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礁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2017-04-07 16:23:13贾玲杰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摘 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岛屿可以主张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可是由于《公约》关于岛礁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各国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岛礁之辩。如“岩礁”与“岛屿”如何区分;“维持人类居住”与 “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界定等。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将其运用于冲之鸟礁问题来解释实践中的岛礁之争,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关键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岛屿 岩礁 冲之鸟礁

作者简介:贾玲杰,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1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的岛屿制度,明确规定了岛屿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对岩礁做出了说明。但是,该款既没有给出岛礁之间的明确界定,也没有给出“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具体判定标准,因而造成诸多分歧。实践中各国也多以本国利益为前提对《公约》这一条款加以任意解释和适用,这对于已形成的海上秩序来说也是巨大的挑战。而且,我国拥有东海、南海等广阔海域,明确岛礁的法律地位,对于我国维护海洋权益,解决领土与海洋争端也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岛礁概念辨析

《公约》第121 条对岛屿制度作出了规定:“(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区域;(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的规定加以确定;(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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