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孤残幼儿家庭助养的可行性

2017-04-01 18:44戴清清甄智舒周秋月刘菲晗王馨遥
学理论·下 2017年3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可行性

戴清清+甄智舒+周秋月+刘菲晗+王馨遥+汝秀梅

摘 要:对孤残幼儿这一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救助所持有的理念和救助方式,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尺度。文章通过对目前实行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审视,肯定取得的成绩,明确其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对家庭助养这一新的“类家庭”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期实现与机构养育、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等救助方式的融合互补,促进幼儿早期社会化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孤残幼儿;社会救助;家庭助养;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3-0094-02

孤残幼儿作为社会中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是最需要人们的关注和保护的。2013年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有10.9万名。①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2.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3.2万人。家庭儿童收养登记总数为22 772件,年增长率-6.5%。②儿童承载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面对一直以来居高不下的孤残幼儿数量,如何从有益于幼儿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的角度对其实施救助,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不可回避的严峻课题。

一、孤残幼儿社会救助方式审视

纵观国内外有关孤残儿童社会福利的文献和实证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对孤残儿童社会救助的方式是从最初的机构养育到最终的回归家庭这一路径进行的。孤残幼儿的社会救助方式,传统上主要是机构养育为主,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等形式并存的照顾模式。

1.机构养育

机构养育,顾名思义是指由福利机构负责将孤残儿童集中在由政府出资为其所建造的生活场所内进行养育,从而保证孤残儿童的基本生存和安全需求的救助模式。这是最初的儿童救助方式。机构养育关注的是孤残儿童当下的生存状态。作为传统养育方式之一的机构养育,目前仍是我国孤残幼儿福利服务的主要方式,一直以来在孤残儿童社会救助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传统的机构照顾体现的是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控制的政策目标,儿童照顾的质量和多样化需求方面无法满足。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以“儿童发展”为核心的福利理念的转变,机构养育模式的弊端也日渐凸显出来。

2.家庭收养

家庭收养是指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在政府机构和福利院的共同审核下,获得孤残儿童的监护权并将幼儿接回家中共同生活。家庭收养产生父母子女关系变更,按法律效力来说,收养人就是儿童监护人,并且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由于收养的门槛较高,需要满足家庭经济、年龄、子女,家庭关系等各种条件,以保证孤残儿童接受收养后的生活环境。因此,政策条件客观上限制了收养家庭的数量,另一方面由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只愿意收养健康的孩子,导致能获得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较少。家庭收养在我国儿童救助方式中处于相对尴尬的境地。

3.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是指由政府出资,由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选择合适的家庭,家庭为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和服务,使儿童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细致的照顾和关爱[1]。家庭寄养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类家庭”模式的探索,“类家庭”,又称“模拟家庭”,其雏形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西方儿童福利机构大调整,即把“集体供养”拆分为小范围的“家庭式护养”[2]。国外对于孤残儿童的重视程度相对要比国内高,早在20世纪50年代,西方一些国家就开始兴起“非院舍化”运动,强调对孤残儿童的利益保护。美国学者Diane Paniflis(2003)在《儿童保护服务:个案工作者指南》一书中,对美国儿童寄养体系和运行机制进行了说明,表明政府在家庭寄养中政策规则制定的角色对于儿童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我国儿童救助“类家庭”模式的探索得益于1984年民政部召开的“全国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改革整顿工作会议”。按照会议精神,对孤残儿童的抚育方式开始由单一的福利机构养育逐渐转变向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相结合的多元化救助方式。相关研究发现,这种非集中式的养育模式,在孤残儿童生理心理康复中取得了很大的效果,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家庭寄养模式中,政府或福利机构是儿童监护人,委托家庭养育,向家庭提供资助。但是,政府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加之社会支持资源有限,所以对家庭的经济补偿并不高。目前我国家庭寄养大多集中在农村,城市中的家庭寄养发展相对较慢,但是由于部分农村寄养家庭经济不理想,参与寄养偏重于经济动机(武俊萍2014)。此外,家长的文化程度及地区资源等问题,农村家庭寄养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幼儿的社会性发展,并不利于儿童的可持续发展。

二、孤残幼儿家庭助养模式可行性分析

1.家庭助养:“类家庭”模式的又一新尝试

国内外孤残幼儿养育经验表明,福利机构由于较为封闭的环境、整齐划一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人员的数量、性别、年龄等诸多因素交互作用,对孤残幼儿的社会化发展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家庭收养和家庭寄养由于受生育、收入、年龄、婚姻状况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孤残幼儿进入家庭。实践证实,在孤残幼儿的养育照顾中,家庭及父母角色的缺失是影响孤残幼儿成长的重要因素,因而,“类家庭”模式的又一新尝试——家庭助养走入儿童福利事业的语境中。

