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克鹏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经济法司法实施困境及体制创新
薛克鹏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的决定了其实施主体应当具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等能力,传统司法难以满足经济法的实施需要,为此必须进行实施模式的创新。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监管机构执法是经济法在司法体制外实施模式的创新形式;公益诉讼则是司法机关为适应经济法实施进行的一种体制内创新。经济法必须依赖司法实施才能找到自己的出路。司法只有从法官的知识结构、审判机构和司法程序等三个方面进行创新,才能满足实施经济法的需要。
经济法;行政实施;司法实施;公益诉讼
法律实施是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和行为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一个过程,目的是保护主体的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近代以来各国已形成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实施机制,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成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威机关。虽然私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和解、调解和第三方仲裁等民间方式实施,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程序维护其权利,但法院作为公共实施机构仍然是私法和行政法实施的基本途径及最后保障。因此,经济法必须面对长期形成的以司法为中心的法律实施传统,不仅要得到法官的认同,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正确适用,而且需要通过审判机构和司法程序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