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怎样整治形形色色的诈骗案

2017-04-11 21:53王春南
读书文摘 2017年4期
关键词:年青人王爷王府

王春南

冒充官亲或王公贵族身边人行骗

清末民初的徐珂,依据清人的文集、笔记所记清朝掌故轶闻以及报刊报道,编撰了一部洋洋大观的 《清稗类钞》。据此书记载,清朝和珅身居高位、炙手可热时,有一位年青人,来到金陵 (今南京市),住进了承恩寺。自称“和中堂”和珅的公子,与官员们往来。这位年青人向江宁知府商借3000两银子,知府生怕其中有诈,与幕友们商议应对办法。有一位幕友说,他曾在京城住过,知道和珅有一个儿子擅长书写大幅的“鹅”字。于是摆下宴席,邀那年青人赴宴。事先备好笔墨纸砚,拟到时请其当场挥毫,以辨别“和中堂”儿子的真假。

在宴席上,江宁知府向那年青人请求墨宝。年青人大笑说:“你怎么知道我擅长书法?有上好的毛笔吗?可令人磨墨,写好了再接着饮。”立即取笔蘸墨,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正要落纸,突然投笔于桌,怒曰:“你哪里是向我求字,分明是怀疑我是骗子,想让我留下证据。若是被家父知道了,我怎么向他辩白。银子不借了,酒也不喝了。”说完拂袖而去。知府害怕得罪“和中堂”,速派人给那年青人送去3000两银子。

后来有人在京城打听到,和珅的儿子其实没来金陵,江宁知府这才知道上了那青年人的大当。他算是小心谨慎的了,但还是没能避免中圈套。为何在官场历练多年、阅历丰富的江宁知府,会被一个年纪轻轻的骗子骗了呢?原因就在于他听到高官的名字便诚惶诚恐,生怕得罪了高官,他的这个弱点为那年青人所利用。

这是冒充“官亲”行骗。还有假冒王公贵族身边人行骗的。北京有一富人,要买砖砌墙,某人得到消息,便去见富人,对他说:“某王府大门外照墙要拆除,你何不去买王府拆下的砖头?”富人不相信王府会卖砖,某人说:“我是王爷手下的人,在王府待的时间长了。你若不信,请派人跟我到王府,等王爷出来,我向他禀报,若王爷点头,你就可以派人去拆墙,将拆下的旧砖买下。”富人遂派一名家奴拿着丈量用的弓尺,跟某人前往。按规矩,买旧砖,用弓尺量,可打二折。走到王府门口,正好王爷下朝回府,某人拦住王爷的马,跪在马前,对王爷讲了一通满语,王爷果然点头,以手指着大门前照墙说:“让他量吧。”

某人随即与富人家奴一起去量照墙,丈量结果为17.7丈,如拆除,旧砖值100两银子。富人选了吉日,派家奴带人前往王府拆照墙。王府门卫大怒,将富人家奴捆了起来审问。家奴说:“是王爷同意的。”门卫禀报王爷,王爷说:“某日某人跪在马前向本王报告,他是某贝子家奴,贝子想建造大门外照墙,看上本王府照墙的式样,派他前来丈量,以便依照式样建造。我以为这是小事,就指着照墙说‘让他丈量吧,哪里是拆墙卖砖?”后来富人花了一大笔钱,才摆平此事。

富人對某人并非没有警惕心,也曾派家奴跟随某人到王府,听某人怎么向王爷请示,但还是上了当。问题出在哪里呢?就出在某人向王爷请示用的是满语,富人的家奴听不懂。这个关键环节出了问题,哪能不被骗呢?某人装扮成“贝子家奴”,既骗了富人,又骗了王爷。俗话说,“宰相家人七品官”,高官的仆人狐假虎威,那架势不下于七品芝麻官。假冒贵族仆人,也能镇住蒙骗一些人。

