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危险驾驶行为作为近些年出现的社会现象,有其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罪做出了更为细致、严密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际上是将交通肇事罪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细化分支,是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上作了一定程度的缩小,在设立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出现了较多联系和不同,这使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他们的分析和区别也存在分歧。
关键词: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罪;界定
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247-01
作者簡介:吴桐(1993-),女,辽宁阜新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生。
危险驾驶行为近些年成为了一种频发的对社会危害极大社会性案件,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新的规定,裁定即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超载和违禁运输危险品给予严厉的处罚。在本罪设立之前,以上危险行为都看作为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在设立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行为的分类上出现了较大的不同。本文将根据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对相关概念的界定、相似概念的分析,将两种罪行在相比较中得出相对明确的概念与界定。
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界定上的联系
关于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其实是由交通肇事罪细化发展而成的。而在增设后,新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是改变了交通肇事罪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