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理”到“定理”
——孔子学说通向现代文明的路径初探

2017-04-11 02:41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道理定理孔子

钱 宁

孔子学说通向现代文明的路径之一,是将“道理”发展成为“定理”。

道理,是事实陈述句,比如,“和为贵”——至于怎样“和”,缺乏可行的具体指引。定理,是有条件的逻辑判断句,比如,“我思故我在”——从一个设定的条件,可以推演出更多的论断。

《论语》中有许多道理,千古以来被证明颠扑不破。但是许多“道理”停留在道德的劝诫上,其中深刻的内涵没有进一步发展成为“定理”,面对具体问题时,往往失之空泛,拿不出具体解决方案。一个例子,是田忌赛马和博弈论。

田忌赛马的故事,已经暗含了博弈论的内核。齐国大将田忌,与齐威王赛马,虽然整体而言,他的马跑不过齐王的马,但用了孙膑的对策,最后赢了比赛。不过,田忌赛马的策略最后没有发展成为博弈论。

那么,西方现代博弈论为田忌赛马的对策增加了哪些新的东西?

一是建立了博弈的基本模型:局中人、策略、得失、结果;二是设定了复杂的情景: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博弈、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三是基本原理经过数理论证(纳什)。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发现,如果想将“道理”发展为“定理”,需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将事实的陈述变为逻辑的判断,在不同条件的设置下,可以推断出不同的结果;二是“定理”可以验证,并重复运用,成为分析具体问题的工具。

下面试以“恕”为例,看看能否从“道理”中总结出“定理”,并以此为分析工具,探讨一些现代社会价值,诸如博爱、平等、自由等。

一、“恕”:从“定义”到“定理”

孔子将“恕”解释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其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原则,也正在此处,孔子学说凸显出独特的思想价值。

解析一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发现:恕是“己”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以“不欲”的共同感受为相互制约,并通过“勿施”来实现。这里,“勿施”是达到“恕”的关键。如果说“施”是“做”什么,那么“勿施”就是“不做”什么。

据此,我们可以有如下发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始于“施”,而基于“勿施”;“勿施”是主动地“不为”——能做,但不做;人之“不欲”的地方或很难一致,于“勿施”却可有共识。

这些发现既揭示出“恕”的深刻本质和内在逻辑,又颇具实践意义,构成了“恕”的基本定理。

其一,人与人之间关系,始于“施”,而基于“勿施”。我们知道,人与人成为朋友,常常始于相互“做”了什么,比如:释放善意,提供帮助;但友情的维系更多地在于彼此间“不做”什么,比如:不诋毁、不欺骗、不背叛、不出卖。“做”什么,可以赢得友谊,而“不做”什么,才能使信任长存。

人与人之间如此,国与国之间也是如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讲的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关键两条却是:“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都是双方承诺“不做”什么,没有这两条,其它三条都是虚辞。

其二,“勿施”是主动地“不为”——能做,但不做。“勿施”不是消极地“无为”,而是积极地“不为”。所谓“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是说君子有些事做,有些事不做。这里,“不做”什么是一种有选择、有意向、有影响的主动行为。“勿施”并非不能“做”,而只是选择“不做”,既是一种克制,也是一种力量。

因此,“勿施”可以成为一种抗衡力量,前提是要让对方知道,你选择“不做”不意味你不能“做”。中国拥有核武器,却宣布“绝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可谓深得“恕”道之精髓。

其三,人之“不欲”,或难有一致,于“勿施”却可有共识。不将己之“不欲”强加于人,是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底线,不过人之“不欲”就像人之“所欲”一样,基于各自本性和不同经验,有时并不完全一样。你之“不欲”,未必就是他人之“不欲”;而他人之“所欲”,可能正是你之“不欲”。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常因“不欲”或“所欲”之不同而引发。

管控此类冲突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强求双方的“不欲”或“所欲”一致,而是在“勿施”方面达成共识——就是双方确认哪些事情“不做”。冲突双方,如果在“勿施”方面能先达成一致,最终就有望解决分歧。反之,如果在“勿施”方面都难以取得共识,冲突的爆发终将无法避免。