防范和治理假冒官亲和官员身边人行骗,办法还是有的,朝廷明文规定:官员要管好亲属及身边人,告诫他们不得以官员名义干违法的事;如官员放纵亲属和身边人,导致他们犯事,要追究官员的连带责任;官员亲属及身边人外出,若非为公,所到之处,当地官府无接待义务;敢有打着官员旗号招摇撞骗者,定予重处。由于古代中国是人情社会,官本位社会,这些办法实施的难度很大。

清末出现了“自由结婚”的新潮,

也给以色骗钱提供了契机

江苏苏州某甲,家境富裕,但膝下无子,妻子亡故,年届四十,孑然一身。他颇感冷清、寂寞,很想买个小妾。遂来到苏州阊门,遇见一位老太,似曾见过。老太邀某甲至其家,问道:“你妻子过世了,想买一个妾吗?”某甲答:“想买。”正讲到这里,有一名年青女子端茶出来。老太说:“这是我的女儿,你看看是否中意。”某甲对该女子上下打量一番,见其颇娟秀,便问聘金多少。老太说:“我丈夫不在了,又没有儿子,早就看破红尘,想削发为尼,只是有这个女儿拖累。若是女儿找到归宿,我就放心了。我要求不高,只指望银元100,算是老身向你化缘。”某甲问媒人是谁,老太说:“你如果考虑好了,我们当面讲定,一手交钱,一手交人,何用媒人?”某甲正好随身带了100银元,当场付清。随后喜孜孜地带了刚买来的年青女子离开老太家,乘舟回家。才出城,便看见几个人驾船飞快赶到。船上有一个老头,边哭边喊女儿。这边船上,年青女子边哭边喊父亲。两船靠近,老头突然将女子抱了过去。那边船上几个人,气势汹汹,想要对某甲动武。某甲与女子没有签订婚书,有口难辩。他要女子为自己作证,他是出了一笔钱买她为妾的,女子就是不发一言。无奈,某甲只得眼睁睁地看着那边船上的人把女子带走。

这种骗术名曰“放白鸽”。到了民国时代,“放白鸽”在上海等通都大邑更加盛行。某甲所以上当,是因为他作为鳏夫,买妾的心情极其急迫,被那个颇有心计、巧舌如簧的老妇所利用。

清末,在一些城市,封建包办婚姻已被突破,出现了“自由结婚”的新潮。以色骗钱,往往打着“自由结婚”的幌子。上海有一位商人,名叫李子用,安徽芜湖人,长得仪表堂堂。一天,他乘长江轮船回芜湖老家,住某号包间。上船不一会儿,船役就带着一位时髦的年青女子来到该包间。那女子戴着一副眼镜,手拎小皮箱,脚穿皮鞋,一口京腔,一副很有教养的知识女性的样子。她让船役安置好行李,然后休息一会儿,拿出糕点,泡了一杯茶,边饮茶,边看书。到了夜里,女子主动跟李子用攀谈,问他的姓名、籍贯、旅行目的地。李子用一一作了回答,并反过来问女子。女子自称,“父亲在朝中做官,一家住北京,自己毕业于京师女校,受聘于上海某女校,这次出门,是要去江北探亲。因走得匆促,未及预定包间,幸亏遇到先生。世道险恶,我一个年青女子,独自一人出门,请多关照”。谈得多了,渐渐热络起来。李子用垂涎女子的美色,厚着脸皮问她嫁人没有,女子吞吞吐吐说“没有”,并反过来问李子用,李答“也没有”。乃各脱戒指以订婚,约定一俟回到沪上就成亲。正在谈着,船役送来早饭。女子拿出罐头食品请李子用享用,李子用吃了女子的罐头食品,很快昏睡过去。女子给他盖上被子,随后打开自己的小皮箱,用箱中石块,换取李子用皮箱中的物品。到了一个码头,女子悄然下船而去。李子用醒来,发觉女子已经不见人影,看看手上戴的戒指,原来是铜的。再打开自己的皮箱,只见箱中的物品,被换成了石块。李子用本是生意场上人,应该不乏社会经验。他的吃亏在于,见到主动示好的摩登年青女子,还不知其来历,方寸便乱了。

