振奋的消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3]此外正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已经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并具体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让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受到法律的尊重,同时守法、执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3.2 需要明确互联网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那么,如何判定隐私权被侵害呢?这就涉及需要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内容的问题,只有明确了保护内容,才能使众多网民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而且,明确了具体的保护内容,被侵害人即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现如今,互联网技术发展得非常迅速,隐私权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充,侵权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所以可以在立法中采取灵活的方法,比如单列一项“其他导致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而使保护隐私权的手段更加完备。同时可以将目前的保护方式升级为直接保护,充分重视和尊重隐私权的保护。

法律明确了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保障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特别是网络活动的积极性,也使法律的信仰得到了维护。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4]另外,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理,也为法律设定所有公民所应承担的义务提供了理论依据。

3.3 需要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侵权法中已经规定了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了更好地推进网络实名制,需要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隐私权法律制度。如果只有隐私权保护的普通规定是不行的,还需针对网络隐私权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具体做法就是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如告之权、判断权、掌控权、安全请求权等;确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要强调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团组织、个人等;详细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以及相应认定的方法;详细规定隐私权侵权的惩处措施、补救措施,包括公开认错道歉、合理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5]

4 结 论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各项权利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任何人、组织、单位都不能侵犯。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完善制度,最重要的是严格执行,确保公民个人的工作、生活和娱乐等各项权利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既能深入推进互联网实名制的落实,又能使每个公民的隐私权得以保障。

参考文献:

[1]申自强.新媒体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J].传媒,2014(10):75.

[2]王四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研究[J].现代传播,2015(5):29.

[3]杨波.荣誉权独立性检讨——以荣誉权立法漏洞为考察进路[J].西部法学评论,2012(5):38-42.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M].北京:三联书店,1991:28.

[5]熊婧.论我国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3(9):27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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