这些“恕”的定理,可以指引我们如何处理相互关系、如何抗衡外部压力、如何化解冲突,是否具有“普适价值”,大家在实践中可以自行检验。

如果上述立论成立,我们可以更进一步,从这些“恕”的定理出发,来探讨一下现代人类文明中一些最重要的概念:博爱、平等、自由。

二、“恕”比“博爱”更重要

就人类相互关系而言,“恕”比“博爱”更重要。这一判断,正是基于“恕”的定理之一:人与人之间关系,始于“施”,而基于“勿施”——博爱是“施”,“恕”是“勿施”。

孔子说,“仁者,爱人”。仁者之爱,不是爱,是“恕”。

人间之爱,必有亲疏、远近、深浅,也必有不爱、厌恶、憎恨。爱,虽是人类最美好的感情,却不是构建社会秩序的基石。孔子说:“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既欲其生又欲其死,是惑也!”(《论语·颜渊》)孔子将“爱”归于“惑”,自有其深意。有个词语,叫“爱恨情仇”,也许可以道出其中缘由——有爱必有恨,情亦会生仇,恨仇之间,乱必生焉。

在孔子看来,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不是爱,而是“恕”。进而言之,人类社会秩序的基础也不是爱,而应是“恕”。就像任何政治制度的设计不能基于人性之善,而要基于人性之恶一样,一个社会的规范也不应高挂于“爱”,而应筑基于“恕”。一个充满“爱”的世界,人人要有“奉献自己”的精神,过于理想;而一个以“恕”为基础的社会,大家恪守“不伤害他人”的准则,更为现实。

三、平等:就是不将“己所不欲”强加于另一方

在平等问题上,孔子一向被后世所诟病,因为他认为人生而不同,社会存在着等级。其实,孔子不过说了实话。人们在体能和智力上的天生差异,以及出身背景的不同,在社会竞争中必然各具优势或劣势,从而造成不同的社会地位,形成不同的等级。

人的差异可能导致社会地位的不同,从而产生不平等现象,而不平等可能造成更大差异,延续不平等现象,两者互为因果。那么,能不能要求所有人接受一个没有差异的最终结果,建立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呢?显然不行,因为一个平等社会不可能以不公平的手段来建立,而强制的平均主义不仅会扼杀社会竞争活力,还可能将人类引向更不平等的歧途。

在这里,“平等”似乎陷入了“悖论”。不过,以“恕”的原则来分析,我们有可能走出这一“悖论”。

平等,就实质而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差异不等同于“不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应当可以超越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更进一步,以“恕”为标准,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建立,不取决于双方是否有差异,而取决于任何一方都不将“己所不欲”强加于另一方——即“勿施”。因此,人与人之间,做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实现了平等。换一种说法,将“己所不欲”强加于他人,才是真正的“不平等”。

这一点从现代学者的研究中也可以得到印证。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设想一种“原初状态”,发现平等(公正社会)的两个要素:一是自由,二是物资的公平分配。这既告诉我们“平等”意味着什么,也告诉了我们“不平等”意味着什么。不平等,首先是对人的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这种限制和剥夺,常常与种族、阶级、出身、信仰、性别有关;其次是物资分配的不公平,这涉及到机会均等和差异原则。罗尔斯的结论是,机会均等的重要性显然超过差异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在物资分配领域,公平参与的权利,远比物资分配上的实际差异,更具平等意义。

由此推论,造成不平等的根源,就是一些人将“己所不欲”的“剥夺和限制”(无论是在自由领域还是在物资分配领域)强加于另一些人。

如果说社会是一个竞技场,那么人生就是一场赛跑,有起点、过程、终点。每个人的起点不同,终点也不尽一样。一个公正社会所能做到的,是保证比赛规则的公平,但是,比赛规则的公平,只能使比赛分出胜负高下,并不能保证大家同时抵达终点。

因此,假如有人跑得比你快,这不构成“不平等”,只有当有人以各种理由不许你参赛或妨碍你跑步,那才构成“不平等”。同理,社会平等不是为了大家能同时冲向终点,而只是确保每个人的参赛权利不被剥夺和限制。