家庭助养作为“类家庭”模式的又一新尝试,是指福利机构按照一定的要求和相应的程序,为孤残幼儿选择合适的家庭,在闲暇时间将幼儿带入助养家庭中共同生活,使其感受家庭的温暖,培养家庭团体的社会初级群体观念。家庭助养是出于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对孤残儿童进行助养,不更改儿童的戶口和抚养权,儿童的户口和监护权依然在福利院。助养儿童大多数时间还是在福利院生活,只是在节假日的时间回到助养“家庭”中。家庭能够满足孤残幼儿心理关爱的需要。发展心理学相关研究表明,积极的亲子关系有助于儿童社会性行为的发展,消极、冷漠和对抗性的亲子关系则会促使儿童的攻击性和破坏性行为的出现。因此,为孤残幼儿提供一个温馨的助养家庭,可以使幼儿与助养父母之间建立起亲密的依恋关系,感知和体验对家庭的真实认知,获得更多的接触社会的机会,促进幼儿社交能力和个性的发展。

2.家庭助养模式可行性分析

首先,家庭助养为幼儿初级社会化提供了场所。

從经济层面上看,家庭助养能够保证孤残幼儿的基本生存能力。从归属层面上看,家庭助养能够给予孤残幼儿最基本的情感表达与体验的支持和接纳,为其提供一个关怀和温暖的场所。在家庭环境系统中,通过家庭成员间尤其是特定的爸爸妈妈的相互关怀和支持,不仅可以使孤残幼儿获得精神上的安慰与归属感,家庭环境还为幼儿提供了角色模型,赋予了幼儿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使其在成长中逐渐明确自己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从社会化层面上看,家庭助养可以为孤残幼儿社会认知的发展、社会情感的培育以及社会行为的形成提供良好的环境。3-6岁正是幼儿走入或者开始走入学校的时期,也是幼儿从与成年人交往到逐渐更多地接触到同龄群体的过渡时期。在家庭中对幼儿进行初社会化学习,学习社会规范,获得规则意识,为将来的人际交往奠定基础。

其次,家庭助养能够满足孤残幼儿的心理需求。

孤残幼儿这一群体由于自身特殊的经历,与正常幼儿相比,在其成长过程中将会面临更多更为复杂的问题。孤残幼儿(3-6岁)的生理心理发育处于初始阶段,也是人生发展的基础阶段,此时个体身心发展受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一关键阶段如果及时弥补家庭缺失的关爱,可以使幼儿生理心理方面都能够得到较好的恢复。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在满足幼儿生理上的基本需要外,更要考虑到幼儿的心理需求。心理学的相关研究证实,幼儿具有亲和动机、成就动机和权力动机等心理性动机。幼儿希望被人重视,被人关爱,喜欢与人交往,有强烈的好奇心。孤残幼儿较之同龄正常家庭中的幼儿而言,有更为强烈的安全感、归属感和成就感的心理需求。家庭助养中爸爸妈妈可以给助养幼儿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弥补幼儿的心理创伤,让他们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从而满足其心理需求。

最后,家庭助养能够提高家庭的社会责任感。

幼儿进入助养家庭,可以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彼此间增进理解,给助养家庭的生活带来了欢乐,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助养家庭自身的心理需要。同时,有助于助养家庭中独生子女良好性格的培养,从而摒弃自私、任性,养成独立、乐观、开朗、懂得感恩、乐于助人的性格特征。另外,通过家庭助养,家庭成员的自我认同感和成就感得以提高,他们体验到人生的乐趣和价值,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培养和提高家庭成员的社会责任感。此外,对于福利机构而言,家庭助养为其提供了强大的社会支持,缓解了机构人力物力的压力。孤残幼儿家庭助养既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又满足了社会的需要。

不可否认,机构养育、家庭收养、家庭寄养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这些救助模式有着各自的优势与不足,且不可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因此,科学地评估孤残幼儿的需求和特点,对养育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区分和选择,在现有救助模式的基础上,将家庭助养这一新的“类家庭”模式融合其中,使其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儿童福利社会化的发展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吴鲁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效果的实证研究[J].青年研究,2005(6).

[2]唐晓容.孤残儿童“类家长”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J].贵州社会科学,2014(8).

[3]邢晓华.福利院“机构照顾模式”发展困境的思考[J].社会福利,2012(10).

[4]曹艳春,戴建兵.我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状况实证分析[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

[5]韩晶,韩芳.孤残儿童家庭寄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济南大学学报,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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