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严格意义上说,食用农产品这一概念并非基于形式逻辑而构建,更像是根据传统用语习惯而使用并最终上升为法律概念的,即由农产品概念与食品概念构成的交叉概念。这导致了食用农产品在概念界定上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同时也是一直以来困扰基层食品药品执法人员的难题之一。
目前,对食用农产品法律概念的最新解释出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初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一概念基本承袭了《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概念的认定。其模糊不清主要表现为基于概念内涵而确定的概念外延,其范围与实际监管中所遇到的情况不符。
定量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预包装食品存在概念重叠。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按照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及标签标准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与销售。而从概念内容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尤其是干燥、冷冻的食用农产品)即使经过定量包装也并不会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显然仍应当认定为食用农产品,这就造成了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认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