若上述判断成立,而我们对社会进步又足够乐观的话,可以说,即使在一个充满差异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仍有可能构建一种平等关系。举个极端点的例子,住在破屋里的农夫和住在宫殿的国王,能够有某种“平等”,如果农夫的破屋,未经允许,“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就是“平等”,否则国王随时可以拆掉农夫的破屋,并把他抓去修长城。这个例子似乎还提示我们,平等之路,应始于权利的争取,而不是“均贫富”。

四、自由:以“勿施”为界限

70岁时,孔子说自己达到了“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这说明了两点,一是孔子毕竟是热爱自由的;二是即使在“从心所欲”的自由里,仍有不可逾越之“矩”。

这不可逾越之“矩”,应该是个人自由的界线。那么,这个界线该如何划定呢?

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提出过一个著名的“伤害原则”——能阻止我做想做之事的唯一理由是:别人可能因此受到伤害。他用一个形象的例子来说明:我挥舞拳头的自由,在打到你的脸之前就结束了。在人与人的双向关系中,这种“伤害”是直接的,不难理解,但人是处在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人行为对网络中的其他人造成的“伤害”,有时是间接的。比如,一个人的自杀,虽没有直接“伤害”别人(按照存在主义者的观点,他完全有权利这么做)却可能对其亲友造成巨大的间接“伤害”。前者是“直接伤害”,后者是“间接伤害”。约翰·密尔的“伤害原则”界定了前者,而孔子显然还意识到了后者,他所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也作为一个“伤害原则”来看,则很好地涵盖了前者和后者——你不仅要考虑自己行为对他人可能造成的“直接伤害”,也要考虑到可能造成的“间接伤害”。

“直接伤害”,法律可以界定,人们容易取得共识;而“间接伤害”,则处于道德、规矩、习俗主宰的领域,人类的麻烦、纠结和困境往往汇集于此。因为“间接伤害”让人们面对的不是一道对错的判断题,而是一道做出取舍的选择题。这里没有一定之规,也无万全之策,常将人类置于两难的境地。因此,哈姆雷特在“生还是死”的问题上犹豫不决。

问题是,当“间接伤害”无法避免时,我们该如何行事?

孔子的回答是“循礼”。也许正是担心人们在生活中有时会无所适从,有必要给予具体的指引,孔子引入了“礼”的概念。孔子对“礼”的重视和强调,达到了异乎寻常的程度。颜渊问仁,孔子回答:“克己复礼。”颜渊继续问,能具体点吗?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这都是“勿施”的具体化。

“法”通过禁止做什么来避免“直接伤害”;“礼”则通过告知不该怎样做(同时也告知应该怎样做)来减少“间接伤害”。“礼”就本质而言,也体现出“恕”的原则——人之“不欲”,或难有一致,于“勿施”,却可有共识。

在此,不妨多说几句“礼”。“礼”,不仅是出场次序的先后、宴会座位的安排,就本质而言,是这些仪式或规范背后所体现出的一个排序优先的原则——不仅是谁先谁后,更有孰重孰轻。

“礼”,是一个社会基于某种排序优先原则所形成的习规,让我们知道该如何穿衣吃饭、接人待物,小到家事,大到国事,直到两难之事,该如何取舍。

家庭以父母为重,便有了“孝”;国家以君王为重,便有了“忠”;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国家重于家庭,“尽忠”是理所当然的选择。这些行为选择的背后,体现出的排序优先原则是“国家—家庭—个人”。这意味着,当你个人意愿与家庭和国家产生冲突时,你要放下个人意愿,以家庭和国家为重,在家顺从父母,于国听命君王。所有符合这一排序优先原则的行为,会被视为“知礼”,而不符合的话,就会被视为“违礼”。

不过,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其背后也是社会排序优先原则的根本改变,“国家—家庭—个人”逐渐变为“个人—家庭—国家”。旧礼被新规所取代,不变的是,我们有时仍要在两难中做出取舍。

以上,从“恕”的定义出发,尝试从中总结出一些包含逻辑判断的定理,并以此解析一些现代文明的重要概念,诸如博爱、平等、自由等,因此,虽是学术探讨,却也像一种“思想实验”,意在为孔子学说通往人类现代文明找到一条可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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