防范和治理各色各样的色骗,一是年青男女或中老年男女,一定不要相信,天上会掉下个林妹妹或贾宝玉。不能只看对方姿色如何,财力如何,要看他或她是不是一个可靠的人。二是对于以恋爱、婚姻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要加强打击力量,以儆效尤。

清朝严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

进行诈骗的行为

据赵翼 《檐曝杂记》,嘉庆十四年 (1804)冬,不法小吏蔡泳受、王书常、吴玉等人私刻公章,假传圣旨,冒充“钦派办工大臣”,凭空捏造事由,向朝廷三库及内务府广储司库14次领取银两。并向朝廷各部院衙门发送盖有假公章的文书,以致各堂官 (朝廷各部长官)、司官(各部属官,包括郎中、员外郎、主事等) 被欺蒙,发给他们银两。

东窗事发出于偶然。恰好有商人王国栋也因承揽工程到广储司库领银,看出蔡泳受等人用的印是假印,事遂败露。此事惊动了嘉庆帝。当时快到春节,按规矩不是处决犯人的时候,但还是批准了军机大臣所拟惩处办法,下旨将蔡泳受、王书常、吴玉均立即斩首。行刑的那天,朝廷命各部院书吏前往围观,进行“警示”教育,以便使他们“警惧”。从犯谢典邦等三人,次年秋后处决。余犯陶士煜等7人发往黑龙江为奴。此案牵涉到朝廷众多官员,失察的堂官、司官,或被罢黜,或被贬官。以现在的法律观点看,蔡泳受等人不但犯了诈骗罪,还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数罪并罚。而伪造国家印章,在清朝是要严惩的。

在这起假印案中,商人王国栋尚且能够识别假印,朝廷众多官员反而不能识别,难道各部堂官、司官对假公章的辨别能力竟不如一个商人吗?不是的,是这些官员疏忽大意。防范和治理这类假印案,主要的办法,一是要提高官员们对假印的警惕性,及对假印的鉴别能力;二是一旦发生假印案,对渎职官员要坚决追责,以惩一儆百。

《大清律例》 沿袭了唐朝以来

对诈骗犯罪的惩处办法

清朝的诈骗手段,花样繁多。除了历史上代代相传、屡屡得手的老套路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套路。晚清,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近代工业逐步发展起来。骗子们也懂得“适应形势”,采取了以建厂、开矿、办公司等名义从事诈騙的新花样。

有一个叫严季康的人,常年往来于北京、上海、汉口等地,流窜作案,骗取了“巨万”钱财。他打的幌子是建工厂、开矿山、设公司。有一年,他在上海租了一幢大厦,大门两旁各挂一块大铜牌,一边挂的是“某某制烟公司驻沪招股处”,另一边挂的是“某某开矿公司驻沪招股处”。几个月便招股13万多银元。这年重阳,突然人去楼空。严季康将13万多银元全都卷走了。

这起集资诈骗案,受害者人数众多,他们都被严季康租用的美轮美奂的上海一幢大厦及门前两块大铜牌镇住了,以为这两个公司场面、气魄这么大,财力这么雄厚,一定不会骗人的。两个公司的“财大气粗”的假象吓倒了他们。他们贪图高回报,企图快速致富的急切心理,为不法分子严季康所利用。

防范和治理这类集资诈骗,一是不要轻信对方说的高利息,不要轻易把钱交给他,要弄清他来历如何,有无偿还能力;二是政府要提高各类公司的注册门槛,加强对公司的监管。这在古代不易办到,现在则可以做到了。

诈骗在清朝的法律文书中称作“诈欺”。《大清律例》 卷二十五 《贼盗下》 规定了对犯有“诈欺官私取财”之罪的人的惩处办法:“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免刺……”以诈骗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计算所骗财物的数量,按盗窃罪论处,但免去刺字(清朝给犯人刺字,或刺面部,或刺手臂)。这一法条,不是清朝首创的,早在唐朝,《唐律》 就规定:“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宋朝的 《宋刑统》,明朝的 《大明律》,都沿用了这项规定。《大清律例》 沿袭了唐朝以来对诈骗犯罪的传统的惩处办法,严惩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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