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两高”2017年新颁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仍然存在模糊不清或有待完善的问题。在证明对象方面,应当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涉案财物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还需要证明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具有合法所有权。在证明责任分配上,一般情况下,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利害关系人是否具有合法所有权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利害关系人承担。在证明标准方面,需要考虑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间举证责任的轻重,分别做出要求,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优势证据标准,而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
关键词 违法所得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标准
作者简介:郭林婧,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69
为实现对重大违法犯罪事件(腐败、抢劫等)的及时预防及有力整治,并解决由于司法机关不能在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做出对应没收裁决而引起的没收款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的问题,我国于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其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明确指出了对违法所得财产的没收程序。但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不少问题缺乏应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